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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海南自贸港享惠主体A经“一线”进口的零关税货物,销售给另一享惠主体B,B加工后将货物经“二线”销往内地C企业,以上销售环节是不是仅需缴纳国内环节税收?

A
您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对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零关税”货物范围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7 09:48:57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
Q

河北省生产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

A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依据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6 17:40:23计税依据河北
Q

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A
您好,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2009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其中,《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二、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包括:(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6 12:46:30消费税全国
Q

江苏省企业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发现模块功能不齐全,如何处理?

A
您好,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为特殊行业纳税人拥有的模块,若您不是该行业纳税人,则无法看到该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17:20:02增值税江苏
Q

消费税属于什么税?(宁波)

A
您好,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以及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即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16:49:30宁波
Q

宁波的企业进口的车辆,其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能否用于抵扣?

A
您好,进口车辆用于销售,进口时已缴纳的消费税不能在销售环节抵扣,如进口车辆用于自用,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同样不能用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14:36:44宁波
Q

雪茄烟消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宁波)

A
您好,雪茄烟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其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36%)。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14:36:02宁波
Q

高档化妆品的品牌使用费需要缴纳消费税吗?(宁波)

A
您好,高档化妆品品牌使用费要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品牌使用费作为价外费用,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即扣除增值税部分再并入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14:35:45宁波
Q

宁波的企业在新电子税务局上怎么申报附加税?

A
您好,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进行报表整合后,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办理附加税申报操作如下: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或【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1 16:53:08宁波
Q

电池、涂料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

A
您好,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二、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三、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0 11:01:50消费税全国
Q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A
您好,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0 11:01:46消费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更正申报是否有期限限制?(宁波)

A
您好,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中允许更正申报所属期有差异的税费项目如下:一、增值税申报:(一)一般纳税人适用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报表,自2022年1月1日起。(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自2022年4月1日起。二、消费税申报:自2022年1月1日起。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月(季)度报表、(查账征收)月(季)度报表,自2022年第四季度起。(对年度内最近一期月/季度申报表的更正,年度申报后不能更正年度内月/季度申报表;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建议将后续属期的申报表一并更正;如已缴款,则无法更正往期申报)(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年度报表、(查账征收)年度报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年度报表,自2022年度起。(三)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无限制时间。(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年度内最近一期月/季度申报表的更正,年度申报后不能更正年度内月/季度申报表;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建议将后续属期的申报表一并更正;如已缴款,则无法更正往期申报)(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自2020年1月1日起。(六)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仅限新电局申报属期。(七)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四、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购税申报,无限制时间。(仅可作废,不能修改申报表;未缴款、未开具完税证明可作废)五、财产和行为税申报:(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尾盘、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自2021年6月1日起。(二)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环保税,自2021年6月1日起。(三)代扣代缴车船税、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无限制时间。(四)水资源税(B表)、水资源税(A表),自2017年12月1日起。六、非税申报:(一)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于非税收入主管部门核定模式的申报,需要主管部门(三方机构)更正,缴费人无权更正)(二)石油特别收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无限制时间。七、综合申报:(一)通用申报(工会经费)、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通用申报中,除了工会经费,还存在其他税费申报信息,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更正)(二)委托代办申报(资源回收反向开票企业适用),无限制时间。八、财务报表报送:自2019年10月1日起。(需要在【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功能更正操作,可直接重新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16:21:46宁波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上,成品油认证统计需注意哪些事项?(宁波)

A
您好,成品油认证统计注意事项如下:一、统计报表中包含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勾选认证的所有数据;二、统计报表准实时更新,具体请参看报表更新时间;三、报表统计数据不含认证后变为异常(失控、红字)的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08:54:01宁波
Q

内蒙古水利建设基金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费期限随缴费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规定执行。缴费人需要汇总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当与汇总缴纳增值税时一并进行。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4 09:33:36期限内蒙古
Q

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成品油票据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厦门)

