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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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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许昆林2022年10月27日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以及相关信息共享、协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综合考核范围,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税费征管服务、诉求收集响应、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税费监管行为。税务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鼓励税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提供税费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税费服务。第二章税费管理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费征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第九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票据、账簿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严格控管税源。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税费协同共治机制,对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社会保险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借助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力量做好代办代缴工作。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代扣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代扣代缴税费的有关材料。第三章税费服务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运行机制,优化办税缴费流程、简并税费资料,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多部门业务集成办理。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网上办、移动办、自助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税费办理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费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方式,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纳税人缴费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法规政策以及办税缴费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等服务。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费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与税费征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共服务类、市场交易类信息以及保障税费征管需要的其他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费必要信息。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相关共享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办税缴费服务提供实时信息查询或者核验:(一)公安机关实时核验纳税人缴费人人口信息;(二)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民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实时共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登记信息;(三)民政部门实时提供婚姻状况等信息;(四)卫生健康部门实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五)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时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商品房屋租赁等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实时传递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税信息;(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需要实时提供或者核验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在税务机关依法需要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有关信息时,应当予以提供:(一)纳税人缴费人或者有关涉案人员联系电话、居住情况、出入境情况等信息,由公安机关予以提供;(二)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开设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提供;(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予以提供;(四)企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自然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予以提供;(五)自然人学籍考籍,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提供;(六)不动产登记、宗地地籍数据,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提供;(七)房地产项目中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以及竣工验收,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自然资源权属确权或者权属纠纷裁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由人民防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提供;(八)财政以及其他部门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优惠等信息,建设资金信息,由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相关部门予以提供;(九)投资、产业,政府招标投标,建设资金投入、工程款拨付、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予以提供;(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信息,由商务部门予以提供;(十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提供;(十二)技术改造、专利转让登记以及其他技术转让,省级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等信息,由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予以提供;(十三)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等信息,由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予以提供;(十四)金融服务许可、跨境交易、股权转让、资本募集、证券投资等信息,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相关部门予以提供;(十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量等信息,由有关公用事业企业予以提供;(十六)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费信息:(一)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等信息;(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资源税应税矿产资源分布、勘查许可证以及采矿许可证登记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复垦情况,土地划拨、出让、转让等信息;(四)水利部门提供取水许可证发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地热水、矿泉水以及其他应纳税的取用水户取水量的申报复核等信息;(五)商务部门提供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信息;(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企业自备电厂等信息;(七)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渔业养殖权证发放等信息;(八)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信息;(十)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税矿产企业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相关重大损失等信息;(十一)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等部门建立税收、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确保税收、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平稳有序。税务机关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信息传递、验证比对工作机制,及时共享参保登记的新增、变更、终止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调整行政职能实施主体的,相关涉税费信息由行政职能承接部门负责提供。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海事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第五章协同保障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纳税人识别、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税费征管相关协同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联合税务机关研究确定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口径等;(二)财政部门确定相关税费预算级次、入库比例以及对应金额,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确定相应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完税、减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的,不予办理;(四)工会确定工会经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征收基本要素;(五)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六)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规定应当开展的其他协同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的账户缴纳税费,并支持税费直接扣缴入库。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复核、认定申请及时予以协助:(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事项出具价格认定意见;(二)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纳税人不可抗力等情形出具认定意见;(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税申请复核的事项出具复核意见;(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涉及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的利用情况减免情形出具认定意见,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认定、复核以及退税工作;(五)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需要,核验残疾人证等信息;(六)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协助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一)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二)发展改革、民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时,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格提请复核时,做好复核工作;(四)科技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提出异议并申请出具鉴定意见时,及时回复意见;(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时,配合做好判定工作;(六)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信息共享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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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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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2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5年。附件:湖北省2022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10月25日 附件:湖北省2022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1.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4.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5.武汉晴川学院教育基金会6.湖北省望长珍慈善基金会7.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9.湖北省交通历史文化学会10.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13.湖北省教育学会14.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15.湖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6.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7.湖北省三农问题研究会18.湖北省安徽商会19.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鲟研究所20.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1.湖北省兴发之星教师奖励基金会2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23.湖北弘义法治公益基金会24.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25.湖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26.湖北省烟草学会27.湖北省养猪行业协会28.湖北省心理卫生协会29.文华学院校友会30.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31.湖北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32.湖北省力学学会3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34.湖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35.湖北省香港商会36.湖北珞珈实验室37.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38.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39.湖北省人口福利基金会40.湖北省农药协会41.湖北省防雷协会42.湖北省临床肿瘤学会43.湖北商贸学院44.湖北省电机工程学会45.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46.三峡大学科技学院47.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48.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49.湖北省公证协会50.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51.湖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2.武汉纺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3.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54.湖北省期刊协会55.湖北省老年保健协会56.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7.湖北省康复医学会58.湖北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59.湖北灯塔助学服务中心60.湖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61.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62.湖北省企业家联合发展促进会63.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64.武汉大学姚梅镇法学基金会65.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6.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67.湖北省双创文化基金会68.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69.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70.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71.湖北省重庆商会72.湖北省药物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学会73.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74.湖北省机械工程学会7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76.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77.湖北省林业产业促进会78.湖北省长江证券公益慈善基金会79.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0.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81.湖北省油菜办公室82.湖北省华创会侨商服务中心83.湖北省动物学会84.中国美国经济学会85.湖北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86.湖北省中医药学会8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88.武昌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89.湖北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90.武昌理工学院91.湖北省青海商会92.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93.湖北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94.湖北省生殖健康学会95.