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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还需要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吗?(河北)

A
您好,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但在2015年9月8日税务机关运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仍应提供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 17:43:58土地增值税清算,预缴税款河北
Q

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吗?(河北)

A
您好,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 17:43:56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介机构河北
Q

土地增值税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吗?(河北)

A
您好,自200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 17:43:55延期申报河北
Q

预售房屋如何计算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河北)

A
您好,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 17:42:05预售房屋,土地增值税河北
Q

河北省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A
您好,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 17:10:26旧房转让河北
Q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A
您好,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 17:10:25核定征收率河北
Q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 17:10:24土地增值税预征河北
Q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全省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房:(一)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情形的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采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适用上述政策标准,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未签订合同的,以房屋实际交易日期为准。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9吉林
Q

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无法选择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怎么办?

A
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不完善或数据有误,重新维护该项目信息后即可正常操作。纳税人可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查看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是否有误或缺失。如果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明细补录状态为“待补录”,则需通过“补录”操作完善项目信息。请确认土地增值税项目补录状态为“已补录”,确保项目状态为“已清算有尾盘”后,即可选择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报告类型。若土地增值税项目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8 17:24:02安徽
Q

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已录入土地增值税的税源信息,但是申报土地增值税时系统无法自动带出申报数据应如何处理?(辽宁)

A
您好,税源采集保存后,需要勾选提交才能生成申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2 16:11:34土地增值税辽宁
Q

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无法带出项目信息,如何处理?(辽宁)

A
您好,请查看“士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如补录状态为“待补录”的,请完成补录后方可办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5:27:26新电子税务局辽宁
Q

海南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还未销售,需要填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四吗?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还未销售,也需要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四,如果暂无销售数据,您可以对该申报表先进行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6 17:35:37土地增值税海南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局APP中代开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A
您好,你可通过以下路径申请代开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图1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2.点击【建筑服务】-【新增代开申请】,进入代开申请页面。图2新增代开申请3.点击“新增购买方”,选择是否为自然人,录入购买方信息,保存。图3填写购买方信息4.填写建筑项目及代开项目信息:所在行政区域、详细地址、项目名称、是否签订合同、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代开项目编码及简称、金额等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图4填写建筑项目及代开项目信息5.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图5确认信息并提交申请情况1: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无需缴款,可自动完成数电发票开具;情况2: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发票;情况3:代开申请信息提交后,需要审核,税务人员审核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6.开具成功后,发票下载的具体操作如下:(一)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预览页面,点击相应的按钮,选择“下载发票”进行下载。图6预览和下载发票(二)从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1)在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后,在代开发票查询模块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进入历史代开信息界面。图7查询历史代开发票(2)查询到我们需要下载的发票,点击【下载发票】,下载发票成功。图8下载发票(3)下载发票后,默认打开pdf界面。图9打开发票PDF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6 10:20:35全国
Q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下载填报模板

A
您好,在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中选择土地增值税后跳转至土地增值税申报界面,点击“下载”即可下载填报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16:58:01安徽
Q

湖北省的非房地产企业以房产、土地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是否属于“改制重组”的范围?

A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文件规定,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3:57改制重组湖北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1.5%。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8%。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房地产江苏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土地增值税浙江
Q

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如您采取电子税务局申报印花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的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模块,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8 09:38:21申报缴纳全国
Q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2024年11月28日(联系人:赵俊,联系电话:0471-6946850)(此件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因城施策优化住房政策支持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地区经济和人口发展实际,优化调整限制性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各地区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研究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增量政策,加快推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政策落地。鼓励各地区适当提高购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二、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巩固和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成效,扩大“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合规住房开发项目要实现“应进尽进”,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要实现“应贷尽贷”,要依法依规使用“白名单”项目资金。三、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调整本地区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作用,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支持各地统一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四、发挥住房类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各地区建立“白名单”项目融资与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住房类资金存储激励机制,对“白名单”项目积极提供金融支持的银行,可相应提高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住房类资金存储比例。五、鼓励开展商品房“以旧换新”各地区要统筹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购房家庭“以旧换新”,指导建立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家庭三方对接机制,支持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锁定”房源,便于卖旧买新。开发企业要确保参与“以旧换新”的房地产项目符合销售条件,鼓励在房价上适当给予优惠。经纪机构要制定住房“以旧换新”服务协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行申报推出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六、鼓励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思路,按照“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鼓励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将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七、完善购房落户和入学政策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后,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即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落户。在项目预售时,网签备案合同可作为入学依据,购房人子女可凭网签备案合同,到购房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名,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八、持续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商品房巡展等多种形式的商品房促销活动提振住房消费。支持自治区及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开展房地产项目推介活动。支持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鼓励开发企业给予团购优惠,降低群众购房成本。九、推动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呼和浩特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要加快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地区拿出优质项目,探索现房销售。现房销售项目要力争达到“交房即交证”条件,确保购房人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同步取得“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现房销售试点项目不需要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于实施预售制的项目,2025年预售条件要达到项目主体形象进度的1/2以上,之后逐步提高预售条件至项目主体封顶,从源头遏制逾期交付风险。十、积极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解决保交房、“入住难、回迁难、办证难”问题。持续加强在建项目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等全链条进行整治和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十一、稳妥有序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推动落实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高品质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推广高品质住宅在设计、建设、交付、运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助力全区房地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强化住宅建设质量管理,优化完善预看房制度,加强建设、销售、交付等环节的联动监管,让购房人放心购房、安心收房。十二、严格落实国家住房税收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住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
Q

广西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10万元以上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自然人)住房租赁,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出租方涉及税费:(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同时,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按4%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扣除顺序依次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转租房屋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额)。(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二、承租方涉及税费: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7 09:40:57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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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8契税内蒙古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