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4年11月27日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失效废止内容备注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87〕税政三1138号全文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9日浙国税一〔1997〕56号第四条、第五条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23日浙国税流〔2003〕91号全文第二条中的“且购货方尚未认证”和“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3号)废止。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第一条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3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全文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全文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2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全文附件中第2小点“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3号)废止。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1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7目录浙江
Q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6:59土地增值税辽宁
Q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调整

A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对于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开发产品完工后,以前年度已按税收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预计毛利额应做纳税调减处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二、计税毛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三、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未将缴纳的相应的税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开发产品完工以后,计算并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要进行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09:47:23特定业务全国
Q

海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海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规定如下: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对符合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逐项核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销售收入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收入资料、数据和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行调整。(二)扣除项目金额1.土地价款。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或同期同类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款;2.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当地工程造价参考指标核定;3.房地产开发费用。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已核定开发成本)X10%;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确认。(三)根据上述方法确认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后,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它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三、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予以核定。清算审核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税款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1 15:19:14土地增值税海南
Q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A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其中: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税务师人数律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行业协会奖惩情况服务项目户数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一、纳税申报代理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收策划  五、涉税鉴证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   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   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   8.其他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八、其他涉税服务   ——承诺声明: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年月日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时填写。二、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填写已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本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栏次为选填项目。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五、本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0 17:00:33全国
Q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A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年月日业务完成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一、专业税务顾问□□二、税收策划□□三、涉税鉴证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8.其他涉税鉴证□四、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摘要:承诺声明: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年月日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二、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表2)的“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填写。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和“业务报告摘要”栏次为选填项目。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0 17:00:33全国
Q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A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年月日业务完成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一、专业税务顾问□□二、税收策划□□三、涉税鉴证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7.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8.其他涉税鉴证□四、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摘要:承诺声明: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年月日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二、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表2)的“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栏次填写。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和“业务报告摘要”栏次为选填项目。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五、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0 17:00:33全国
Q

广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不满2年)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同时,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二)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②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企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8 17:04:42转让
Q

广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应区分不同的情形确定:(一)购买2年以上。(但非家庭唯一住房,或者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不满5年)1.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2.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②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8 17:04:40个人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企业转让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A
您好,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9%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2.(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企业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四、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五、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2.教育费附加:3%3.地方教育费:2%六、六税两费减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8 14:20:14转让
Q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7:27:2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7:27:2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自2024年12月1日起,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7:27:25房地产全国
Q

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A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4:17:00普通住宅全国
Q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4:17:00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3土地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2契税全国
Q

青岛企业转让股权,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不动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此种形式转让股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6 16:08:40青岛
Q

上海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如何适用相关政策?

A
您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应按照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的本市普通住房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1:55:12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上海
Q

哪些情况下赠予、无偿转让不动产不需要交税?(上海)

A
您好,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个人所得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对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89〕123号)第十二条规定:“房产赠送或者作为遗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记载房产价值的,按房产价值计算贴花,没有记载房产价值的,可按五元定额贴花。”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土地增值税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契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1:54:36上海
上一页1819202122下一页
广西
广西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