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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是多久?(四川省)

A
您好,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2 15:08:22四川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6年)

A
1.如何更正或作废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地方补充)您好,经营所得申报后发现有误,需要更正或作废的,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更正申报或作废,具体操作如下: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经营所得】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点击【启动更正】或【作废】按钮解锁报表状态后重新填写报送;申报成功并缴款成功后发现有误,可点击【启动更正】按钮启动更正后,对数据进行修改后更正申报。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一)可使用投资者(业主)个人身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或者【未完成】-【查看】-【计税详情】-【修改】即可。(二)可使用财务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员的身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单位办税】-【经营所得】-选择【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更正】即可。注意:一、相同纳税人、相同被投资单位、相同年度已进行经营所得(B表)申报,则不允许更正A表。二、A表已申报信息中存在税款所属期止大于当前税款所属期止的申报记录,则属于后期已申报,存在后期已申报时,不允许更正。三、相同纳税人、相同被投资单位、相同年度已进行经营所得(C表)申报,即申报B表的被投资单位在C表的被投资单位列表中存在,则不允许更正B表。四、若点击了【立即缴费】并生成支付订单,在没有完成缴税或者支付订单未作废情况下,则不能进行更正。五、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不支持在该渠道修改。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模块办理。2.如何申报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您好,受让方已确认您之前报送的个人股权转让资料,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即可发起个人所得税申报。【提醒】申报信息全部来源于审核通过的资料报送信息,如需调整,必须从源头资料报送改起!一、发起申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点击【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进入查询与申报页面。对于受让方已确认且税务机关受理通过的,可以发起申报。完成这一步后,就可以缴税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了。具体操作路径: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依次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查看】,选择【缴税记录】后点击【转开完税证明】,即可生成完税证明。二、更正申报(如有需要)若您在提交申报后需更正申报信息,需返回对已报送资料进行修改并提交,待受让方再次确认并经由税务机关受理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更正申报自动加载最新受理审核通过的股权转让报送资料并重新发起申报。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版的网址是什么?(地方补充)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登录渠道:一、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可直接进入。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enan.chinatax.gov.cn)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即可进入登录页面。4.半年奖、季度奖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您好,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具体流程如下: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下载服务】-【软件工具】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安装成功后注册登录,进入系统后按以下流程申报:(一)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或下载更新员工通过其他渠道(税务局端、WEB端、APP端)采集并指定该扣缴单位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扣缴端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报送并获取反馈。(三)在【综合所得申报】模块据实填写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四)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按以下流程申报:(一)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或手机号码/证件号+密码登录(WEB端或APP端的账户名和密码)两种方式登录。(二)已实名注册的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可直接登录使用。对于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办税人员需要完成实名注册且被授予办税权限(扣缴管理权限或者扣缴办税权限)后才能登录使用。办税授权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有扣缴管理权限的人员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授权,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对相关业务申请授权(扣缴管理权限或者扣缴办税权限)。(三)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点击首页上方【单位办税】菜单选择扣缴单位,点击【扣缴申报】模块。(四)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添加或批量导入境内人员或境外人员相关信息。(五)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模块,选择需要申报的项目进行申报。(六)按要求填写收入、减除相关信息,也可以使用模板批量导入数据,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税款计算】。(七)若有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等事项还需在【附表填写】中填写相关报告。(八)收入和附表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再点击【报送】完成申报。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5.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地方补充)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如果您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个税APP修改路径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中,选择已填写的【赡养老人】-【修改】-【修改分摊方式】,“是否独生子女”栏选择为“独生子女”。也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修改:【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选择扣除年度,选择【赡养老人】进行修改。6.申请个税手续费退付之后如何查看申请进度?(地方补充)如何查询手续费返还的进度?(地方补充)您好,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的,从界面左侧菜单栏“代扣代缴”子目录下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如已完成过申请,纳税人可以在【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右上角查看【申请状态】。如需撤销,可以点击下方的【撤销申请】。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请的,可以在【扣缴申报】-【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中的申请状态查询。7.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指南如何下载?(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右上角【操作手册】-文档下载保存在桌面,然后双击打开即可查看扣缴端操作指南。您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资料下载】-【下载中心】-【其他下载】中点击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指南。8.员工离职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员工离职后人员信息采集报送成功之后无法删除,企业需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修改相应信息。具体操作路径如下:一、单个离职人员操作(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单击离职人员姓名。(二)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三)勾选离职人员进行信息报送。二、多个离职人员操作(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勾选需要批量操作的离职人员。(二)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选择批量修改。(三)待修改属性选择【离职日期】,填写日期后,点击【修改】。(四)对批量勾选的人员进行信息报送。(五)也可以导出人员,在表格录入【离职日期】后再导入更新。温馨提示:一、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该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离职人员】即可。二、请在完成员工当月的个税申报后再进行离职操作,否则将无法进行员工当月的个税申报,在完成离职操作前和员工核对确认好收入信息,避免不必要的申诉。三、若扣缴义务人需要为离职人员申报补发的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等,需在【人员信息采集】如实填写“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并选择“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补发税款所属月份”;然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页面,选择对应的小类进行申报。9.扣缴端中如何删除已有申报记录的人员信息?(地方补充)您好,已经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删除,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离职日期”。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该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离职人员】即可。如果属于自然人并档情形,可通过【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中的【信息更新】/【删除重复人员】进行人员信息处理。10.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方补充)您好,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且符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依次点击【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申报界面。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后,依次点击【首页】-【常用业务】或【我要办税】-【综合所得申报】-【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申报界面。三、办税服务厅办理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选择办理汇算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1.因夫妻双方未协商,导致双方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均全额扣除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子女教育的扣除方式为: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夫妻双方应协商后选择一方扣除,另一方需作废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者选择双方分别扣除50%,需修改设置扣除比例。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行修改或作废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子女教育】-【修改】,选择扣除年度,进入后修改或作废。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可以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进入。在【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选择扣除年度,选择【子女教育】,进入后修改或作废。【温馨提示】若作废或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以前年度,需进行更正申报;若仅涉及当年,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扣时扣除的,及时告知单位财务人员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补充)您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
Q

