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江苏省哪些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A
您好,出口退税企业类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外综服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出口退税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1 09:43:17增值税江苏
Q

江苏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发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填写错误如何申请退税?

A
您好,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发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填写错误,应当先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更正当期预缴申报表,再申请退还相应税款。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找到需要更正的报表,更正申报。二、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通过“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模块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7:05:27增值税江苏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A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Q

江西省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报送材料有哪些?

A
您好!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二、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主管税务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三、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主管税务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1 10:30:40增值税江西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1增值税全国
Q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中第2、3、6、8、9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诚信纳税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1增值税全国
Q

江西省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业务需要哪些资料?

A
您好!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退税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税额、应退税额、是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等内容;三、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8 10:16:43增值税江西
Q

江西省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A
您好,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申明资料,包括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三、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资料,其中纳税人需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四、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8 10:16:41增值税江西
Q

江西省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有什么规定?

A
您好!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备案后,在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期间,备案资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8 10:16:40增值税江西
Q

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上海)

A
您好,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路径如下:一、上海注册的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1.纳税人可以注册地企业的身份从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功能菜单,选择需要预缴的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点击上方【预缴申报】,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2.本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的【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登录后,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进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办理。二、外省市企业来本市提供建筑服务1.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的【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登录后,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进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4 17:16:53增值税上海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现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1增值税全国
Q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A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及现行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下同)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组建的页岩气开发省内合资公司。第三条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遵循“按月资源地(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年终机构所在地清算”的原则。第四条油气田企业应在资源地按月计算并预缴增值税。(一)天然气开采的预缴税额=天然气井口产量×20元/千立方米(二)原油开采的预缴税额=原油井口产量×30元/吨(三)天然气净化的预缴税额=天然气净化量×6元/千立方米(四)天然气管输的预缴税额=天然气管输收入额×6‰油气田企业跨市(州)提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的“建筑服务”,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第五条油气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计算当年应纳增值税额,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得出年终清算应补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年终清算应补税额不足当年应纳增值税额的2%时,应补税额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入库。年终清算应补税额超过当年应纳增值税额的2%时,应纳增值税额的2%部分在机构所在地入库,剩余部分按照资源地年度油气产量比重在资源地进行分摊入库。第六条油气田企业应准确核算各资源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的油气开采、净化、管输、建筑服务等情况,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第七条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油气田资源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涉税情况等。第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办法执行之前的油气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按本办法执行。四川省内现行油气田企业财税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7增值税四川
Q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新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告

A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现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新增的米糠原油、姜黄素、淀粉乳(1%干物)等14种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公布。上述试点纳税人有关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现予通告。  附件: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新增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0增值税河北
Q

省工信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江苏)

A
各设区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现启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初审通过名单;经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确定享受政策名单。(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初审通过的总公司名单,在申报系统审核提交。(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初审通过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名单,在申报系统审核提交。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八、设区市工信局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工作协同,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进行企业申报信息初审。(二)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设区市科技局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设区市税务局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三)设区市工信局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22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汇总报送省工信厅,并在申报系统完成审核提交,由系统自动推送给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复核。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省工信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省工信厅。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5年7月1日
Q

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做增值税预缴申报时,金额填0时提示需要大于0,无法申报如何处理?(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没有实际业务发生,不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况下,不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5 17:04:15增值税江苏
Q

山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什么方式缴纳增值税?

A
您好,山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以“按月预征、按季申报”方式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预征率暂定为0.8%,并按照《山东省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5 11:54:47增值税山东
Q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须符合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二、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1.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2.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申报企业应从申报系统中生成“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总公司)”(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系统中上传。(二)名单确定1.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航空港区所辖企业的“企业所在地”选“郑州市”),于2025年7月起每月19日前将四部门联合盖章的纸质版企业名单扫描件PDF版和EXCEL版发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审计处邮箱(gxtcwc2020@163.com),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本月不申报。各地市当月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企业名单须与邮件报送名单一致,名单不一致的省厅当月不予汇总推荐。2.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3.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每月汇总地市上报名单并将汇总名单发至省科技厅、财政厅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省税务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系统中共同审核确定当月通过申报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于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原则上于2025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特殊申报情况政策说明(一)关于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三)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五、日常监督管理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应将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名单告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完成后将名单推送至省税务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已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由于自身原因自行申请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3),并于当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报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六、工作要求(一)加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共同落实好国家文件有关要求,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建立联络机制。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跟省厅对接,及时获取地市系统登录账号并组织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三)加强情况跟踪。各地市要及时跟踪企业有关情况,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尽快沟通解决审核中存在问题,如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省级部门报送。联系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371-65509815省科学技术厅0371-65907273省财政厅0371-65808805河南省税务局0371-81906213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4.地市工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6月20日
Q

货车司机可以在不同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缴税吗?

A
您好,您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6 17:07:05增值税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专票且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申报增值税时系统提示“比对不通过,需要填写附列资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请问怎么处理?(江西省)

A
您好,此提示为系统常规性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用发票无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直接申报即可,不会影响后续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9 11:59:25增值税江西
Q

山东省企业本月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误勾选了一张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撤销勾选?

A
您好,若您需要撤销未申报(已完成申报的无法撤销抵扣勾选,需要进行“变更属期”操作,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变更属期”:操作时间所在自然月对应的属期为当期,系统获取到当期申报结果均为“未申报”或“作废申报”。)的抵扣勾选,可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依次点击【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然后分以下情况操作:1.未申请统计且未统计确认点击“抵扣勾选”页签,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根据需要选择发票来源、开票日期和发票号码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发票列表中勾选需撤销勾选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出现确认撤销弹窗时,点击“确认”,页面提示“提交成功”即可。2.已申请统计且未统计确认点击“统计确认”页签,点击“撤销统计”,出现撤销统计确定弹窗时,点击“确定”,页面提示“撤销统计成功”即可。再进行上述“1.未申请统计且未统计确认”中的操作。3.已申请统计且已统计确认点击“统计确认”页签,点击“撤销确认”,出现撤销确认确定弹窗时,点击“确定”,页面提示“撤销确认成功”即可。再进行上述“2.已申请统计且未统计确认”“1.未申请统计且未统计确认”中的操作。注意事项:若撤销勾选时页面提示:请撤销统计后勾选抵扣,则表明尚未“撤销确认”或尚未“撤销统计”。非征期平台无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4 17:27:48增值税山东
上一页1213141516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增值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1增值税江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0增值税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