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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出口企业误将用于抵扣的发票勾选成出口退税发票,如何处理?

A
您好,若出口企业在发票系统误将用于抵扣的发票勾选成出口退税发票,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写《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表》,经过数据生成后,电子数据可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可在发票系统查询到已撤回的发票信息。具体操作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一、如发票还未操作“用途确认”发现勾选错误时,可以直接取消“出口退税勾选”。二、如发票已“退税勾选”且已操作“用途确认”,但尚未用于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申报数据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冲红。具体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模块,进行明细数据采集,采集成功后显示“数据生成成功”,审核状态显示“待审核”,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红冲操作。三、如发票已经操作“用途确认”并已申报退税,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应向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继续到“抵扣勾选”模块办理勾选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6 11:52:28抵扣勾选全国
Q

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进行出口退税勾选确认?

A
您好,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出口退税类勾选”模块进行出口退税勾选、撤销出口退税勾选操作。操作流程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依次点击【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进入页面,如图1所示。【出口退税类勾选】初始化界面如图2所示。图1出口退税类勾选功能路径图2出口退税类勾选功能界面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在操作区以列表形式展示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如图3所示。图3出口退税类勾选查询界面选中需要勾选的发票,点击“提交勾选”按钮,进行提示确认(如“本次出口退税勾选XX份,税额合计XX,是否确认?”),如图4所示。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关闭窗口后提示提交成功。图4提交勾选确认弹窗提示发票勾选提交成功后,发票勾选状态由“未勾选”转变为“已勾选”,如图5所示。图5勾选状态为“已勾选”出口退税发票勾选后,您需点击“用途确认”页签进行用途确认。用途确认初始化界面如图6所示。图6用途确认页面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点击【用途确认】按钮,出现弹窗提示,如图7所示。图7出口退税类勾选用途确认提示框点击【继续】按钮,完成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1 15:07:06出口退税全国
Q

什么情况下使用不抵扣勾选模块?

A
您好,不抵扣勾选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电票平台“不抵扣勾选”仅适用于在税款所属期内,用于申报不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查询及勾选。用于申报不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不用于进项抵扣、出口退税、代办出口退税等各项用途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海关缴款书、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1 15:07:05不抵扣勾选全国
Q

厦门市内跨区迁移是否要注销出口退税备案?

A
您好,出口企业跨区变更无需注销,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变更。线上变更路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模块办理,点击【变更】,修改相应的变更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0 08:50:18厦门
Q

在新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出口企业的管理评定类别?(新疆)

A
您好,登录企业的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功能菜单,可查看当前分类管理类别。注意:该功能为复评申请功能,如仅查看当前分类管理类别,则无需操作、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8:59:09新疆
Q

新电子税务局如何申请出口退税?(新疆)

A
您好,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功能菜单。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对未进行过备案的纳税人,直接匹配“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预填信息并补录信息,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二次确认提示,点击“确定”按钮则完成提交,页面显示申请成功。然后根据以下步骤操作:一、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功能菜单。二、根据当前系统时间默认展示所属期,页面上方展示当前系统内报关单条数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条数,其中包含待处理数据和可勾选申报数据条数,界面下方展示当前免抵退税额合计、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出口货物劳务零税和跨境应税行为明细。三、点击“待处理数据”跳转至“数据管理”-“处理数据”界面。四、点击【下一步】,跳转至“勾选报关单界面”。五、进入“勾选报关单”界面后选择“出口报关单可勾选申报数据”,界面展示已处理过的报关单数据。六、进入“勾选报关单”界面后选择“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可勾选申报数据”,界面展示已处理过的代理货物证明数据。七、点击页面下方的【上一步】可返回至“处理数据”界面,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跳转至“填写明细表”界面。八、“填写明细表”界面,可以对申报数据进行录入采集,同时可以利用筛选条件和功能按钮,对已录入数据进行增、删、改、查操作。九、点击页面下方的【上一步】可返回至“勾选报关单”界面,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跳转至“提交申报表”界面。十、进入“提交申报表”界面,展示当前所属期的汇总信息,及疑点自检情况。十一、点击页面下方的【上一步】可返回至“填写明细表”界面,点击【提交】按钮,可将数据提交。十二、数据提交成功后,界面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8:58:52新疆
Q

河北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在哪里下载打印?

