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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在办理经营所得自行申报时,我应当如何填写收入和各项成本费用、扣除?

A
答: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相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收入,税务机关已经为您提供了预填报服务,您只需要在收入明细中确认需要申报的收入,并将未归集的收入填入其他收入栏次即可。对于成本费用,应当据实填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并保留可以证明成本费用真实性的各项凭证。对于个人费用,您应当如实填写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注意的是,减除费用仅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选择其一扣除,若您已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则经营所得中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5:35:19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邮政编码:266109联系电话:0532-66965879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一)报送资料(一式两份)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二)获取方式1.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下载。2.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四、申报时间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六、注意事项(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疑问,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个人所得税
Q

无工作能力的成年子女医疗支出均由父母支付,此大病医疗支出能否由父母扣除?

A
您好,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因此,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可以由父母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6 15:20:03父母全国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代扣代缴外省企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广西)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扣代缴外省企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登录原有企业后,点击右上角【单位管理】-【添加】,选择外省单位所在省(市)后输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保存】,再次登录时,选择外省企业登录办理申报,申报具体步骤如下:一、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三、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四、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完成申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5 16:02:49外省广西
Q

我家孩子去年出生还没有办理户口就发生了大额的医疗费用,应该如何享受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或其配偶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即可在国家医保平台APP查看子女的医疗费用信息以及符合个税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的金额信息。您的情况比较特殊,孩子出生还没有办理户口就发生了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您的孩子可能有多个医保档案,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前往医保部门,提供资料合并子女各个证件的医保档案后,再查阅确认国家医保平台APP的相关金额信息,在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二是前往办税服务厅,可直接提交医疗结算相关证据资料进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3 17:41:31大病医疗全国
Q

“二套转首套”的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A
您好,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3 17:41:19住房贷款利息全国
Q

我年中接受了单位的培训,取得了结业证书,能不能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二是应当在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扣除;三是扣除标准为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与取得证书的数量无关。具体到您提到的问题,需要先查看您单位组织培训取得的证书是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取得的证书在该目录内,您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3 17:41:18继续教育全国
Q

采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签订的合同没有合同编号,如何填写?

A
您好,若您的确符合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填报相关信息时,有合同编号的,需要填写合同编号。确实没有的,填报时该栏次可填写“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1 11:11:40住房租金全国
Q

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但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时提示未通过人力资源部门信息核验,怎么办?(湖北)

A
您好,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可扣除的证书请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如果您的专业证书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范围,则不能扣除。如果您的证书在扣除范围内,则检查填写的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等是否正确,并上传证明材料重新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8 15:09:27职业资格证书湖北
Q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可以随着房租的变化而调整吗?(湖北)

A
您好,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不可以随着房租的变化而调整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定额扣除,与实际的房租金额无关。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8 15:09:26住房租金湖北
Q

查看2023年的年度汇算申报表时,发现漏填了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还能更正申报吗?(湖北)

A
您好,可以进行更正申报。第一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页面底部的【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选择年度并填写好房源信息,点击保存提交。第二步:更正汇算清缴申报表点击【办&查】—【申报记录】—【已完成】—【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记录】—【已完成】—【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更正】,核对好信息后提交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8 15:09:262023年的年度汇算湖北
Q

本人在1-10月租房,11月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是否可以1-10月填报住房租金,11-12月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A
您好,不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7 10:27:051-10月租房湖北
Q

买的第二套房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湖北)

A
您好,不可以。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只要您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6 16:43:0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模版是什么格式的Excel表?(湖北)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文件格式支持xls和xlsx两种,建议使用xls格式以获取更高的导入效率。若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不是以上两种格式,请用办公软件打开该表另存为以上两种格式,再进行导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6 15:10:4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湖北
Q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贷款购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婚后应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A
您好,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填写“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栏次。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6 15:10:43夫妻双方湖北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选择迁入上年数据为什么不成功?(大连)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更多操作】-【迁入上年数据】功能是只对上一扣除年度由扣缴义务人采集,且当前扣除年度仍有效的信息进行迁入,当前扣除年度无效的(被采集人身份验证不通过、不再发生、已冻结或已离职、非雇员的)将不会被迁入。当前扣除年度已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人员也不会进行迁入。如迁入失败,建议核实是否存在如上原因,据实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5 14:59:25不成功大连
Q

从去年12月开始,登陆自然人扣缴端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系统会自动更新,我不需要自动更新,可以如何设置系统可以不自动更新?(江西省)

A
您好,目前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变更会要求强制更新,是系统的新增业务规则,例如纳税人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系统就会弹窗告知并强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1 15:30:06专项附加扣除江西
Q

一键带入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住房贷款利息合同编号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湖北)

A
您好,按照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请确认是否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第二次购房办理的贷款,且之前已享受过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则不能重复享受。如果您填写的是同一套住房,请仔细检查2019年度至2024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是否完全一致,比如是否有中英文括号格式、短横线等符号格式错误,如有,请修改对应年度的合同编号。提示:若只是某一年度填报错误其他年度均正确的,可以在错误的年度的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如果每次修改的时候,错误弹窗仍然一直出现,无论是修改哪一年,最终系统还是存在A和B两种编号,这种情况下,建议错误的年份作废重填。一、进入个税APP,首页找到我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进入“我要查询”。二、进入后,找到填报记录,进入详情页。三、进入后,点击下面的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0 15:46:39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湖北
Q

组合贷商贷部分已还清,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填报?(湖北)

A
您好,商贷部分已还清,公积金贷款还在还款的,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修改商贷部分的还款期限。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下方【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进行修改,以下图为例,开始还款时间为2022年1月,假设2024年12月还清贷款,实际还款了36个月,就将贷款期限改为36个月,保存后,可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0 15:46:39组合贷湖北
Q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各扣除50%”如何选择?(湖北)

A
您好,夫妻双方婚前已各自购买一套住房,且其贷款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政策条件,如果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扣除方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不能填写。房产情况不属于此类情形的,本栏选择“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0 15:46:39住房贷款利息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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