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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2年9月2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7:56申报山东
Q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A
您好,自2022年9月2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7:54预征山东
Q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自2022年9月2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7:49转让山东
Q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有时间规定吗?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7:48项目山东
Q

江西省同城通办的税费事项有哪些?

A
您好,江西省税费事项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如下:一、信息报告类: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二、发票办理类: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三、申报纳税类: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消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产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资源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契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烟叶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附加税(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误收多缴退抵税、申报错误更正;四、优惠办理类: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核准;五、证明办理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六、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类: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七、国际税收类: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期资料报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签订三方协议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签订三方协议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八、涉税咨询类: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对面咨询;九、涉税信息查询类: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3 10:45:14同城通办
Q

江西省省内通办的税费事项有哪些?

A
您好,江西省税费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如下:一、信息报告类: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二、申报纳税类: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消费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房产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资源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签订三方协议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签订三方协议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三、优惠办理类: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四、证明办理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五、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类: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签订三方协议缴费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六、涉税咨询类: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对面咨询;七、涉税信息查询类: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3 10:45:14税费事项江西
Q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A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市财政局2025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5〕10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废止的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重庆市财政局2025年7月23日废止的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5〕10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村财委托乡代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19〕8号)5.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3重庆
Q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吉林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坚持查账为主、核定为辅的原则。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征收率,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税务机关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2吉林
Q

如果想对新电子税务局中已采集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中的预售许可信息进行修改,该如何操作?

A
您好,若您需要对电子税务局已采集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中的预售许可信息进行修改,可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选择需变更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信息,点击【变更】进入项目信息界面,进行对应信息修改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5 16:37:37修改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哪个模块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查询?

A
您好,土地增值税申报查询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申报查询】模块进行,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土地增值税申报查询】进入该模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5 16:37:33模块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2-2023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2022-2023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参考指标》核定其“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成本高于按照《参考指标》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室外总平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工程结算书和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三、税务机关按照《参考指标》核定或测算“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时,适用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参考指标》数值;如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参考指标》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本公告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后,主管税务机关未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的,按本公告的规定处理。特此公告。附件:1.2022-2023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楼宇建筑工程2.2022-2023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基础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0房地产项目海南
Q

在新电子税局中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在哪里办理?

A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模块:一、【我要办税】-【企业集团】-【业务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二、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9 09:39:27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全国
Q

什么情况下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A
您好,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9 09:38:52时间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及项目报告时间土地增值税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报告。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分期、用地、总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容积率、关联方交易、融资、销售、扣除项目、税款缴纳、成本和费用的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三)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报告等;(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工程结算书、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等;(五)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应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清算资料。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后,除特殊情形外,应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并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四、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自取得首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之日起,应当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上一个预征税款所属期期末。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或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销售面积的归集时间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上一个预征税款所属期期末。六、关于共同成本、费用分摊不同清算单位之间或同一清算单位中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一)不同清算单位之间的共同成本、费用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分摊;其他共同成本、费用,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二)同一清算单位中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共同成本、费用,按照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其发生时间原则上不应晚于清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四)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五)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八、关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列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九、关于公共设施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中规定或经人民法院确认归全体业主所有的;2.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或备案记载为全体业主所有的;3.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4.已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5.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办理移交手续,但纳税人提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十、关于人防设施纳税人依法配建并验收合格的人防设施,建成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建成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实际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人防设施建造支出允许扣除。纳税人未按规定建造人防设施,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扣除。纳税人转让由人防设施改建的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使用权或自用的,清算时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一、关于其他地下设施纳税人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设施(如储藏室、车库等)按以下原则处理:转让所有权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确认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使用权或自用的,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二、关于房屋装修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的,实际发生的装修支出允许扣除。装修支出是指纳税人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支出,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不包括可移动的家具、电器、装饰用品或与房屋连接但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十三、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扣除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十四、关于整体购买未竣工项目继续建设后转让加计扣除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后转让,其购买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及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五、关于核定征收率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住宅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10%。采取核定征收的,尾盘申报与清算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保持一致。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十六、关于清算税款办理期限清算审核结论为补税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税;清算审核结论为退税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退(抵)税手续。十七、关于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适用本公告;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作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Q

江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5年3月1日起,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中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3 10:06:21土地增值税江西
Q

廉租住房税收政策

A
廉租住房是国家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以下是现行主要政策:一、增值税优惠建设环节:廉租房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建设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运营环节: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廉租住房,可适用1.5%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二、土地增值税优惠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房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廉租房:部分省份(如江苏)规定,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房产税优惠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房产税(至2025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向个人出租廉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廉租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配套建设廉租房的项目: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房的,可按廉租房建筑面积占比免征相应土地使用税。五、契税与印花税优惠契税: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房,免征契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部分政策适用廉租房)减半征收契税。印花税:廉租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廉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六、个人所得税优惠住房租赁补贴:符合规定的廉租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5 10:36:49安徽
Q

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需要什么资料?

A
您好,以下为办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需提供资料:1.《退(抵)税申请表》4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1.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1份;2.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1份。二、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退税: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1份。三、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契税退税: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四、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契税退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五、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契税退税;或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契税退税: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六、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七、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4 14:49:39资料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重庆市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0.5%。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4 09:46:37重庆
Q

重庆地方纳税人转让哪些房地产项目无需预征土地增值税?

A
您好,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4 09:46:36重庆
Q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路径是什么?

A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录入“所属时期起”、“所属时期止”,选择“税源标志”、“项目编号”。如果该项目已进行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点击“查询”。在下方“已采集税源信息”中显示已采集的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若您的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可以选中要修改的一条税源信息,点击右侧的“修改”按钮。页面跳转至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录入界面,点击右上方的“下载清算底稿”,将清算底稿下载至电脑本地。将11张清算底稿填写完成后,返回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录入界面,点击右上方的“上传清算底稿”,将填写好的清算底稿上传至电子税务局。上传后,系统自动校验清算底稿填写的准确性,若有填写错误,系统会进行校验提示。按照系统提示修改清算底稿,再次上传,系统提示校验成功,点击“继续生成”。核对税源信息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源采集,回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继续申报即可,申报操作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3 16:16:25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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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9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