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需并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吗?

A
不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2 09:30:56山西
Q

个人所得税已经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办理汇算退税金额是零?(宁夏)

A
您好,根据规定,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因此,当我们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时,则既不补税也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8:13:20退税宁夏
Q

广东税收统计调查需要填写哪些表,从哪里获取数据?

A
您好,税收统计调查表由《信息表》(采集企业基础信息)、《调查问卷》(税收情况调查问卷)、《企业表》(采集企业经营特征信息)和《货物劳务服务表》(采集企业货物劳务经营情况)四张表组成。《信息表》可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和相关纳税申报表填报。《企业表》和《货物劳务服务表》可以根据主管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调查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会计账户及其他有关资料填报。每年的税收统计调查表填报数据范围为企业上年度1-12月缴纳的各类税费及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关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1 12:11:50广东
Q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需办理个税年度汇算?(宁夏)

A
您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6:46:11纳税人宁夏
Q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有哪些?(宁夏)

A
您好,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七)纳税人有按规定填报减免税额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的下载中心下载。(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6:29:32个人所得税宁夏
Q

纳税人如何办理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宁夏)

A
您好,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二、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6:29:32个人所得税宁夏
Q

取得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宁夏)

A
您好,我区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区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查账征收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中2021年开始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二、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注意:实际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的,按照核定定额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的,按照实际经营额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6:29:32个人所得税宁夏
Q

夫妻一方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能否由夫妻双方同时享受还是只能一方享受?(宁夏)

A
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只能由一方扣除,不可以同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5:18:08大病医疗宁夏
Q

个体工商户业主,只有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宁夏)

A
您好,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30 15:18:08经营所得宁夏
Q

个人所得税APP热点问题(河南2026年)

