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是否缴纳消费税?(湖北)

A
您好,根据《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 15:17:23消费税湖北
Q

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应该如何计算缴纳缴费税?

A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 13:48:19安徽
Q

消费税应税烟类具体有哪些?

A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电子烟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 13:48:19安徽
Q

成品油认证统计有哪些注意事项?(厦门)

A
您好,一、统计报表中包含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勾选认证的所有数据;二、统计报表准实时更新,具体请参看报表更新时间;三、报表统计数据不含认证后变为异常(失控、红字)的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17:16:43厦门
Q

请问享受出口退税要做备案之类的吗

A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三、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四、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五、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09:01:46安徽
Q

报关单和出口合同里面的名字不一样,影响我的出口退税吗?

A
报关单和出口合同里面的名字须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09:01:45安徽
Q

在新电子税务局中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如何判断纳税人适用哪种申报模式?

A
您好,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两种模式:一是针对仅存在零售金银首饰业务的纳税人,纳税人确认预填数据即可完成申报,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二是针对存在零售金银首饰以外业务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自动适配申报模式。不同申报模式间的切换规则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8 16:35:38预填全国
Q

哪些税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以下税种在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特定情形,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成果投资、股权激励等)4、消费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增值税等的附加税,随主税延期)6、教育费附加(作为增值税等的附加税,随主税延期)7、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增值税等的附加税,随主税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4 14:23:42安徽
Q

江西省企业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发票?

A
您好!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按照电票平台推广要求,用票灰名单企业仍然使用综服平台进行发票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4 10:00:47使用江西
Q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计算加工增值的公式是什么?

A
您好,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其中: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公式中货物内销价格和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1 18:29:18关税海南
Q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货物有什么优惠政策?

A
您好,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以下统称备案企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对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零关税”货物范围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1 12:21:31优惠政策海南
Q

山东省开始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了吗?

A
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43:15免征山东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变更税款所属期?

A
您好,您可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抵扣类勾选页面。如图1、图2所示。图1发票勾选确认界面图2抵扣类勾选界面操作流程:1.选取日历,选择要变更的属期,点击【变更税款所属期】按钮,如图3所示。图3变更税款所属期2.弹出提示框提示“执行本操作后,您消费税税款所属期将会变更,是否继续?请谨慎操作!”,如图4所示。图4提示信息3.点击【确定】按钮后,再次弹出提示框提示“变更税款所属期后,将自动清除当前税款所属期2022年06月的用途勾选、统计信息;如点击是,将自动撤销变更后税款所属期2022年05月用途勾选、统计、确认信息。”,如图5所示。选择“是”后,提示操作成功。图5提示信息注意事项:1.操作时间所在自然月对应的属期为当期,系统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到当期申报结果均为“未申报”或“作废申报”。2.纳税人完成当期申报后或当期未申报,系统属期已从当期切换至下一期。3.允许纳税人变更税款所属期,从下一期回退至当期。4.允许纳税人变更税款所属期、逐期回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8 16:28:11变更属期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处理红字发票开票记录?

A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如图1所示:图1红字发票开具页面1.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消费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发票发起红冲需由对方确认,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开票业务】-【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如图2所示:图2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页面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如图3所示:图3查询待处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3.选择需要处理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如图4所示:图4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对方纳税人确认页面4.点击【返回】按钮,回到上一页面;点击【拒绝】按钮,作废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确认】按钮,弹出提示框,如图5所示,再次点击【确认】按钮,完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处理操作。图5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确认提示框注意事项若发起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确认单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8 14:49:19红字发票全国
Q

江西省同城通办的税费事项有哪些?

A
您好,江西省税费事项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如下:一、信息报告类: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二、发票办理类: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三、申报纳税类: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消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产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资源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契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烟叶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误收多缴退抵税、申报错误更正;四、优惠办理类: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核准;五、证明办理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六、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类: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七、国际税收类: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期资料报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签订三方协议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八、涉税咨询类: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对面咨询;九、涉税信息查询类: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3 10:45:14同城通办
Q

江西省省内通办的税费事项有哪些?

