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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纳税人收到成品油涉税处理意见后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

A
您好,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将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7:19:59消费税全国
Q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范围是什么?

A
您好,从受检对象看,既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也包括成品油经销企业、仓储企业和成品油涉税产品使用企业。从受检产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此外,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7:19:59成品油全国
Q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是什么?

A
您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21位至22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61074517594—L02”为例,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09)”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7 13:45:45完税凭证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5应征税货物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A
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3月24日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规范涉税产品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产品检测,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生产、经销、存储、使用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单位,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抽样检测。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涉税产品检测的结果,作为税务机关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涉税产品,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第四条涉税产品检测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程序规范的原则。第五条税务机关建立与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经商请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联合开展涉税产品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部门通报。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涉税产品检测。第六条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生产企业信息采集机制,组织企业定期报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仓储设施、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第八条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涉税产品复检所需费用,视复检结论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或受检单位承担。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的监督。第十条参加涉税产品检测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第二章 启 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启动涉税产品检测:(一)纳税人对成品油涉税产品是否征税或适用税率存在争议的;(二)举报线索反映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涉税产品检测情形的。第十二条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检测组开展涉税产品检测。第十三条检测组应当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由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协助,必要时也可同时聘请石油化工等专业人员协助检测工作。第十四条检测组应当制定涉税产品检测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测对象、时间、方式、程序、重点、标准等,主动研判风险,视情况提出防控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执行。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检测机构(包括初检和复检机构)签订涉税产品检测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无法由一家检测机构独立完成涉税产品检测,税务机关可以聘请多家检测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过程和结论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擅自转委托第三方检测;(二)利用承担涉税产品检测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三)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对外透露与涉税产品检测相关信息;(四)向受检单位违规收取费用;(五)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的不当行为。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涉税产品检测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检测样品及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碍检测工作。第三章 取 样第十八条取样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税务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测样品进行获取和封装,形成合格检测样品的过程。取样包括检测样品获取、封装、核验确认等环节。第十九条检测样品的获取和封装应当由检测组负责实施,不得由受检单位代为实施。对生产装置能够产出不同产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取样样品种类。检测样品获取和封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和标准实施。第二十条检测组至少应当包含2名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取样前,主动向受检单位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告知受检单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合检测组进行取样,并如实回答检测组询问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检测组可以询问与检测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检测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二十二条取样应当做好文字和音像记录,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客观真实反映取样情况。第二十三条检测组应当对获取和封装的样品进行核验,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检测组发现检测样品不满足检测要求的,应当重新进行取样。第二十五条封装的样品一式两份,样品名称应当与受检单位的生产存储记录保持一致。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检测组应当中止取样,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待情形消除后,重新启动取样:(一)发现取样人员与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二)发现受检单位替换检测样品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取样工作开展情形的。第二十七条取样中遇有重大问题,检测组应当及时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报告。需要中止、取消取样或调整取样人员的,检测组应当报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批准。第二十八条受检单位对已核验的样品进行确认,由检测组、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在样品上签封,并在产品取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一份作为检测样品,一份作为备份样品。第二十九条检测样品由检测机构用于检测,备份样品由检测机构负责保存。第三十条备份样品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检测组、受检单位约定时间保存。第三十一条在取样过程中,受检单位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视为拒检行为。第四章 检 测第三十二条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根据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形成检测结论的过程。第三十三条对在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检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第三十四条收到样品后,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检查样品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被替换的情况。检测机构发现样品存在被替换、破坏以及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检测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全流程的管理,确保检测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后,提供给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将检测报告和检测情况提供给受检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十八条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论书面告知受检单位。第五章 复 检第三十九条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复检申请:(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二)备份样品不满足检测条件的;(三)备份样品超过保存期限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复检的。第四十一条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二条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选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四十三条如更换检测机构,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协商确定。不得由受检单位进行递送或承担递送费用。第四十四条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接收的备份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复检机构发现备份样品存在被替换、破坏以及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导致检测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报告。第四十五条备份样品无法进行复检,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作为最终结论。第四十六条复检机构应当按照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进行复检。第四十七条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后,提供给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未经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同意,复检机构不得将复检报告和检测情况提供给受检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八条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检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书面告知受检单位。第四十九条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第六章 处 理第五十条检测组应当在检测结束时形成书面检测报告,报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并移交相关材料,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第五十一条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收到书面检测报告后,应当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并将涉税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受检单位。第五十二条受检单位收到税务机关书面涉税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第五十三条受检单位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第五十五条检测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偷逃税风险的,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第五十六条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性质。经判定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消费税。第五十八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Q

对于含糖饮料是否征收消费税呢?

A
您好,含糖饮料目前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3 15:16:58宁波
Q

2021年江西省景德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白酒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多少?

A
您好,对江西省景德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景德老窖6年洞藏46V50Oml19.22景德老窖12年洞藏46V500ml39.63景德老窖20年洞藏52V500ml76.84景德老窖16年洞藏50V500ml52.85鬼谷子老窖52V500ml64.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5 10:12:11核定江西
Q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A
您好,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缴纳如下: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部分事项有所调整:“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0 11:20:15宁波
Q

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A
您好,水利建设基金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相关征免政策详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9 17:26:03优惠全国
Q

黄金饰品批发环节是否征收消费税

A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4 17:20:44安徽
Q

源泉扣缴涉及的税费?

A
源泉扣缴涉及的税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需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4 15:24:06安徽
Q

金银首饰范围

A
金银首饰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3 17:14:46安徽
Q

三代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以及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三代”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限额按不同税种和场景具体的规定不同:(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2 10:19:34手续费全国
Q

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应如何确定?

A
您好,自2021年9月1日起,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5 09:20:03地点甘肃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27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

A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24零关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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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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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5 17:26:20车辆购置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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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是甲类啤酒还是乙类啤酒?(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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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消费税税率250元/吨;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9 14:07:16甲类啤酒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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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石脑油或燃料油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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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不包库存)或者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二、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应税产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已经退税的,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生产的应税产品不得再扣除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应纳消费税税额。三、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准确核算的不予退税。四、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认证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 16:35:15消费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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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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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7 16:23:21出口卷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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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4成品油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