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96.武汉市新洲区社会救助基金会97.湖北省总商会98.湖北省体育总会99.湖北省口腔医学会100.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职业病医院)101.湖北省残联康复医院102.湖北光谷实验室10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10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105.湖北江夏实验室106.湖北新时代生态环境服务发展中心107.武汉大学李龙法学基金会108.长江航运总医院109.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110.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11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112.湖北省侨商协会113.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114.湖北省心理学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5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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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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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稳住经济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六大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担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使命任务,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制造业发展。坚决落实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及时退还增量,确保应退尽退。以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落实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持续落实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落实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并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挥双创税收政策激励作用,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创新活动。2022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四、激发企业投资潜力。积极对接自治区“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二十个重大项目牵头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宁投资新办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全周期税收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投产。五、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落实“农、林、牧、渔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按规定减免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着力稳定农业生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冷凉蔬菜、肉牛、滩羊产品免征增值税,促进“六特”农产品流通。六、支持农村基础建设。落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新建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农村电网维护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异地扶贫搬迁等税收优惠政策,增进农民致富信心,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八、助力生产性服务业扩容增量。对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0%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税收优惠等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九、助力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5%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养老托育服务业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对纳税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落实医疗、教育、文化领域各项优惠政策,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数字化、精细化、品质化升级。十、助力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推动创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成中心、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特色软件基地,打造软件创业新生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服务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十一、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顶格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着力扶持小微企业。深化税务部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和医保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难,帮助其渡过难关。十三、着力加强民生保障。全面落实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减免。落实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十四、着力稳外贸稳外资。落实出口信保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落实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待遇,消除双重征税。十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对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形成优惠政策汇编,内容涵盖“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4大类24个方面共1222条。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改进政策落实工作,让“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尽知政策尽享红利。十六、精准开展宣传辅导。指导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对重点产业、行业、企业开展个性化政策宣传。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各包抓机制政策宣讲及培训辅导活动。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十七、推行精细化办税服务。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企业“绿色办税”通道,提供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优化完善容缺办理、先收后办、授权办理、税务管家等服务机制。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提升办税效率。十八、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涉税费诉求征集和反馈机制,不定期开展政策效应调查评估,问计问需于纳税人,建立辅导台账,及时回应解决问题诉求。实施“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专项辅导,采取“视频直播+实体培训+立体咨询”的形式,围绕政策解读、办理流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云端课堂“直播”、专题视频“直享”、诉求需求“直解”。十九、便利发票领用开具。发挥电子发票即开即享高效快捷优势,鼓励纳税人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推进全电发票改革,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提高开票便捷度。二十、推行减证便民措施。落实简并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减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将税务行政许可由6项调整为1项,全面实行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减轻“六新六特六优”企业办税负担。二十一、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拓展精减单证、容缺办理、提醒服务等新举措,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结,为“六新六特六优”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民高效服务。二十二、拓展纳税信用应用。以“银税互动”系列金融产品为载体,扩大“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至A级、B级、M级企业。建立“税银企三方合作、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合作机制,在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依据多维度、多层次税务数据,创新推出面向守信纳税的“六新六特六优”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二十三、创新税务执法方式。对部分涉税事项实行非强制性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落实税务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度,纳税人发生清单内事项免于行政处罚。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基层税务管理,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推动争议有效化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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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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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      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规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鼓励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技术与关键产品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及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3%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强化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与关键产品攻关的主体作用,每年梳理制定湖南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关键产品攻关目录,“一清单一目录”主要由企业、产业界出题,实行“揭榜挂帅”。省财政在企业先行投入基础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制造业关键产品攻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市县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引导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国家拨付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入列)运行经费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牵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支持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省财政按企业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研发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标准不超过5%、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省财政按企业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七)实施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省财政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对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予以奖补,单家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支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八)实施“五首”产品奖励与保费补助。每年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指南》,对指南范围内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  (九)加大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将创新产品(服务)按规定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创新类)目录》,对入选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支持。降低供应商创新产品(服务)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最高10%的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各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采购创新产品(服务)预留份额表,同级财政汇总预算,其中创新产品(服务)总预留比例不低于10%,并将预留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采购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产品在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有同类产品的,应优先采购。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力度,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10%)。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收保证金,或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采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单笔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付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支持企业转化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实施高质量发明专利技术,对于属非关联交易并实现在湘转化、产业化,应用该项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与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转化实施企业最高5%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单家机构每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实际孵化成果予以分档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其上年度新增孵出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分档奖补,补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1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科研经费标准,省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且在我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省财政最高按计税年薪的10%、以20万元为上限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院士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建站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合作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对企业引进的进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60%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40%用于企业开展项目研究,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在省内企业工作的,按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四)加大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向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一线科技人才倾斜,对企业申报且获得立项的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每项最高资助2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立项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五)实施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鼓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分档授信,按需发放无抵押、低利率信用贷款。单家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照同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在一个合作年度内,试点区域单家银行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时,启动熔断机制,经全面风险评估后再决定是否重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六)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予以贴息补助。