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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代理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有哪些办税功能?(广西)

A
您好,代理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所展示的功能菜单,是根据签订代理协议要素信息所勾选的“服务项目大类”、“服务项目中类”、“服务项目小类”带出相应的功能模块。协议中没有勾选的服务项目,电子税务局则不展示相应的功能菜单。若之前签订协议时服务类别有遗漏,可以重新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具体操作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进入功能菜单,纳税人可在此页面对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编辑。确认信息无误后勾选编辑后的协议进行提交,待委托方进行确认。委托方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在功能页面点击“查询”,对变更的协议点击“确认”,在弹出的页面,点击“同意”即可同意该协议要素信息的变更。注意:1.纳税人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时,企业可勾选办理的服务大类有:纳税申报代理(申报和征收)、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登记、发票、优惠、认定、证明、出口退税、评估审计)、其他涉税服务。纳税人勾选“服务项目大类“和”服务项目小类”后,可以选择到具体事项的功能菜单权限。2.纳税人完成涉税要素信息采集后,如服务项目中包含“纳税申报代理”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的,需要委托方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其他功能则无需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4 11:15:3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推出服务浦东引领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推出服务浦东引领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4日    关于推出服务浦东引领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浦东引领区在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方面取得更多新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标,围绕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增强外商投资新引力、创新征管服务新模式等三方面,推出11项税收征管服务新措施。  一、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  (一)支持三大先导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人工智能制造等高新科创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服务合同备案信息共享,探索服务贸易退税申报便利化举措。整合发布海外医药监督机构所需的小企业税务证明开具流程和政策指引,助力浦东医药企业享受海外认证费用减免政策积极开拓国际医药市场,不断提高三大先导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助推航空航天航运创新发展  在本市率先推进卫星发射及在轨交付、中高端航天器维修、飞行员跨境培训等新兴业务退税政策落地,提升大飞机园区能级与产业聚集度;升级船供物品退税管理,支持绿色甲醇等新型能源燃料加注退税,助推航运产业绿色转型;完善邮轮保税直供物资管理,提高邮轮物资国产化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助力“邮轮经济”发展。  (三)推进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发展  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管理服务模式;基于“跨境电商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境内外全流程数字化贸易闭环功能,加强数据共享与应用,对贸易溯源真实的企业无风险不打扰;支持“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中心功能区跨境贸易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工作,赋能跨境电商“出海远航”,助力“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四)推进综合保税区功能升级  针对“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保税研发等高附加值的外贸新业态,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意向排摸,推动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前置仓,促进出口业务新模式发展;积极稳妥推动引领区多个综合保税区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动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五)持续扩大离岸贸易税收政策效应  总结评估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先行先试经验,为离岸税制研究和推广提供浦东引领区实践样本;进一步发挥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效应,开展精准宣传辅导,确保政策直达快享;降低企业离岸贸易成本,吸引境外企业到我国境内开展离岸贸易业务,助力打造更加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区。  二、增强外商投资新引力  (六)加大跨境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促进外资企业在华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打造跨部门外资联合服务机制,明确清单式协作项目,加大对外商投资的服务保障力度;合力推动全球运营商计划(GOP),助力提升引领区投资主体规模能级。  (七)增强外商投资经营可预见性  聚焦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向非居民企业提供享受部分协定条款待遇的事前(含投资前)确定性服务,提升外商投资环境的确定性;围绕浦东引领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大力推动单双边预约定价谈签工作,提升“引进来”企业的经营确定性。  (八)助力打造国际经济组织核心承载区  精准对接国际经济组织涉税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便利化税收服务举措,助力营造有利于国际经济组织落地的税收环境;深度参与浦东新区国际经济组织集聚计划(GOC),吸引高能级国际经济组织落户并培育发展壮大,提升浦东引领区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  三、创新征管服务新模式  (九)提升跨境涉税服务数字化水平  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赋额便利化工作,推动外贸外资企业纳入数电发票乐企试点,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发票开用场景;推动对优良信用外贸外资企业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取消高信用企业发票额度限制。运用税收大数据打造外贸外资企业税源标签体系,进一步提升涉税政策推送精准度,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助力企业防范降低涉税风险。  (十)构建跨境税费服务新体系  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提速办理出口退税,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推动AEO企业成为链接全球的纽带;持续推广“智能问诊”“信保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免填报”等出口退税便利服务举措。依托征纳互动“远程虚拟窗口”功能,优化跨区域通办;打造多语种服务体系,推出双语红利账单服务,完善线上、掌上、网上9种外语智能化税费咨询,满足跨境纳税人多元化需求。  (十一)提升“税路通·一路沪航”品牌效应  打造“税路通”专业化服务金牌领航员,税企共建“走出去”专业化税收服务平台,解答境外投资重点区域常见问题;深耕分国别税收政策研究,形成“一地一策”跨境投资税收解决方案,为更多企业提供指引。建立“税路通·一路沪航”实体工作站保税、临港分站,不断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Q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手册核销退税

