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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厦门市增值税即征即退

A
【事项名称】增值税即征即退【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申请条件】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从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必要性报送情形备注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纸质/电子必报2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5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6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每次办理退税时,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需提供7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原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每次办理退税时,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需提供8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9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3.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10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4.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原件查验后退回11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1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1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6.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14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7.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15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8.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原件查验后退回16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原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原件查验后退回【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4)本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须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6.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表单及填写范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0 14:29:25厦门
Q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海关编码被改,现在需要做调整申报,线上如何办理?(厦门)

A
您好,调整申报需线下申请,需提交调整申报情况说明和新、旧报关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8 18:08:25厦门
Q

出口退税申报自检不通过,提示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日期超过申报期截止日,未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怎么办?(厦门)

A
您好,可按以下方法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或者【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点击【填写明细】-【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新增】,根据凭证录入收汇信息,保存即可。(注:在录入收汇信息时,“凭证总金额”填写银行收款凭证上的总金额,“出口货物收汇金额”填写对应出口明细的收汇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7 17:56:42厦门
Q

江苏省企业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勾选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A
您好,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只要能在本平台里“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模块可以查到的发票状态为正常、管理状态为非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进行勾选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8:48:16出口退税江苏
Q

江苏省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进行发票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
您好,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进行发票退税勾选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出口退税企业类型为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出口退税企业可以进行发票退税勾选,勾选确认的发票归属于当前自然月;勾选成功后,还需要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方可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二、对于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已确认的发票不支持撤销勾选操作;三、每个自然月内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和确认操作;四、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五、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退税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8:48:15勾选江苏
Q

江苏省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进行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
您好,注意事项如下:一、出口退税企业类型为外综服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出口退税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二、代办退税勾选功能目前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专用”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除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外,其他异常发票均不可作为代办退税凭证进行勾选;四、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代办退税勾选模块查询不到时,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8:48:13发票江苏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能查询到往期退税记录吗?(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可按以下方式查询:一、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中查询下载;二、其他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退税审核进度;三、若未查询到记录,可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坐席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0:32:46查询江苏
Q

纳税人发生什么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中选择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的理由为“适用出口免税”?(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如纳税人(取消出口退税权的除外)某张报关单的出口商品实际应为免税商品,且符合出口免税条件的,则可选择此理由。其他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理由及对应适用情形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3 17:19:34电子税务局江苏
Q

电子税务局打印历史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在系统哪个模块?(江西省)

A
您好,请尝试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点击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出口货物劳务免抵税退税申报明细表-输入月份查询,即可导出历史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3 10:43:20电子税务局江西
Q

广西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买方办理)

A
【事项名称】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买方办理)【申请条件】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申请退还已缴契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查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表》4份2纳税人身份证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所有联次的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纳税人持有2张不同联次的完税凭证,原件查验后暂时留存,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时盖章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1份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1份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1份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1份因市政建设拆迁的契税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的任意1名成年家庭成员现场签署纳税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1份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异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济适用房退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决定书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20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表证单书】,输入表单名称,点击搜索,查找并下载所需表单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对已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4.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3 10:03:58房产交易退税广西
Q

广西耕地占用税退税(政策性退税)

A
【事项名称】耕地占用税退税(政策性退税)【申请条件】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十一、十三条4.《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九、二十九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十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表》4份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份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4纳税人身份证明1份查验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1份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即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需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1份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表证单书】,输入表单名称,点击搜索,查找并下载所需表单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12:05:10耕地占用税退税
Q

广西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卖方办理)

A
【事项名称】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卖方办理)【申请条件】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查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含契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表》4份2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上列明交易不成功的原因,注明合同注销或作废并签章)1份3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完税凭证原件(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时盖章退回)1份4购房发票原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20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表证单书】,输入表单名称,点击搜索,查找并下载所需表单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12:05:05房产交易退税广西
Q

山东省自贸区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货物有什么税收优惠?

A
您好,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11:44:51自贸区山东
Q

如何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看企业现有授权人员的身份类型?(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在首页右上角头像处点击【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进入后支持查看授权人员“身份类型”,包含“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开票员”“涉税服务人员”“管理员”“出口退税人员”“社保经办人”“销售人员”等身份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09:02:41查询江苏
Q

纳税人什么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选择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理由中的“用于出口退税”?(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某张报关单的出口商品所对应的实际商品代码应为11位的可退税的商品代码,纳税人(取消出口退税权的除外)已将该报关单用于出口退税或拟于后续用于出口退税,则可选择此理由。其他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理由及对应适用情形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17:03:23出口退税江苏
Q

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时,查询不到已勾选发票是什么原因?(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在【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查询不到已勾选发票,需要核实是否存在以下原因:一、点击热门服务下【发票业务】界面跳转至电票平台,点击【发票查询统计】菜单,进入【全量发票查询】模块,在【发票查询】界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等信息,查询发票详情,核实该发票状态是否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若发票状态是抵扣勾选是无法进行操作的。二、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系统数据同步可能存在延迟,若发票刚完成勾选不久,可能因数据未及时更新而查询不到发票信息,可等待一段时间后再尝试查询。若您根据以上步骤操作,还是无法查询到发票信息,可通过征纳互动人工坐席或拨打12366、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03 17:15:42发票江苏
Q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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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1.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具体监管和退税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上述三类免税店具体经营品类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三、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   (一)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安排本地区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由口岸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审批。  2.在同一口岸既有口岸出境免税店又有口岸进境免税店,可分别进行招标。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出入境客流量较小、经营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3.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的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经营主体确定后,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  1.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期间,需变更经营面积的,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核准。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结合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四、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1.旅客可根据出入境行程安排,提前在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2.有关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入境时间准备货物,旅客本人凭出入境有效证件及购物凭证等,按规定前往相应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或免税商品提货点提货。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做好国产品直接进店销售、网上订购免税商品等措施的宣介工作。海关总署组织做好免税商品通关、监管等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做好退税等工作。  (二)免税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免税店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本地区免税店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力度,持续发挥免税店政策促消费作用,并做好风险防控。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口岸出境、口岸进境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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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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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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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审核已通过的免抵税额,其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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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需要您自行申报。具体操作如下:一、请您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申报界面。二、点击【附列资料五】,切换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三、切换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免抵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四、提交申报后,依次选择“真实责任”,点击【确定】,即可完成申报。五、注意:(一)对于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的数据,无法更正,需要在下个所属期的退(免)税申报中,对错误数据全额进行红字冲减申报,再按正确的数据重新申报。(二)若出现提示“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能是因为您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申报,或者是您填写的附加税费情况表“地方教育费附加”行第二栏“增值税免抵税额”与出口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不一致导致的,请按以上步骤重新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28 17:07:53增值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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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企业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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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后,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可查看企业类别,如图1所示:图1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28 15:50:22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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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29免税店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29增值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