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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4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列入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何处理?

A
您好,列入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3 17:05:3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是什么?(上海)

A
您好,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下列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情况,报送适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6:38:12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是什么?(上海)

A
您好,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53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办理?(上海)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50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事项如何办理?(上海)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或名单管理类优惠政策享受的,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名单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政策。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新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49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咨询渠道?(上海)

A
您好,纳税人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49企业所得税上海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时限居民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关联申报企业2024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二、申报途径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在首页“我的待办-本期应申报”点击相应信息跳转至申报页面。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三、相关事宜说明(一)申报表变化和资料获取途径2024年度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取消2张表单、调整7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调整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其中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填报。具体修订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及其解读。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申报表填报辅导资料详见“青岛税务”公众号。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二)申报与缴税分离为降低对提前申报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即申报完成后暂不缴款,缴税期限届满前完成缴纳税款。(三)资料报送与留存备查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附报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发生资产损失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适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相关涉税事项需报送的资料清单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详见青岛市税务局官网。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5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1企业所得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企业所得税
Q

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的条件,但是申请退税之后,在办税进度查询中显示“审批中”,是什么情况?

A
可能是纳税人在提交退税申请时同时勾选了多条待退税(费)明细数据导致的,因其他多缴税款信息不满足“报退合一”条件,造成整条退税申请需要审核。如纳税人想要享受“报退合一”的便捷,注意在勾选待退税(费)明细数据时,仅勾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即可。点击“下一步”,提交退税申请后,出现“申请成功”,即表示该条退税流程已完结,请纳税人注意关注退款账户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8 17:20:58企业所得税安徽
Q

企业投资者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在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A
您好,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投资者未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当月(季)及时享受的,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18:25:4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辽宁省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在什么时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您好,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09:31:56企业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需要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吗?

A
您好,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0:48企业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7:01企业所得税辽宁
Q

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A
您好,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8:46:0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印发前,企业能否先行享受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A
您好,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6:01:2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所称原有政策,是指哪些?

A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九条规定,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2 16:21:5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税额减免优惠可以先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A
您好,不可以。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7 15:52:1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什么情况下需要在新电子税务局中采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

A
您好,当您本属期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有申报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相关的优惠事项,则需要采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否则无需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8 17:18:2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助力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实验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实验区享受税收优惠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实验区的机构、场所。二、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实验区,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实验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生产经营在实验区指企业在实验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实验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二)人员在实验区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实验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实验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实验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三)账务在实验区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实验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实验区。(四)财产在实验区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实验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实验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三、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四、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实验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实验区实质性运营。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五)财产情况说明;(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六、注册在实验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实验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七、设立在实验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八、企业享受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十、实验区税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实验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十一、本公告由实验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实验区税务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4企业所得税
Q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A
您好,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得资料包括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后续管理要求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1 15:13:3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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