A
您好,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成品油票据认证时注意事项如下:一、成品油票据认证勾选即认证;二、成品油票据认证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作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作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三、平台可获取消费税申报结果信息,来判断本次认证数据是否归属为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若在征期内已申报,平台转换税款所属期(消费税),本次认证的票据将回退,下期进行重新勾选认证;若征期内未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目前尚未从征管系统中获取到您的申报结果,请您再次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若获取申报结果异常失败,则提示企业“尊敬的纳税人,获取征管系统申报结果异常,请您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提示纳税人需要确认是否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后,系统提示:(一)若选择“已完成申报”,系统会提示企业“本次认证不成功,您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认证”;(二)若选择“未完成申报”,系统将提示“本次认证成功”;四、认证成功后,请前往“成品油认证统计”功能查询认证统计情况,可自行打印或导出认证明细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3 17:51:42厦门
Q

如何填报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厦门)

A
您好,税收调查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以独立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为主,采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选户。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功能菜单。二、填报数据(一)基本信息表完整性:除30行是否为自贸区企业,设定了非空审核提示。准确性:一般情况下所有调查企业都应为18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1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代码选择非本地区代码;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选择特殊政策(东部地区选择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真实性:6是否为法人企业。选择“0”时仅限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填写,可以只填写相关税费指标,不填写相关财务、费用指标,但不能将“0”作为企业不填写财务、费用指标的技术处理手段;11增值税缴纳方式选择“0”。特殊要求:注册类型为“161”---“26”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选“是”;“110”、“120”、“15”开头、“16”开头的企业必须填“7行政隶属关系”;7行政隶属关系为“10”的企业要填写8中央企业代码。(二)企业表税收申报数据根据税款所属期2024年1月-12月各类申报表中的累计数填写,已缴税收数据根据2024年实际缴纳的数据填报。其中应缴税款为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的交易或行为所产生的应纳税额;已缴税款为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税款。表中期初、期末指的是调查年度的期初、期末数据。滞纳金、罚款统一填写在企业表第199栏次“本年已纳各种税费滞纳金及罚款”。1.注意指标的填写单位:税收调查报表的货币金额均为千元,与惯用的万元表或角分表区别较大,填报时务必准确转换计量单位。与此同时,煤、油、水、气等消费量指标单位分别是吨、万标立方米等,要注意区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力消费量指标是万千瓦时,一万千瓦时等于一万度。2.总分支机构要求:仅总机构纳入调查,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3.增值税指标:填报企业表第4-5栏次“本年免税销售额、本年即征即退销售额”时,该栏次只针对内销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并且只有在信息表第12栏次“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选择一项或多项相关优惠政策后才能填报;企业表第29栏次“本年已缴税额”不包含代扣代缴增值税额。所以在增值税应缴指标中,都不要计算填报其代扣代缴的税额。4.出口退税指标:企业表第40栏次“本年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是指扣减零税率销售额后的出口销售额。涉及企业退税或办理减免业务的,在填写相关指标时一般按正数填报。5.消费税指标:企业表第82栏次“本年已退消费税额”需填写纳税人本年内销货物实际收到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并退还的税款。其中,“不是消费税纳税人,但存在消费税退税额”的情况仅适用利用石脑油、燃料油加工生产乙烯、芳烃类工业产品的企业。6.房产税指标:注意与企业表第214栏次“税金及附加”之间的数据关联关系(房产税列入税金及附加项)。7.车船税指标:该指标不含“代收(扣)代缴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船税额”;企业表第108栏次“代收(扣)代缴车船税”仅限保险公司、海事部门等单位填写。8.土地增值税指标:注意企业表第119栏次“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仅限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填写。9.其他税费指标:请注意以增值税(含企业表第48栏次F列,本年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应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合计数为基数正确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缴和已纳数额(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合计数不为0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项也不应为0);企业表第82栏次“本年已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与第385栏次“全年计提的工资及奖金总额”、第386栏次“年初职工人数”和第389栏次“年末职工人数”的逻辑关系(全年人均计提的人均工资与奖金不能超过本地人均工资和奖金总额,应据实填写)。企业表第185栏次“本年已纳印花税”请着重注意,勿漏填漏报。10.企业所得税指标:按照上年度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对应项进行填报及审核的说明;注意一点,如果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何种缴纳方式,企业表第269栏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必须填报企业调查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1.利润表类指标:信息表第19栏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选择1“依率计征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填报对应企业所得税指标时,相关财务数据直接在利润表相应栏次中反映,一定要注意补充填写利润表其中项指标。特别说明,关于金融企业的利润表项目填写:其中企业的汇兑(净)收益合并填写在营业收入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等单独填报,不包含在营业收入项目;营业成本(支出)不含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财务、管理费用项目、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单独填报,其他成本及支出一并填报在“其他业务成本”项目。12.资产负债表类指标:企业表第317栏次“固定资产年末数”,包含“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在填报时应考虑第15大类中的“固定资产指标”的因素,固定资产类相关指标请认真填写;要注意“其中:企业表第335栏次实收资本(股本)年末数”出现负数的情况,并加强对该情况的说明。13.其他注意事项:注意资源税、车购税、印花税等税种税收是否与本单位报表(或纳税人)的数据相符。