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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2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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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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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科学部署  聚焦变化,落实责任担当。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市局工作部署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安全防护和干部自我防护,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细化分工,建立机制保障。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二、创新思路,强化培训优化辅导  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养。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创新方式,优化宣传辅导。在巩固2020年“非接触式”培训辅导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现场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健全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分类分级研究,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细致落实,优化申报提高质量  关注优惠,确保应享尽享。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平均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规范管理,确保申报准确。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升质效  内部协同,优化反馈机制。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外部联动,畅通沟通渠道。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应报清理应退  明确对象,实现应报尽报。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0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及时排摸,清理应补应退。各区(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持续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各区(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六、总结梳理,深挖数据助力后续  回顾梳理,及时总结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入分析,助力后续管理。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01居民企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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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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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二、申报时间202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一批的方式进行,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请各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6.52.249.142/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三)审查推荐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四、有关要求(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并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与申报工作“两不误、双推进”。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辅导安排时间报省科技厅高新处统筹安排。(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由云南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六)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并向认定办提供保密承诺书。(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五、其他注意事项(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企业自我评价报告电子版申报时发至邮箱:568948158@qq.com。(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六、联系方式(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联系人:包雨鑫、姚广博、邢学东联系电话:18788519025、15687792686、13658897926(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吴菲、魏金亚、左琳昆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邮编:650051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2.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3.推荐企业汇总表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5. 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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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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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研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规定,进一步优化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涉及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鉴定工作范围: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于企业承担的盟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但需要盟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主管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对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材料不全或者费用归集有异议的,不属于鉴定范围。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第四条项目鉴定工作按属地原则由盟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协助参与。第五条鉴定内容:(一)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鉴定程序:(一)转请鉴定。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出具《转请鉴定函》(见附件1-1)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见附件2-1)一并转交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无科技管理部门的开发区等,由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转请鉴定函》(见附件1-2),经盟市级税务部门审核后,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见附件2-2)一并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二)提交材料。企业应当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或内设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5.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6.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受理材料。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接到材料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定期集中受理、逐件受理等方式受理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盟市级税务部门提交的转请鉴定材料。(四)选取专家。科技管理部门在相关领域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五)组织鉴定。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可采取会议、网络等多种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鉴定需要,专家组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专家组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包括属于、不属于研发项目。(六)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XX盟(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5)并盖章。鉴定意见书除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外,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第七条主管税务部门对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提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6),由盟市税务部门归集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再由自治区税务局转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鉴定内容和程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第八条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九条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第十条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供本盟市上一年度鉴定的项目详细清单。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盟市鉴定情况进行抽查。各盟市税务、科技部门按职责做好年度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情况及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统计,在每年6月30日前相互通报统计结果,同时将统计情况报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鼓励企业依托专家团队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确保精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税务主管部门在履行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后续管理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统筹做好转请项目鉴定和部门核查工作,避免增加企业负担。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2017〕24号)同时废止。各盟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附件:1.转请鉴定函(模板一、二);2.XX盟(市)XX主管税务部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转请鉴定清单(模板一、二);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5.XX盟(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6.提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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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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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税务总局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厦门实际,现就我市税务系统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厦门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二、行动内容(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评。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完善政策或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省、市政府相关减免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提交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退费。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到8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自助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推行小微企业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总局部署,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全面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税收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出和完善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税收创新改革措施。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积极配合总局,更新我局对口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国家发改委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加强重大涉税政策辅导,依托我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5%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三、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亮点工作经验,主动地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推送;要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互动,依托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四)切实加强跟踪问效。针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和检查督促,及时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便民办税措施真正落地、落细、落实。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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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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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具体如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大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在《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9号)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好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计收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小微企业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小微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变更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容(需)量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2.缓缴用水用气费用。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  3.加强外省员工返岗保障。摸排小微企业员工返岗集中需求,指导运输企业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专人、专车、专厂、专线”,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行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机、包列接送。对企业通过政府指定包车客运方式接送返岗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保障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运输,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5.分行业指导有序复工。制定行业防疫指南,指导批发零售、餐饮、家政、连锁便利等生活性服务领域小微企业在做好经营场所和商品管理卫生防疫的前提下,尽快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6.认真落实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措施。对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实行免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微企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7.缓缴住房公积金。