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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个人继承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四川省)

A
您好,房屋所有人去世,法定继承人过户,涉及印花税;非法定继承人过户,涉及契税。相关税收政策如下:1.印花税: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计征,四川省自然人减按50%计征印花税。2.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应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契税。3.个人所得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随增值税一并免征。5.土地增值税:继承方式过户,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2 15:10:01四川
Q

自然人新电局功能导航及操作手册(北京)

A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操作手册编号及名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身份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00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纳税人端(自然人)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002【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纳税人端(自然人)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003【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纳税人端(自然人)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004【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端(自然人)三方协议签订005【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纳税人端(自然人)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006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税源采集及申报-纳税人端(自然人)007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资源税申报-纳税人端(自然人)申报更正申报更正与作废008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申报更正与作废-纳税人端(自然人)税费缴纳税费缴纳009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纳税人端(自然人)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010【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纳税人端(自然人)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011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收规(表格式)纳税人端(自然人)012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端(自然人)开具无欠税证明013【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人端(自然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014【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纳税人端(自然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其他事项申请其他涉税事项申请涉税申请资料补正一般退税管理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015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纳税人端(自然人)车辆购置税退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行政救济税务行政补偿查阅行政复议资料申请复议听证赔偿申请处理赔偿申请撤回违法处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稽查检查陈述申辩稽查陈述申辩稽查随机抽查自查随机抽查对象自查016我要办税—稽查检查—稽查随机抽查自查—随机抽查对象自查—纳税人端(自然人)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017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纳税人端(自然人)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一户式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未申报查询催缴欠税查询房产交易查询土地增值税申报查询证明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被代征人申报缴款查询预缴税款查询税收减免备案信息查询税收减免核准信息查询已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查询增值税减免税明细查询减免税(费)额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催缴欠税查询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最新法规办税地图办税指南办税日历服务诉求纳税服务投诉018公众服务-服务诉求-纳税服务投诉-纳税人端(自然人)小微企业诉求与意见快速响应意见建议019公众服务-服务诉求-意见建议-纳税人端(自然人)服务事项好差评评价020公众服务-服务诉求-服务事项好差评评价-纳税人端(自然人)公众查询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欠税公告查询证明信息公共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和查询发票查询全国增值发票查询平台纳税人状态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车船税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全国税收票证查验税务检查证查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车购税申报021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车购税申报—纳税人端(自然人)车船税申报个人增量房交易022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纳税人端(自然人)-个人增量房交易综合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外省市)023【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外省市)】-纳税人端(自然人)发票使用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个人出租房屋代开红字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户管理授权管理申请添加组织临时登记添加办税人员024【地方特色】-【用户管理】-【申请添加组织临时登记添加办税人员】-纳税人端(自然人)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025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纳税人端(自然人)城乡居民医疗已申报作废026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医疗-城乡居民医疗已申报作废-纳税人端(自然人)城乡居民医疗已缴费查询027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医疗-城乡居民医疗已缴费查询-纳税人端(自然人)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028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纳税人端(自然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金额029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金额-纳税人端(自然人)缴费金额作废030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养老-缴费金额作废-纳税人端(自然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记录查询031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记录查询-纳税人端(自然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查询032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查询-纳税人端(自然人)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办理033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办理-纳税人端(自然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034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纳税人端(自然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记录查询035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记录查询-纳税人端(自然人)证明管理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036地方特色-社保业务-证明管理-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端(自然人)社保缴费证明下载037地方特色-社保业务-证明管理-社保缴费证明下载-纳税人端(自然人)社保缴费证明查验038地方特色-社保业务-证明管理-社保缴费证明查验-纳税人端(自然人)协议管理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039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协议管理-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纳税人端(自然人)
Q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式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第19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累计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5:09:16填写全国
Q

广东省纳税人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时,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否属于必填项?

A
您好,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时土地增值税编号非必填项,请根据实际业务如实填写,如没有项目编号信息的,可不填。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0:27:17广东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项目部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扣除?(宁夏)

A
您好,土地增值税可直接扣除的项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中不包括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税前限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7:41:36扣除宁夏
Q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不规范收据入帐,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宁夏)

A
您好,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房地产项目清算申报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房地产权属证明、转让合同或契约。三、房地产评估报告。四、房地产财务核算账簿和资料。五、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七、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口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八、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房地产清算项目,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九、市、县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7:41:36扣除宁夏
Q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湖北)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1:13:13营改增湖北
Q

广东省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实际购房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A
您好,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一)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资产。”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8:45广东
Q

广东省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商品房类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进行清算?

A
您好,广东省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间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的规定,区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2:22广东
Q

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利息支出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如何扣除?(天津市)

A
您好,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8:28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费用如何扣除?(天津市)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6:57扣除天津
Q

个人转让存量房,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天津市)

A
您好,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6年22号)规定,“九、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3.自建房的评估费;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十一、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本公告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6:53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与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税金如何进行扣除?(天津市)

A
您好,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据实扣除。一、营改增前,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二、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三、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08:55:31天津
Q

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湖北)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23土地增值税湖北
Q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A
您好,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为: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9:33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天津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

A
您好,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第九条规定,“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3.自建房的评估费;4.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9:29天津
Q

自2023年1月1日起综合申报范围包括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50范围天津
Q

综合申报方式是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您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11综合申报天津
Q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福建省普通住宅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4年12月1日起,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属于普通标准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3:53:32土地增值税福建
Q

福建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自2025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其它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3:53:32调整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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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5:36:05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