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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是怎么回事?(宁波)

A
您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块,除了出口退(免)税备案、退税商店备案这两个外,只面向存在有效的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纳税人开放,无有效备案的纳税人,不允许办理,系统检测不通过将弹出提示信息,如您单位发生了出口退税业务,请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然后再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0 09:51:42宁波
Q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如何规定的?(河北)

A
您好,规定如下: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并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7:39:33行政处罚河北
Q

宁波的生产企业在新电局更正增值税报表时,除了附表五可以修改,其余报表都不可修改,应如何处理?

A
您好,请核实纳税人是否是生产企业,是否属于已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且审核通过的情形。已被出口退税系统审核通过且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允许修改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部分数据,其它附表和主表无法进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9:09宁波
Q

出口企业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哪些模块办理退税相关业务?(宁波)

A
您好,出口企业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我要办税】-【证明办理】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办理对应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7:30宁波
Q

宁波的企业在新电子税务局上是否可办理同一报关单的不同项单独申请退税?

A
您好,出口退税申报按照每个报关单项号在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编制一条关联号,不同项号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单独申请退税,互不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6:21宁波
Q

电子税务局APP怎么办理存款账户变更?(宁波)

A
您好,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APP操作如下:一、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选择需要变更的账户,点击【变更】。二、对于未签约三方扣款的可以按需求选择修改相应的内容,修改后点击【提交】。三、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只能修改存款账户报告的账户标识及批扣标志,修改后点击【提交】。四、对于出口退税账户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修改账户标识,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修改批扣标志和账户标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4:54宁波
Q

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专用发票勾选时,不抵扣勾选的数据是否会带入到增值税附表二里?(宁波)

A
您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6栏的取数规则如下:一、当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出口退税企业,第26栏的取本期出口退税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纳税人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出口退税企业,不填写。二、如您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出口退税企业,但系统带出不抵扣勾选的数据,请手动修改为0,再发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4:50宁波
Q

新电子税务局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已做正式申报,为什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界面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宁波)

A
您好,提交的出口退税业务文书需等状态为“已办结”或“审核通过”方可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3:53宁波
Q

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外贸企业一笔出口业务存在多张出口发票的录入?(宁波)

A
您好,存在多张出口发票录入时,可按以下情况操作:一、当外贸企业一笔出口业务存在多张出口发票时,可按照以下方式录入出口发票号码:(一)进入免退税申报功能界面,选择上方【填写明细表】,点击左侧菜单栏中【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点击【新增】按钮。(二)在出口发票号码栏次完整填写各个发票号,每个发票号中间使用逗号或者顿号隔开。若受字符数限制无法将所有发票信息全部填入,可填写部分发票信息,剩余部分发票填写尾数即可,不会影响申报。二、当外贸企业一笔业务对应多张进项发票时,则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申报填写:(一)进入免退税申报功能界面,选择上方【填写明细表】,选择左侧菜单栏中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点击【新增】按钮。(二)在关联号栏次下拉选择对应已填报出口申报的关联号,录入对应的发票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若存在多张发票信息,仍然是选择对应关联号,录入第一张发票信息后,点击【保存并新增】选项,继续录入第二张发票信息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3:35宁波
Q

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能否申报出口退税?(厦门)

A
您好,发票“退税勾选”后未进行确认不能申报出口退税,需完成“发票确认勾选”才能用于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10:55:56厦门
Q

性质不同的江苏省出口退税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操作有什么区别?

A
您好,区别如下:一、外综服企业、其他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退税、代办退税类认证操作;二、外贸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退税类认证操作;三、生产企业在本平台可以进行抵扣类认证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5 17:08:04抵扣江苏
Q

电局在办理出口退税离线申报时,如何下载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

A
您好,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离线申报】,进入离线申报功能后点击【审核结果反馈】,“业务名称”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载”,输入“开票日期起”和“开票日期止”,再点“申请”,刷新出来后,点“下载”,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4 17:46:08厦门
Q

申报出口退税时显示“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怎么办?(厦门)

A
您好,首先,检查报关单号是否录入错误,正确的报关单号录入规则是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共21位。其次,确认是否为代理出口业务,如果是代理出口的业务,凭代理出口证明信息即可申报退税,无需报关单信息。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已经排除,经过数据自检仍存在疑点提示:“报关单无电子信息”,无法申报退税的,请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出口报关单查询下载”确认数据实时查询状态,当查询的报关单状态显示为“发送税务总局成功”或“税务总局接收失败”,请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若查询的报关单状态显示为“税务总局接收成功”,但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请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模块,填写无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并申报,待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补发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4 17:44:03厦门
Q

