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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报送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婚姻开始时间不能为空”应如何处理?(湖北)

A
您好,提示“婚姻开始时间不能为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填写“婚姻开始时间”,选择有配偶时,婚姻开始时间是必填的,您补充填写即可。同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员工和扣缴单位存在重复采集的情况。若该员工已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单位则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更新获取即可,扣缴单位无需重复采集或修改数据员工已填报数据。扣缴单位若已经操作采集,扣缴单位可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勾选人员,点击【更多操作】-【删除】后重新【下载更新】即可解决该问题。二、若该员工未自行采集,需要通过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代为采集的,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补充完善“婚姻开始时间”。可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添加】-【配偶信息】-【新增】进行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9 08:44:4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湖北
Q

辽宁省的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原扣缴义务人应当从什么时间起,不在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6 15:42:29专项附加扣除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留存资料需要留存多少年?

A
您好,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6 15:41:18留存资料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扣除信息表》?

A
您好,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5 15:36:04劳务报酬所得辽宁
Q

扣缴义务人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员工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
您好,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通过首页功能菜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添加】来添加需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或点击【导入】来使用系统模板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并批量导入到系统。仅【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的纳税人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新增】页面后,录入员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后,点击【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tab页可进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本功能用于采集单位员工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仅扣除年度为2022及之后年份才会显示,支持采集【证件类型】为“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14:23:52全国
Q

扣缴义务人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员工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
您好,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通过首页功能菜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添加】来添加需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或点击【导入】来使用系统模板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并批量导入到系统。仅【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的纳税人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新增】页面后,录入员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后,点击【住房租金】tab页可进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14:23:52全国
Q

扣缴义务人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员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
您好,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通过首页功能菜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添加】来添加需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或点击【导入】来使用系统模板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并批量导入到系统。仅【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的纳税人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新增】页面后,录入员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后,点击【住房贷款利息】tab页可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14:23:52全国
Q

扣缴义务人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员工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
您好,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通过首页功能菜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添加】来添加需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或点击【导入】来使用系统模板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并批量导入到系统。仅【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的纳税人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新增】页面后,录入员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后,点击【继续教育】tab页可进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填写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情况或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14:23:52全国
Q

扣缴义务人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员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
您好,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通过首页功能菜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添加】来添加需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或点击【导入】来使用系统模板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并批量导入到系统。仅【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的纳税人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新增】页面后,录入员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后,点击【子女教育】tab页可进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14:23:52全国
Q

辽宁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限?

A
您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限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09:31:31专项附加扣除辽宁
Q

个税app修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时在原来信息基础上修改,有时需要新增一条,请问什么原因?(湖北)

A
您好,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学历教育规定执行。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需要在原来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有: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不需要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情况主要有;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13:59:33个人所得税APP湖北
Q

辽宁省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按照多少的标准定额扣除?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08:57:58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吗?

A
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6:34:22扣缴义务人辽宁
Q

辽宁省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什么时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 15:30:47专项附加扣除辽宁
Q

员工专项附加扣除显示报送失败,原因是婚姻开始时间不能为空?(青岛)

A
您好,需维护配偶的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新增配偶信息,新增“婚姻开始时间”和“婚姻结束时间”数据项。针对家庭成员与纳税人关系为配偶的情况,婚姻存续起止时间为必填项;支持同一纳税人采集多条婚姻存续起止时间不存在交叉的配偶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5 17:19:34专项附加扣除青岛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何计算退或补税?

A
您好,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6:47个人所得税辽宁
Q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A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一、填表须知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二、适用范围(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三、各栏填写说明(一)表头项目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二)表内基础信息栏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三)表内各栏1.子女教育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2.继续教育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五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3.住房贷款利息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4.住房租金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5.赡养老人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6.大病医疗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如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8.扣缴义务人信息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签字(章)栏次“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构签章。“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如何修改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广西)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修改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具体路径区分以下情形:一、员工自行修改本人自行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后点击【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输入要修改的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后点击【查看】-进入查看详情后点击【修改】。二、单位修改之前帮员工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后点击【单位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输入要修改的【扣除年度】、员工【姓名】或【证件号码】查询后,进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3 16:25:31专项附加扣除广西
Q

创投企业选择不同的核算方式,如何计算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A
您好,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如下:一、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二、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6:01:22创投企业全国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报送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系统提示“婚姻开始时间不能为空”应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提示“婚姻开始时间不能为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填写“婚姻开始时间”,选择有配偶时,婚姻开始时间是必填的,您补充填写即可;同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员工和扣缴单位存在重复采集的情况。若该员工已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单位则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更新获取即可,扣缴单位无需重复采集或修改员工已填报数据。扣缴单位若已经操作采集,扣缴单位可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勾选人员,点击【更多操作】-【删除】后重新【下载更新】即可解决该问题。二、若该员工未自行采集,需要通过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中代为采集的,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补充完善“婚姻开始时间”。可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添加】-【配偶信息】-【新增】进行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0 16:39:10专项附加扣除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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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9 15:12:30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