省财政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含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在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家企业累计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贷款予以担保费或保费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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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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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力巩固全市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全力打好经济恢复和重振攻坚战,在本市发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抗疫助企“21条”)和《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经济恢复重振“50条”)基础上,制定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着力助行业促发展  (一)加大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纾困力度。通过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引导,联动各社会主体共同出资,实施电影票价补贴。对2022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恢复营业的专营商业影院、体育健身场所,给予复工复市补贴。对2022年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专业剧场,按照座位数给予一次性停业补贴;对疫情后加快复演的专业剧场,给予限流补贴。统筹用好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符合条件的酒店宾馆纳入旅游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充分用好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社会资本参与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的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开展商标质押助力文体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加大会展行业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展会有序复展,对2022年克服疫情影响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不超过1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场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加快推进展会业态创新,鼓励会展企业举办“云展览”,开展“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广告行业恢复发展。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2022年第四季度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航空业纾困补助力度。制定实施2022年上海航空业补助方案,重点对消杀、核酸检测、空中保障能力建设、货邮国际中转业务等方面给予补贴,支持航空业防疫和恢复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机场集团)  (五)支持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优化餐饮、住宿等行业稳岗补贴认定条件,对连锁企业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可将经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分支机构纳入一次性稳岗补贴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对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二、着力强主体增动能  (六)支持小微企业升级发展。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按照企业产值增速分档支持其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配套支持。建立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将接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等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入库培育和指导服务。鼓励各区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对入选市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奖励全覆盖,由各区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码上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推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服务包,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专窗,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一门式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持续稳定通过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梯度升级。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九)支持优质企业上市。鼓励各区对新纳入“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等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必要扶持。鼓励各区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三、着力扩需求稳增长  (十)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用地、用海、环评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等要素保障,用好国家持续新增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面向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支持领域和项目范围全力做好项目储备,推动符合条件项目抓紧申报,推进已签约项目加快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依法用好专项债结存限额,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支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存量基础设施项目REITs常态化发行。建立本市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以合并审批、分期审批、格式化审批、容缺后补等为抓手,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项目,加快推进“四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全力推进示范区线等一批在建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小洋山北侧开发等一批重大预备项目,加快开展市域铁路等一批重特大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深远海海上风电试点等一批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重特大项目,确保全年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2000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  (十一)全力促进消费市场潜力释放。大力促进汽车、住房等大宗消费,取消对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移限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底;合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保障,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力度,着力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办好全国首届“国际消费季”暨第三届上海“五五购物节”以及全球新品首发季、夜生活节、上海旅游节等标杆活动,放大10亿元“爱购上海”电子消费券乘数效应,广泛动员重点商圈、电商平台以及零售、餐饮、文体旅商户等积极参与并配套开展打折让利、优惠叠加等活动,着力促进消费回补。持续投放面向市民的体育消费券,对使用体育消费券的健身场馆给予每月1500元的防疫物资补贴。加快释放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潜力,对本市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等个人消费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以及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每年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税务局)  (十二)推动外贸外资保稳提质。鼓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减免相关汇率避险费用,引导港口单位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车辆优先检测。开展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扩大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范围。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大力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设立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上线RCEP最优关税税率和原产地证规则查询系统。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和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搭建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设立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退货中心仓。鼓励贸促机构、会展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举办境外自办展会,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该方式举办的境外展会。为赴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便利。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出口,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选取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和全方位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建设。修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等纳入总部认定和支持范围。进一步支持外资企业在沪设立研发中心,在引进海外人才、提高研发便利度、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加力增效。开展长三角区域性“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资讯、投资贸易对接、金融咨询、法律咨询、企业培训、海外响应支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市税务局、市贸促会、上港集团)  (十三)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升级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对符合条件的本市产业园区“二转二”开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现行按照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2022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022年第四季度更新改造设备。支持龙头企业升级扩容,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按照规定给予支持。支持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加快布局发展,实施新一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优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创新产品合同金额30%、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落实国家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2022年9月1日起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和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制定数字总部认证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  四、着力优环境强服务  (十四)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国家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要求,推动建立完善上海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安排中小微信贷奖补专项资金,扩大信贷风险补偿对象范围,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降低信贷风险补偿门槛,将一般行业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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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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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持续减轻税费负担。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降低运营成本。在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市场化价格调节机制,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下调运输价格。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公司)(三)强化用地供给。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强化用能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实现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五)降低运营风险。制定突发疫情保障预案,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在生产建设中用工、用能、用水、物流、防疫等方面的需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严禁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要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六)提高融资质效。建立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4%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开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七)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快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超过50%的原担保机构可适当返还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厅)(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实施企业上市天骏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鼓励自治区企业上市,2025年12月31日前,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符合国家相关上市要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九)着力纾解流动性困境。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三、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十)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推动社会资本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产生新增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能源局)(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以及奶业、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新能源汽车、风电装备、光伏装备、生物制药、稀土等首批12条重点产业链,编制产业链全景图和重点项目清单,绘制招商地图,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着力培育“链主”企业,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节能技术改造、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碳等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作用,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协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对民营企业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链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鼓励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按照1%给予资金奖补,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增幅按照不高于10%给予资金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批准建设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继续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保险补偿。对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完善资产评估、股权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混改各方权利义务。健全混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联)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十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盟市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实行公务员诚信记录,全面记录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确保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分类推进有分歧账款化解。