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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72号)收悉,批复如下: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于2003年10月与来泰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议定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1-1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15号)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3月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5.2亿日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到2010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2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A
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11-0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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