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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A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十一、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留抵退税额。十二、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十三、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按照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pdf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留抵退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A
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Q

请问享受出口退税要做备案之类的吗

A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三、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四、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五、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09:01:46安徽
Q

报关单和出口合同里面的名字不一样,影响我的出口退税吗?

A
报关单和出口合同里面的名字须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09:01:45安徽
Q

如何删除电子税务局的出口退税已提交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A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点击【新增】按钮,填写撤回原因、原申报业务类型、原所属期等信息,保存后提交申请。提交后,可在【退税审核进度查询】中查看办理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相关报关单数据将被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1 09:01:45安徽
Q

出口退税率为0要怎么处理?(厦门)

A
您好,出口退税率为0,可以查看出口商品征收标志,如果出口商品征收标志为禁止出口或者出口不退税,则按规定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标志为免税,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9 17:44:58厦门
Q

受票方如何查询发票勾选状态?

A
您好,如您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发票的纳税人,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发票勾选确认】中的抵扣类勾选、不抵扣勾选、出口退税勾选模块,选择需要查询的所属期以及勾选状态,即可查询发票的勾选明细。若您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发票的纳税人,您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依次点选【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查询发票勾选状态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8 16:35:17发票全国
Q

可以在哪里查看出口退税勾选的发票信息?(厦门)

A
您好,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查询:路径1:【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用途确认】,带出当期勾选的发票数据;若需查询往期勾选数据,在【用途确认】界面点击右侧的【查看历史确认信息】。路径2:【首页】-【热门服务】-【发票业务】-【用票业务办理】-【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用途确认】,带出当期勾选的发票数据;若需查询往期勾选数据,在【用途确认】界面点击右侧的【查看历史确认信息】。路径3:【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出口退税发票状态查询】。注意:出口退税勾选用途确认完成后一般需等待2-3天发票数据才会加工到出口退税系统,该路径才能查询到发票信息。路径4:【我要办税】-【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数据管理】-【基础数据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可查询出口退税发票状态。注意:出口退税勾选用途确认完成后一般需等待2-3天发票数据才会加工到出口退税系统,该路径才能查询到发票信息。路径5:【我要办税】-【出口退(免)税管理】-【离线申报】-【审核结果反馈】-【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7:48:05厦门
Q

云南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模块进行确认?

A
您好,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5:57:24发票用途云南
Q

江西省企业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发票?

A
您好!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按照电票平台推广要求,用票灰名单企业仍然使用综服平台进行发票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4 10:00:47使用江西
Q

退税发票勾选后,发现开票信息有误要怎么退回?(厦门)

A
您好,分以下情况处理:1.发票还未做用途确认,可撤销勾选。2.已统计确认但尚未申报退税: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3.发票已申报退税:先做外贸企业调整申报,将已经申报了退税的关联号进行冲减,补缴税款,再申请进货凭证信息回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3 17:49:02厦门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代办出口退税类勾选?

A
您好,您可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依次点击【发票勾选确认】-【代办退税类勾选】进入功能页面,如图1、图2所示。本功能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发票等进行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且勾选不可撤销。图1代办退税勾选功能路径图2代办退税类勾选功能界面操作流程:1.将勾选状态设置为“未勾选”,选择“发票来源”和“发票状态”等必录项查询条件,更多精确查询可以设置更多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筛选条件的未勾选的发票信息。发票风险等级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为黄色,在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的提示,请谨慎操作。风险等级为“异常凭证”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操作。2.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在操作区以列表形式展示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如图3所示。图3代办发票退税勾选页面3.选中需要勾选的发票,点击“提交勾选”按钮,进行提示确认(如“本次代办退税勾选XX份,税额合计XX,是否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关闭窗口后提示提交成功,如图4所示。图4提交勾选确认4.发票勾选提交成功后,发票勾选状态由“未勾选”转变为“已勾选”。如图5所示。图5勾选状态为已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3 15:31:40勾选全国
Q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A
您好,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未申报抵扣的,可在【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进行发票撤销勾选操作。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勾选要撤销的发票信息,点击【撤销勾选】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处理完成该发票,该发票就转变为未勾选状态。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且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可通过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进入对应模块,调整筛选状态为已勾选,点击【查询】按钮后,选择对应的已勾选发票或海关缴款书进行撤销勾选。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3 09:20:57全国
Q

​出口退税勾选后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进货明细申报表查询不到对应发票是什么原因?

A
您好,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出口退税勾选后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进货明细申报表查询不到对应发票,一般是由于当天勾选的发票信息需次日才能加工至出口退税软件,建议您次日再进行查询。若系统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页面显示异常、服务器出错等问题,可点击页面右下方【快捷入口】-【服务商咨询】联系技术部门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3 09:20:49出口退税勾选全国
Q

江西省2022年税收助力稳住经济发展优化了哪些税费服务措施?