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设立“96888”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党委政法委、司法厅、公安厅、纪委监委机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十五)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制定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十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二期工程,除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升级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打破各部门各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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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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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9-22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100%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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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增股本优惠政策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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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9-16 16:23:44标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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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办函〔2022〕17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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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经审核我省2022年度共有126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各单位要加强监管,指导名单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执业指引的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并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进行业务信息备案。附件:浙江省2022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资质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2022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25高新技术企业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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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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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6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力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一、聚焦“零跑动”,推进智能化1.升级非接触式服务。实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线上办税两大渠道再提升计划,拓展线上服务范围和深度,提升服务体验,实现更多税费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完善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邮递办税及江苏政务服务网、“苏服办”移动端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升税费办理系统稳定性。丰富线上服务功能,优化高频事项套餐,推动涉税文书非接触送达,实现税费服务“主题式”“场景式”“通办式”线上办理。加大线上办税推广应用力度,打造可视化互动中心,优化线上税费办理引导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2.减少纳税缴费次数。减并税费申报,提升申报效率,进一步减少办理次数。简并印花税等税费种征期,优化非税收入征缴流程。在江苏税务APP推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探索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一表联报”。3.压缩纳税缴费时间。加强数据共享,提升操作便利度,进一步减少办理时长。探索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智能预填,优化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申报的预填写服务,改善申报体验。优化财税报表转换,自动生成申报文档,一键导入即可完成申报。加大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预填申报。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大企业税企直连通道,降低大企业办税成本,持续提升大企业服务体验。4.提高发票使用便捷性。针对不同纳税人用票需求,持续提升发票服务便利度。优化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票种核定功能,升级“发票智能审核系统”,提升线上申请发票比例,满足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江苏税务APP线上代开发票服务,支持自然人在手机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在线缴纳税款。5.推进发票电子化。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改革,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逐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精准服务,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二、聚焦“能通办”,打造一体化6.推动税费事项跨域通办。以统一和精简服务流程为基础,推动税费事项线下通办。全面实施“跨区域通办”,有序推进线下“全省通办”。落实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7.提升开办注销便利度。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压缩开办时间。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提供线上税务注销预检服务,支持符合即办条件的纳税人在线即时办理税务注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提供预先提示服务,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未结涉税事项。8.升级社保缴费服务。优化升级社会保险费缴纳、查询、退费功能,满足多元化需求。发布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及报送资料。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民生保障。依托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银行APP、银行协议扣款等多渠道,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人群、全险种退费业务线上受理。9.提升咨询辅导质效。深化以12366为品牌的税费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征纳互动服务,提升税费咨询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建设,优化税费咨询机制,全省统一使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咨询服务。推进线上咨询与税费办理系统功能集成,通过智能咨询、人工咨询、远程协助等方式实现“办问一体”。三、聚焦“降税费”,突出精细化10.实现减税降费直达快享。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确保应享尽享,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助稳经济大盘。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实现政策精准送达,升级系统功能流程,通过提示提醒、“全程网上办”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11.精准推送优惠政策。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发挥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税务政策专员作用,强化“一对一”政策推送和“点对点”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升级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等互动功能,增加贴近实际操作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12.提速退税办理。简化流程、便捷操作,全面提升退税办理速度。进一步便利出口退(免)税办理,简化办理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备案单证。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数据校验、提醒功能,实现线上申请、数据预填、在线确认、便捷办理。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等领域广泛应用智能审核技术。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提示,在线办理”。13.服务重大项目。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定点联系专家服务团队,提供事前税费政策支持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发展中遇到的税费疑难复杂问题。畅通办税绿色通道,加强重大项目税费事项跨区域协调服务管理,强化项目落地后的税费跟踪服务,协助项目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控,全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和发展。编制制造业“智改数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以税收优惠撬动江苏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14.提供分类精细服务。探索“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为不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精准实施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快速响应问题诉求,推动税费办理快办优办,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等服务措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四、聚焦“优服务”,实现标准化15.提升政策确定性。重视纳税人税收政策确定性需求,提高政策服务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健全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管理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法口径和执法标准。积极推进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对于大企业提出的事先裁定申请,及时明确处理意见。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和把握相关国家(地区)税收政策。16.推进办税缴费“一次成”。严格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线上)出件”要求,通过简流程、减环节,推进税费服务“一次成”。持续优化办税缴费运行机制,及时更新完善税费事项办理指南,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统一的操作指引,提高税费服务规范度、标准度。17.快速响应需求。完善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为导向的需求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多元渠道实现税费需求分级分类快速响应。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设置“办不成事”反映专用通道,建立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解决机制,围绕税收政策、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优化改进。18.开展政策权益审核。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合法性审核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权益性审核方面,重点审核涉税业务办理环节、报送资料等方面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情形。19.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权益保护机制,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要求,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建立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税费争议处理方式,探索建立“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机制,构建税费争议协同处理新模式。推动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处理,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五、聚焦“转方式”,提升规范化20.试点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深入推进精确执法,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行无风险不打扰,依托大数据精确定位风险环节、风险对象,对风险纳税人一般实行提示提醒前置,鼓励自行纠正。严格控制到户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落实“首违不罚”,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21.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落实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要求,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依法有效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申请、清算、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注销等涉税事项处置办理。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22.推进税收合作遵从。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与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加强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分析,与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APA或合作备忘谈签,促进税企双方互信合作,为外商投资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23.坚持税务执法公开透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透明公开、可追溯、可查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税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24.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精准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打击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行为,打击利用“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三假”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团伙式、暴力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税警等部门联合打击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六、聚焦“守诚信”,促进协同化25.融入诚信江苏体系。试点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对市场主体更加全面科学的评价。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优化“银税互动”数据交互通道和方式,创新“银税互动”普惠信贷产品。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26.推进“一件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升群众跨部门办事便利度。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将自然人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不动产一体化服务管理。推进社会保险费经办和缴费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探索将社会保险费经办缴费业务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深化税务与海关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联合认定流程简化,实行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加快评审进度。27.税费事项“就近办”。强化社会协作,缩短服务半径,方便就近办理各类税费业务。依托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网格化服务。贴近自然人多元化需求,加强与邮政等部门合作,将邮政网点等社会场所打造成税费政策宣传、线上服务推广应用的重要阵地。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多部门集成式自助终端延伸至社会场所,实现“就近办”。28.深化税费服务体验。通过深度交流、专家点评等方式对税费服务进行质检。招募税费服务体验师,“沉浸式”零距离感受税费服务产品,定期反馈改进情况。充分听取、采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为重大事项办理、服务管理举措出台、税费政策效应评估等提供有益参考。29.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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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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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 (暂行)第一条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西藏登记注册并设立机构、场所的各类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及经批准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第三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对从事我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转让财产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比重高于40%(含本数)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从业人数需达到15人以上(含本数)。  