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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为什么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A
您好,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对于取得多种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其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7 13:44:47综合所得全国
Q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A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2月26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第二章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第八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第三章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单位代为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第十八条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 税务机关、单位分批分期引导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第四章退(补)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二十五条 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 (一)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 (二)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的,按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渠道缴纳税款。 选择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个税APP、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清缴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Q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购房且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但是未取得房产证,现在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湖北)

A
您好,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购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未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未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现在租房可以二选一,即选择住房租金扣除或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已取得自有住房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则只能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5 15:31:21住房贷款利息湖北
Q

提示夫妻双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重复扣除的,如何处理?(湖北)

A
您好,请核实您的配偶是否已报送当年度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若已报送,请双方商定由其中一方进行扣除,另一方则不应再行申报。提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1 10:20:4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Q

如何为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申报工资薪金?(湖北)

A
您好,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选择【境外人员】,点击【添加】,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二、点击【非居民所得申报】,首先进行【收入及减除填写】。三、点击【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或右侧【填写】。点击【添加】进入表单,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数据。(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非居民没有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四、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返回】。五、点击【附表填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附表进行填写。六、点击【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1 10:20:42非居民个人湖北
Q

如何线上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A
您好,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使用个税APP扫码登录,或账密登录):2.点击【我要办税】(首页使用鼠标拖动到【我要办税】即可出现下拉菜单)—【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3.申报年度选择【2024】,点击确定后,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4.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5.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6.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当存在综合所得收入时,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其中一处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若已在综合所得扣除,选“是”;若没有,则选“否”继续填写相关扣除项目信息:7.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确认缴款。注: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如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查看】。如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7 14:12:39经营所得全国
Q

被投资单位如何在线上代办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A
您好,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被投资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两种线上渠道代办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渠道1.进入申报页面被投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被授予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2.填写申报表(1)填写公共信息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点击【修改】在“收入、费用信息”填写公共信息。(2)填写投资者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信息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缴申报填写页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确认合伙人分配比例后,分别填报申报表。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填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3.报送申报表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年度汇缴申报】,勾选报表记录,点击【提交申报】。如果合伙企业变更了合伙人,可点击【单位信息】→【申报管理】→【投资者信息】→【更新】,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再完成上述申报操作。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渠道1.被投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具有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2.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填写页面。3.在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待申报信息栏勾选对应投资者的姓名,点击【申报】。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确认合伙人分配比例后,分别填报申报表。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填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4.若需缴纳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确认缴税】,可选择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支付和扫码支付。5.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需要更正点击【更正】,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7 14:12:39经营所得全国
Q

个税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时提示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怎么回事?(重庆市)

A
您好,税务系统优化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功能,对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所有扣除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须相同。在住房贷款利息填报时提示:“合同编号不一致?”排除以下原因:一、核实合同编号中的英文、括号、空格、下划线、文字等格式和符号是否有误。确认所有扣除年度(2019年至2024年)的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一致。如有误作废错误年度信息并重新采集。二、核实2020年至2024年填报的贷款是否已还清,2025年开始有重新填报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是因为提前还款导致不一致,应将贷款期限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并上传贷款结清凭证确认修改。(注:您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果该房屋不能享受扣除应作废所属年度的采集信息。)三、因银行系统中产生了电子版的合同编号和原始签订的纸质合同编号不一致导致的,建议和银行核对住房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同时核对自己在个税APP填报合同信息是否正确,如有误作废错误年度信息并重新采集。根据以上原因调整后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享受额度发生变化的则需要更正该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6 17:05:29重庆
Q

孩子出生后暂时还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该如何填报婴幼儿身份信息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A
您好,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材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6 16:21:4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Q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湖北)

A
您好,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6 16:45:0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Q

如果超过12月份没有对下一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还可以享受扣除吗?(湖北)

A
您好,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6 16:45:03超过12月份湖北
Q

婚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月结婚,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作废还是怎么办?(湖北)

A
您好,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6 16:45:0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湖北
Q

二套房但是是首套贷款利率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湖北)

A
您好,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判定。若您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若您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不能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3 15:02:50二套房湖北
Q

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房贷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夫妻各享受50%吗?(湖北)

