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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2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护肤护发品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A
您好,自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18:24:49消费税全国
Q

卷烟的调拨价格是什么?

A
您好,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18:24:45消费税全国
Q

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符合哪些情形的免征消费税?

A
您好,一、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当期投入生产装置的实际移送量免征消费税。二、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6 12:29:18消费税全国
Q

啤酒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销售(调拨)啤酒液是否征收消费税?

A
您好,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7:54:40消费税全国
Q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19:28消费税全国
Q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A
您好,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1 14:15:22消费税全国
Q

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自2001年5月1日起,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1 17:17:04消费税全国
Q

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A
您好,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5 16:42:52消费税全国
Q

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A
您好,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4 09:26:31消费税全国
Q

在生产环节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价格?

A
您好,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19 14:33:22消费税全国
Q

如何办理消费税申报?

A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如您采取电子税务局办理,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完成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纳税(具体模块名称可参考各省电子税务局实际情况)。如您采取办税服务厅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一.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二.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三.成品油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1份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1份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进口货物报关单(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各1份四.小汽车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五.电池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六.涂料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七.其他类消费税申报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各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9 11:20:50消费税全国
Q

哪些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

A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义务人与教育费附加缴纳义务人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2 11:06:18消费税全国
Q

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成品油经销企业消费税的扣除依据?

A
您好,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6:06:24消费税全国
Q

未取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A
您好,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31:47消费税全国
Q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A
您好,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1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29:07消费税全国
Q

高档手表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A
您好,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是20%,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28:00消费税全国
Q

购进的玉石加工再进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A
您好,购进玉石加工再销售按如下规定缴纳消费税。1.购进玉石用于连续生产玉石的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应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珠宝玉石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消费税额,税率为10%,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2.如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按如下计算方式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如果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0:17:44消费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5消费税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A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三、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6消费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针对上述地区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暂停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1-30消费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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