A
您好,江西省税费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如下:一、信息报告类: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二、申报纳税类: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消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产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资源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签订三方协议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三、优惠办理类: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四、证明办理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五、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类: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六、涉税咨询类: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对面咨询;七、涉税信息查询类: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3 10:45:14税费事项江西
Q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鼓励海南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管理。本办法中的海南自产货物,是指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南自由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三条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依法行政、集约高效、公开公正、信用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海南自产货物认定属非强制性事项,企业自愿选择申请认定。第四条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纳入《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名录》(以下简称《企业(货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动态调整。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企业(货物)名录》内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在测算加工增值比例时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纳入增值成分。第五条省商务厅作为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为:(一)牵头制定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二)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制定、调整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的区分标准,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县政府提交的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予以认定;(四)管理《企业(货物)名录》,并推送至海口海关有关监管系统;(五)指导、监督、检查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抽查检查。第六条各有关市县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等单位,共同参与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分别为:(一)配合牵头单位推进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二)各有关市县政府受理辖区内企业申请,并按照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的区分标准,组织对申请企业生产海南自产货物的能力、生产流程、加工工艺等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核;向省级复核单位报送其初核意见;(三)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等单位负责根据职责范围对市县政府提交的企业申请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四)根据需要对已认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加强海南自产货物采购管理,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所采购并纳入增值成分的海南自产货物符合本办法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第二章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的区分标准第八条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应视为海南自产货物:(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种植、培育、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出生并且饲养或引种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饲养的活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狩猎、诱捕、捕捞、收集或捕获所得的生物;(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水域滩涂水产养殖和繁育获得的货物;(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微生物及其产品;(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五)项以外的矿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使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述的货物或其衍生物生产、加工获得的货物。第九条海南自产货物认定中涉及货物有关包装材料和容器、价格的,按以下规则处理:(一)货物运输、装运以及销售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在认定过程中不予考虑。(二)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包含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申请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确认;(三)申请期间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具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货物的条件和能力;(五)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建立供应海南自产货物的关系。第十一条申请企业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平台(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申请,进入相关功能模块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已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的企业,需新增海南自产货物种类时,应重新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企业需提交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一)从事农、林、牧、渔,采矿业活动的地块(水域、海域)位置、面积、年产能(量)等有关信息和图片,以及所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图片;(二)从事制造业等活动的厂房、加工流程和工艺,以及年产能(量)等信息和图片,以及所使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图片;(三)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出具的向申请企业采购海南自产货物的确认书;(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市县政府有关单位同步接收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增加5个工作日,如遇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反馈申请企业)审核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信用状况、生产加工条件和能力、供货关系等,将审核意见推送市县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和申请企业。审核不通过的,应向企业说明具体理由;各相关单位一致审核通过的,由市县政府牵头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意见并报送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核意见,通过线上平台同步传输给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等单位。第十四条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等省级复核单位同步接收市县政府提交的企业申请,依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有必要,可增加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自收到企业齐备材料起计算),出具明确意见。省级复核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由相关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展实地核查。(一)省商务厅:统筹海南自产货物认定复核工作,汇总有关单位的复核意见。必要时,会同相关单位召开联合评审会。(二)省农业农村厅:对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生产、初加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其获得货物的地块(水域、海域)位置、生产流程和设施设备信息和图片,以及申报货物种类、年产能(量)等信息。(三)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其获得矿产的位置、开采流程和开采设施设备信息和图片,以及申报货物种类、年产能(量)等信息。(四)省林业局:对涉及林业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其种植地块、生产流程和设施设备等信息和图片,以及申报货物种类、年产能(量)等信息。(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涉及工业品(含矿产)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其加工厂房位置、生产条件、加工工艺和设施设备信息和图片,以及申报货物种类、年产能(量)等信息。(六)省药监局: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其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及申报货物种类等信息。(七)省市场监管局:复核申请企业是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八)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复核申请企业在申请期间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九)海口海关:申请企业为海关备案单位时,复核企业是否被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配合审核企业是否具备所申报年产能(量)的生产条件,配合审核所申报的货物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十)省税务局:复核申请企业是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第十五条复核一致通过的,省商务厅将认定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货物)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生成“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码”,推送至海口海关有关监管系统。复核不通过的,各相关单位说明具体理由,通过线上平台反馈市县政府牵头单位和申请企业。第十六条已纳入《企业(货物)名录》的海南自产货物企业(货物),发生与本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有关的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在“单一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市县政府初核并报省级相关单位复核,变更内容对企业(货物)认定结果不产生影响的,其《企业(货物)名录》资格不变;产生影响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相关货物不得纳入加工增值成分,由省商务厅将该企业(货物)移出《企业(货物)名录》,并推送至海口海关。第四章海南自产货物的管理第十七条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向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供应海南自产货物,应当逐批在“单一窗口”提交销售海南自产货物的名称、生产批号、数量/重量、价格,上传发票、合同、运输物流单据有效凭证以及满足海南自产货物条件和标准的自主声明。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应确保每批海南自产货物生产批号具有唯一性,且可追溯。对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年供货量以其申报的年产能(量)为上限进行总量控制。未超过总量上限的填报信息自动推送至海关监管系统。第十八条加工增值备案企业申请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备案,在核算加工增值比例时,按要求填报海南自产货物名称、生产批号、数量/重量、价格以及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码等信息,并上传采购货物属于《企业(货物)名录》的承诺书。第十九条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及相关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风险防控第二十条参与认定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根据职责,加强海南自产货物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举报,有效防范内地货物冒充海南自产货物的风险。运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融合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围绕企业申请材料中的注册地、生产条件和能力等要素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省商务厅牵头开展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相关的风险分析与防控。参与认定管理工作的单位加强海南自产货物认定风险联合防控,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执法互助,共同做好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省级及市县政府牵头单位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海口海关开展监管工作需要获取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或共享。第二十二条海南自产货物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由市县政府牵头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单位做出处置决定,将其移出《企业(货物)名录》,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申请,撤销该企业名下所有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码,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海口海关:(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中所描述内容不符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四)将内地货物冒充海南自产货物的;(五)抗拒、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六)存在不再符合海南自产货物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其他情形的。对使用被移出《企业(货物)名录》货物的加工增值备案企业,自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相关货物不得纳入增值成分,如导致加工增值比例不足30%,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应按规定办理补缴税款等相关手续。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如存在过错的,1年内不得申请将海南自产货物纳入增值成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作为加工增值备案企业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各参与认定管理工作的单位及相关认定管理工作人员对实施本办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
Q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以下统称备案企业)。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对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零关税”货物范围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执行。第四条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其中:(一)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公式中货物内销价格和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三)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第五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之和。第六条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企业备案及其相关料件、加工制成品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第七条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初核并报经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通过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艺和参与增值部分累计计算的直接上下游备案企业相关信息等。第八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前,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备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相关信息,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企业凭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第九条海关动态收集涉及加工增值业务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第十条海关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第十一条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一)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第十二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应针对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工作预案。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Q

中轻型商用客车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A
您好,中轻型商用客车消费税税率为5%。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7:21:56税率全国
Q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以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自产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环节的需要缴纳消费税。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五、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六、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七、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上述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八、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7:14:16消费税全国
上一页1112131415下一页
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3海南自贸港海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3税收征管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