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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购买超豪华小汽车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A
您好,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因此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7:14:15消费税全国
Q

哪些产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A
您好,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一、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金银首饰)。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7:14:13消费税全国
Q

小汽车在什么环节交消费税?

A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自产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环节的需要缴纳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7:14:12消费税全国
Q

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A
您好,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如下:一、乘用车:(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1%(二)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三)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四)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五)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六)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七)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二、中轻型商用客车:5%。三、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6:33:50税率全国
Q

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A
您好,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以下规定:一、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其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三、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6:33:49消费税全国
Q

需要加征消费税的超豪华小汽车是如何界定的?

A
您好,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6:33:47消费税全国
Q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其中,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10%,生产环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附件里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6:33:46消费税全国
Q

乘用车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A
您好,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1%;二、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三、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四、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五、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六、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七、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乘用车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6:33:45税率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A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一、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海南省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物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本通知涉及的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已缴纳国内环节税收等数据信息应确保及时共享。  十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Q

开票的时候系统提示“访问后台数据获取发票额度时暂停赋额”,应如何处理?(厦门)

A
您好,出现该报错提示是因为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1.点击“详情”,排查是否存在未申报或存在逾期申报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2.如申报前税控设备未抄报税,需进行抄报后重新保存增值税申报表;3.经排查以上情况均无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比对异常排查及解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7 17:54:33厦门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7消费税全国
Q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何申报消费税?

A
您好,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5 16:51:22消费税全国
Q

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后,如何查看办理进度?

A
您好,您在办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功能菜单:【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入事项进度查询功能后,找到提交的申请信息,点击“进度详情”即可获取当前最新办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5 16:37:38石脑油全国
Q

哪些企业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权限?(厦门)

A
您好,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对成品油经销企业和成品油生产企业开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0 17:38:21厦门
Q

酒类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A
您好,酒类消费税税率规定如下:一、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二、黄酒240元/吨三、啤酒(一)甲类啤酒250元/吨(二)乙类啤酒220元/吨四、其他酒1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9 16:14:24税率全国
Q

白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A
您好,白酒消费税是复合计征的,税率为20%和0.5元/500克(或500毫升)。白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一、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二、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9 16:14:23税率全国
Q

我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完成全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吗?

A
您好,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中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完成财行税十税的合并纳税申报。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同时选择多个税种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9 09:39:2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查询发票的消费税扣除情况?

A
您好,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发票的消费税扣除情况。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依次点击【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路径如图1所示:图1全量发票查询功能路径初始化进入全量发票查询界面会自动带出账户名下全量开具发票。选择相应的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根据查询条件展示查询结果。如图2所示:图2查询结果点击“查看详情”链接,系统会查询该张发票当前标签信息,默认展示“状态信息”标签页。如图3所示:图3发票的“状态信息”标签页点击“扣除类”标签页,可详细查看发票的消费税扣除情况。如图4所示:图4发票的“扣除类”标签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8 10:25:20查询全国
Q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A
您好,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您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为您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1 14:08:57消费税全国
Q

销售报废车辆,税额可以被抵扣吗

A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建议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为小规模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或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照规定已将抵扣进项税的。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三、销售废铁,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3 16:16:26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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