A
您好,一、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直达快享。组织对税务总局“一册三表”生成的7个行业预测可退税清册开展摸底核实和风险分析,为加快退税奠定基础。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退税,实行专业团队集中审核制度,加快退税审核效率。密切与财政、人行等部门协作,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加快退库速度,确保退税资金快速直达企业。落实对退税企业抽查复核、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机制,依法纠正企业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行为。二、精简社会保险费缓缴流程。打通电子税务局与社保业务网上经办系统,用人单位通过社保业务网上经办系统提交缓缴申请,即可在电子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实现社会保险费缓缴网上即申、即享、即缴,确保社保纾困政策执行到位。优化社会保险费退费方式,积极协调人社等部门,加速实施社会保险费退费线上办理,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网上申请、税务部门网上受理、社保部门线上审批退费”的非接触式退费模式,提高社会保险费退费便利化水平。三、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手续和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持续推进外贸企业退税管理权限下放试点,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和无纸化单证备案试点范围,为出口企业提供现场申报、网络申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办理速度,加强税库银协作全面实现电子退库,确保2022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四、提升政策宣传辅导质效。持续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通过电子税务局、“赣税行”掌上服务平台、短信等多种渠道,分税种、分行业、分企业开展精准宣传辅导,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群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信息推送。密切跟踪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电子税务局的查阅情况,做好查缺补漏,对纳税人缴费人未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查看的,及时安排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群等方式提示纳税人查阅。五、深入开展专项服务活动。联合工商联部门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系列服务,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认真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六、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在确保数据安全、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加大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直达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提升贷款可获得性,实现“以信换贷、以贷兴企”。七、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建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筛选重点困难企业名单,逐户了解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其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名单,与供应商或采购商所在设区市、县(区)税务局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两地供需匹配企业之间“一对一”对接,促成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八、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人员担任税费服务体验师,通过“操作系统亲自办”“走进大厅陪同办”“深入一线体验办”等方式,帮助查找在政策落实、办理流程和税费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专门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在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推动税费服务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1 10:30:46优化
Q

出口退税商品代码为什么有的要去掉后面2位才能查询得到?(厦门)

A
您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默认商品代码前8位,出口退税率文库查询只需录前8位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8 17:27:25厦门
Q

外贸企业注销前需要注意什么呢?(厦门)

A
您好,外贸企业注销前需注意以下事项:1.检查出口的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均已申报出口退税。若企业自愿放弃退税款,需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时附带情况说明。2.若办理过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备案业务,需检查备案原因代码为08的,是否在合同到期后申报收汇。若没有申报收汇则需要办理出口货物收汇申报。3.存在正在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需等待业务办结。确认完成上述事项后,企业就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疑点待处理等流程,税务机关会进行内部流转办理相关业务,此时企业只需耐心等待,直至业务办结,获取处理结果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1 17:52:17厦门
Q

同一报关单的不同项是否可以单独申请退税?(厦门)

A
您好,出口退税申报按照每个报关单项号在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编制一条关联号,不同项号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单独申请退税,互不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9 17:51:34厦门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A
您好,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改单、撤单,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改单、撤单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改单、撤单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您如需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中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功能后,可根据业务进行明细数据采集(一)点击“新增”按钮,弹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进行申请信息采集。如图2、图3所示:图2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新增界面图3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采集界面(二)需要修改信息时,点击明细数据对应的“编辑”按钮,弹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编辑”页面,可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修改。如图4、图5所示:图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修改图5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编辑界面(三)需要删除数据时,勾选需要删除的记录,点击“删除”按钮,弹出二次确认提示,,点击“确认”按钮删除不需要的数据,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弹窗提示,如图6、图7所示。图6勾选记录删除界面图7删除记录提示(四)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资料页面。如图8、图9所示:图8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传资料图9上传资料界面(五)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筛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以对列表进行筛选。如图10所示:图10筛选条件查询界面三、提交申请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后提交到核心,显示申请成功,您可进““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如图11所示:图11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9 11:09:58出口全国
Q

跨境电商企业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预退税?(厦门)

A
您好,跨境电商企业应按下列步骤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预退税手续: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进入出口免退税申报模块。2.完成【报关单导入】-【数据管理】-【智能配单】后,点击【④填写明细表】,跳转至“填写明细表”界面。选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点击编辑。3.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采集】界面,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下拉选择:HWC-YT|海外仓预退。4.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纳税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28 17:52:30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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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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