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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同联邦德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为“税收协定”),已开始执行,为解决具体执行中有关协定条文的解释问题,总局起草了《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局,暂由内部掌握执行,不对外公布,但可据以对外解答和用书面形式回复问题。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5-07-05税收协定全国
Q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A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我分局和外国公司反映,目前我各分局在处理境外公司、企业将机器、设备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使用的租金收入,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有的分局依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租金毛收入征收了预提所得税。有的分局基于出租财产的公司曾经委托他人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了工商登记,就视为在华设立了经营机构,分别征收了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局在解释上不一致,导致同一个境外公司、企业在华出租财产的收入,在甲地按照消极投资所得征税,在乙地则按经营所得征税的矛盾。  为统一税收政策,避免执行上的不一致,现对前述公司、企业在华出租机器设备租金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境外公司、企业,将机器、设备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使用,其来源于中国的租金收入,应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及其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对于同我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并已生效执行的国家的公司、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按照有关税收协定和财政部(85)财税外字第4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并且通过该机构将机器设备出租给在中国境内的租用者使用,其来源于中国的租金收入,按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前述公司企业出租机器设备的收入是按照消极投资所得征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征税,主要应依据该公司企业在华有无实际经营机构,以及该机器设备是否通过在华机构出租而定。  三、本通知自1985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处理了的案件不作更改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5-06-08税收协定全国
Q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二、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二)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三)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三、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定相应的金额计算征税。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情况,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工作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由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并提出有关凭证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金额。  四、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或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项目的,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税。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了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定利润率,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五、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公司”、“经济组织”。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5-05-05收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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