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地区,可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自愿缴存政策,小微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8.加大税费优惠。2020年3月至5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调至1%。2021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9.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定期全额返还其缴纳的工会经费,返还的工会经费可用于职工疫情防护、困难职工慰问等。(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0.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免收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和标准时效性确认费用,免收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费,省级技术机构减半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项目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11.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小微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小微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由于中短期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  1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及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资金,将整体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25个基点。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春耕备耕和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和推动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资金实力。鼓励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减免普惠小微企业、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利息,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外贸企业、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探索保险补偿机制。各地可探索与保险机构合作,通过市场化运作,针对不同行业,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分散和补偿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6.及时支付小微企业账款。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不得新增逾期拖欠小微企业账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小微企业账款,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17.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8.精心精准做好企业服务。发挥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发布企业产销供需信息,推动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有效对接等。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司法厅)  本意见和省疫情防控〔2020〕9号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以条款内容为准。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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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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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制定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复制推广。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认真落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积极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再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修订《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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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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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担当作为主动落实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税务支持政策措施。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并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三、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四、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五、着力支持科研攻关。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着力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七、着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八、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十、着力实施精准服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要注重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开展,重在精准到位、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1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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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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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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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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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我们对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9年10月17日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一)转请鉴定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同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3.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于收齐项目鉴定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设区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二)组织鉴定1.设区市科技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鉴定。每个季度初集中组织鉴定上一季度收集的项目。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2.负责组织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应分领域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保守鉴定项目及所涉企业的商业秘密。3.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专家组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经设区市科技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4.设区市科技部门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形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附件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书面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抄送县(市、区)科技部门及同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鉴定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追补已享受的减免税。(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程序1.税务机关或企业对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再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前述鉴定意见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结论的依据。2.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其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定意见。四、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转请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异议理由,未列明异议理由的,科技部门可不予受理。五、各设区市税务、科技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汇总统计,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六、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宣传、辅导服务,切实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七、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苏科政发〔2018〕390号)同时废止。九、各设区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1.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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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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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对应表单适用新表单和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对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有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1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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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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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简政减税降负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减税降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态势。同时,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加大简政减税降负力度,有利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不拖不延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增强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环境。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进一步深入细致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提醒和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加强政策效应跟踪分析,及时查找和改进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  三、扎实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安排,切实做好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的各项准备工作,稳妥开展信息系统搭建,密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迅速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确保落实新税法的各项资源配置及时到位,各项配套措施有效落地,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同时,要紧扣纳税人诉求,回应纳税人关切,化解纳税人疑虑,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红利及时惠及每一名纳税人,确保改革成果由纳税人所享,改革成效获纳税人点赞。  四、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坚持稳字当头,积极稳妥做好资料移交、系统对接等工作,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优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缴费服务资源配置,从缴费人需求出发,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税费缴纳流程,简并缴费资料报送,降低缴费成本,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已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务必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务必做到不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务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进行分析测算,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五、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该放的坚决放彻底放到位,该管的务必管精准管有效,该服的力求服细致服舒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执行好税务总局新推出的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条措施”,全力打造税收领域“放管服”升级版。要抓好《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的组织实施,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见到实效。既要为持续经营的企业提供优质的办税服务,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又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着力简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办理流程和减少报送资料等,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上海税务局等18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要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复制推广。  六、组织开展全覆盖的专项督查  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简政减税降负各项工作,税务总局近期将围绕落实各项减税政策、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保费征管、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工作开展督导督查,确保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在税务系统全面落实落地。同时,税务总局还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联合督查,严格督促社保费征收政策保持稳定、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的要求落到实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即查即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规严肃问责,切实做到真督真查、真究真问、真促真改。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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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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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6-25加计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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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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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企业注册信息、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示、公告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6月30日前应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二、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三、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发送给省级税务部门。