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陕西房产销售企业赠送成交客户外购产品是否按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A
您好,销售房产赠送的礼品不用缴纳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包括赠送的礼品,礼品在备注栏注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4 18:25:00增值税陕西
Q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只填写纳税人单位和纳税识别号可以吗?

A
您好,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综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1 15:37:15增值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个模块可以办理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A
您好,您可以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菜单,办理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14:45:43增值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进行简易确认申报时发现预填的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A
您好,电子税务局进行简易确认申报时,如发现预填的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不一致的,可以通过点击经营情况-增值税下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弹出相应的填报弹窗进行填写。弹框中默认会带出发票数据,如有未开票收入,在带出来的数据基础上加上未开票收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7 17:21:55增值税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有哪些变化?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根据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度,分为了确认式和填表式两种申报模式,系统会自动为纳税人匹配适合的申报模式。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会推荐确认式申报,纳税人只需针对系统自动预填的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会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纳税人需对附表及减免明细表进行详细填写后提交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7 14:20:28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橡胶行业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度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表:2024年农产品成本法核定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耗用率州市1德宏滇源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60%德宏州2德宏州生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1.79%3瑞丽市聚大橡胶有限公司停产0.00%4瑞丽市侨鸿源橡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0.68%5新平福泰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6.91%玉溪市6云南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98%7临沧市郅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4.45%临沧市8耿马云龙天然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天然橡胶)93.79%橡胶制品(复合橡胶)93.65%9临沧伯特利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52%10临沧市亚泰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39%11临沧永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4.23%12耿马黑象石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46%13耿马宏亿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44%14耿马八业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4.36%15耿马博联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00%16耿马孟定昆孟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36%17孟定腾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4.50%18耿马孟定鑫俊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3.90%19临沧滇源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33%20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有限公司孟定分公司橡胶制品83.41%21永德县崇胶标胶厂橡胶制品94.41%22耿马鑫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3.88%23沧源县建新橡胶加工厂橡胶制品94.45%24沧源县茂名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82.54%25沧源县天宏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0.52%26沧源县万力实业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45%27沧源县新德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48%28东谷橡胶(西双版纳)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69%西双版纳州29西双版纳瀚邦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95%30西双版纳圣百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93%31西双版纳圣耐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橡胶制品(超聚态橡胶)63.97%32景洪滇源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66%33景洪龙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3.90%34景洪胜利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26%35云南广垦坝卡制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80%36景洪市长江标准橡胶厂橡胶制品93.96%37景洪市达西利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55%38云南广垦曼播制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66%39景洪市勐罕镇曼养村胶厂橡胶制品91.69%40西双版纳大迈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5.87%41西双版纳华热亚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6.60%42西双版纳曼列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82%43西双版纳勐关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84%44西双版纳明兴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55%45西双版纳南博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1.60%46西双版纳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4.94%47西双版纳天一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85%48西双版纳天正贸易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87%49西双版纳禹龙制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71%50西双版纳源美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98%51西双版纳合盛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86%52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65%53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7.99%54西双版纳福光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02%55西双版纳上兴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1.98%56琼胶科技(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3.06%57勐海县勐满镇新兴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18%58西双版纳勐旺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1.76%59西双版纳云实橡胶有限公司云实制胶厂橡胶制品94.25%60西双版纳威凤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52%61西双版纳禹龙橡胶有限公司象明制胶厂橡胶制品93.78%62西双版纳南博有限责任公司勐腊分公司橡胶制品92.95%63勐腊金色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98%64云南广垦橡胶有限公司勐远制胶厂橡胶制品93.48%65勐腊县热源制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92%66勐腊田野橡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2.97%67西双版纳腊关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79%68西双版纳圣凯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84%69西双版纳宏大胶业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91%70勐腊田房制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3.39%71云南海岛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87%72西双版纳云锰新兴天然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07%73勐腊县锦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1.56%74达维天然橡胶(云南)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64%75勐腊县天邦制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3.74%76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勐腊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9.07%77勐腊县瑶区盛达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1.98%78琼胶科技(云南)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橡胶制品93.96%79云南广垦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57%80西双版纳京茂贸易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29%81西双版纳泓鑫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1.24%82河口县民梦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7.73%红河州83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红河云象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1.42%84绿春同鑫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98%85绿春县永兴天然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9.41%86金平县泰兴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1.69%87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平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0.08%88金平双箭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7.03%89金平金发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0.97%90绿春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46%91金平睿龙橡胶厂橡胶制品90.44%92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勐拉乡橡胶公司一加工厂橡胶制品(天然橡胶)93.72%橡胶制品(复合橡胶)92.97%93普洱市锦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93.47%普洱市94普洱市思茅区荣春橡胶种植专业合作社橡胶制品(天然橡胶)92.85%橡胶制品(复合橡胶)92.22%95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墨江有限公司橡胶制品(天然橡胶)92.63%橡胶制品(复合橡胶)92.42%96镇沅县富凰橡胶加工厂橡胶制品89.52%97景谷益智乡利民橡胶加工厂橡胶制品93.95%98景谷民森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天然橡胶)94.43%橡胶制品(复合橡胶)93.88%99江城嘉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天然橡胶)92.23%橡胶制品(复合橡胶)92.02%100江城县成明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5.43%橡胶制品90.69%101普洱市天骄橡胶产业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28%102云南森壹森乳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40%103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江城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1.70%104孟连公良成燕橡胶农民专业合作社橡胶制品92.00%105孟连广科橡胶农民专业合作社橡胶制品92.11%106孟连县天润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2.00%107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07%108普洱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8.29%109普洱市森洁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医用手套72.54%110普洱市森洁天然乳胶实业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96%111云南孟连县勐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橡胶制品88.80%112云南森洁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医用手套61.13%113云南森洁医用天然乳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19%114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孟连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8.19%115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盟有限公司橡胶制品89.37%116西盟县岳宋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56%117澜沧县东圆橡胶开发有限公司橡胶制品(天然橡胶)93.65%橡胶制品(复合橡胶)93.58%118昆明曼勐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21%滇中新区119寻甸捷同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89%昆明市120云南盛飞达胶塞卫生器材有限公司医用胶塞13.00%121昆明栗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4.47%122勐腊县曼庄橡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93.77%123云南省双江恒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传送带7.70%124云南工祥橡胶管带有限公司胶管、传送带9.50%陇川县百信胶带有限公司因外购原材料不是农产品,取消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4年1月12日
Q

税控开票软件上传地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登录地址更新方法(上海)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29 17:20:24增值税上海
Q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端系统操作手册(上海)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29 17:20:19增值税上海
Q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下同)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提供一项建筑服务的施工地点涉及两个(含)以上区(地区)的,纳税人可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预缴、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在机构所在地外该项目任一施工地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11增值税北京
Q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A
【事项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一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3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1份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5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1份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1份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A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五、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六、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附件: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23增值税全国
Q

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A
您好,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0 09:40:16增值税全国
Q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A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三、《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增值税天津
Q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附件1)。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1.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7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文现行有效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6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6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4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本文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2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2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本文现行有效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2增值税全国
上一页1617181920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2增值税云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2023-10-25 13:50:11
增值税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