A
您好,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进入数据管理后,按照数据管理、采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采集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的顺序办理业务,点击“提交”按钮,将核销信息提交后申请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0 16:34:42安徽
Q

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但企业暂不申请退税,怎样操作?

A
您好,纳税人在对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属期申报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做不同的退税原则,具体分为“立即申请退税”、“暂不申请退税”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如选择暂不申请退税,需要选择不申请退税原因,选项包括:1、可退税额较小或预计可快速消化。2、资金较为充裕。3、选择将留抵税额用于出口退税。4、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5、影响享受财政奖励(返还)6、退税后资金将被划走或使用。7、企业存在稽查案件或未处理涉税风险事项。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0 16:34:02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5A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5出口退税率全国
Q

已办理出口退税发票可以红冲吗?(湖北)

A
您好,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路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但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0:59:36办理出口退税发票湖北
Q

办理出口退税备案时,退税/收款账户无法选择出口退税标识,应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办理出口退税备案时,退税/收款账户无法选择出口退税标识,请按以下方法排查问题:一、出口退税的银行账户须办理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否则无法作为出口退税的收款账户。二、出口退税银行账户在办理存款账户备案时“出口退税账户标识”须选择为“是”,如未正确选择请先变更标识。变更标识操作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修改“一般退税账户标识”为“是”并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5 17:02:48退税广西
Q

山东省举报伪造、变造等骗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行为的奖励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举报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行为的奖励标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对举报查实的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普通发票的行为,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9 14:18:23举报山东
Q

在新电子税局中出口退税信息因填写错误作废,如何还原数据?(青岛)

A
您好,在新电子税局首页【我要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模块,通过选择属期查询,选中被作废的那条信息点击【数据还原】,在相关退税的明细表界面中会出现之前生成的明细表,可进行修改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9 13:47:31青岛
Q

新电子税局中,出口退税的预申报功能在哪?(青岛)