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将上述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数量。  西藏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在西藏人口、长期在藏居住的流动人口(已办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或登记卡)。  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就业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十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第六条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下列产业和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主营业务属于下列产业之一,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承担自治区各级乡村振兴局发布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企业;2.特色农林畜渔业产品的养殖(种植)生产及加工;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新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4.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5.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6.天然饮用水(矿泉水)的生产、销售,电力、燃气的生产、供应;7.边境地区村镇建设项目、边境旅游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8.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污治理,医废危废处置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项目;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10.水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1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七条核定征收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及总机构在区外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减免政策。  第八条实行项目管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政策适用的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第九条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企业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惠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我区常住人口等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名就业人员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支付证明);  3.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如: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退出现役证、毕业证等);  4.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优惠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主营业务属于所列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三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业分类均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监总局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家统计局编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划分和界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难以界定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所涉及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信息定期共享本级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难以界定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所涉及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第六条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出台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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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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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大连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6.实施延长医保费和采暖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用人单位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继续执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1%征缴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7.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8.减免国有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对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9.鼓励减免非国有房屋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疫情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市财政按照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10.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对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1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减半征收本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1.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中小微企业(含星级酒店)和个体工商户4月、5月欠费不停水、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减免征收全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学校(幼儿园)4、5月污水处理费。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金普新区城镇供水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终端用户的用水价格,在4、5月降低10%。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2.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及农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设立“商票通”“绿票通”“科票通”,优先为民营、小微、绿色、科技等领域票据办理再贴现。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于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上部分,中央、市、县区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大连银保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3.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充分发挥金普新区“首贷中心”示范作用,对辖区内首贷企业根据企业类别给予1%-2%贴息等配套政策支持;推动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县建立“首贷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纯线上信用类金融产品,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度。有效加强银企对接,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金普新区管委会)14.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基础上,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稳中有降。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扩大市场主体续贷覆盖面。鼓励银行业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5.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企业贷款利率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6.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向东北再担保公司注资,支持其对我市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7.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策。(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8.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有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19.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电商平台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组织实体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2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21.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2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激励,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强化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推动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绿色信贷投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2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工作;推动科技型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中试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24.加强企业生产保供稳价。加强电煤运行监测调度,强化热电企业电煤长期协议监管,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25.促进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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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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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工作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同时废止。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为指导服务企业更好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与实施(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纳入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统一监督管理;3.负责委托、指导区(市)科、财、税部门做好申报、核查和日常服务管理等。4.负责建立认定信用和惩戒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5.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拟认定高企的培育,组织开展本市潜力高企的挖掘、申报培训等工作。6.负责做好已认定企业的后续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7.科技部门侧重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方面的审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侧重企业财税指标和审计报告的审查。8.完成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职责在市认定机构统筹指导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全面压实区(市)责任。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1.负责指导、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和推荐,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同时明确企业研发活动真实性;在认定公告发布后,及时收取并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区(市)税务部门主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相关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2.负责管理服务辖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协助市认定机构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主管部门提交市认定机构复核。3.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中介机构条件和职责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中介机构职责直接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应签订承诺书,明确本机构及相关人员责、权、利事项。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相关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对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质量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专家条件和职责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见《认定办法》附件)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市认定机构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市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统筹协调组内认定评审工作。3.专家职责(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负责审核中介机构资质,参照申报材料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4.专家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市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二、认定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评审及报备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企业申报的数量分批次组织实施。(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二)注册登记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三)网络填报继续实行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评审。在申报受理阶段结束前,企业可随时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逐项上传附件材料。申报完成后,企业需生成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需签订《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允许第三方机构查验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数据指标。(四)区(市)审查推荐企业所属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辖区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人员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进行核查,在明确研发活动真实存在前提下,尤其注意核查申报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性。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最终出具推荐函将审查通过企业推荐到市认定机构。(五)大数据筛查市认定机构通过国家申报系统将区(市)审查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导出,逐批次进行大数据比对,根据比对情况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对通过比对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整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对偏差较大或通过数据改动最终得分有明显提高企业,要求企业做出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允许参与评审;拒不说明情况或恶意调整数据的,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六)专家评审对通过大数据筛查的企业,由市认定机构按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进行分组评审。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所有专家登陆“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在整改后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再参加下一批评审。