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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外商投资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A
(一)项目投资阶段1.问:是否有专门支持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公司的政府服务(包括公司注册、税务、会计、货币管制等方面的咨询答疑和合规性指导)?答:税务部门现已设立12366国际税收服务热线跨境税收服务专线,配备中英等多语种坐席,为跨境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及办税引导,此外,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上线了智能语音咨询系统,实现英语来电虚拟坐席实时应答,实现英、日、韩、法、德、西、俄、阿、葡等9个外语语种税费咨询。如需税务相关的政府服务,可通过税务部门热线、专线咨询。2.问:企业刚拿到营业执照,但离办税服务厅比较远,可以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吗?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方便前往线下办理,也可以线上办理。企业进入新电子税局首页,点击【新办纳税人场景】进行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等业务办理。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部门处理结果。3.问:如何在网上申请新增税(费)种认定,或查询企业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答:(1)新增税(费)种认定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在展开菜单中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新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选择征收项目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税(费)种认定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2)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完成查询。4.问: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答: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完成信息变更。如果需要新增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如果需要删除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可以由自然人发起;通过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发起添加办税人员,只能由企业登录后发起。(二)项目建设阶段1.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申请发票领购?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2.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需对外支付并扣缴税款,具体如何操作?答:企业可登陆新电子税局,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模块进行办理。第一步,以自然人身份或企业身份(扣缴义务人)登陆新电子税局,进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非居民企业信息,生成FJ开头的18位非居民身份码。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新电子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第二步,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填写合同相关内容,若“支付所得类型”选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国际运输”的,还需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管理》合同。第三步,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功能,智能辅助申报,税款计算结果出来后经纳税人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直接通过【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模块进行申报。若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或者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在申报时需同步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3.问:什么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4.问:如何查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及扣分明细?答: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输入“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或者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块后,切换评价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扣分明细。(三)项目投产阶段1.问:外籍居民个人能同时享受“老八项”补贴个税免税和专项附加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于存在重复扣除的,可在更正时选择享受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若是更正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产生补税,需要缴纳滞纳金。2.问: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3.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如何进行关联申报?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登陆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模块选择符合企业本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并填写申报表中的内容,提交申报后,启动自动审核校验,判断表内、表间数据是否一致,纳税人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审核校验通过则完成申报。4.问: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该如何操作?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进入界面后,纳税人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纳税人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点击【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5.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四)撤资清算阶段1.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到税务局进行什么变更登记吗?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中境外投资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后再办理变更;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请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2.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也可线上办理注销登记:登陆新电子税局,选择【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若符合即办注销条件,即可完成税务注销;若不符合即办注销条件,需办理未结事项后,提交注销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批。3.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9 09:58:28外商投资全国
Q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留存资料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8 16:34:11时限全国
Q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规定: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3.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8 14:53:00工资全国
Q

专项扣除是否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扣除?

A
您好,专项扣除是否并不是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扣除。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存“三险一金”是法定义务,一般在预扣预缴时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扣除;但是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个人取得的其他项目,如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等其他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时则不具备扣除“三险一金”的条件,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实现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8 11:04:39企业全国
Q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A
您好,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8 10:36:33个税全国
Q

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A
您好,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纳税人可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修改该笔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端进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7 17:10:03填写全国
Q

个人所得税APP中如何删除家庭成员信息?

A
您好,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选择【我的】点击【家庭成员】,系统展现已添加完的家庭成员列表,可添加和删除。注意:若您已经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将填报的信息作废后才能删除该成员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7 14:30:49删除家庭成员全国
Q

外籍个人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A
您好,外籍个人取得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7 10:45:51免征全国
Q

个人所得税APP中,如何修改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A
您好,个人所得税APP中操作路径为:【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选择扣除年度】,找到需要修改的“住房贷款利息”记录。进入填报详情页后点击【修改】-【修改设置扣除比例】。政策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6:05:57修改比例 修改房贷扣除比例 贷款扣除比例全国
Q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A
您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需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5:42:54范围全国
Q

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怎么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年度?

A
您好,具体路径如下:【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您填报的扣除项目-【选择扣除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5:07:39扣除年度 专项附加扣除年份 全国
Q

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时间是什么时候?

A
您好,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4:49:20享受全国
Q

专项附加扣除的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什么内容?

A
您好,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路径:【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您填报的扣除项目【赡养老人】-【选择扣除年度】-【确认】,填写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4:49:19内容全国
Q

房贷提前还清了,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A
您好,房贷提前还清了,不可以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您可以在个税APP里修改实际贷款期限实现终止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在下方“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选择住房贷款利息填报记录,在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4:49:18房贷全国
Q

居民个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如何在网上办理补报?(河南)

A
您好,居民个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的,可优先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补报,具体操作如下:一、个人所得税APP(一)登陆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二)选择申报年度,点击【开始申报】。(三)在“标准申报须知”界面阅读提示信息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四)在“基本信息”界面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算地”,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五)在“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核对各项收入及扣除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阅读系统弹窗提示后点击【继续】。(六)在“税款计算”界面核对系统计算的应补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七)若您的汇算结果为需要缴税,可根据提示点击【立即缴税】,选择缴税方式完成支付;若您的汇算结果为需要退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点击【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界面并登录,点击【首页】-【常用业务】-【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或【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申报】-【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二)选择申报年度,点击【确定】。(三)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或“空白申报表”,推荐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您可在该界面选择“点击查看收入纳税详情数据”,查看扣缴义务人为您申报的综合所得收入纳税数据及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记录,选择申报方式后,点击【确定】。(四)阅读“标准申报须知”后,勾选“我已知晓并同意”,点击【进入申报】。一种申报填写方式。在“申报方式选择”“”选择填报方式,申报年度,点击【确定】。(五)在“基本信息”界面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算地”,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六)在“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核对各项收入及扣除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阅读系统弹窗提示后点击【继续】。(七)在“税款计算”界面核对系统计算的应补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八)若您的汇算结果为需要缴税,可根据提示点击【立即缴税】,选择缴税方式完成支付;若您的汇算结果为需要退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点击【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温馨提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汇算期结束后,纳税人仅有5次机会更正或作废申报,若超过该次数限制,需前往汇算地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对话框右侧【快捷入口】-【办税地图】或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0:01:34境内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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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系统提示无配偶,实际有配偶,如何处理?(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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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系统提示“无配偶”但实际情况已婚,可能是信息未更新或填报错误导致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一、检查并更新个人信息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我的】-【家庭成员】,查看配偶信息是否准确,如不准确可点击对应信息修改或添加,输入配偶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二、更正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若涉及以下专项附加扣除,需确保配偶信息已正确关联:(一)子女教育:需填写配偶身份信息。(二)住房贷款利息/租金:若选择“共同借款”或“共同承租人”,需填写配偶信息。(三)大病医疗:若选择由配偶扣除,需关联配偶信息。更正方法: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重点服务推荐】-【专项附加扣除】-【我要查询】,填报记录选择对应年份,找到需修改的扣除项目,点击“修改”-选择“修改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将配偶状态变更为“有配偶”并关联已录入的配偶信息。若配偶信息未显示,需返回“家庭成员”模块检查是否遗漏录入。三、重新提交年度汇算全部项目信息修改后,返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新填报。系统将根据更新的配偶信息重新计算税款(可能涉及退税或补税)。四、联系税务机关若以上操作后仍提示错误,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5:19:44提示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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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生医疗费用,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能否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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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5:19:40个人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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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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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承担上述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外,还可能对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响。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14:35:07报送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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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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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14:34:55扣缴义务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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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工作城市以外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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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主要工作城市以外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0 15:35:01享受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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