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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是否按照饲料产品征收增值税?(湖北)

A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十六、……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22饲料产品湖北
Q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湖北)

A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22优惠湖北
Q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增值税申报表没有“导出”按钮,该怎么办?(湖北)

A
您好,您可以通过“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表单下载”里导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16增值税湖北
Q

公司为服务型公司,先预收了客户一年的服务费,以前是分期申报增值税,现在2026年的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湖北)

A
您好,根据2026年实施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公告,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再分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10服务费湖北
Q

高速公司节假日免通行费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湖北)

A
您好,高速公司节假日免通行费属于“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提供无偿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10视同销售湖北
Q

为外部人员支付的交通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湖北)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09交通费湖北
Q

败方被判赔偿律师费,需不需要开具发票?(湖北)

A
您好,当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时,败诉方支付该笔费用,由于赔偿不属于应税范围,属于补偿支出,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无需开具发票。败诉方可凭判决书、付款凭证、及胜诉方提供的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作为辅助凭证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09开具发票湖北
Q

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之前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统计确认?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需勾选发票,故不需要在申报期进行统计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5:47:06广东
Q

企业如何为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黑龙江省)

A
您好,企业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发起代开申请,自然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确认缴税即可,但您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一、收入性质:限定为劳务报酬。二、业务限制:限定为单次仅支持开具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发票。三、业务对象:限定为自然人与法人(扣缴义务人)之间,且发起人限定为扣缴义务人。四、发票类型:仅支持开具数电发票。五、业务类型:(一)涉及数电发票业务,其中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开具发票,法人(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接收发票。(二)涉及申报业务,其中自然人负有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法人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具体操作步骤请参考下方图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4:50:38代开发票黑龙江
Q

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新电子税务局如何恢复为正常状态?(河北)

A
您好,若单位目前状态显示为“非正常注销”状态,需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客服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先将税务登记状态恢复为“非正常”状态,恢复后办理解除非正常的后续操作。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批量零申报】模块进行批量处理:一、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二、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批量零申报的功能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批量零申报】功能菜单。您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模块根据电子税务局显示的每条未申报税费种信息点击后方的【去申报】进行补报。若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未结事项详情中提示:“您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点击【查看】后可跳转至违法违章信息详情页面。若线上无法处理可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客服办理此违法违章行为处理,核实是否需要缴纳罚款。若存在无法自己补报的情形可联系征纳互动人工客服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补报,将所有未申报税费种补报完毕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正常状态解除】模块进行解除非正常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4:29:27解除河北
Q

新电子税局App操作手册(北京)

A
以下为新电子税局App操作手册,详细内容请见附件。操作手册清单10002_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APP版)10003_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APP版)10006_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APP版)10007_20114_存款账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APP版)10011_停业复业报告(APP版)10012_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APP版)10020_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APP版)10061_我的代理机构(APP版)10061_我的委托企业(APP版)20011_车辆购置税申报(APP版)20019+20020-在线委托授权(APP版)20019-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不动产)含承租方(APP版)20020_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App版)20020_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APP版)20020-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不动产)含承租方(APP版)20020-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App版)20021_代开发票作废(APP版)20053_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PP)20097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APP版)20099_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APP版)20105_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APP版)20112_申报作废(APP版)20113_财务报表报送(APP版)20116_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APP版)20117-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APP版)20120-缴款开票(APP版)20126-开具税收完税证明(APP版)20127-开具无欠税证明(APP版)20134_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APP版)20134_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签订(APP版)20140_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查询(APP版)20149_小微企业诉求(APP版)20155_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APP版)20159_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调查问卷填报(App版)30080_定期定额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_纳税人端(APP版)30091_纳税信用修复、复评、补评、复核(APP版)最终版.101230094_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及委托(APP版)50005_税务检查证查验(APP版)50031_税收预测直报数据采集(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办税地图(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办税日历(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办税指南(链接)(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纳税人学堂(链接)(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税收法规(链接)(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税务公告(链接)(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添加常用(APP版)50039_纳税人端门户_政策解读(链接)(APP版)50039_微信公众号业务提醒(APP)_操作手册50039-我的消息(App版)50042_进项发票开票方申报状态查询(APP版)60001_新办智能开业(APP版)60015_简易确认式申报(APP版)电票平台_发票基础信息维护(APP版)电票平台_发票信息查询(APP版)电票平台_购销合同确认(APP版)电票平台_红字发票代开(APP版)电票平台_红字发票开具(APP版)电票平台_蓝字发票开具(APP版)企业人员信息维护(APP版)数字账户(APP版)维护重要办税信息(APP版)新手办税综合辅导场景(APP版)业务操作指引--注册登录(APP版)征纳互动组-悦悦操作(APP版)助信码(APP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0:13:20App
Q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A
您好,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为: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9:33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天津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

A
您好,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第九条规定,“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3.自建房的评估费;4.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9:29天津
Q

天津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如何计算交税?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9:28个人所得税天津
Q

退役士兵在天津市成立个体有什么优惠?

A
您好,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51个人所得税天津
Q

自2023年1月1日起综合申报范围包括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50范围天津
Q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规定,“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我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15个体工商户天津
Q

综合申报方式是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您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11综合申报天津
Q

关于企业破产简化申报是如何规定的?(天津市)

A
您好,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破产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破产企业无需支付职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7:57破产天津
Q

哪些情况会被暂停出口退税?(新疆)

A
您好,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该笔申报数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经核实不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三)经核实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予退(免)税。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对应项目,纳税人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8:26:21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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