(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问询”或“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九)材料提交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胶装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纸质申报材料应统一编制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管理(一)企业年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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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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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如下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措施。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4.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5.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6.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7.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8.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9.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再贴现资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11.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2.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四、加强保供稳价14.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5.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6.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17.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五、扩大有效投资18.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列入国家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和水面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19.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内支撑性电源和跨省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0.加快企业升级改造。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1.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沈阳、大连等市建设5G、光纤“双千兆”城市,推进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建设,实施沈阳、大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六、稳定外资外贸22.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区、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加快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建设,增加新班次;开行冷藏班列、定制班列,拓展运输商品种类,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3.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外办,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进实施产业链招商,举办第三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辽宁招商引资促进周、专题产业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七、强化要素支撑25.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6.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争取“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7.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推动各地区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控白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八、保障措施设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省(中)直单位参加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措施跟踪落地、政策研究储备、解决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省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稳定工业经济的细化实施细则,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省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地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全力推动国家、省有关政策落实。各地区、省(中)直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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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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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8日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鼓励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顺利实现“十四五”末市场主体倍增,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1.发挥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作用。鼓励各市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双循环”中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绿色低碳节能改造的中小工业企业,以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群体创业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经办银行对经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批尽批,稳步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3.发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作用。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将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财政予以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二、推进减税降费落地4.全力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地方权限范围内,适时研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5.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发挥涉企非税收入负面清单作用,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检查力度。落实检验检测收费减免政策,对遭受洪涝等灾害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零收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三、用足用好金融政策6.持续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优惠利率的政策资金及政策性担保予以风险分担,建立覆盖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再贷款使用的第三方质押机制,将再贷款机构覆盖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切实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再贷款资金的可得性。(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7.鼓励银行创新融资方式。支持省内市场化征信机构归集共享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多元化、集成化征信产品和服务,促进银企合作对接。用好“信易贷”“银税合作”等平台,推动银行机构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基础上,根据税务、市场监管等信用信息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结合开发性金融定位,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明确的重点领域,对产业链骨干企业、供应链重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研究出台中小企业与省属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确权融资业务促进办法,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相关业务增量扩面。发挥服务民营企业“银团”作用,创新全方位泛金融服务产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与转型升级企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开行山西分行、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工商联)8.加大普惠金融供给。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力争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受疫情、自然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困且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加大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等帮扶力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9.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质效。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积极提供包括结算、融资、财务管理和保险保障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构建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体系,推广“随借随还”模式,重点加强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的金融服务。鼓励辖内保险公司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融资增信业务,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四、减轻企业成本负担10.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依托12345平台加快办理原材料价格投诉举报,对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11.提供期货风险管理服务。支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开展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基差贸易等各类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等风险。(责任单位:山西证监局)12.降低综合物流成本。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继续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五、企业用电保供降本13.加强能源要素保障。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不搞“一刀切”盲目拉闸限电、限产停产,因企制宜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14.持续推进电价优惠。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时备案,尽早享受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15.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落实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覆盖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要求,实现中小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免申即享”模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16.搭建人才供需服务平台。加强中小企业与劳动者供需对接,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档案代理、职称评定等公共服务。组织全省高校参加“全国中小企业人才供需”专题专场招聘活动,加强高校与中小企业的精准对接,纾解中小企业用人之困,帮助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17.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我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呼叫热线和山西省中小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接受投诉并办理。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剩余有分歧欠款,对确属清欠范围的有分歧欠款,督促双方通过调解、协商等途径加快解决;对双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有效解决的欠款,引导双方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欠款要做到按合同履约,应付尽付;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按还款协议约定还款及其他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严格督办检查,加大约谈力度,依法依规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省国资委)18.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小企业局)八、扩大市场有效需求19.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民生和新基建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兴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医疗、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养老康养、文化体育运营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邮政快递等公用事业的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公共区域户外广告、高铁地铁站点商圈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算留给中小企业,其余项目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积极应用采购需求管理、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的合同比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1.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技展会、山西品牌中华行丝路行等国际国内大型展会,给予展位费、布展费等参展补贴。在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内主流媒体积极宣传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项目、产品,编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项目推广目录,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质产品推送服务机制和省级展示展销平台,推动拓展新市场。(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省贸促会)22.支持中小企业跨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搭建“线上+线下”全球跨境撮合服务平台,组织贸易投资对接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实现精准全球贸易对接。持续培育一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注重品牌、质量、标准、服务等转变,面向国际市场加快推出定制化、个性化商品,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3.提供高效通关服务。加大企业提交单证材料精简力度,引导企业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一网通办”,继续提升和保持高水平进出口通关时效。进一步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积极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地方特色功能应用,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太原海关、省商务厅)九、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24.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制定专项培育工作方案,引导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为基础、“小升规”为路径、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为提升的“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25.发挥中小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滚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省级技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生产线智能化新建、改造。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匠工作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发新产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双创”大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小企业局)26.强化知识产权支持与应用。