申请出口退税时,进货明细表的关联号没有显示数据且无法手动填写怎么处理?(厦门)

A
您好,先录入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的关联号下拉框会自动带出可选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3 17:52:14厦门
Q

如何填报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厦门)

A
您好,税收调查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以独立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为主,采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选户。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统计调查】功能菜单。二、填报数据(一)基本信息表完整性:除30行是否为自贸区企业,设定了非空审核提示。准确性:一般情况下所有调查企业都应为18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16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代码选择非本地区代码;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选择特殊政策(东部地区选择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真实性:6是否为法人企业。选择“0”时仅限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填写,可以只填写相关税费指标,不填写相关财务、费用指标,但不能将“0”作为企业不填写财务、费用指标的技术处理手段;11增值税缴纳方式选择“0”。特殊要求:注册类型为“161”---“26”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选“是”;“110”、“120”、“15”开头、“16”开头的企业必须填“7行政隶属关系”;7行政隶属关系为“10”的企业要填写8中央企业代码。(二)企业表税收申报数据根据税款所属期2024年1月-12月各类申报表中的累计数填写,已缴税收数据根据2024年实际缴纳的数据填报。其中应缴税款为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的交易或行为所产生的应纳税额;已缴税款为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税款。表中期初、期末指的是调查年度的期初、期末数据。滞纳金、罚款统一填写在企业表第199栏次“本年已纳各种税费滞纳金及罚款”。1.注意指标的填写单位:税收调查报表的货币金额均为千元,与惯用的万元表或角分表区别较大,填报时务必准确转换计量单位。与此同时,煤、油、水、气等消费量指标单位分别是吨、万标立方米等,要注意区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力消费量指标是万千瓦时,一万千瓦时等于一万度。2.总分支机构要求:仅总机构纳入调查,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3.增值税指标:填报企业表第4-5栏次“本年免税销售额、本年即征即退销售额”时,该栏次只针对内销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并且只有在信息表第12栏次“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选择一项或多项相关优惠政策后才能填报;企业表第29栏次“本年已缴税额”不包含代扣代缴增值税额。所以在增值税应缴指标中,都不要计算填报其代扣代缴的税额。4.出口退税指标:企业表第40栏次“本年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是指扣减零税率销售额后的出口销售额。涉及企业退税或办理减免业务的,在填写相关指标时一般按正数填报。5.消费税指标:企业表第82栏次“本年已退消费税额”需填写纳税人本年内销货物实际收到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并退还的税款。其中,“不是消费税纳税人,但存在消费税退税额”的情况仅适用利用石脑油、燃料油加工生产乙烯、芳烃类工业产品的企业。6.房产税指标:注意与企业表第214栏次“税金及附加”之间的数据关联关系(房产税列入税金及附加项)。7.车船税指标:该指标不含“代收(扣)代缴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船税额”;企业表第108栏次“代收(扣)代缴车船税”仅限保险公司、海事部门等单位填写。8.土地增值税指标:注意企业表第119栏次“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仅限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填写。9.其他税费指标:请注意以增值税(含企业表第48栏次F列,本年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应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合计数为基数正确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缴和已纳数额(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合计数不为0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项也不应为0);企业表第82栏次“本年已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与第385栏次“全年计提的工资及奖金总额”、第386栏次“年初职工人数”和第389栏次“年末职工人数”的逻辑关系(全年人均计提的人均工资与奖金不能超过本地人均工资和奖金总额,应据实填写)。企业表第185栏次“本年已纳印花税”请着重注意,勿漏填漏报。10.企业所得税指标:按照上年度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对应项进行填报及审核的说明;注意一点,如果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何种缴纳方式,企业表第269栏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必须填报企业调查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1.利润表类指标:信息表第19栏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选择1“依率计征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填报对应企业所得税指标时,相关财务数据直接在利润表相应栏次中反映,一定要注意补充填写利润表其中项指标。特别说明,关于金融企业的利润表项目填写:其中企业的汇兑(净)收益合并填写在营业收入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等单独填报,不包含在营业收入项目;营业成本(支出)不含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财务、管理费用项目、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单独填报,其他成本及支出一并填报在“其他业务成本”项目。12.资产负债表类指标:企业表第317栏次“固定资产年末数”,包含“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在填报时应考虑第15大类中的“固定资产指标”的因素,固定资产类相关指标请认真填写;要注意“其中:企业表第335栏次实收资本(股本)年末数”出现负数的情况,并加强对该情况的说明。13.其他注意事项:注意资源税、车购税、印花税等税种税收是否与本单位报表(或纳税人)的数据相符。厦门不存在烟叶税,178、190栏不应该有数;外购非固定资产365栏-380栏至少有一行有数,举例:如果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特别是有进项税额存在,那么365栏应该有相关数据。企业表第395栏次“本年企业增加值”应小于等于企业表第394栏次“本年企业总产值”。(三)货物劳务服务表1.