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与科技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摸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纳税人基数和分布情况,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帮助取得登记编号企业及时享受政策,切实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五、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实际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库登记编号、研发加计扣除额等)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4-27入库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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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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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全区地方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7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境内跨盟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盟市境内跨旗(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盟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选择的“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2)纳税人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除按照76号公告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报送资料。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3)纳税人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2套(其中1套用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核)。(4)纳税人涉及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5)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6)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7)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还需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报扣除。(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就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等事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及资料。(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复印件)。(11)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5.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外,同时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及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2.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四、纳税申报方式及资料报送说明(一)纳税申报方式我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实行网络申报方式。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自行选择以下渠道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上传年度财务报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仅限于“备案资料”只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其他优惠事项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1.“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及财务报表客户端”,系统会自动升级为“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纳税人也可以从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nmds.gov.cn/wsbst/zlj/rjxz/)“软件下载”栏目重新下载。2.“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EB系统”登录地址(http://etax.nmds.gov.cn)。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上网不方便或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我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服务。(二)资料报送说明:对于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已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无需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五、特别提醒(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事宜1.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2.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3.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4.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具体修订内容及填报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二)风险提示服务事宜2017年度汇算清缴,我局将继续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0号)。(三)纳税咨询渠道对于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咨询台、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特此通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17日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三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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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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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一)继续落实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将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企业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西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纳税期限由按月纳税延长为按季纳税;落实软件集成电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列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研究制定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减按40%征收资源税,对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五)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新设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特色产业小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二、加大收费清理和降费力度(六)严格落实国家清理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设置上限,取消停征计量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7月1日起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七)继续清理和规范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取消一批,转出一批”的思路,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确保2018年底实现省级涉企”零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八)降低我省部分基金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对载货类车辆3年内通行费标准下调9%的优惠政策;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下调20%;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将全省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下调15%。(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九)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违规新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坚决查处碰口费、管网建设费等垄断行业乱收费,提升”放管服”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工伤保险费率执行0.2—1.9%、生育保险费率执行0.2—0.3%;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与征收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缴。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十一)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整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省级国企改革发展专项等资金,对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2020年后,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三、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二)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培育项目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对首台(套)应用、消费品超销售给予奖励,对工业品促销活动给予补贴;对新能源汽车置换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车型给予补贴;对符合《陕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2018)》方向且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按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由省、市、县分别给予适当奖补;优先在新能源汽车、机器人、无人机、新材料、智能终端、增材制造、生物医药、电力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形成一批示范企业,省上给予每户300万元—500万元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十三)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省上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民口企业通过竞标承担的军品科研项目,按科研项目经费的3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后补助。对民口单位承担的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工办(十四)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省级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作用,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县域产业聚集发展;支持西安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对确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市(县)给予4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50个重点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培育的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市、县财政应视财力再给予奖励;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利息30%给予2年贴息;放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引导市、县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十五)支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属重点文化企业,经省政府批准,2020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做大陕西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参股影视、动漫等产业子基金,重点培育文化龙头企业,扶持一批小微文化企业。整合中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科技+金融等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平台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出口文化企业按照每出口1美元给予01元奖励。对省上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补助。(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十百千万”工程,对认定的明星企业给予12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20万元以上补助,对粮食家庭农场和家庭牧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在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基础上,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对年度动态监测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当年新增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十七)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展”大学+试验示范站(基地)+农户”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对学校在省内新建试验示范站一次性补助每站100万元。凡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试验站与当地协同开展科研攻关与示范推广的,省财政按照省与市县1∶1配套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新品种、集成组装配套实用新技术、推广及技术培训。(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十八)支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围绕果、畜、茶、菜四大产业,在现有政府认定的园区和产业发展基础上,用3年时间,建成50个”种养基地+生产加工+现代服务+其他”的”3+模式”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园,打造现代农业园区转型升级版,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2017年,启动实施20个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省财政厅)(十九)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对外贸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给予补助;对实施陕西名牌产品出口暨外贸孵化工程、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补助;对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二十)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实施陕西科技重大专项,在智能制造、航天动力、能源资源清洁利用、电子信息等领域遴选启动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省上给予一定支持。继续支持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省上按总额20%的比例出资支持。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给予20万元—40万元无偿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二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用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引导基金;通过专项资金引导、风险补偿等,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成果转化。建设20个有影响力的示范众创空间,给予每个5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在陕西落地转化的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二十二)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扩大”百人计划”实施范围,对入选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入选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20万元—2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入选的三秦学者每年10万元、所带科研团队每年10万元、企业创新团队每年15万元补助。实施”三秦工匠计划”,对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10万元奖励。