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个人能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深圳)

A
您好,可以的。企业或个人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我要办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08 17:20:52深圳
Q

深圳企业在进行【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时,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证件名称和纳税编码是必录的吗?

A
您好,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证件名称和纳税编码是必录的。新电子税局新增“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业务,以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编码为核心标识,规范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赋予其全国统一的识别号——以FJ开头的18位“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凭该身份码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跨境交易合同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纳税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报告、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涉税业务。因此,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证件名称和纳税编码是必录项,且不支持修改,需要扣缴义务人联系非居民企业核实并准确填写,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填写,如香港地区是商业登记证(8位纳税编码)。同时新电子税局已内置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编码规则(详见《居民国纳税编码清册》),如果不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编码规则页面会有提示。如果新电子税局已存在对应的“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户,系统将提示纳税人该非居民企业信息已采集,并反馈非居民企业身份码(无需重复录入),纳税人可选择新增联系人,将已录入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添加为该非居民企业的联系信息,系统校验同一非居民企业未被其他扣缴义务人维护过相同联系人的,保存成功后记录下新增该联系人的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01 17:54:22深圳
Q

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16 17:36:49个人所得税全国
Q

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都会有什么后续管理?

A
您好,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二是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扣缴义务人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四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1 14:59:04管理全国
Q

居民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A
一、事项名称: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二、业务描述: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四、办理材料: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2.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3.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1)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1份(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1份(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1份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六、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间:即时办结九、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十、办理流程: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8.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9个人所得税
Q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A
【事项名称】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申请条件】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7个人所得税全国
Q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A
【事项名称】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7.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8.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0.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2.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13.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43:53个人所得税
Q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A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境外投资者基本信息1.1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1.2中文名称1.3外文名称1.4所在国家(地区)1.5联系人1.6联系方式1.7代理人名称1.8代理人联系方式2.新增抵免额度相关信息2.1本次新增额度对应商务部门证明编号2.2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时间2.3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被投资企业名称2.5投资金额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2.7税收抵免额度3.抵减应纳税额信息3.1利润分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利润分配企业名称3.3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时间3.4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类型3.5本次所得金额3.6抵减前应纳税额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3.9本次抵减额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4.附报资料清单资料1商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5.声明我谨声明以上呈报事项真实、准确、无误,并知晓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如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境外投资者(签章):年月日6.税务机关受理情况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时填报本表,并提交利润分配企业;由利润分配企业在扣缴预提所得税申报时,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二、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按照财税公告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也需填报本表,并报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三、1.境外投资者基本信息,填写境外投资者的登记基本信息。1.1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境外投资者办理税务事项数据采集时生成的纳税人识别号。1.2中文名称,填写境外投资者的中文名称或者中文译文全称。1.3外文名称,填写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成立地的名称全称。1.4所在国家(地区),填写境外投资者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名称。1.5联系人,填写境外投资者的联系人。1.6联系方式,填写境外投资者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多个联系方式用逗号隔开。1.7代理人名称,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税收抵免事项的代理人名称(如有)。1.8代理人联系方式,填写受境外投资者委托代为办理税收抵免事项的代理人联系方式。1.7项填报代理人的,本项必填。四、2.新增抵免额度相关信息,填写本次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前,新增加的抵免额度相关信息。存在多次新增抵免额度信息的,需分行填写。2.1本次新增额度对应商务部门证明编号,填写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所列编号。2.2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时间,填写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日期。2.3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被投资企业的中文全称。2.5投资金额,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金额,依据商务部门证明材料确认的投资金额进行填写。如果投资金额为外币,按照征管公告规定换算成人民币金额。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填写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照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2.7税收抵免额度,填写本次新增的税收抵免额度。2.7税收抵免额度=2.5投资金额×2.6计算抵免额度比例。五、3.抵减应纳税额信息,填写本次申请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纳税额相关信息。3.1利润分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利润分配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填写利润分配企业中文全称。3.3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时间,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所得的日期。3.4境外投资者取得所得类型,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类型,所得类型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3.5本次所得金额,填写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财税公告第三条规定所得的人民币金额。3.6抵减前应纳税额,填写境外投资者享受本次税收抵免政策前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享受本次税收抵免政策之前,剩余的抵免额度。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上次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后,新增加的抵免额度。3.9本次抵减额,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申请抵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填写境外投资者本次抵减后剩余的抵免额度。3.10本期结余抵免额度=3.7上期结余抵免额度+3.8当期新增抵免额度-3.9本次抵减额。六、4.附报资料,填写境外投资者提供的附报资料清单。七、5.声明,由境外投资者签章,并填写作出声明的日期。八、6.税务机关受理情况,由税务机关填写,盖分配利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受理业务的人员在受理人处签名,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业务受理的日期。九、如填写纸质表,一式三份,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4创新企业全国
Q

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如何缴纳个税?

A
您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5 15:27:41个人所得税全国
Q

无住所人员在预缴环节按非居民个人申报个税,到年底达到居民个人标准,是否需要更正个税预缴申报?

A
您好,外籍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如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7:24:27全国
Q

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时间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该怎么处理?

A
您好,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7:24:09不符全国
Q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其他经营所得?

A
您好,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一、申报其他经营所得(A表)第一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点击【办&查】-【经营所得申报】,并选择【其他经营所得(A表)】,进入申报页面。第二步:选择需要申报的年度,点击【开始申报】进入申报环节。第三步:选择税款所属期和经常居住地(个人基础信息不可修改),选择完毕后,点击【下一步】。第四步:填写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其中委托代征收入、代开发票收入由系统自动填写且不可修改。据实填写税款属期内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选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并选填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以上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第五步: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优惠事项,点击【下一步】。第六步: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若有需要缴纳的税款,点击【立即缴税】可进行在线缴款操作。二、申报其他经营所得(B表)在完成其他经营所得(A表)申报之后,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他经营所得(B表)申报。第一步:登录个税App后点击【办&查】-【经营所得申报】,并选择【其他经营所得(B表)】,进入申报页面。第二步:选择需要申报的年度,点击【开始申报】进入申报环节。第三步:确认税款所属期和经常居住地后(不可修改),点击【下一步】。第四步:填写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其中委托代征收入、代开发票收入由系统自动填写且不可修改。据实填写税款属期内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上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第五步:据实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选填),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注意:纳税调整后所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第六步:选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并选填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然后点击【下一步】。第七步:核对税款计算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第八步:根据实际应纳税额,按照提示,点击【立即缴税】进行补缴,或者点击【申请退税】进行退税。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应退税额=已预缴税额+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5:44:44其他经营所得全国
Q

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A
您好,首先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综上,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最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情况一: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情况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情况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情况四: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计算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无住所个人如果在境内担任高管职务的,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同时,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收入额计算略有不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5:44:38工资薪金所得全国
Q

无住所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A
您好,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管人员是指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职务的个人。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5:44:37工资薪金所得全国
Q

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停留期或免税期如何计算?

A
您好,除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的共同意见另有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停留期或免税期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计算。一、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2年)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该协定执行后来华的,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的日期,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计算。二、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即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其中所说停留日期累计不超过3年,是指多次应聘来华或一次应聘分期来华,对其多次应聘来华之间或分期来华之间的离华日期,可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1:17:38研究人员全国
Q

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国籍?

A
您好,如果该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该人的国籍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1:17:35税收协定全国
Q

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习惯性居所?

A
您好,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旅馆之间。  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1:17:11税收协定全国
Q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
您好,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1 17:18:04填写全国
Q

个税改革后,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

A
您好,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如下: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所称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1 17:18:03无住所个人全国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全国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4:07:00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