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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广东省的一般纳税人当期有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后是负数的,可以申请退税吗?

A
您好,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冲减后为负数的,申报表上成为期末留抵税额,不会产生退税。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的可以办理退税,即简易计税的负数销售额会产生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50广东
Q

广东省纳税人的出口免税销售额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A
您好,出口免税销售额具体填报规则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仅需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五)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栏次。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享受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8-10行“(四)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8-19行“四、免税”相关栏次;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的“出口免税”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49广东
Q

广东省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A
您好,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区分以下情形: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省内跨市(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二、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如纳税人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市或县的项目部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42广东
Q

电子税务局如何变更广东省小规模增值税申报期限?

A
您好,请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进入该功能后点击变更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26广东
Q

广东省企业上期的增值税已经缴纳,但是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仍提示上期有未缴金额,是什么原因?

A
您好,根据填表规则“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的“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的“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的“本年累计”填写。注意:如上期增值税主表30栏忘记填写了,会导致32栏、33栏有未缴或欠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25广东
Q

广东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A
您好,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二、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五、申请延期申报权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九、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十、陈述与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一)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二)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四)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Q

广东省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适用征税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A
您好,对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的适用政策,可以依据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特殊商品标识”进行判断:一、特殊商品标识为1或显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二、特殊商品标识为2或显示“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20广东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并决定在江苏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如下内容: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xlsx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docx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增值税江苏
Q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河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7:21:54个人所得税河北
Q

脱贫人口自主创业能享受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河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7:21:54教育费附加河北
Q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能申请哪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河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7:21:54教育费附加河北
Q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个人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河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7:21:54教育费附加河北
Q

2019年福建省重点群体创业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A
您好,2019年福建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7:19:47优惠福建
Q

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和通过税控设备开具的纸质发票,样式有什么不同?

A
您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其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7:19:29发票福建
Q

福建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福建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7:19:26创业就业福建
Q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6:52:0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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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汽车租赁发票,电子税务局APP如何操作?(厦门)

A
您好,自然人汽车租赁发票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代开:1.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App端提交代开申请;2.办税服务厅提交代开申请。其中,电子税务局APP代开流程参考以下步骤。第一步: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首页,选择【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第二步:点击【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新增代开申请】进入代开申请页面。第三步:点击“添加购买方”。要注意,个人代开发票给公司,购买方选择:是否自然人选择“否”。依次录入购买方信息(承租方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号码、开户银行、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选择是否展示银行信息,点击【保存】。名称为必填,其他项为选填。第四步:点击“添加应税发生地”。选择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地信息,点击【保存】。第五步:点击“添加项目信息”。在“项目信息查询处”处输入“经营租赁”。点击【选择】,弹出相应选项,选择“*经营租赁*其他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点击【确定】。“项目简称”输入“汽车租赁”,录入金额,点击展开,依次填写单位、数量,点击【保存】。第六步:在备注信息栏注明该张发票费用所属期,点击【下一步】。第七步: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第八步:代开申请提交成功,如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界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发票。第九步:开具成功后,发票下载的具体操作如下。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预览页面,点击相应的按钮,选择“下载发票”进行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6:26:44厦门
Q

广西的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A
您好,当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填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即第13栏至第23b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具体填写方法如下: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等于第14栏至第23b栏的合计数。第14栏“免税项目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填写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填写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6:26:19增值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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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

A
【事项名称】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申请条件】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申请报告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模块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2.按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对县税务局上报的汇总纳税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复核,直接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3.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自治区税务局。4.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模块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表证单书】,输入表单名称,点击搜索,查找并下载所需表单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5.纳税人应当自行留存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备查。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6:26:14增值税广西
Q

增值税是价外税还是价内税?

A
您好,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6:14:25价外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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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24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