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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端、紧缺人才可以享受怎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A
你好!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百分之十五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25 12:44:39个人所得税海南
Q

近期办理个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提示住房贷款扣除项目已结清或非首套住房贷款是怎么回事?(宁波)

A
您好,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已结清或非首套住房贷款的情况,首先核对贷款是否符合抵扣条件:一、房贷是否还在还贷中,尚未结清。二、房贷利率是否符合首套房贷款利率,以上信息可以和按揭的银行进行确认。三、核对个税APP填报的合同编码,与银行给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合同编码是否一致。以上信息也可以通过银行进行确认,联系按揭银行确认提供的合同编码等信息和银行提供给人民银行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将正确的合同编码等信息填报个税APP。若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可以点击提示下方的确认按键。情形一:不符合首套住房贷款条件的,需要作废“住房贷款利息”。在填报记录选择【住房贷款利息】进入填报详情,点击【作废】并确认。如图1所示:图1住房贷款利息【作废】界面情形二:符合首套住房贷款条件,但贷款信息填写不正确的,在填报记录选择【住房贷款利息】进入填报详情,点击【修改】。如图2所示:注意:贷款期限(月数)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若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将贷款期限(月数)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图2住房贷款利息【修改】界面情形三:经确认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且贷款尚未结清,并已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可点击【我知道了】继续操作。如图3所示:图3点击【我知道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24 15:56:09宁波
Q

企业的资产发生了公允价值变动,账务上做了资产损益,公允价值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季报时是否要预缴?(宁波)

A
您好,企业需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在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申报时不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后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22 16:25:32宁波
Q

办理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适用范围是什么?(宁波)

A
您好,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8 16:51:44宁波
Q

河北省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错了能不能更正?

A
您好,如您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进行更正或者作废。具体操作时,可通过【办&查】-【查询】-【申报记录】-【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已完成】-【申报记录详情】-【更正】。但是,如您已申请退税,需要先撤销退税,再进行更正或作废;如果您前次申请退税已办理成功,则您无法撤销,需结合上次申报情况申报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6 17:40:18汇算清缴河北
Q

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表应填写哪些栏次?

A
您好,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6 12:46:3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如何退税?(广西)

A
您好,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可以用投资者本人账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申请退抵税】进行申请,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6 09:25:04退税广西
Q

河北省现在还要交排污费吗?

A
您好,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建议核实排污费的具有情况,如果是城镇垃圾处理费。自2021年7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如果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从2018年1月1日起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6 08:58:59排污费河北
Q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单位办税”里为员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集中申报)后,税款如何缴纳?(厦门)

A
您好,系统会自动获取需缴税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展示在列表。企业可以选择需要缴税的记录,点击【立即缴税】。也可以通知自然人登录个税APP或网页端,用本人的银行账户补缴税款。(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或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无需缴款,申报流程完成。)备注: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17:38:57厦门
Q

宁波市纳税人没有研发加计扣除,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基础信息表的辅助账是否需要勾选?

A
您好,如果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210科技型中小企业”或“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入库编号”和“证书编号”的,则“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为必填项,否则为非必填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14:36:06宁波
Q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2
Q

江苏省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列灰化填写不了,该如何处理?

A
您好,请您将《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数据填写完成并保存,再切换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好15行的“账载金额”后按回车键或Tab键,“税收金额”栏目会自动计算跳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1 17:10:06企业所得税江苏
Q

在新电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提示“请先更新企业信息并在基础设置模块中填写纳税人信息并保存”怎么办?(宁波)

A
您好,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提示“请先更新企业信息并在基础设置模块中填写纳税人信息并保存”,建议您按操作栏显示的功能顺序进行填报,先填写基础信息表,再选择表单,均保存成功后最后点填写按钮,进入汇算清缴的表单进行数据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1 16:50:51宁波
Q

取得劳务报酬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计税应区分预扣预缴环节与汇算清缴环节: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汇总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具体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0 16:00:19税率全国
Q

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需要填写联系方式吗?(厦门)

A
您好,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7:25:10厦门
Q

新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股东投资比例填写规则是什么?(宁波)

A
您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宁波)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股东投资比例填写规则:不能为空且应大于0小于等于1。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9 16:57:59宁波
Q

在个税APP办理汇算清缴时,系统提示有往期未完成的申报,应该怎么办?(宁波)

A
您好,根据文件规定: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一、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二、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操作: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里的【办&查】-【申报记录】-【未完成】模块查看并处理往期未完成的汇算清缴补税,如果之前已经提交过汇算,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里的【办&查】-【申报记录】-【已完成】-【退税记录】查看未通过原因,按照提示修改问题后再重新更正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16:22:51宁波
Q

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办法》),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为落实好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劳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二、减免税额计算高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所得额×15%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核算方法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天数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进入和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当天,均按1天计算居住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四、享惠资格认定程序(一)相关人员名单汇总。根据享惠条件,省人才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内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人员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企业或单位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业人员),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由本人通过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省税务部门汇总符合行业范围的申请人员信息后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享惠人员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推送至省营商环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其中营商环境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信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特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网站等官方渠道提供查询。1.实际居住天数满183天的人员,以及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特业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移交省税务部门。2.实际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的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以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醒,由本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提交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认的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情况的个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需具备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完备的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审批程序,完整的进出岛记录等要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移交省税务部门。(三)审核结果异议处理。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于本年度内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渠道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申请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复核,复核结果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网站等官方渠道提供查询。(四)提醒办理享惠申请。省税务部门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人员名单,核实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实质性运营等情况后,以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醒高端紧缺人才办理享惠申请。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享受优惠政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反馈。符合享恵条件的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税。(二)符合享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合法证明材料。(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在高端紧缺人才资格审核、实际居住天数的认定方面实施全流程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抽查。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滥用税收优惠等违规行为,取消当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当年度免征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纳入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清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争议解决工作,共同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六、有关规定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本公告执行。附件:承诺书模板
Q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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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自用房地产以及被征用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四、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一)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二)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六、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政策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符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申请方式】  6月30日前能够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无须申请,若预计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是本市一家企业,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汇算清缴难以在5月底之前完成,预计可以在6月完成申报,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我市已于2022年5月20日、21日发布通告,延长2021年度居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可以完成申报的,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我是本市一家企业,此次受疫情影响较大,预计6月30日仍有可能无法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自用房地产以及被征用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受疫情影响减免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4月1日-9月30日;被政府应急征用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因受疫情影响,全市纳税人均遭受了较大的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减免税。其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2.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土地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对外出租,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规定,对于纳税人自用部分的房产、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纳税人对外出租部分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租户减免租金,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房产被政府应急征用的,能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某企业在本市拥有一处房地产,2022年3月至5月被政府应急征用作为疫情防控设施,6月起恢复自用,企业如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规定,企业拥有的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3月至5月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规定,企业上述房地产恢复自用后,还可以申请减免2022年6月至9月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分别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后,提交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也可以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申请减免核准的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核准申请。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的申请后,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并将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政策内容】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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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表主表有红色感叹号,无法申报,如何处理?(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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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查看申报表中提示的错误信息,按照要求更正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5 18:29:47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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