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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8 条问答 · 搜索 “即征即退”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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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关于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7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0-05-12税收优惠政策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A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7-06-20退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A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9-09增值税全国
Q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对出口货物在生产、供应及出口环节涉及到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外销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适用零税率,同时外销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综合性公司、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二、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一)除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外的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购入当时不能确定出口或内销用途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发生内销时,从出口库存帐转入销库存账。对该部分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内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方能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对上述企业外购的水、电、煤以及为经营管理所需的货物难以直接划分用于内销或外销货物的,应按内销和外销货物销售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划分。计算公式:当期用于外销=当期全部×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以上公式的“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应剔除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以及货物在购入时直接记入出口库存账的部分。“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和“当年累计至当期风销货物的销售额”之和应是企业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三)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包括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工业企业,下同),其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的确定,一律按内销和外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拆,计算公式:当期用于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100%公式中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应剔除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三、出口企业以国外“来料加工”方式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应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费收的增值税和受托加工货物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如将此项业务再转委托加工的,受托加工企业可凭委托方提供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免征加工费收入的增值税,同时加工费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销售,应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盖章后,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这部分进口料件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予征税。五、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炒加工贸易方式加工的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按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法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六、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庆计入产品成本。七、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视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将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在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系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有关代理出口的单证,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给予免征消费税。但系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货物不能免征消费税(下同)。八、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的货物,主管税务分局依以下凭证办理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手续。(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九、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纳税人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免税手续时,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四项单证。十、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除有自营出口的工业企业外,下同)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从1996年4月1日起,一律由供货方主管税务分局填开“专用缴款书”并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市县外贸企业指经营出口货物收购业务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包括具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十二、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属于准予填开“专用缴款书”范围的有:(一)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生产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经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三)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本市范围内可以填开“专用缴款书”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将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认定后下达名单。(四)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下同)。非生产性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可填开“专用缴款书”。十三、供货单位提供的出口货物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事项。(一)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经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入用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二)出口煤炭,以及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应先按3%的退税率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三)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对上述第(一)(二)(三)款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其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交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正常、没有偷漏和欠缴增值税情况后,允许在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对供货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一个季度内销售或提供劳务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暂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于季度终了后的次月予以退库。(四)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上述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十四、“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原则上实行供货企业销售一批用于出口的货物只开具一份“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如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批量大、分次交货的,可根据实际销货情况分批开具“专用缴款书”,也可采取一张销货发票开具一份“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十五、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实缴销后,由主管税务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税务分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主管税务分局另行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专用缴款书”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专用缴款书”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将另行下文明确。十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税务机关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二)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三)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四)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或未按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五)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六)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十七、凡已按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还、免税等税收优惠的货物,不得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其“完税分割单”。十八、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出口的货物,“专用缴款书”如何填开另行规定。十九、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z执行。二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惩处。二十一、本通知除上述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余条款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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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

A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4.《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2-16废旧物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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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税制改革后,国家陆续制定了若干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对1995年底到期政策的清理意见已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批准前,以下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1.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对饲料、农膜、化肥、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对边销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5.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6.对利用废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7.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减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9.对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12-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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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1-24流转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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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A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12-06免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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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3-18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