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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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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应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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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享受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应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10 09:24:16留存资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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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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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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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税收支持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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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践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数据赋能,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二、支持创新研发,助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新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更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人才强省。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民营企业牵线搭桥,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等行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深化“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目、一团队、一图表、一问效、一品牌”服务模式,对全省重点项目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税收服务。编制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引,由项目管家“点对点”解疑释惑、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专家服务团队全天候受理重大项目纳税人诉求,协助解决其涉税政策适用、区域协调等个性化问题,全力助推重点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尽早发挥效益。五、激发消费活力,扩大有效需求助力“全闽乐购”促消费活动,落实阶段性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高质量建设海丝核心区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持续落实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增加外国投资者本地再投资。试点发放《税收协定服务卡》,精准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完善“普惠+定向”的分类服务模式,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积极支持中印尼、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七、发挥绿色税制调节作用,服务生态福建绿色发展精准落实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发展。落实支持环境保护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持续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八、落实区域税收优惠,促进闽台融合发展开展促进海峡两岸税收政策协调、税收征管协作、纳税服务协同等方面的研究,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交流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实验区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延续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台湾居民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放大政策效应,着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九、促进就业增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十、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擦亮“闽捷办”智慧税务服务品牌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以“一次不用跑”“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持续优化“智能享惠”“智能导税”“同屏帮办”等创新举措,推动“八闽税信码”“税悦工作室”融入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实现社保费征缴、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交易等跨部门事项“协同办”“一站答”。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继续开展“走流程、听建议”等活动,健全税费服务诉求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税费争议事项。十二、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形成争优、争先、争效新气象全省税务系统要深学细照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作表率。要聚焦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深入开展“四下基层,税兴八闽”调研活动,大力解放思想、开阔胸襟,持续探索推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招数,以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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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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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相应院所、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省产研院可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日常运行及业务工作开展、专业研究所建设运营、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人才队伍建设、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创新资源集聚等,可用于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支付市场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对外购买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建立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稳定支持机制,充分赋予省产研院经费使用自主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调整,由省产研院理事会批准。三、围绕省产研院聚焦的相关领域,在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下设立子基金,支持省产研院牵头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培育发展高水平创新型企业,形成财政资金支持与科创基金投资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四、省科技、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为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产权服务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企业委托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规定的,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五、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到省产研院兼职,学校认同其在省产研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学校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依据。高校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省产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时长不超过6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授权省产研院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支持建设综合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省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六、税务机关根据省产研院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按照宽松便捷的原则,简化流程、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减免支持。经核定为科研机构的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七、省有关部门对省产研院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提供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八、鼓励省产研院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省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省产研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区别管理政策,按实际需要赴境外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九、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省产研院采取“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省产研院联合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十、省教育厅支持省产研院与高校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通过产教融合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产业创新人才。十一、支持各设区市与省产研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地方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各市、县(市、区)支持省产研院布局建设专业研究所,以“拨投结合”方式实施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培育省研发型企业,建立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并给予资金、场地等政策支持。支持省产研院加大对创新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在重大平台建设、成果转化落地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及其衍生孵化企业、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落户南北共建科创飞地,支撑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十二、支持省产研院建立完善管理运营团队绩效奖励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省产研院深化改革的综合考评机制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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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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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省商务厅 省科技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研发中心,聚焦绿色低碳、新能源、数字化、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一体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一、支持开放创新融合发展(一)落实科技创新政策。开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资格核定,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服务应享尽享。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全省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享用大型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江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协同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更好发展。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五)加强金融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外资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江苏省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参与政府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江苏的研究成果提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奖励。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及后续监管程序。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测试用的产品、车辆、设备,以及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等,按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和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最长期限可以至2年。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多部门联合监管”原则,复制推广上海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推荐外资研发中心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试点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优化保税研发办理流程。综合保税区内研发机构从境外进口并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除禁止进境的外,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进行核销,区内研发使用的设备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引进人才(十一)提高工作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提高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内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高出入境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省公安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放宽职称申报限制。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职业技能评价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十五)加强人才奖励资助与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报省卓越博士后计划,加强博士后人才跟踪培养。为有需要的外资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医联体内提供转诊预约服务。鼓励外资企业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补充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高端研发人才的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本着“就近就便、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推动海外员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支持银行按规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员工便利化办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水平(十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程序,加强对诉讼中的秘密信息保护,通过完善取证和审查办法、不公开审理、第三方专家审查、限制复制或摘抄、签署保密承诺书、签发保密令等方式,防范商业秘密在诉讼中被二次泄露。推广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1+13+N”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强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加强组织保障(二十一)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省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探索将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发展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综合考评体系。(二十二)推动落地落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制定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各地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支持,积极做好用地、人才等方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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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企业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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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5 11:19:03备案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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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应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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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6 10:22:48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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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下载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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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下载、填报说明等,请点击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39/039.html。