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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在辽宁省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A
您好,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7 13:35:01专项附加扣除辽宁
Q

辽宁省的纳税人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20日想要办理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是否需要进行预约?

A
您好,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7 13:33:06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如何计算?

A
您好,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44:33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23年3月21日之后是否还需要进行预约?

A
您好,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3:47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在2022年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没有享受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候享受吗?

A
您好,一、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二、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3:36汇算清缴辽宁
Q

辽宁省的纳税人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哪些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或者补充扣除?

A
您好,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3:24个人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纳税人2021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A
您好,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5 16:10:41劳务报酬所得辽宁
Q

个人所得税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A
您好,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1.基本减除费用;2.专项扣除;3.专项附加扣除;4.其他扣除;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31 18:27:36安徽
Q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超过标准100%怎么修改?

A
您好,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个人账户,点击下方“办&查”再点击“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对应年度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后查看填报信息,此时可以看到填报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等信息,请于共同填报人确认是否存在合计填报超过100%的情况。如确实存在相关情况,可点击“作废”或“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31 18:27:35安徽
Q

大病医疗如何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按照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具体可按如下步骤填报:(1)进入填报准备: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大病医疗”,选择“扣除年度”,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的材料信息,然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2)确认扣除信息:核定本人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扣除年度”,选择与医疗对象的扣除关系,确认预填的大病医疗数据,点击“下一步”。(3)选择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点击“提交”,确认后即完成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提示:纳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一键查询相关可扣除金额。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5 11:31:05安徽
Q

更换租房如何修改填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
您好,您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按以下步骤操作:(1)修改住房租期。点击APP底部菜单“办&查”,跳转后点击“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找到已经填报并且需修改的“住房租金”信息,选中后点击“修改租房信息”,修改“租赁时间止”为“2024-04”(以2024年5月更换租房为例),点击“确认修改”。(2)填报新的扣除信息。在“专项附加扣除”模块,选中“住房租金”,选择扣除年度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确认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填写住房租金信息,“租赁时间起”选择“2024-05”(以2024年5月更换租房为例),点击“下一步”。选择申报方式和扣缴义务人后点击“提交”,确认相关信息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继续提交”,提交完成。提示: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5 11:04:41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中对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有什么规定?

A
您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便利及时享受。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5 11:20:01全国
Q

山西省以自己和父母的名义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了住房,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应该由谁享受?

A
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共同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在境内买房的可以选择夫妻中的一方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共同贷款买房该由哪一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与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第54个回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与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因此,如果主贷人是自己,则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由自己享受;主贷人是父母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4 16:56:14山西
Q

大连市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8 16:20:16个体工商户大连
Q

广西的个人取得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的证书,又通过该证书的继续教育获得合格证(“证后之证”或“证上之证”)是否可以再次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广西的个人取得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的证书,又通过该证书的继续教育获得合格证(“证后之证”或“证上之证”)不能再次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的证书,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的证书之后再开展该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学习,即由原证书衍生出的继续教育,并没有取得新的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证书,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得享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7 15:54:22证书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和相关建议,请及时报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附件: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4年4月16日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要求,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全省税务系统落地见效,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1.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上线应用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3.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4.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5.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6.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7.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8.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9.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10.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11.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1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拓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13.落实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14.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15.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16.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17.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18.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19.推广应用完善后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依托部门间数据共享,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便利及时享受。20.推广应用优化后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1.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2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23.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24.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推动应用铁路、民航电子发票,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25.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26.配合省内相关部门,做好我省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八)推进“跨域办”27.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28.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九)推进“跨境办”29.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30.配合税务总局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31.推广应用税务总局建设的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32.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33.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十)推进“批量办”34.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十一)推进“一窗办”35.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36.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六、保障措施(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履职尽责,做纳税人缴费人的倾情服务者,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全局工作统筹部署,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深化内外部协同配合,按照工作任务安排表,认真组织实施,对标对表抓好各项措施有序推进、全面落地。(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层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全省税务系统见行见效。(四)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春风行动”取得成效和亮点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Q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甘肃税务系统落地见效,连续第11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推广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配合总局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升级工作,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继续推行在银行自助终端上接入税费服务功能,将办税缴费场景延伸到银行网点,探索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二)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提升A级纳税人的容错空间。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三)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转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模式,有序推广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监管,对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一局式”管理服务,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三、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诉求响应持续关注涉税涉费高频热点诉求,在健全工作机制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同时,进一步紧贴企业群众实际需求,着力打通办税缴费堵点卡点,分类精准施策,提高涉税涉费诉求解决效率。(四)健全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渠道,强化直联点税务机关诉求感知“触角”作用,进一步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办成办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较多的热点诉求,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发挥“陇税帮办”全员帮办工作机制作用,落实精准推送工作专班职责,加强数据提取与校验,及时高效完成人工兜底服务,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名归集、分析,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形成诉求分析办理典型案例库,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五)增强破解难题实效。落实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先退税范围拓展部署,将适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纳入优先退税范围。积极宣传推广税务总局编制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拓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范围,提升对“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服务水平。四、进一步强化税费服务数字赋能持续深化数字赋能,通过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推动办税缴费流程优化、资料简化、成本降低,切实做到高水平优化提升税费服务。(六)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部门间数据共享,完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预填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信息预填服务,积极做好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便利及时享受。配合税务总局做好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一站式”申报功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纳税人无需下载缴费凭证即可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做好优化新增功能的宣传推广工作。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七)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铁路、民航发票电子化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更好满足旅客便利化用票需求。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进一步推进税费服务方式创新持续关注纳税人缴费人精细化、场景式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升级“跨域办”“跨境办”“批量办”“一窗办”等集成式服务场景,推动税费服务提档升级。(八)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异地业务线上办,通过场景式归集,整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预缴、反馈等功能,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一次登录、直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避免频繁切换账号身份。(九)推进“跨境办”。丰富“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知识产品,分类梳理并动态发布国际税收热点资讯,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税收动态,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整合相关功能,为“走出去”企业集成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根据纳税人定制需求,精准推送投资目的国(地)涉税资讯。配合总局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宣传推广,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建设优化英文税收政策法规库,方便跨境纳税人查询知晓税收政策。配合总局推出对外支付业务智能预填综合办理服务,将合同信息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多个关联事项组合,实现关联要素不同表单间复用和预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针对非居民所得不同类型项目,纳税人通过点击选择即可实现智能算税、多税种一键申报,提升申报体验。按照总局部署,做好准备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和内部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十)推进“批量办”。紧贴涉税专业服务便利办税需求,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提升涉税专业服务申报效率和使用体验。(十一)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六、保障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职尽责,用好常态化推进“三抓三促”行动重要抓手,以优服务强监管为有力抓手,以智慧税务建设为有力支撑,推出有力度、有温度、有速度的实招硬招,努力在高水平优化税费服务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深化部门协同,统筹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工作风险,做好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打通卡点堵点,提高“好办事”的便利和“办成事”的效率,切实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甘肃税务系统见行见效。要强化宣传引导,着力营造以税费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氛围,奋力谱写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甘肃新篇章。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pdf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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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税APP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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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如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可以接收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中享受扣除额度。如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在预扣预缴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需要纳税人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报送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 17:28:28填写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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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办理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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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 17:27:01个人所得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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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有误如何处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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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还未完成2021年度汇算申报,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需要修改的扣除年份,点击需要修改的扣除项目——右下角【修改】,进入可修改该条数据。如果您已经完成2021年度汇算申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还需要完成更正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Gr-uiP3YezXAgnehagtNg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 17:19:36有误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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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6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湖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4便民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