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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8 条问答 · 搜索 “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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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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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省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本办法征收后,各地以往出台的有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的规定一律废止。不得向农牧民、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按税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于少数零星分散的收入,地税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0.5%,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对每次应缴地方教育附加达不到1元的(含1元),可予以免征。第七条为保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省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数额的2%安排代征手续费,并纳入当年省级预算,统一拨付给省地税部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第八条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自办学校暂无条件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第三章缴库第九条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入库。中央和省属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缴入当地国库。第十条地税部门收取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票据的领购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缴入预算级次为州(地、市)、县级国库。第十一条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发生退税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时,应当由地税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的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校舍维修改造和图书教学仪器购置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也不得挪用到其他单位或其他项目上。第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预算安排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上年实际入库数)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执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款专用。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地方教育附加预算。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教育、地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地税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各州地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6-03地方教育附加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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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5-1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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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A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通知》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税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减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2〕51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3〕723号)执行。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其所掺兑废资源的比例的抽检工作由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执行,其所列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未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一律不得享受退税。二、加强企业的日常核算和帐务管理。各区县(市)局要实地调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了解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不定期地抽查企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燃)材料台帐。根据企业发票、合同和投料单等资料掌握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购进数量和日常用量,以此测算其所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达到《通知》规定的比例,未达到比例者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18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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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东省)

A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家禽业存在的困难。家禽业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这次禽流感疫情中受到了严重影响,家禽养殖、加工、销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一定程度上也会直接影响全省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千方百计解决好家禽业存在的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销售,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尽快落实国家和省对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的各项财政补贴。最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农业厅已下发了《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对防治经费使用范围、补偿标准、拨付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按照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补偿工作。  三、大力扶持疫苗生产,增强疫苗生产能力。为缓解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疫苗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疫苗生产企业的技术设施和人员配置,增强疫苗生产能力。省农业厅要对本省生产的疫苗进行统一调配,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使用疫苗;并积极向省外厂家购买疫苗,最大限度满足防疫需要。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金融部门要及时解决疫苗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疫苗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四、强化税收优惠措施,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除按照《通知》规定兑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从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象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地税局研究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减轻家禽业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经省农业部核批的较大规模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可享受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种禽免疫,强化种禽资源场的防疫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关防疫规定,对种禽资源场及其半径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散养家禽实行强制免疫,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参照《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分级按比例负担。  七、加强种禽场管理,规范种禽的生产和经营秩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种禽场的管理,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种禽生产经营条件,无证生产经营种禽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对已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防疫大检查,切实做好防疫、免疫工作。  八、疏通家禽流通渠道,保证市场供应畅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畅通市场销售流通渠道,确保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健康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和正常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设置障碍,故意阻挠、干涉合格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17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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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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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对禽类养殖业(户)养殖禽类产品直接销售的,仍然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办理。二、各区县(市)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宣传,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免税额审批表》(见附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各地应将办理的《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免税额审批表》及时上报一份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备案。三、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在核算上与应税收入划分开;核算上划分不开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免征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上述免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分开核算。五、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履行现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附件: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免税额审批表(编者略)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12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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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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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1-0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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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0-20水泥熟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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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A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以沙柳枝条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沙柳箱纸板,可以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你区鄂尔多斯市三禾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生产的耐火材料列产品仍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得比照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7-11即征即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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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A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的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04-28即征即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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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煤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A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税[2002]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二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目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的台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政策。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12-13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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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A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三、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10-25进口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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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黄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黄金从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  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买卖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费、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量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量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企业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额×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  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代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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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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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执行,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政策。  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10-10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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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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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规定,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本文中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2-09-12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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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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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通知”第一条所列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未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一律不得享受退税。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我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139号)《关于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重国税流函〔1998〕2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81号)规定办理。三、“通知”第一条(一)(二)(三)所列产品,请各地进行调查,有何问题于2002年3月底前向市局(流转税处)书面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2-25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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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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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2-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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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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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软件产品认定机构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颁发软件产品认定证书。二、软件产品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软件产品,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软件产品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产品资格的,其软件产品不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和条件(一)须经软件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产品应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重庆市国税局会签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五、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管理程序纳税人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必须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一)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分别于当年7月份、次年2月份向主管征税机关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1.所属期的财务报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4.经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列入正式名单的软件企业及产品目录文件的复印件(二)受理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应对照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在计算当年上半年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实际税负时,按上年度年审结算时确定的税负掌握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同时又销售其它货物,其销售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立即停止对其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难以单独划分的,应按照当期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应核算的进项税额。六、审批权限凡上年度即征即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凡上年度即征即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七、退税办理时间年退税额在100万以上的,可以按季办理退税,其余企业一年办理两次退税,上半年退税在当年七月份办理,下半年的退税于次年2月份办理。八、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减免税额,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九、本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11-19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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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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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4-29即征即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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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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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信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投融资政策  (内容略)  二、税收政策  (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八)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九)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我省2000年7月l日前兴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限。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不予退库。减免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示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出口与采购政策  (内容略)  四、收入分配政策  (十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二十)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吸引和培养政策  (内容略)  六、软件园建设  (内容略)  七、认定与管理  (二十八)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做好软件企业的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的管理工作。  (二十九)浙江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级软件行业协会以及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地级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正式公布,报上一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批准后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软件产业发展以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或未经年审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一)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三十二)加强软件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软件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认定职能。  (三十三)软件行业协会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也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三十四)加强软件行业统计工作,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省有关部门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三十五)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三十六)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l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1-2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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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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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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