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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利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并入常设机构利润?

A
您好,若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者通过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支付利息的债权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资产的一部分,或与该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其他方面的实际联系,则来源国可将利息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予以征税。应予注意的是,只有当取得利息的相关营业活动通过常设机构进行,且债权与常设机构有上述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仅以滥用协定为目的,将贷款转移到为利息提供优惠税收待遇的常设机构的,不应适用。利息支付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是利息的来源国。但有一个例外情形,即利息支付人无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只要其在缔约国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并且支付的利息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则利息来源地应是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例如,某第三国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给新加坡居民的利息,在利息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情况下,应认为该利息发生于中国,由中国根据中新协定行使优先征税权。如新加坡居民为该项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则可享受本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37:11税收协定全国
Q

如何确定境外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

A
您好,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36:1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34:10规定全国
Q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对应的办理机构是哪里?

A
您好,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31:36税收协定全国
Q

执行税收协定时新加坡单方面饶让抵免有何规定?

A
您好,新加坡居民按中国国内法享受到的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在新加坡视同已按中国国内法纳税给予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31:33税收协定全国
Q

执行税收协定时,特许权使用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并入常设机构利润?

A
您好,若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者通过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据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资产的一部分,或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其他方面的实际联系,则来源国可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予以征税。应予注意的是,只有当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营业活动通过常设机构进行,且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与常设机构有上述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本条款。仅以滥用协定为目的,将权利或财产转移到为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优惠税收待遇的常设机构的,不应适用本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然而该款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只要其在该缔约国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并且支付的费用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应是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例如,某第三国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给新加坡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特许权使用费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中国,由中国根据中新协定行使优先征税权。如新加坡居民为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则可享受本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27:00税收协定全国
Q

税收协定待遇是什么?

A
您好,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18:31税收协定全国
Q

中国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中“中国国民”指的是什么?

A
您好,中国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中“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15:50税收协定全国
Q

执行税收协定时,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并入常设机构利润?

A
您好,若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者通过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支付股息的股份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资产的一部分,或与该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其他方面的实际联系,则来源国可将股息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予以征税。应予注意的是,只有当取得股息的相关营业活动通过常设机构进行,且股份的持有与常设机构有上述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如果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常设机构取得的股息有优惠税收待遇规定时,股息受益所有人仅以滥用协定为目的,将股份转移到常设机构的,不应适用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13:13税收协定全国
Q

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计算营业利润?

A
您好,常设机构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待,常设机构不论是同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同该企业的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按公平交易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为依据计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时,为该常设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论发生于何处,都应允许扣除。包括有些不是直接体现为常设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总机构向常设机构分摊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等。但这些费用必须是因常设机构发生的且分摊比例应在合理范围内。实际执行中,企业应提供费用汇集范围、费用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资料,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08:07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缔约国双方对艺术家和运动员的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A
您好,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一)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例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二)运动员活动包括参加赛跑、跳高、游泳等传统体育项目的活动;参加高尔夫球、赛马、足球、板球、网球、赛车等运动项目的活动;参加台球、象棋、桥牌比赛、电子竞技等具有娱乐性质的赛事的活动。(三)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份开展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开展演出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出场费),以及与开展演出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所得(例如广告费)。对于从演出活动音像制品出售产生的所得中分配给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的所得,以及与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有关的涉及版权的所得,按照规定处理。(四)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直接或间接取得所得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征税,不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五)在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全部或部分由其他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收取的情况下,如果依据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国内法规定,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应被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依据相关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不受到规定的限制;如果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不能依据其国内法将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依据相关规定,该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不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58:57协定全国
Q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如何界定?

A
您好,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55:18分支机构全国
Q

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A
您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中国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所称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还包括其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这里所说实际联系一般是指对股份、债权、工业产权、设备及相关活动等,具有直接拥有关系或实际经营管理等关系。上述解释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执行中请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5 16:19:42税收协定全国
Q

执行税收协定处理常设机构条款与其他条款关系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A
您好,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即,按此确定在什么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对新加坡的企业征税。中国不得对新加坡企业的利润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其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通常应遵循常设机构条款优先的原则。例如,若据以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股权、债权、权利或财产等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有关所得应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5 16:17:58税收协定全国
Q

执行税收协定时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产生利润的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A
您好,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5 16:15:41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代理人活动符合什么条件才属于独立代理人?

A
您好,代理人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才属于协定中规定的独立代理人,即不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一)该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在判定独立性时,可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代理人商务活动的自由度。如果代理人在被代理企业的具体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不是自行决定工作方式,那么该代理人一般不具有独立地位。2.代理人商务活动的风险由谁承担。如果由被代理企业承担而非由代理人承担,则该代理人一般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地位。3.代理人代表的企业的数量。如果在相当长一段经营期或时间内,代理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仅为一家企业进行活动,该代理人很可能不是独立代理人。4.被代理企业对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依赖程度。一般来说,独立代理人具备独立从事商务活动的专门知识或技术,不需要依赖企业的帮助。相反,被代理企业通常借助代理人的专门知识或技术扩展自己的业务或推销自己的产品,等。(二)独立代理人在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一般按照常规进行自身业务活动,不从事其他经济上归属于被代理企业的活动。例如,某销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某企业的货物或商品,这一行为是销售代理人的常规经营业务。如果该销售代理人在从事上述活动的同时,还经常作为企业的有权签约的代理人进行活动,那么因为这些活动已在自身贸易或营业常规之外,代理人将被视为被代理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而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5 11:10:13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缔约国一方居民从另一方取得的股息进行再分配部分的征税权是如何划分的?

A
您好,新加坡居民投资于中国居民公司或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如其对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或从在中国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向其中国境外的股东进行再分配时,其境外股东取得的这部分所得,无需交纳中国税收。但是,如果该项再分配又支付回中国的居民股东或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时,根据本款规定,中国仍有征税权。执行中请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5 10:17:43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判定常设机构如何理解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A
您好,“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可以理解为这类场所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且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也不管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一个场所可能仅占用市场一角,或是长期租用的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一企业内部等等;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5 10:16:18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关反滥用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A
您好,反滥用条款,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执行时应考虑我国国内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4 20:32:44税收全国
Q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能否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
您好,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4 19:09:37境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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