继续推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绩效评估较好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得技术升级并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功的,规下中小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规上中小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提升30%或利润率达到15%以上等的交易买方,给予不超过交易金额20%的资金补助,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免费评估,引导银行、保险、担保、评估等机构加强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挥“黄河中下游五省区代办处公共服务联盟”作用,做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代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27.推动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面向中小企业征集研发需求目录,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发布,搭建企校、企园合作平台,组织开展技术供需对接活动,推进供需双向“揭榜”。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加速高校科技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落地。推动高校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人才、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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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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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落实“三个十大”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一、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冲击1.鼓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职工尽早返岗,对各市实际发生的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租赁费用,省级财政按照集中租赁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市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2022年3月21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银保监局)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6.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周边省份及重点省份互认。(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7.加快疫情期间项目开工进度,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成本,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11.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 二、加大减税降费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12.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3.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签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4.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5.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6.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8.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1.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2.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23.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融资担保集团)24.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25.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6.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可能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并视其提前退出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在上市前退出的,约定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上市后退出的,省级财政可在投资收益范围内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20%给予让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7.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的股权投资。(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8.引导企业积极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022年对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2022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级DCMM区域试点任务,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9.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0.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1.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2.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3.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34.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省海洋局)3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产业园区、“十强”产业协会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2022年计划建设30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36.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37.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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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延续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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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现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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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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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2年3月2日(主动公开)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申请高企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组成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高企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接受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高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高企认定办”)的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高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二)审议高企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地市制定落实高企高质量发展政策;(三)审定我省高企资格认定结果等重大事项;(四)研究、协调和解决高企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审定高企认定管理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报告,商议改进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第四条省高企领导小组下设“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负责处理高企认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关业务机构及人员组成,按照省高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履行高企认定管理机构职责,主要职责为:(一)具体落实优化高企评审、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起草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规程;(二)组织实施全省高企认定工作的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三)研究提出高企认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等;(四)受理高企认定、复核、名称变更、异地搬迁及有关举报等事项,组织专家评审,办理高企备案、撤销资格、印发高企证书;(五)组织实施高企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及省高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六)建立高企认定专家库,负责高企认定专家管理,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织专家集中培训,加强对专家认定评审的过程监督和专家诚信管理;(七)加强高企认定中介机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八)完成国家高企认定办、省高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省认定办各成员单位应指定相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具体为∶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政策研究制定,开展高企政策宣贯组织企业认定申报,指导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开展高企认定材料审核;拟定高企认定评审工作方案、认定工作规程,开展高企认定、更名、异地搬迁、复核等相关工作建立高企认定专家库,负责高企认定专家管理评审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及时向财税部门通报;指导各地市推进高企高质量发展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材料受理、数据统计、政策宣讲、跟踪服务等事务性工作。省财政厅参与高企政策的宣传;配合做好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职责,促进行业自律,对出具虚假年度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省税务局参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期向省认定办提交申请认定企业的相关纳税申报数据;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第六条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协助省认定办开展省高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高企高质量发展相关支持政策,研究提出本地高企发展政策措施;(二)开展高企政策宣传、高企培育及创新服务等工作;(三)组织本地企业申报高企,负责高企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主要审查申报材料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按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负责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高企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辖区内有效期内的高企填报高企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火炬统计企业年报等事项提出初审意见;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联动,及时了解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五)协助开展高企专项检查和对辖区内高企或中介机构的被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认定办;(六)完成省认定办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评审认定条件评审认定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认定条件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评审认定工作计划高企认定的申报、评审及报备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企业申报的数量分批次组织实施。第九条评审认定工作流程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二条和《工作指引》认定程序相关规定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如下∶(一)发布通知省认定办发布当年高企认定申报通知。(二)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三)注册登记企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法人登录账号并实名认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模块,进行填报。(四)提交材料企业按照当年发布的高企认定通知规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五)申报材料审核申报企业经所在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初审、推荐后,省高企认定办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完整性审核工作。(六)专家评审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进行分组,在省高企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登录高企认定专家评审系统,根据企业在申报系统填报的信息、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开展评审,并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七)综合审查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等作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处理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八)认定报备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拟通过认定高企名单,牵头组织召开省高企认定办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评审结果,报请省高企领导小组审定。经省高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认定办备案。报送国家认定办时间不得晚于当年11月底。(九)公示公告经国家高企认定办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予以备案且核发证书编号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告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章);对公示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认定办提出,由省认定办核实处理。第四章检查与复核第十条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可组织专家对各地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其中抽查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2%,对发现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复核高企资格。第十一条被公示企业或已认定的高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认定机构进行复核(一)国家高企认定办抽查发现问题的;(二)省认定办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三)相关部门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的;(四)被举报投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五)已认定的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或火炬统计企业年报数据当年未填的(六)已认定的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或火炬统计企业年报以及纳税申报数据与《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不符的。复核后,被公示企业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备案;已认定的高企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高企资格。第十二条复核流程包括受理复核申请、商议启动复织资格复核、综合审定意见、复核结果办理。(一)受理复核申请。被公示企业或已认定的高企存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统一转交省认定办处理。(二)商议启动复核。省认定办收到复核申请、投诉商议是否启动复核工作,审定需进行复核单位及核查要点(三)组织资格复核。对涉及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境严重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省认定办直接取消高企资格。需要组织专家复核的,由省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相关部门,采用会议复核或现场核查的方式组织专家复核前通知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材料清单》(见附件备相关材料。专家根据核查要点,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说甲针对企业的高企资格条件存在疑议的方面进行复核,并形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复核专家组综合意见表》(见附件2)。(四)综合审定意见。省认定办对专家组复核意见的实、政策依据进行案头形式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对政策规定不明确、尺度把握不清等特殊由省认定办请示国家认定办具体指导、裁决。(五)复核结果办理。复核结果通过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反馈企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省认定办正式发文取消其高企资格。