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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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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一)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26增值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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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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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1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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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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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领用部分加计的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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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A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4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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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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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6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粵贸全球粵贸全国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筒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粵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3-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粵东粵西粵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粵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推进粵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粵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粵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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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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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6〕2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二、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日期从2022年1月1日起算。特此公告。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月2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存在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未及时抵减完毕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避免发生此类情况,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商区财政厅后决定将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0。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西藏自治区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由1%调整为0。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26增值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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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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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现就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赞助企业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附件: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20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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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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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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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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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2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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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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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扩大增值税汇总范围的请示》(呼税发〔2021〕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除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外,其他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其他规定不变。企业未来新增分支机构符合自治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29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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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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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2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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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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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14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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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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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对《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进行评估后,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发〔2021〕2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02增值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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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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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基础上,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提出如下十条措施。  一、鼓励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在赣设立综合性、高水平、对江西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市县统筹相关资金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市政府共同给予支持。鼓励已开展创新券政策试点工作的地区,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支持对象,参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引导传统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3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不重复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超过85%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支出额度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年每家补贴额度不高于200万元。(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五、加强计划类项目经费引导支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参照《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等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等,可作为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的业绩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等享受在站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发挥金融资本作用,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发布新型研发机构优秀科技成果“白名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科创板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科技厅)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带项目和成果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尚未实现盈利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且符合省、市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有关政策资金奖励,以及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保障。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且与其他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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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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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3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1.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一)  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  3.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05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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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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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0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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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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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7增值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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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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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2021年8月27日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七条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八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对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7增值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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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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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5增值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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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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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自2022年11月1日起,附件7的附注1废止)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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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26增值税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30增值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0-22增值税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