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开具红字发票?(深圳)

A
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操作路径如下: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在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选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数电票信息,确认已选发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并确认。二、开具的蓝字数电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空、“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库存”“入账状态标签”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由销售方单独发起红冲,不需对方确认,在完成“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后即开票,无需再进行开具红票操作。三、如果是需要对方对“红字信息确认单”进行确认,需要提醒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信息确认单作废。经过购、销双方确认后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销方可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字发票。当红冲数电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即确认即开票流程,无需单独进行红字发票开具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发票。四、开具后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点击“冲红类”确认红字发票是否开具成功或查询发票的红冲记录。五、注意事项(一)税控开具的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和纸质普票),只有在税控设备注销了的情况下可以在数电平台发起红字确认信息确认单。(二)红字信息确认单状态为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不支持下载红字信息确认单(三)收购类发票抵扣勾选后发起红字信息无需对方确认,可以直接开具红票。(四)纸质发票在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中可选择红冲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处理,选择‘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时,不按照确认即开票流程进行红冲。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21:32深圳
Q

需要撤销成品油发票勾选,但在【成品油用途勾选】-【成品油经销企业消费税勾选】模块勾选框为灰色,无法撤销勾选,如何处理?(四川省)

A
您好,成品油经销企业已勾选的成品油发票不支持撤销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2 15:35:12四川
Q

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获取纳税人发票额度时暂停赋额,原因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合或逾期未申报,如何处理?(四川省)

A
您好,请按照以下步骤操作:(1)排查是否存在未申报或申报逾期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2)如申报前税控设备未抄报税,需进行抄报后重新保存增值税申报表。(3)经排查以上情况均无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比对异常排查及解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2 15:35:10四川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智能自检业务操作指引(四川省)

A
您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智能自检业务操作指引一、业务概述申报智能自检服务功能,实现纳税人完成税费种申报后自动进行税费种之间的逻辑关系、合规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我的提醒等渠道推送给纳税人,引导纳税人及时自查调整。同时,纳税人可通过申报自检结果查询功能,查看自检结果或者手动触发自检。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关联场景场景顺序是否强制关联场景名称关联关系前序业务强制税费申报纳税人完成某个税费种的税费申报后,若该税费种存在自检规则,系统自动进行申报数据检查,对于存在比对不符问题的,对纳税人进行相应提示提醒。四、功能路径(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智能申报自检】-【申报自检结果查询】。(二)完成税费种申报后,通过页面下方“您可能需要”提示引导进入功能。(三)通过门户“我的提醒”模块,点击具体的消息提醒进入功能。(四)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五、操作步骤(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行税费申报。完成税费申报后,若所申报的税费种配置了自检规则,并且自检的关联税费种已完成申报,则会触发自动自检。纳税人可从申报反馈页面的提示引导,进入自检结果查询功能。目前支持自检的申报表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以及财务报表。对于存在比对不符问题的,在门户“我的提醒”模块发送消息提醒。(二)进入申报自检结果查询功能后,自动查询当前申报年月的申报自检结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对应申报年月已完成自检,且存在未解决的比对不符问题。此时,纳税人可以查看具体的比对不符问题,或进行“重新自检”操作。比对结果列表中展示“未更正”、“已更正,问题未解决”、“已更正,问题已解决”三种状态的比对结果详情。2.对应申报年月已完成自检,且不存在未解决的比对不符问题。此时,纳税人可以进行“重新自检”操作。3.对应申报年月未完成自检,且已申报了可以进行自检的税费种。此时,纳税人可以进行“开始自检”操作。纳税人点击【开始自检】后,系统对纳税人所选申报年月中已申报并且配置了相应自检规则的申报表进行检测。自检倒计时为60秒,在60秒内不可重复点击【开始自检】。4.对应申报年月未完成自检,且未申报可以进行自检的税费种。此时,“开始自检”按钮处于置灰状态,不可点击。(三)对于比对不符问题,纳税人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可以点击【去更正】进入到“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进行更正。对于自检规则涉及财务报表报送的,系统提示纳税人选择所要更正的报表,若纳税人要更正财务报表,则跳转至“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功能。(四)纳税人完成报表更正后,系统会再次触发自检,可以重新进入申报自检结果查询功能查看最新的自检结果。六、报送资料无。七、注意事项(一)页面中申报年月选择范围可配置,可配置为最近X个月或起始年月模式,默认配置为可选择近6个月的申报年月,各省可按需自主配置。八、常见问题(一)自检结果里的所有比对不符问题,都必须要进行更正申报吗?申报自检是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的一项提升申报质量的服务功能,只是对于税费种间一般情况下应该有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如果纳税人填写的报表数据有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更正。(二)所有的税费种申报后都会触发自检吗?触发自动自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前申报的税费种配置了有效的自检规则;2.自检规则中的关联税费种已完成申报;3.申报年月在起始年月之后。目前,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支持进行自检的税种及申报表包括:申报表名称涉及的税(费)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还涉及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2 15:08:57智能自检
Q