报国家高企认定办,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十三条经复核,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企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四)认定复核结论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对被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企认定,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十四条高企评审专家是指接受省认定办委托,参与我省高企认定、复核、更名、重大变更、异地搬迁等评审工作,并为我省高企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决策参考的专业咨询人员。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依托高企认定管理系统专家库按技术领域建立高企评审专家库,专家经本人申请、所属单位推荐、审核确认后入库。第十六条评审专家职责∶(一)依照国家《认定办法》、《工作指引》,逐项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签署《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承诺函》(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密;(三)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规范评审行为,自觉接受评审过程监督和专家诚信管理,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动态更新机制。依照专家评审的质量、对专家评审过程监控的情况,对专家库进行调整,移除不胜任、不严谨、不合格的专家,征集补充一批新专家。第十八条省认定办定期召开专家培训会,学习《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政策,了解评审要求,熟悉评审系统,提高评审质量。第十九条对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作出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移出高企专家库、通报所在单位、纳入专家诚信记录、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一)接受聘请,但不能尽职尽责完成评审工作的;(二)违反《工作指引》规定的六条纪律规定的;(三)将高企认定评审任务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完成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政策的结论、意见的(五)被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发现专家不尽责问题的;(六)其它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第六章中介机构监管第二十条中介机构是指符合《工作指引》“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具有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第二十一条省认定办依照《认定办法》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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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战疫情促复工稳增长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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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做好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10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全省复工复产稳增长,省局研究制定了18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讲政治、讲大局、讲担当,坚持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并举,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认真抓好落实。一、精准帮扶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省内企业,依规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税费负担。二、扶持小微企业。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税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和减征增值税政策,及时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新政,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三、促进居民消费。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和升级。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将新能源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四、支持出口贸易。有针对性加强出口退税政策辅导,积极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办理流程,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确保企业对相关政策应知尽知、便捷服务应享尽享,全力服务稳外贸。五、助力疫情防控。继续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六、推动创新发展。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延续执行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持续采取有力措施,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法为制造业等企业加快办理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七、服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税务管家要全面落实工作指引,创新服务方式,尽心尽责助力项目尽快复工复产。要按照常态化推进、精细化服务、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重点项目“税务管家”工作,全力满足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秦创原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提升服务质效,推动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发展。八、延长申报期限。延长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申报期限,经税务总局同意,对西安、延安、西咸新区的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30日,咸阳、商洛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25日。九、优化税费申报。因疫情管控影响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先行提供电子附列资料,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后续补充相关纸质资料。对因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在2022年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在2022年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局进行数据运维。十、改进办税方式。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办税安全,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疫情趋缓前,对前来大厅办理实名办税业务,暂不进行“刷脸”验证。十一、拓展办税渠道。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和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应急服务指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人员不能充分到岗的西安、西咸、咸阳、省二分局等四家单位,采取邮寄办、预约办、应急办、税企联络员办、跨区授权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相关税费业务。十二、落实缓缴政策。严格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同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供热企业缓缴部分税费。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十三、推行柔性执法。对受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按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也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同时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彰显税务执法的温度。十四、保障发票供应。定期统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增值税发票库存和需求量,对发票库存量较少、用票紧张的区域,统筹协调进行跨区域调拨,同时组织印制厂家提前配送,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发票供应充足。十五、节假日服务不打烊。为了适应今年春节期间企业员工就地过年、生产经营不停的特殊情况,全力满足我省纳税人缴费人疫情缓解后的办税缴费需求,全省税务系统继续坚持节假日服务不打烊,各地办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服务渠道将在春节期间保持正常运转,确保“人在岗、网不断、票能领、事能办”。十六、深化“银税互动”会同“银税互动”签约银行全力做好普惠业务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企业优先提供保障,全面满足防控企业融资需求。联合签约银行认真执行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最大限度做到能延尽延,以实际行动保障企业资金链不中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七、强化监测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增值税发票开票数据、税收入库数据等信息,动态监控我省疫情严重地区复工复产数据,借助税收数据及时分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政策落实情况,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十八、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关部署,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一手抓牢疫情防控,一手抓紧政策落实,积极担当作为,助力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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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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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有利因素,推动开展高质高效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自治区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商(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三条除国务院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业务。鼓励和引导投资者重点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第四条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第二章资金奖补第五条对投资者当年完成农业、工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经认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一次性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1‰、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第七条对国(境)内外政府、开发区、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在我区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当年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股权合作形式建设的,所在市、县(区)可给予开发区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股权比例对开发区分成相应财税。第八条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第九条对科技类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投资者,使用科技创新资金进行补助。具体为:(一)对国家级科研机构、一流大学和创新实力强的投资者在宁新设立整建制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二)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投资者一次性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批的省部级研发平台,给予投资者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三)对投资者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并应用的,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行业领军企业的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房租、水电、取暖、物业等办公费用补助。第十一条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商(协)会、企业、中介组织、机构,所在县(市、区)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三章税收优惠第十二条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一)对从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二)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三)对投资者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鼓励和自治区支持发展产业的企业,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四)对投资者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第四章要素保障第十三条对招商引资有关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土地优惠政策,具体为:(一)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全面保障用地计划指标,推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保障用地指标。(二)对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三)对投资2亿元(含)以上,且投资额80%以上用于农业生产、循环农业、休闲农业和创意农业等方面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发区)项目,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第十四条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和指标倾斜。第十五条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采取引进第三方投资建设厂房、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建厂房的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第三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对制造业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自治区财政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直租方式补贴比例3%,回租方式补贴比例2%,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六条对招商引资投资者吸纳就业、引进人才等,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补助:(一)对投资者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所在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二)对投资者全职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区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优先纳入所在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全职型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级市每年可给予3万元至20万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5年。对全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级市可提供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或最高2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也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第十七条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信用等级3A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额度支持、续贷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给予支持。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对招商引资企业的认定及认定文件的出具,由地级市商务(投促)部门负责。第十九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吸引境外投资者,或投资者在我区开展外经贸业务的,按照外经贸发展政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第二十条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各地根据投资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可考虑给予相应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第二十一条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兑现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同一招商引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招商引资政策更新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2012年6月20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同时废止,投资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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