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6 10:22:23下载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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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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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3日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稳增长和保就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优化行政管理服务深化简政放权,将省级审批权限内部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依法跨专业承接各行业类别、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法定范围内跨专业承接工程类别相近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公路、水利、通信施工企业,推行资质、人员和业绩互认机制。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工程招投标环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各地可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重点企业培育持续开展全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优化落实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在资质审批、审慎监管、创优评杯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支持在鄂央企发挥投融资和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能力,推动企业资本更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各地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标段,用于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共同发展,此类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各方有效业绩予以认定。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领域和城镇品质提升项目,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投资和主导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在招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中小企业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发挥我省古建、钢构、幕墙、窑炉等传统专业优势,培育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品质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的专业企业,认定一批建筑业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建筑业行业“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等形式多样的贷款方式,帮助建筑业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碳减排领域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提高对行业信用等级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鼓励各地对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中形成不良贷款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各地将中小建筑企业纳入应急纾困基金支持范围,帮助中小建筑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七、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地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责任单位:省法院)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变相抽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对已冻结账户,各地依法审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法院,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九、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严格落实双向担保机制,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政府采购工程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将施工过程结算、双向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严肃查处“阴阳合同”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带头采用绿色建材,鼓励市县对实施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积极创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对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房价格备案、绿色金融、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其建筑物外墙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对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工程业绩,在申报资质和诚信激励时按1.2倍系数予以认定。将落实高标准绿色施工、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十一、推进智能建造发展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推行智能建造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优势,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协作联盟。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智能建造研发生产用地的,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全面推动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现场多方联动的“智慧工地”,项目现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同一地块项目100%实施装配式建造,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评价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可按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政策支持或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十二、提升工程建设品质推动数字经济与工程建设融合发展,支持国产BIM软件的推广应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计费标准,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单独列项计取BIM技术应用费。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认定。推进工程质量创优创杯,每年创建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200个,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十三、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一批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支持建筑业企业将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和取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支持将数字建造领域关键技术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建厅)十四、加快建筑人才培育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认定,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积极培育“荆楚工匠”和市级建筑工匠,鼓励企业对获评市级以上建筑工匠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培育建筑科技创新人才,对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十五、完善外出服务机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平台,帮助对接外省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人员培训、注册资格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搭建平台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创办或承办国内外工程类会议、论坛,宣传推介优秀建筑业企业和标志性工程业绩,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贸促会)十六、支持开拓境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等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境外工程发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达400万元。支持市县对境外市场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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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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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得资料包括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后续管理要求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1 15:13:3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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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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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得资料包括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0 10:33:54资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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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是什么?

A
您好,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如下:一、关于股权奖励(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关于备案办理(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四、关于代扣代缴(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9 15:11:10个人所得税全国
Q

什么情况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A
您好,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二、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四、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六、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8 19:21:33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年4月18日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更好地支持湖北省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现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投资额和经营期,自获利年度起,分别享受“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自2018年1月1日起,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二、支持研发资产投入4.光电子信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5.光电子信息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6.光电子信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支持技术成果转化7.光电子信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9.光电子信息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四、吸引研发人才入驻10.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1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五、吸引产业配套集聚1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光电子信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光电子信息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6.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退税“即时办、无等待”服务,可线上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其他退税等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税(费)”。对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办理效率。八、深化国际研发合作17.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光电子信息相关项目和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18.光电子信息企业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九、提供定制精细服务19.对接国际通行规则,针对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加强税企“总对总”联系沟通;推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提醒、约谈和自查辅导,推行非强制性执法;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理解模糊的涉税事项和其他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20.打造“省市县”三级一体、诉求直达的首席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为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高效服务。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涉税事项服务;可基于实际用票需求,全天候在线申领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税务机关量身打造的“智能提示提醒”“政策汇编指引”等服务。
Q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A
您好,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7 19:48:33填写全国
Q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以下政策:(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7 15:55:42分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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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认定福建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A
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福建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函》(国科火字〔2023〕12号)、《关于对福建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函》(国科火字〔2023〕14号)、《关于对福建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函》(国科火字〔2023〕59号)、《关于对福建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第一批补充备案的函》(国科火字〔2023〕57号)、《关于对福建省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第二批补充备案的函》(国科火字〔2023〕71号),现认定福州华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3549家企业为福建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认定企业名单与发证日期见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近日寄送至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0591-87645521。附件:福建省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7名单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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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A