厦门不存在烟叶税,178、190栏不应该有数;外购非固定资产365栏-380栏至少有一行有数,举例:如果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特别是有进项税额存在,那么365栏应该有相关数据。企业表第395栏次“本年企业增加值”应小于等于企业表第394栏次“本年企业总产值”。(三)货物劳务服务表1.产品代码-税率问题:按照税率的不同来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产品代码,如果是同一税率的产品尽量合并到一起。注意填报“产品产量、销量和价格”一栏时要与前面的“计量单位”相对应。2.代码问题:同一种商品不同税率不能选同一代码,要分行填写,可选相近产品代码;特殊处理:2700之前代码都是货物商品类代码,之后都是服务类代码;由于产品代码不全,2702是个商品的兜底代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内销计征+内销免征+出口)-必须为企业表的增值税销售收入(2+3+4+5+43+49-6)的80%以上。31-33列-工业产品才需填写(产品代码大于38交通运输服务类产品及2703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产品无需填31、32列);33列计算销售毛利率。非空要求-对有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货劳表不允许为空。货物劳务服务表填报的货物劳务服务收入,应该大于或等于企业表增值税计税收入合计数的80%。注意事项:1.问卷表是特别针对2025年进行的主观问题问答题,强调客观性、真实性。2.数据单位分别为“千元”“吨”“万标立方米”“万千瓦时”等。企业填报过程中要在数量单位上多加注意,防止出现数量级错误。3.如果在填报中途暂停,可以点“暂存”。后续登录出现是否还原暂存数据的提示时,务必选择“确定”。4.点击“审核”,如果审核标记为红色(逻辑审核)和黄色(合理性审核),请根据审核详细描述修改错误数据;如确认无误,双击本条出错信息并详尽充分地填写审核说明。数据通过“审核”并“提交申报”成功后,数据将自动锁定,锁定后的数据支持导出PDF格式文档,后续如需修改请联系管理员进行解锁。
Q

申报车辆购置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
您好,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二、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1份(查验后退回);三、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1份(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提供。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容缺办理承诺书》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也可自主选择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进行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二、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4:40:56车辆购置税全国
Q

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A
您好,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4:03:18车辆购置税全国
Q

汽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A
您好,汽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一、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二、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三、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汽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四、“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五、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六、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9 15:28:47消费税全国
Q

成品油行业税收政策

A
申报一、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二、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三、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消费税。税率一、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二、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单位换算标准一、汽油1吨=1388升;二、柴油1吨=1176升;三、石脑油1吨=1385升;四、溶剂油1吨=1282升;五、润滑油1吨=1126升;六、燃料油1吨=1015升;七、航空煤油1吨=1246升。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范围一、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二、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三、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四、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五、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六、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规定,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七、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规定,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八、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九、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抵扣一、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三、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四、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征收管理一、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二、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三、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财税〔2008〕168号)四、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进口一、对于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项下的成品油,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二、当纳税义务人进口成品油的重量和体积的换算与给定公式不相同时,应按给定公式将重量换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三、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分,申报重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优惠政策一、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二、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三、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四、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以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五、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六、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七、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八、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九、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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