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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A
您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及以前年度不能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1:16:13执行时间全国
Q

租房和自有房不在同一座城市,可以同时享受扣除吗?

A
您好,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若您和配偶在当地没有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您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0:48:24自有住房全国
Q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条件是什么?

A
您好,住房租金的扣除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您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且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果您与您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0:16:19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A
您好,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0:01:58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因夫妻双方未协商,导致双方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均全额扣除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处理?

A
您好,子女教育的扣除方式为: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夫妻双方应协商后选择一方扣除,或者选择双方分别扣除50%,需进行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09:29:40子女教育,父母,同时扣除,更正全国
Q

个人所得税APP中如何删除家庭成员信息?(新疆)

A
您好,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选择【我的】点击【家庭成员】,系统展现已添加完的家庭成员列表,可添加和删除。注意:若您已经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将填报的信息作废后才能删除该成员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12:53:58新疆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导入提示:纳税人必须是雇员才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要如何处理?

A
您好,只有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的纳税人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确实与该纳税人建立了任职受雇关系,可在该模块将“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修改为“雇员”,再采集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16:38:34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如果希望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扣除,还需要扣缴单位另行采集吗?

A
您好,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4.委托扣缴义务人填报。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纳税人提交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16:38:32个人所得税全国
Q

针对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的状态为“已冻结”的情形怎么办?

A
您好,员工离职之后,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页面指定了新的扣缴义务人,且选在变更原因为“因离职变更指定扣缴义务人”,系统则会将原单位的专项附加扣除状态变更为“已冻结”。该状态下,原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下载更新】纳税人在该单位任职期间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16:38:25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个人所得税APP提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指定的扣缴单位均为“已离职”状态,无法带入,如需采集,请前往专项附加扣除页面自行采集,要如何处理?

A
您好,个人所得税APP上提示“指定的扣缴单位均为已离职状态”,您可点击【我知道了】,返回首页进入【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进入对应扣除项目,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查看选择的单位是否正确;1.若单位不正确,可选择新单位提交后,再确认即可(注:若此处不显示新单位,需要联系新任职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采集报送人员信息);2.若单位正确,可由任职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检查人员信息,确认状态为“正常”、选择为“雇员”、任职日期正确,且未填写离职日期后,重新报送此人员,再返回个税APP确认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16:38:20APP全国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批量采集?

A
您好,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所有需采集人员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再点击【导入】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导入的文件进行导入。导入完成后,点击【导入结果】按钮,即可查看导入状态是否成功。注意事项:1.支持单个人员导入和多个人员批量导入。2.批量导入时,请将多个申报表导入文件压缩成一个ZIP文件。3.导入的文件大小不可超过5M(单个Excel文件导入时不可超过1M)。4.【导入结果】中“处理中”的文件达到10个时,将暂停导入功能,请处理完后再新增导入。5.对已填写申报表的人员进行导入,将会覆盖原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15:58:14批量全国
Q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重新采集吗?

A
您好,需要重新采集。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填报: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填报记录中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修改申报方式:在填报详情界面,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择新的扣缴单位。变更原因选择【变更工作单位】,点击【确认修改】。若页面无新入职单位供选择,请联系新入职单位及时采集您的人员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09:21:45离职全国
Q

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该怎么处理?

A
您好,扣缴义务人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新后仍没有获取到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核对以下情形:1.核实员工是否在个税APP采集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申报方式需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2.员工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指定的扣缴义务人为当前就职的单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才能下载到数据。3.扣缴义务人采集的人员信息是否正确。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员工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需要选择“雇员”,“任职受雇从业日期”需填写正确的入职日期且需不晚于申报期。4.员工虽已自行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未到享受扣除的时间,即符合享受条件的时间在本申报期之后。5.如仍无法下载,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具体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09:21:26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A
您好,若扣缴义务人已经获取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员工又修改或作废了相关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重新点击【下载更新】-【指定人员】,获取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1 09:21:24处理全国
Q

可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吗?

A
您好,可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0 15:55:12工资全国
Q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A
您好,如您想了解“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以参照:主体:您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扣除主体是您本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标准:您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时限:您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留存资料: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您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0 15:48:19时间全国
Q

广西的纳税人取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电子通知单,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没有证书编号等信息如何处理?

A
您好,广西的纳税人取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电子通知单,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没有证书编号等信息,填报继续教育所需信息时,可以使用电子通知单的编号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06 17:33:34编号广西
Q

采集专项附加扣除时,配偶信息的“婚姻结束时间”是必填项吗?(广西)

A
您好,采集专项附加扣除时,如纳税人有配偶,一般只需填写“婚姻开始时间”。如出现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况,才需填写“婚姻结束时间”,否则无需填写结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03 16:38:48配偶信息广西
Q

山东省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2024年度个税汇缴,需要邮寄哪些资料?

A
您好,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通过年度汇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应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通过年度汇算享受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应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应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七)纳税人填报其他免税收入的,应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八)纳税人享受其他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30 16:44:04申报表山东
Q

河北省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于何时办理扣除?

A
您好,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29 17:47:28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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