A
您好,新电子税局目前没有出口退税预申报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9 13:47:22青岛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现将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二)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纳税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应当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情况进行确认。不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无需调整申报”,办结核算手续;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办结核算手续。  (二)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办结核算手续。后续待该笔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上述调整申报及缴回出口预退税的具体操作方式为:纳税人在核算当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先用负数全额冲减前期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再根据货物实际销售情况,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核算当期,纳税人的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生产企业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外贸企业应当补缴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但尚未办理核算的纳税人,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待其办结核算手续并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税务机关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的,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单证备案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  (二)纳税人应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以下称销售佐证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七、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核查排除疑点后再行办理。税务机关在开展核查时,应当一并对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或销售佐证资料为伪造、虚假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查实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27
Q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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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增值税的现行规定,现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5年1月24日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甘肃省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甘肃省境内的,应指定一家甘肃省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增值税汇总核算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计算,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第四条 经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核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章 增值税汇总计算申请第五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申请增值税汇总计算,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机构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等情况。(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四)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半数以上县区设有经营机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含兰州新区)在3个以上市州设有经营机构。(五)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类同);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经营的(含兰州新区),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1亿元以上。免征、简易计税、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占比不高于40%。(六)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36个月内,总分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欠缴税款行为;分支机构不为非正常户;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申请汇总计算和纳税申报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申请报告;(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实无误后会同同级财政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第三章 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总分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相应的计算公式如下:(一)总分支机构当期销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二)总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进项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三)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期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总分支机构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四)总机构或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额比例;(五)销售额比例=总机构或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100%。第九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之和。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汇总的应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分机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分支机构执行增值税汇总计算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应通过开票申报的方式,可在增值税汇总计算核准前汇总至总机构统一计算。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按月(或按季)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本办法所附《甘肃省总分机构增值税分配明细表》(简称《分配表》)传递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不再具体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或者予以退还。第十二条 总机构可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担额,编制《分配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传递各分支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分配表》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汇总相关总机构《分配表》后按季度函告省财政厅。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月(或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已缴税额填列。总机构应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分配表》、以及分支机构传递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自动产生申报信息并扣款,不需要单独纳税申报的除外)、发票清单和认证情况留存备查。申报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将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发票清单和认证情况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总机构。第十四条 总分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等应税行为,需要在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预缴增值税。第十五条 总分机构应于每月(或每季)申报期结束前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配表》,并申报缴纳各项附加税费。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总分机构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和下属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和下属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领用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经申请,可由总机构统一领用增值税发票。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可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凭证。第二十条 总分机构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备案、审核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一条 总机构发生迁移或者分支机构出现增减变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总机构将有关情况分别向省税务局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层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取消适用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三条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总分支机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层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取消适用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作,共享数据信息,创新监管机制,从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方面入手开展风险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第二十五条 总分机构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增值税违规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同级财政,逐级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取消适用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二十六条 总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安排实施,税收日常管理及日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评估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入库,并将处罚结果通知同级财政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总分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1﹞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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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先比对后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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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非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数电试点纳税人应当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或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或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或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0 14:18:43海关缴款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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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发票上面的货物名称一定要和报关单上面的一致吗?

A
需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0 12:02:06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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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 在哪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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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申报,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或者【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如图:第二步:以外贸企业为例,点击【填写明细】,如图:第三步: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新增】,如图:第四步:根据凭证录入收汇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在录入收汇信息时,需注意报关单和收汇凭证的对应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一张报关单对应一张收汇凭证:凭证总金额和出口收汇金额需对应录入该笔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2)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收汇凭证:需拆分申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栏填写相同的报关单号,凭证总金额和出口收汇金额需根据银行收取款项的金额分别填写。(3)多张报关单对应一张收汇凭证:需拆分申报,凭证总金额需录入该笔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出口收汇金额需录入对应出口明细的收汇金额。(4)多张报关单对应多张收汇凭证:需拆分申报,报关单对应的凭证总金额需分别录入多张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出口收汇金额需分别录入出口明细对应水单的收汇金额。第五步: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点击【视同收汇原因】-【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种类】,填报视同收汇信息后点击【保存】。如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7 16:31:09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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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在导入报关单、处理数据后,点击下一步,在勾选报关单界面无法显示报关单,怎么办?(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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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可能是报关单无电子信息,请在【无电子信息数据】模块查看,需要确认报关单电子口岸状态为国家税务总局接收成功;二、可能是总局报关单信息还未下发,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进行处理;三、可能是报关单号输入有误,需检查导入报关单数据;四、可能是操作问题,导入的报关单会在【待处理数据】显示,页面上方会有操作步骤指引,请纳税人按步骤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7 16:11:56出口退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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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看到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A
电子税务局主页——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扩展信息,这样就能查到了,分类管理代码A、B、C、D就是对应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一、二、三、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6 18:09:59安徽
Q

如何变更出口退税账户?

A
答:您好,您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先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将当前使用的账户的“一般退税账户标识”改为“否”,将新的账户信息添加进去。再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点击【退税开户银行】,系统会展示已勾选【一般退税账户】标识的银行账户,选择相应账户,完成后点击【变更】,即可完成退税账户变更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6 12:08:16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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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出口发票号”如何填写?

A
您好,出口发票目前主要分两种:自制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如果使用自制发票,则填写自制发票上的编号,如果使用增值税发票,则填写增值税发票上的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5 17:56:42安徽
Q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中看不到出口退税标识怎么办?

A
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无需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对“出口退税账户标识”进行“是”或“否”的选择。目前在电子税务局中,出口退税系统调用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出口退税标志为是或否都不会影响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5 15:25:05出口退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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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4上海
出口海外仓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24汇总缴纳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