A
您好,纳税人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张表单。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7:56:43出口退税河北
Q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现将《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5年5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并参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认 定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其中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五)企业已组建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个完整年度以上。所在地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须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文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及要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省税务局对企业是否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协商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三章 运行评价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第十二条 各地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第(四)中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各地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七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完全一致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因第十八条第(二)至(五)条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确认。第五章 鼓励政策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政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其申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优秀新产品等。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发布。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等工作,并纳入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行网上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Q

河北省纳税人已认证抵扣的专票如何进行冲红?

A
您好,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9 17:38:18发票红冲河北
Q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wps
Q

办理出口退税免退税申报,提示申报的发票无电子信息应不予受理,已经填写了无电子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勾选退税的状态是未退税已稽核,该怎么办?(江西省)

A
您好,请核实申报时录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否正常,检查发票用途是否已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若仍无法解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解决运维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2 09:44:42出口退税江西
Q

出口退税已完成的申报或证明在哪里查询?

A
您好,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顶部菜单栏【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可通过下载按钮下载有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4:35:58全国
Q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系统自检时提示疑点“申报的发票无电子信息,应不予受理”,该如何处理?(上海)

A
您好,系统自检时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开展排查核实:一是检查是否系凭证信息录入错误导致;二是检查发票是否尚未勾选确认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对于分类管理类别为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还需确认该发票状态是否已稽核通过。若通过检查未发现以上问题,可通过新电子税局的【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功能申请发票信息补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0 17:03:09上海
Q

在出口退税业务中,什么是外贸企业的关联号?(上海)

A
您好,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分别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关联号进行“单票对应”,即通过关联号实现购进与出口货物的匹配关系。关联号的编写规则是固定的,即按照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最终形成10-17位的关联号。外贸企业在申报明细表时应将按照18位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0+两位项号的规则形成的21位数字编号填写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栏目。同时,外贸企业还需要根据这个出口商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填报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进货凭证号”栏目,以此来实现购进与出口货物的匹配关系。需注意的是,每个关联号下只能有一项出口商品,如果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有多个出口商品,那需要根据这些出口商品分别编制不同的关联号,但是一个关联号下允许一个出口商品对应一张发票的情况,也允许一个出口商品对应多张发票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8:29关联号 出口退税上海
Q

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对出口退税发票进行撤销勾选?

A
您好,您在登录新电子税局后,可通过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进入对应模块,调整筛选状态为已勾选,点击【查询】按钮后,选择对应的已勾选发票或海关缴款书进行撤销勾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9 16:16:36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A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xls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doc   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doc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doc   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doc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doc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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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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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1)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地方特色】-【社保业务】-【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社保费)】模块(2)账户信息报告,进入界面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为免填项,由系统自动带出。点击“增加”按钮后,系统弹出新增账户账号信息填写窗口。在“账户性质”下拉框中选择其中一个账户性质;在“银行开户登记证号”输入框中输入社保缴费单位取得的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在“发放日期”栏点击选择发证时间;依次下拉选择行政区划、银行行别和开户银行;输入账户名称和账号;下拉选择币种、在“开户时间”栏点击选择开户日期;下拉选择社保账户标志、出口退税账户标志等项。所有带“*”均为必填项。所有信息输入完毕后,点击附报资料上传栏,弹出文件上传窗口,选择账户、账号开立证明文件后完成上传操作。各项账户、账号信息填写完毕,附报资料上传成功后,点击保存即可完成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5:37:5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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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备案流程一直在办理中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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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出口退税备案流程显示在办理中,说明该流程仍在审批当中。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关注办税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5:33:19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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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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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二、相关管理措施(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以下称普通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在专用账册之间可以保税流转,但不得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未经加工的可以内销,按现行规定执行。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其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经保税流转的,不得内销,可出口至境外。(三)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使用完毕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可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上述非四类措施商品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的不涉及四类措施的商品、从国内采购的已出口退税商品、从普通账册转入专用账册的商品等。(四)专用账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五)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六)跨境电商商品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电商账册管理,但涉及四类措施的跨境电商商品不得转入非跨境电商类型的普通账册。(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三、其他事项(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玉米、小麦、大米、棉花从境内区外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二)在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后,因政策调整新增为四类措施商品,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的,不再调整管理措施。(三)本公告管理商品涉及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所称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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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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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依次参照以下步骤处理:一、检查发票是否完成退税勾选确认。二、沟通销方确认是否将相关发票纳入增值税申报并已完成申报及税款缴纳。三、前两步确认无误的,可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功能发起申请,审批通过后才会有相关发票电子信息。四、以上步骤均无法解决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7 12:36:02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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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30管理办法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8先进制造业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6信用管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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