A
您好,不可以。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3 15:02:49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湖北
Q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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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11日(本文有删减)江苏省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强化生育服务支持(一)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全面落实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生育津贴待遇政策,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落实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和无创产前基因诊断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政策,优化产科类、儿科类医疗服务项目,做好医保和孕产妇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生儿落户奖励机制。加大生育津贴保障力度,优化经办服务,推进实施生育津贴免申即享。(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优化生育假期成本共担机制。严格落实产假、延长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及相关待遇,加大监督力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执行更为灵活的生育休假安排。(三)落实好生育补贴等制度。积极稳妥落实国家生育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四)优化生殖健康服务。继续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增加高品质、普惠型产科床位设置,做优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持续提升群众生育服务体验。合理确定产科医疗服务价格并优先动态调整,在产科绩效分配、人才培养、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促进行动,推进中学和高校普及青春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实施女性生殖健康促进项目,加强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二、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五)强化妇女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高水平妇幼保健院建设,加强省市两级妇幼保健院能力建设,到202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涉农区)全部建成妇幼保健院。加快健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按照每千名儿童2.5张充实儿科床位。各设区市选择实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科院区,或根据需要建设1所三级儿童医院;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涉农区)建设1所二级儿童医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置儿科病区,其他县(市、涉农区)在县级医院设置儿科门诊和病房;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应开设儿科病房;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城市社区医院应提供儿科服务。积极争创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支持一批省级产科、儿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六)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加大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实施力度,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稳定在95%以上。扩大省级儿科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多形式为成员单位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完善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保障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壮大儿科医师队伍。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结合儿童临床用药需求,积极研发申报儿童药品、中药制剂,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七)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推动省、市、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2025年底实现设区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和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统筹社区各类资源,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建民营等途径,建设一批社区嵌入式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促进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统筹配置育幼服务资源,支持幼儿园资源向下延伸,为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八)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制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明确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等收费管理要求。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制度,基于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财政补贴,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档比例划分支出责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入托人数享受同等运营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全面落实托育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扶持政策、托育服务税费优惠等政策。(九)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加强医育结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普遍开展签约,提供婴幼儿健康管理等服务。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推动我省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强托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职称体系。开展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育壮大职业化、专业化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托育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方面常态化综合监管,优化数字化服务,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多元化、品牌化发展,满足群众多层次托育需求。(十)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社区等积极作用,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设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高保障水平。三、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十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优化幼儿园布局和城乡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强化普惠优质资源供给。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促进区域和城乡师资有序流动、均衡配置,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适应学龄人口高峰,加快普通高中资源建设,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办好职业教育,加强职普融通。持续巩固“双减”成果,统筹资源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实行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园)“长幼随学”原则,统筹安排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园)同校就读,方便多孩家庭接送子女。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好随迁子女就学。支持幼儿园提供寒暑假期托管服务。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十二)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健全完善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政策,通过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方式,给予多子女家庭更多住房支持。把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优先满足多子女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因地制宜有序推动租购同权。(十三)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加强女性就业保障,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商。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求配建母婴设施,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四、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十四)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动婚育新风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教育引导,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幸福婚姻、和谐家庭故事,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培育公益性婚恋服务项目,拓展线上线下婚恋公益服务平台,为青年提供联谊交流服务和支持。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适时举办各类主题集体公益婚礼,整治不良婚育观念的媒体传播,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十五)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把生育友好宣传教育融入健康江苏建设,持续深入开展生育友好宣传引导,加强新时代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策划创作专题影视剧、舞台剧和网络文艺作品及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加大宣传展播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等作用,鼓励引导社区、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在重要时间节点及传统节日,开展生育友好系列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成效,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优化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注重激励引导,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地见效。要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调度,健全人口监测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配套支持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政策正向效应,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为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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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纳税人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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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应按下列规定: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C表”)。除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目前如实行查账、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A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B表”)。只有在填报经营所得A表或B表的情况下,纳税人才能填报经营所得C表。因此,纳税人从实行查账、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经营所得C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因此,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且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且在填报经营所得B表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或者从多处取得的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分别填报经营所得B表时重复减除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人需要填报C表相应栏次进行纳税调整。多处取得经营所得且均不实行查账征收的,填报经营所得C表时不能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0 09:46:16征收方式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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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待确认扣除子女教育“受教育阶段代码错误”如何处理?(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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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页面,在填报详情页面,点击“受教育阶段代码错误”弹框上的【我知道了】--点击下方【修改】--选择【修改教育信息】--在“修改教育信息”页面,点击“当前受教育阶段”点击【确定】--点击【确定修改】系统会自动返回至“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并提示修改成功,再次执行一键确认操作,即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9 14:07:09子女教育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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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纳税人一键带入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提示“按照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请确认您贷款合同编号是否发生变化”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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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填写的是同一套住房,请仔细检查2019年度至2024年度的贷款合同编号是否完全一致。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界面,填报记录位置选择查询年度,可查询相应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查看是否有中英文括号格式、短横线等符号格式错误,如有,请修改对应年度的合同编号。若只是某一年度填报错误其他年度均正确的,可以在错误的年度的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如果每次修改的时候,错误弹窗仍然一直出现,说明有两个(含)以上的年度填报存在错误,需要将填报错误的记录作废重填。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7 10:14:54专项附加扣除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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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纳税人的住房贷款由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该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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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套住房,由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按照以下操作修改贷款信息:先修改商转公第一年的贷款方式,将【商业贷款】修改为【组合贷款】,其中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原贷款合同编号,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新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往后的每一年,贷款方式选择【公积金贷款】,填写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7 10:14:54住房贷款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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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纳税人可以同时填报两套住房的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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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之前年度填报了两套符合首套贷款利率的房产,需要作废其中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只保留一套住房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之前年度办理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作废其中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后,需要更正相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7 10:14:54贷款利息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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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1失业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