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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2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

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新电子税务局上哪个模块进行申报?

A
您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您属于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或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模块,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二)如果您属于年度汇算时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10:14模块全国
Q

广东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栏的计算逻辑是什么?

A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中报表填写规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第36行X80%+第38行金额。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第41、42栏与40栏数据不存在勾稽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2:11:59广东
Q

新电税如何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年度备查资料?(深圳)

A
您好,选择企业业务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研发费用支出及加计扣除信息报告表】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7:56:34深圳
Q

未发生研发费用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系统自动勾选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应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未发生研发费用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系统自动勾选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通过点击【上一步】返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处选择为“否”,系统将不再自动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5:21:54汇算广西
Q

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提交时提示“单位已知晓预缴申报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确认是否自愿放弃享受,如何处理?(宁夏)

A
您好,如果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条件且已填报研发费加计扣除,可在弹窗中任意选择1个原因点击确认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此操作不会影响本期纳税人享受优惠,也不影响后期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12:01:12优惠政策宁夏
Q

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A
您好,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以上规定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6:39:20申报表全国
Q

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法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申报?(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4 16:42:30申报北京
Q

广东省纳税人未发生研发费用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系统自动勾选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应如何处理?

A
您好,未发生研发费用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系统自动勾选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可通过点击【上一步】返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处选择为“否”,系统将不再自动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2 11:24:44广东
Q

如何下载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
您好,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下载、填报说明等,请点击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37/037.html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8 10:40:3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如何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属于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或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如果您属于年度汇算时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5:40:43研发费用北京
Q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季度预缴时,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A
您好,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6:39:54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想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人员该如何界定呢?

A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关于您咨询的税务问题,我们已为您整理好相关解答,请您点击下方官方链接查看详情:https://mp.weixin.qq.com/s/qT8JJozJbLAfeEmFN4YkMQ特别提醒:本次辅导服务全程不涉及任何资金往来,不会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缴费”“转账”“充值”等名义向您提出任何资金相关要求。请您放心使用该链接获取辅导服务,若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异常情况,或有人以任何名义向您提出资金相关要求,请立即停止操作,并联系12366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4:44:4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徽
Q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A
您好,适用2025年度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14 15:12:50全国
Q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的有效期从何时开启?

A
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6〕487号)自2026年4月7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10 16:40:52集成电路企业全国
Q

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审核流程是什么?

A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6〕487号)附件),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10 16:40:52全国
Q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中的清单具体指什么?

A
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所称清单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10 16:40:52全国
Q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吗?

A
您好,列入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10 16:40:52全国
Q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怎么向税务机关报告?

A
您好,已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10 16:40:52全国
Q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二、2025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4月7日至4月19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申请列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清单的,还可选择于2026年9月7日至9月20日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鼓励首版次软件企业积极申报税收优惠。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四、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pdf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pdf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pdf
Q

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的审核流程是什么?

A
您好,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的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有无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03 10:54:36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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