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辽宁省(除大连)纳税人通过哪个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A
您好,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8 08:48:51发票用途确认辽宁
Q

辽宁省(除大连市)数电票的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想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A
您好,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8 08:48:03红字发票辽宁
Q

辽宁省(除大连市)纳税人开具数电票需要冲红的,如何处理?

A
您好,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8 08:35:54冲红辽宁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6出口退税率全国
Q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

A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综服企业海关企业代码:(公章)综服企业纳税人名称:综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张数:申报年月:年月申报批次: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序号生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商品代码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数量美元离岸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出口退税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申报代办退税税额业务类型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合计:申报人申明授权人申明此表各栏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事宜,现授权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综服企业海关企业代码:综服企业在主管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取得的10位编号;综服企业纳税人名称:综服企业名称的全称;综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综服企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二)具体内容填写规则:序号:填写八位流水号,当序号大于99999999时,可以填写A0000001,A0000002,……英文字母A加数字组合;生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企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统一编号+0+项号,共21位,报关单号为进货和出口的唯一标识,一个报关单号码必须对应至少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出口日期: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其他不填写;计量单位: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或第二计量单位;如属于无出口报关单的按照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商品代码的海关第一计量单位填写;出口数量:按实际出口数量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数量填写;美元离岸价格:当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FOB时,与报关单总价相同;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号码: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如对应多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严格按单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进货和出口唯一标识的要求,将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开票日期: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出口退税计税金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征税率: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退税率:填写商品码库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属退税率有特殊规定,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申报代办退税税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业务类型:根据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填写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4:30:58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A
您好,可以作废的出口退税证明包括:《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等。出口企业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字段展示:“序号”、“作废证明种类”、“开具日期”、“作废证明编号”和“原证明开具税务机关”字段,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功能,如图2所示。图2明细列表展示界面三、数据维护(一)新增1.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采集”界面2.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取消界面3.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保存界面4.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删除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删除界面(三)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上传资料界面图9确定上传资料界面(四)编辑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数据编辑界面四、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11所示。图11数据提交界面五、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2所示。图12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5 11:49:27作废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A
现就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特此公告。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pdf      2.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5铝材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三、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四、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五、办理流程。(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六、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将财税〔2020〕48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在财税〔2020〕48号文件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八、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各地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3.浙江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4.辽宁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5.广东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2启运港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样式见附件1)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九、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十、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发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2电子发票
Q

新电子税局上线了,菜单里出口退税业务不全,找不到出口退(免)税申报入口,我们公司在哪里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上海)

A
您好,您可通过【地方特色】页面办理,点击页面上方【地方特色】按钮进入地方特色专区。选择【特色办税】页签,如果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等相关业务,可点击【特色办税】中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分类下相关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1 15:02:43出口退税上海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退(免)税备案?

A
您好,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退(免)税备案】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退(免)税备案功能路径二、进入功能界面,显示当前“已放弃退(免)税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恢复时间”和“恢复原因”,如图2所示:图2恢复退(免)税信息三、填写完毕后可点击下方【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如图3所示:图3提交界面四、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4所示。图4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5:15:01出口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放弃退(免)税权?

A
您好,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放弃退(免)税权】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放弃退(免)税权功能路径二、若您首次进入当前功能,显示可放弃“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下的“退税和免税权”和“退税权”,您可自由选择,如图2所示:图2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放弃退(免)税权功能界面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可点击下方【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如图3所示:图3提交声明界面三、如您上次选择放弃“退税权”,再次进入功能,显示仅可放弃“免税权”,并且界面下方需填写“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信息”,填写完毕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如图4所示。图4放弃免税权界面四、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5所示。图5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5:15:00出口全国
Q

出口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模块导入报表时出现异常无法完成申报,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出口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模块导入报表时出现异常,您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检查导入模版样式是否正确。请您按下载的模版导入,填写时按要求填写内容,号码间不要有空格。二、如属于导入后未及时刷新页面而出现的超时报错,您需要重新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模块,重新导入填报好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0:22:01异常广西
Q

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一、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三、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四、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5 16:49:40收入总额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A
您好,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提供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功能路径二、进入功能页面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和【提交】按钮,如图2所示。图2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功能界面(一)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边贸代理出口备案”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在弹出的采集界面中,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3所示。图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采集(二)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4所示。图4勾选数据进行删除界面(三)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5所示图5上传资料界面(四)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6所示。图6编辑明细数据(五)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如图7所示。图7点击提交按钮三、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8所示。图8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6:19新电子税务局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撤回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A
您好,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如您需要撤回已办理的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路径二、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是否首次备案进行区分,按钮置灰情况,如纳税人首次进行此功能备案,则不可选择“变更”和“撤回”仅可选择“备案”,如纳税人非首次备案,则可选择“备案”、“变更”和“撤回”。如您非首次备案,选择“撤回”,系统自动带出已备案内容,如图2所示。图2备案撤回界面三、选择需撤回的备案数据,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将数据提交,同时跳转至跳转成功界面,如图3所示。图3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6:07生产企业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变更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A
您好,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路径二、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是否首次备案进行区分,按钮置灰情况,如纳税人首次进行此功能备案,则不可选择“变更”和“撤回”仅可选择“备案”,如纳税人非首次备案,则可选择“备案”、“变更”和“撤回”。如您非首次备案,选择“变更”,系统自动带出已备案内容,您可进行修改,如图2所示。图2备案变更界面三、修改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同时跳转至跳转成功界面如图3所示。图3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6:05生产企业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A
您好,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路径二、进入系统后,根据您是否首次备案进行区分,按钮置灰情况,如首次进行此功能备案,则不可选择“变更”和“撤回”仅可选择“备案”;如非首次备案,则可选择“备案”、“变更”和“撤回”。首次备案界面如图2所示:图2首次备案界面三、备案界面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下方【提交】按钮,跳转至跳转成功界面,如图3所示。图3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6:04生产企业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一类出口企业评定?

A
您好,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报告。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并开展评定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口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一类出口企业评定】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功能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表采集功能,其中“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表动态展示,外贸企业不进行展示,只需生产企业进行填写。同时界面下方存在【提交】按钮,用于提交申报数据。如图2所示:图2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界面三、数据填写完毕,点击页面下方【提交】按钮,可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3所示:图3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提交界面四、提交成功后,界面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4所示:图4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6:02一类出口企业评定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

A
您好,当您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或者您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按照如下步骤操作。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如图1所示:图1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界面二、进入功能后,可根据业务进行明细数据采集(一)点击“新增”按钮,弹出“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如图2、图3所示:图2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界面图3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编辑界面(二)需要修改数据时,点击明细数据对应的“编辑”按钮,弹出“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编辑”页面,可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修改。如图4、图5所示:图4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界面图5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编辑界面(三)需要删除数据时,勾选需要删除的记录,点击“删除”按钮,弹出二次确认提示,点击“确认”按钮,删除不需要的数据,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弹窗。如图6、图7所示:图6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界面图7删除数据界面(四)如需提交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资料页面。如图8、图9所示:图8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界面图9上传资料界面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40全国
上一页2324252627下一页
全国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