A
1.个税APP上怎么修改我的基本信息?(地方补充)您好,如果个人所得税APP上您的基本信息填写有误或发生了更新,您可进行修改。操作路径: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我的】-【个人信息】-【基本信息】,可以修改用户基础信息、户籍所在地信息、经常居住地信息、联系地址、学历以及电子邮箱等信息。用户基础信息中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隐藏部分数字)、国籍(地区)、出生日期、性别和纳税人识别号由系统自动带出,其中,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可修改。若您家庭成员信息需要变更,则可通过【我的】-【家庭成员】中进行修改信息,此模块可添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信息,添加家庭成员信息后,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业务时会更加便捷。若您手机号码或登录密码需要变更,则可通过【我的】-【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修改密码】模块进行修改。2.个人所得税app可以办理哪些业务?(地方补充)您好,目前个人所得税app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三、年度汇算期内方便快捷办理年度汇算,并按一定规则预填部分申报信息,申报过程中给予相应提示提醒,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应退(补)税款,帮助纳税人完成申报;四、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查询退税进度;五、提供电子缴税功能,可选择多种缴税方式快速完成缴税支付;六、随时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七、纳税记录开具;八、查询税务热点问题、查看税收政策及解读。如纳税人申报中有疑问,可以利用系统提供的帮助文档或者在线咨询功能解决等;九、其他经营所得、多处经营所得申报;十、发票管理。提供扫码开票、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处理以及个人票夹功能。3.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方补充)您好,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月25日起(每日6:00-22:00)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步骤一:进入手机APP预约功能页面可通过【首页】-【2025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通过【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步骤二:选择预约日期并提交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需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步骤三:提交成功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成功预约”页面。4.如何预约办理2025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方补充)您好,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月25日起(每日6:00-22:00)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步骤一:进入手机APP预约功能页面可通过【首页】-【2025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通过【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步骤二:选择预约日期并提交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需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步骤三:提交成功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成功预约”页面。在预约当日,点击【办&查】页面中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即可开始申报。5.我全年只在一个单位拿工资,我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么?(地方补充)您好,一般情况下,如果您自1月起至12月只在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且没有或者已足额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及公益慈善性捐赠等各项扣除,单位通过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与您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对此情形,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您月度收入不均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晚导致不能足额扣除的,或者还有未能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等,需要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扣除并获得退税。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二、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办&查】-【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全年收入及已申报税额等情况。6.年终奖已经采用了单独计税方法缴纳了税款想合并到综合所得汇算,如果是一年内有几笔年终奖,每笔都采用了单独计税方式申报扣税,汇算时怎么处理?(地方补充)您好,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法:一是可以选择适用单独计税方法,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二是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因此,纳税人若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对于在多家单位分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一年取得多次奖金的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其中一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笔均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操作方式: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收入】-【工资薪金】-点击【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者【单独计税】-点击【确定】。7.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简易申报?(地方补充)您好,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且无境外所得,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使用简易方式申报。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办理。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办&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申报界面;二、选择“简易申报”,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三、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可以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数据,确认个人基础信息、任职受雇单位、已缴税额无误后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即可完成简易申报。8.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标准申报?(地方补充)您好,标准申报适用于年收入额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不再为可使用预填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空白表”申报服务,将默认进入预填申报模式;如纳税人不可使用预填申报数据服务,进入空白申报表申报模式。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办&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申报界面;二、确认选择填报方式后,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三、确认“任职受雇单位”,点击“下一步”逐一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四、选择奖金计税方式。奖金有两种计税方式,可选择其中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也可全部并入综合所得。五、对“收入”、“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对或填报后点击“下一步”系统根据计算结果确认“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核对数据无误后提交完成申报。9.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怎么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年度?(地方补充)您好,个人所得税APP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年度具体路径如下:登录后,点击首页-【重点服务推荐】-【专项附加扣除】或【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您填报的扣除项目-【选择扣除年度】。10.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选择单独计税,在年度汇算时,还能选择合并计税吗?(地方补充)您好,扣缴纳税人在预扣预缴时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单独计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在工资薪金栏次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将其并入。具体操作: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收入】-【工资薪金】-【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模块,点击【确定】。【温馨提示】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扣缴义务人选择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到综合所得申报,那么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无法就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您可与发放奖金的单位沟通,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后,再按照上述操作办理汇算。11.离婚后,个税app如何修改配偶信息和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河南)您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的】-【家庭成员】,选择已填报的配偶信息或点击【添加】新增配偶信息,如实填写“婚姻结束时间”并保存,以后年度填写无配偶。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您已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等需录入配偶信息的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修改】-【修改基本信息】,系统将自动更新或将添加后的配偶信息带出,点击【确认修改】。
Q

广东省企业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更正与作废”界面更正企业所得税年报,有没有次数限制?