产品代码-税率问题:按照税率的不同来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产品代码,如果是同一税率的产品尽量合并到一起。注意填报“产品产量、销量和价格”一栏时要与前面的“计量单位”相对应。2.代码问题:同一种商品不同税率不能选同一代码,要分行填写,可选相近产品代码;特殊处理:2700之前代码都是货物商品类代码,之后都是服务类代码;由于产品代码不全,2702是个商品的兜底代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内销计征+内销免征+出口)-必须为企业表的增值税销售收入(2+3+4+5+43+49-6)的80%以上。31-33列-工业产品才需填写(产品代码大于38交通运输服务类产品及2703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产品无需填31、32列);33列计算销售毛利率。非空要求-对有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货劳表不允许为空。货物劳务服务表填报的货物劳务服务收入,应该大于或等于企业表增值税计税收入合计数的80%。注意事项:1.问卷表是特别针对2025年进行的主观问题问答题,强调客观性、真实性。2.数据单位分别为“千元”“吨”“万标立方米”“万千瓦时”等。企业填报过程中要在数量单位上多加注意,防止出现数量级错误。3.如果在填报中途暂停,可以点“暂存”。后续登录出现是否还原暂存数据的提示时,务必选择“确定”。4.点击“审核”,如果审核标记为红色(逻辑审核)和黄色(合理性审核),请根据审核详细描述修改错误数据;如确认无误,双击本条出错信息并详尽充分地填写审核说明。数据通过“审核”并“提交申报”成功后,数据将自动锁定,锁定后的数据支持导出PDF格式文档,后续如需修改请联系管理员进行解锁。
Q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A
目录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自用房地产以及被征用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四、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一)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二)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六、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政策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符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申请方式】  6月30日前能够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无须申请,若预计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是本市一家企业,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汇算清缴难以在5月底之前完成,预计可以在6月完成申报,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我市已于2022年5月20日、21日发布通告,延长2021年度居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可以完成申报的,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我是本市一家企业,此次受疫情影响较大,预计6月30日仍有可能无法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自用房地产以及被征用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受疫情影响减免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4月1日-9月30日;被政府应急征用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因受疫情影响,全市纳税人均遭受了较大的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减免税。其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2.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土地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对外出租,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规定,对于纳税人自用部分的房产、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纳税人对外出租部分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租户减免租金,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房产被政府应急征用的,能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某企业在本市拥有一处房地产,2022年3月至5月被政府应急征用作为疫情防控设施,6月起恢复自用,企业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企业拥有的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3月至5月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规定,企业上述房地产恢复自用后,还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6月至9月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政策内容】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Q

出口退税备案提交后,怎么查询审核进度?

A
您好,您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出口退税备案、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8 14:34:41全国
Q

钢坯出口可以退税吗?(河北)

A
您好,已取消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7 17:21:57退税河北
Q

在新电子税务局中无法导入报关单如何处理?(新疆)

A
您好,报关单导入失败请检查以下情况:一、模板填写有误:检查报关单号录入、确认业务类型、检查数据格式、确认操作是否正确。二、模板下载有误:电子税务局的模板与其他系统模板不通用,在下载使用中请勿混用。注:如您是在中国电子口岸官网的【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下载获取到的XML格式的报关单文件,还需要使用解密工具(该解密工具可通过导入页面进行下载)将其解密转换,只有经过解密后的XML文件方可正常导入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5 18:29:47新疆
Q

出口退税申报时,显示发票已认证未稽核怎么处理

A
1、首先需要确定企业分类管理类型2、操作路径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拓展信息】,若为A、B类可直接申请退税申报。若为C、D类,只有【已认证/已稽核】的状态下才能用于申报退税,可等稽核通过后再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 13:48:20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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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7:49:00厦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9 17:29:40加快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