在”百人计划”和”特支计划”中专设青年项目,给予每人30万元—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对新建成的省级人才发展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的实训设备补助。(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十三)支持培育瞪羚企业发展。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提供一定额度免息周转资金,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在创新平台建设、担保、股改及上市奖励、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厅)五、支持多渠道融(二十四)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上市后增发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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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23年购买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专用于研发,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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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11-08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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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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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七、其他事项(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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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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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经省政府11月2日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11月2日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系列部署,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地税系统、国税系统改革创新,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制定本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重大部署,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对表对标对接”的要求,按照山西地税、国税系统“带好队、收好税、造环境、促转型”工作思路,主动融入当前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大局中,主动服务我省“六最”营商环境建设,争做转型发展“金光大道”的排头兵,全面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构造惠民优商的税收政策环境;打造为民务实的税收治理环境;塑造便民快捷的税收服务环境;营造亲民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等“四个环境”,实现我省税收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努力为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服务。二、主要措施(一)政策上保障转型,构造惠民优商的税收政策环境紧紧抓住国家支持山西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按照“复制推广一批、积极争取一批”的思路,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凸显洼地效应,助力企业创新发展。1.服务全省自主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17]42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将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全面落实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涉及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最长期限5年执行分期缴纳,在相关股权转让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可不予追征。2.服务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用足用活双创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科技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企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在各双创示范基地派驻税务人员,开设双创办税服务窗口、打造双创税收服务站。3.服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对国有企业历史欠缴的地方税费,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增国有资本金。4.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对规模大、合同量大、符合核定条件的转型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允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综改示范区内企业和国家鼓励类产业更新换代较快的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5.服务产业结构优化重组。企业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允许在二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占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耕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取消提高50%征收的规定。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欠税清理入库,滞纳金延后征收。被兼并重组企业存在欠税的,凡已落实由兼并重组方承担清欠义务的,可将欠税转移给兼并重组方负责清缴,支持企业加快办理兼并重组手续。6.服务中小微企业“小升规”。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核定为0%。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中小企业采取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小升规”企业能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7.服务重点领域改革。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权限范围内明确改革事项,按期完成水资源税费专项调查,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办法制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贫困村整体搬迁等住房比照经济适用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贫困户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扣减相关税费优惠,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允许扣减相关税费。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井下作业职工的艰苦岗位津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8.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全面完善现行土地使用税等级定额,对定额偏高、与本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按相关程序降低税额标准。将房产计税余值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30%统一为30%。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由“先征后免”改为经审批后直接减免。取消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收优惠的限制。管理上简政放权,打造为民务实的税收治理环境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坚持彻底有序地放,规范有效地管,切实为纳税人减负。9.深化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照国家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要求,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征管方式的转变,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效能。10.精简下放税务行政审批。精简税务行政审核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涉税审批事前调查,推进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审批最少、许可最少、报备最少”管理机制。逐步推行省级税务机关无审批、无许可、无报备。将原来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资源税灾害减免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市(含省直属征收管理局)、县级税务机关,实行“一级审批”。11.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取消信息补充采集环节,“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发生纳税义务可直接办理涉税事项。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大幅度压缩限时办结事项,由事前调查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即时办结,方便纳税人办税。12.提供纳税人省内快速迁移登记。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迁移)登记流程,对全省范围内跨区域流动的企业,取消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审核环节,实行清税申报办法,发票缴销和清税申报在办税服务厅或网上服务平台“一站式”办结。13.简化注销流程。简化现行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网上办理,实行10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对商事制度改革后,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或已将应纳税款缴清的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简易注销。14.减少涉税资料报送。清理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实行涉税(费)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能够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自动生成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重点税源预警等报表,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推行国地税涉税信息一方采集、双方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报送次数。15.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改进各种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行备案资料清单式管理,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三)服务上优质高效,塑造便民快捷的税收服务环境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服务优质有感,办税方便快捷,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个性化纳税服务需求。16.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创新政策服务,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操作指引》。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网上发布渠道和形式,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政策口径,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畅通税收政策推送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17.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实施科技强税工程,立项建设电子税务局和云服务平台,实现无线服务、手机办税、微信缴税。大力推行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人按提示自助填写申报信息,自主上传电子档案资料,税务部门限时办结。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优化升级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功能,开展自然人实名认证、网上在线注册,逐步通过互联网实现面向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申报纳税等业务。18.推行就近办税。全面启动国地税“涉税事项一人通办”联合办税工作,推行“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联合办税模式。推行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全面开展国地税业务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优化整合国地税办税厅资源,国税、地税联合进驻政务大厅,推行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税和“进一家门,办税务事”。推行国地税联合签署税库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推行国税、地税联合实名办税,建立起统一的纳税人身份认证数据库,实现一次采集、双方互认、多处使用。19.便利申报纳税。简并优化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小型微利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按月申报,一律采用按季度申报缴纳税款。适时推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实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全员网上自行申报模式。落实好煤炭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分月预缴、按年计算的税收政策。20.打造示范区服务标杆。为充分发挥综改示范区为全省域转型综改试验的示范引领作用,在综改示范区对标“雄安新区”国地税合作模式,打造以“一网通办、一表集成、国地联办、一次办结”为主要内容的便捷式服务体系;率先开展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专项行动,为全省税务系统“造环境、促转型”树立标杆。21.支持企业信用融资。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纳税信用动态管理,对不同信用级别纳税人,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分级服务管理。推进建立“税银互动”机制,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有价值的“融资资本”,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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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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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通过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主动谋创新、促发展。要把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创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税务和科技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三、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四、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各地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五、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辅导,切实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尚处于亏损期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宣传及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手续。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纳税人政策落实“应享尽享”。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各省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督导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将视情况适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09-18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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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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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  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有关要求  1.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方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各地方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7-07-21加计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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