A
您好,具体情况如下:一、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表存在错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简称网上)自行更正申报或者办税服务厅线下更正申报,无次数限制。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可以自行在网上作废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年度中报表存在错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两次自行更正申报;经税企双方沟通一致,在电子税务局填报更正报表类型、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等信息后进行预约,由税务机关开通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功能,可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第三次更正申报。如需进行三次以上的更正申报,应提供包括待更正报表类型(查账、核定、总分机构等)、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更正前后金额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对于申报更正类型为稽查查补和评估查补的纳税人,按检查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更正,不纳入本次更正申报管理范围。三、纳税人首次自行网上更正申报成功并提交后24小时内,允许进行多次网上更正申报,且更正次数合计算作1次。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下更正申报的次数,不计入“网上自行更正申报1次”的计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1:59:11广东
Q

如何线上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可办理的退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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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产生退税,通常是由于多缴、错缴税款,或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情形。如需线上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可办理的退税,可区分以下渠道查询:一、电子税务局渠道: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进入对应模块后,可通过“退税场景”“查询税票退税”“申报产生的多缴退税”等功能查询。二、如需查询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或汇总申报的退税,可由投资者本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后点击【申请退抵税】进行查看并提交退税申请,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1:39:24查询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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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补缴的2025年度的个人养老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前扣除吗?(湖北)

A
您好,2026年补缴的个人养老金,不能在2025年度个税汇算里扣除,只能算2026年度缴费,在2027年做2026年汇算时抵扣。法律依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1:13:33税前扣除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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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已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系统提示智能自检不通过,提示“罚款、滞纳金未足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怎么办?(湖北)

A
您好,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查看上一年度缴款信息。如所属年度实际缴纳税款中存在罚款、滞纳金等情况,再检查下A105000申报表填写情况,未据实填写的请更正申报,完成申报后再重新自检查询结果信息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1:13:26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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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5年有一笔税收滞纳金,我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该如何填写这一笔税款?(湖北)

A
您好,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您需要分别填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6行【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0行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调增金额为全额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1:13:20税收滞纳金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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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为我合并申报工资和年终奖,我做汇算清缴时能改为单独申报吗?

A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若单位在预扣环节已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申报并扣缴个税,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系统将无法提供“单独计税”的切换选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8:51广东
Q

个人完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企业可以更正个人所得税吗?(深圳)

A
您好,由于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以预扣预缴数据为基础,当纳税人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后,扣缴义务人将无法再对该纳税人预缴申报进行更正。如预扣预缴申报错误,确实需要更正预扣预缴申报表的,需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一起到大厅,同时办理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更正申报和纳税人年度汇算更正申报。特殊情形下双方无法到场,预扣预缴更正时可由扣缴义务人一方到场更正。更正时,除更正申报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自的承诺书。企业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点击【我要办】-【远程办】-企业业务登录选择“【申报纳税】-【申报错误更正】”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6:00深圳
Q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第5号公告)

A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2年6月6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是指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核准-送达核准结果-办理退(抵)税。  第六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受限货币资金后,不足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款,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金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及其他补偿、补助后,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20%(含),当年新开业的,损失金额超过当期资产总额20%(含)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或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  (三)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的人数达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标准的;  (四)因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停业1年(含)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来源的,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五)因政府建设用地规划调整、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应税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且纳税人无过错责任的;  (六)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发生年度亏损,其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以上,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的,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的;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以及建成后未实际取得经营收入的;  (八)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上述资产总额、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亏损额,以纳税人年度财务报表所记载金额确定。  第七条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核准。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房产的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或税源明细信息变更申报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四)与困难情形或减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认定资料和县级(含)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文件复印件;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和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纳税人印章、由经办人员签字并注明“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对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纳税年度申请减免税。  (一)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在当年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核准免税。  (二)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至第(七)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者免征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十三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纳税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和条件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定责任。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完成审核,并由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作出准(不)予减免税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事项,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核准予以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台账,做好减免税申请和核准登记,并妥善保管减免税资料。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已享受困难减免税的,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复核,经复核确认纳税人不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需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税款的,应在当年7月15日前办理税款补缴手续,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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