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一)申报对象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福建省居民企业。2.2020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二)申报时间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两批次开展,第一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第二批次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三)申报程序1.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fuwu.most.gov.c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系统自主完成材料提交与申报,并将有关申报材料电子件报送至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2.地方审核。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和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电子件一并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其中,书面推荐意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应加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并抄送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第一批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第二批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四)申报材料要求1.企业应按《工作指引》中第二点“认定程序”第(三)条“提交材料”中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有关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性和专家评审效率,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均应通过网络系统提交。企业在完成网络系统提交后,将通过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扫描件连同专项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科技人员工资发放、个税申报和社保缴纳情况汇总表等电子件一并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报送至相关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在网络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见附件4)。3.企业申报材料中,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应附有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原件一份)。(五)申报注意事项1.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2.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范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与核算。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实和归集。3.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4.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三年内不能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可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门户网站查询。5.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报告并应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原件一份)。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及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要求,给予相应处理。6.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动协调,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整体发展状况,严把企业申报质量关,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二、高新技术企业有关变更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我省分两批次集中受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两批次的截止时间分别为2023年6月10日和11月10日。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在截止时间十日前,将更名申请材料原件一份,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的,应按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更名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高企认定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详见附件6。三、高新技术企业年报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报表中数据需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相关数据一致。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四、其他事项(一)《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文件可通过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下载。(二)为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供网络辅导视频,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专项报告要求、网络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可登录以下网址:http://220.160.53.12:8080/fjvideo/查看。(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办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网络系统使用和政策咨询解答及相关材料受理工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45521、83778967,电子邮箱:cy905@fjfhq.com。(四)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0591-87881523、0591-87881521;省财政厅税政处:0591-87097827;省税务局企税处:0591-87098273。附件:1.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格式)2.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汇总表(格式)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5.中介机构承诺书(格式)6.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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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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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二)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但暂时没有确定经营地址或处于筹备期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登记注册。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性载体设立集中登记驿站,供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办照经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降低用能成本。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费用缓缴,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减轻税费负担(五)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六)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七)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八)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九)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强化金融支持(十一)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现实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9折。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二)扩大信贷规模。2023年,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40亿元。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20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三)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产品、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地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探索建立对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的差额补贴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四)提供专属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结合“楚天贷款码”推广,推动首贷拓展行动,对接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融资需求,不断扩大首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五)创新金融产品模式。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抵押质押等信息归集与共享。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鄂融通”平台,银行机构加快应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势,创新线上金融产品,加大“301”业务模式(3分钟申请、0人工干预、1键式提款)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效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六)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6月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七)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四、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十八)推进“育苗”“壮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鼓励高校设立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对有意愿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创业培训,开展送证照进校园服务。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问需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九)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分型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同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一)促进“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字号、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二)实施质量技术帮扶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万千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百名专家帮千企”“你点我帮”“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帮扶、“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服务。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三)加强标准化服务指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开展生产经营,提升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依法加强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益保护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价值评估服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五)支持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六)支持提振消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荆楚购”等各类促消费活动,面向餐饮、零售等个体工商户集中的行业发放消费券。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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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业辅导业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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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办纳税人套餐能够办理哪些事项?您好,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2.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操作?您好,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整合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3.纳税人能否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新办套餐登记时申请定期定额核定?您好,课征主体类型符合条件的涉税市场主体,新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增加定期定额核定的功能。4.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吗?您好,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5.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务局进入发票业务界面?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务局,首页可显示纳税人相关权限功能菜单。若您属于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在【首页】模块下【热门服务】中显示【税务数字账户】功能模块,在“税务数字账户”中点击“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业务界面。若不属于新电子税务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蓝字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可进入该模块。如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主界面没有该模块,可能您不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暂时无法使用发票业务模块;若您确定您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6.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验旧发票?您好,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功能菜单进行办理。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什么?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数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8.如何打开税务数字账户?您好,若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无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UKey等税控设备,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即可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若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您可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在“首页”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9.新办企业一般需要完成哪些税费种申报?您好,在经营初期,企业主要是要定期完成经常性申报事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并按期申报财务报表。如企业发生了特定涉税行为,比如签订合同会涉及到印花税、公司自有房产可能会涉及房产税等。10.新办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您好,目前企业有两种申报方式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需申请网上申报资格。通过网上电子申报软件或电子税务局填写报表申报。申报完成后,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可直接网上扣款。上门申报需携带申报表和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办理。11.一般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根据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度,分为了确认式、补录式、填表式三种申报模式,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匹配适合的申报模式,您无需选择。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12.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有2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13.如何下载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的下载、填报说明等,请点击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14.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您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以下情形例外:一、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二、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七、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您好,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6.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您好,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7.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18.新电子税务局上财产和行为税如何申报?您好,已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的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一、方式一(确认式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所有税种卡片。二、方式二(填表式申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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