纳税人怎么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四川省)

A
您好,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的税(费)款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2 15:07:14四川
Q

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是什么?

A
您好,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二、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6:53:51增值税全国
Q

外购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A
您好,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6:53:44消费税全国
Q

纳税人哪些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A
您好,一、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指:1.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2.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4.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5.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业务。6.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下列出口业务:(1)出口卷烟。(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7.纳税人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者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者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8.纳税人跨境销售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但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9.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10.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11.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二、纳税人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八)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九)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十)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十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5:09:23出口
Q

税务机关依照什么方法对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

A
您好,一、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批发环节销售价格等于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总销售额除以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总销售数量。二、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二)其他一类烟29%;(三)二类烟25%;(四)三类烟25%;(五)四类烟20%;(六)五类烟15%。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三、“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以上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5:09:18消费税全国
Q

新电局中批量零申报如何操作?(深圳)

A
您好,批量零申报适用场景如下:纳税人在解除非正常户前需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对于存续期间无实际经营收入、无应税销售额、无减免税情形、无应补(退)税的流转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补申报申请可以进行简易方式处理,遵循纳税人意愿,通过“免填单”形式打印确认表,经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确认后,直接通过批量申报方式办结。批量零申报暂只支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城市建设维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申报。电子税务局批量零申报路径如下: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批量零申报】。二、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批量零申报”进入。进入功能菜单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批量零申报的税种,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完成批量零申报。注意:系统支持非正常户对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之后的属期(2023年01月至2023年03月)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财务报表报送与采集”批量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7:56:34深圳
Q

增值税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如何核定销售额?

A
您好,一、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二、纳税人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6:44:50销售额全国
Q

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A
您好,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三)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6:44:39申报表整合全国
Q

广西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

A
【事项名称】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申请条件】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申请报告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模块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2.按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对县税务局上报的汇总纳税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复核,直接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3.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自治区税务局。4.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地图”模块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表证单书】,输入表单名称,点击搜索,查找并下载所需表单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5.纳税人应当自行留存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备查。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6:26:14增值税广西
Q

地方教育附加费率是多少?(宁夏)

A
您好,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11:32:09费率宁夏
Q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云南省)

A
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一、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二、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三)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四、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1:30:13税收优惠云南
Q

天津市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是多少?

A
您好,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08:55:56税率天津
Q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湖北)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23报关单湖北
Q

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新电子税务局如何恢复为正常状态?(河北)

A
您好,若单位目前状态显示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需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客服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先将税务登记状态恢复为“非正常”状态,恢复后办理解除非正常的后续操作。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批量零申报】模块进行批量处理:一、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二、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批量零申报的功能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批量零申报】功能菜单。您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模块根据电子税务局显示的每条未申报税费种信息点击后方的【去申报】进行补报。若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未结事项详情中提示:“您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点击【查看】后可跳转至违法违章信息详情页面。若线上无法处理可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客服办理此违法违章行为处理,核实是否需要缴纳罚款。若存在无法自己补报的情形可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客服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补报,将所有未申报税费种补报完毕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正常状态解除】模块进行解除非正常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4:29:27解除河北
Q

自2023年1月1日起综合申报范围包括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50范围天津
Q

综合申报方式是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您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11综合申报天津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四川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