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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收录日期
2026-05-17
文号
国税函〔2009〕453号
发文单位
税务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范围
全国
标签
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
-
发布日期
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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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