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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税收减免核准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A
您好,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1.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2.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3.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5.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具体资料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优惠办理-税收减免核准页面信息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09:42:15税收减免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查看、修改、删除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

A
您好,如要查看、修改、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页面进行,如图1所示。图1土地增值税税源查看、修改、删除界面若存在当期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明细,则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报告界面,展示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明细,可对已采集的税源进行查看、修改、删除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8 09:07:17查看全国
Q

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需要附送哪些资料?

A
您好,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必报资料为《土地增值税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信息表》,条件报送资料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表》和预(现)售许可信息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7 17:23:0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土地增值税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时,销售信息会与房源信息同步新增或删除吗?

A
您好,您在电子税务局上新增、修改、提交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时,会同步变动对应的销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6 16:35:15土地增值税全国
Q

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的举措有哪些?

A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规定,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  (一)提升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率。深化信息嵌入式实时互通共享,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在长三角地区打造“全程网办”为主、线下帮办为辅的一体化“跨省通办”示范样板,并逐步向京津冀、成渝等区域拓展。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人脸识别、录音录屏等方式,线上核验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二)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  (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二、创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  (一)“交地(房)即交证”。围绕各类项目,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打通上游相关业务环节,逐步实现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在项目供地阶段,引导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在土地转让阶段,充分利用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功能,通过综合窗口和信息共享推进土地交易登记一体化,实现“成交即交证”。在项目竣工阶段,经营主体可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竣工即交证”;项目通过验收后,可同步申请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  (二)“抵押即交证”。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一并申请办理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根据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  三、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  (一)服务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政策的,通过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办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土地,仅涉及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四、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  (一)推动“一窗办理、集成服务”。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规定,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加快综合窗口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不动产登记、缴税等联办业务应通过综合窗口办理。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合理提升线上支付额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代开发票服务,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加快应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实现省级层面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二)协同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探索开展“总对总”系统对接机制,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高效协同。逐步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服务内容,实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关联业务就近申办。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覆盖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  五、拓展预告登记覆盖面  (一)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加快推广存量房预告登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社会普遍知晓预告登记是从源头上防范商品房“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的重要举措,引导买卖双方积极申办预告登记。  (二)延伸服务网点。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等延伸登记端口,实现预告登记网上办、即时办、免费办。依托综合窗口,推进预告登记与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步申办。  (三)强化结果应用。预告登记结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依据,税务部门可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  六、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  (一)简化材料查验方式。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二)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到场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登记,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  (三)探索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地方可在明确适用情形、核实方式和失信惩戒规则等基础上,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  七、健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  (一)巩固日常化解机制。继续巩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主动跨前一步,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日常化解工作,力争出现一个、化解一个,依法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收集不作为、乱作为的反面案例,以案为鉴加快化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继续采取专项工作的方式集中化解。  (二)建立问题发现处理平台和机制。发挥不动产登记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的优势,以“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依托,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发现和处理平台、机制,对于群众的各类办证诉求和反映的办证问题,进行记录、整理、分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上游审批供应环节反映,必要时发送工作办理提示建议单,合力推动将问题发现在日常、处理在日常。  (三)防止新增遗留问题。加强自然资源相关审批环节与不动产登记的相互衔接,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督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确保登记法定要件齐全,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  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  (一)抓好典型示范引领。定期举办不动产登记技能大赛,持续开展寻找“全国最美不动产登记人”公益活动,启动全国便民利民典型窗口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一线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归属感。  (二)加强常态化教育管理。强化登记人员常态化培训和监管,严肃查处收受好处造假、违规更改信息等违纪问题,动态更新全国不动产登记警示案例库,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  (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Q

企业在申请享受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能不能变动?

A
您好,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7 09:12:37免税全国
Q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A
您好,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6 14:00:21土地使用权全国
Q

企业在申请享受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要哪些资料?

A
您好,企业在申请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6 14:00:20免税全国
Q

陕西房地产企业逾期交房支付的赔偿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A
您好,对于房地产企业因逾期交房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金总局无明确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所以目前我省规定不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5 11:46:16税前扣除陕西
Q

陕西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经济适用房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A
您好,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5 11:41:05土地增值税陕西
Q

大连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根据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凡有原购房发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无原购房发票信息,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格),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纳税人支付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费用。三、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2 14:45:06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企业转让股权,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不动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此种形式转让股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2 14:44:45不动产大连
Q

大连市享受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什么条件?

A
您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本公告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2 14:43:20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内四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市内四区项目,土地增值税在哪里缴纳?

A
您好,自2007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含园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包括预征、清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1 16:45:24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同时,该不可售库(位)应分担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等不得计入扣除。其他未列入可售范围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1 16:45:11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A
您好,对于网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作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适用时间;对于非网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以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大连市国土与房屋局的备案时间作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适用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1 16:45:11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享受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哪些?

A
您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本公告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1 16:45:00范围大连
Q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退税的规定是什么?

A
您好,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1 14:19:39退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A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3%、4%。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4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1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湖北
Q

企业改制重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5:42:11免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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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18 11:21:25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