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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广东省纳税人同一学历教育中途转学,如何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

A
您好,同一继续教育阶段,不需拆分原校与新校经历‌,仅需在“毕业时间”栏填写最终毕业时间,入学时间填写首次注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8广东
Q

广东省被赡养人在年中去世,如何修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A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有关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被赡养人年中去世,当年剩余月份可继续享受扣除(扣除期限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次年起停止扣除。修改路径如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办&查】,点击【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扣除年度,选择【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找到已填报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选择修改被赡养人信息或修改分摊方式(如涉及),确认被赡养人去世时间,系统会自动计算当年剩余月份的扣除额度,点击保存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7广东
Q

广东省个人有多个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一个在工资分摊扣除一个在经营所得分摊扣除吗?

A
您好,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发生的不同的扣除类别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比如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分别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但上述扣除类别的内部项目,比如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扣除,不可再拆分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中分别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5广东
Q

广东省个人既有工资又有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在工资里扣除费用5000元,在经营所得里扣专项附加扣除吗?

A
您好,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发生的不同的扣除类别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比如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分别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但上述扣除类别的内部项目,比如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扣除,不可再拆分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中分别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4广东
Q

广东省子女满3岁但是下半年才能上幼儿园,在这期间该填报哪个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A
您好,可以填写,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3广东
Q

广东省个人住房贷款由商贷转成公积金贷款,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修改?

A
您好,对于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套住房,由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您可以参考以下操作修改贷款信息:一、先修改商转公第一年的贷款方式,将【商业贷款】修改为【组合贷款】,其中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原贷款合同编号,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新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二、往后的每一年,贷款方式选择【公积金贷款】,填写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2广东
Q

广东省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变更后,还能不能享受个税扣除?

A
您好,存量房贷利率置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同一银行重新签订合同等,只要是同一套房产且仍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条件,仍可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1广东
Q

广东省个人组合贷款中,只有一个贷款仍在还,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A
您好,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其中一个贷款形式还清后,另一个贷款还在继续还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一、需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修改原有贷款合同信息,将已结清的贷款形式填写正确的贷款期限,确保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的准确性。二、扣除总期限仍以首次发生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月份起算,累计不得超过240个月。三、若您之前已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扣除(包括其他房产),则不能重复享受。请核对个税APP中的历史填报记录,确保同一纳税年度内未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9:00广东
Q

广东省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备案吗?

A
您好,专项附加扣除优惠事项采取"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留存备查以下资料即可:一、婴幼儿照护费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二、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三、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四、大病医疗: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五、住房贷款: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六、住房租金: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七、赡养老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8:35广东
Q

如何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深圳)

A
您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填写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可参考以下途径修改或作废:一、自行修改或作废(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选中需要更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者作废。(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选择扣除年度,查看需要更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者作废。温馨提醒:自行更新后需通知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扣缴义务人可以操作删除(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首页】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在显示的列表中找到需要作废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员工,勾选该员工的记录,点击列表上方的更多操作中的【删除】按钮(二)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单位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在显示的列表中找到需要作废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员工,勾选该员工的记录,点击列表上方的更多操作中的【删除】按钮注意:如果修改或删除之前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注意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6:00深圳
Q

广西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需要预缴哪些税费?

A
您好,跨区域涉税事项需要预缴税费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税款计算方式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预征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征收率)×预征率。2.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征收率)×预征率。(至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为1%)温馨提醒:1.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如纳税人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如纳税人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二)附加税费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三)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从【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申报】。设置预缴“税款所属期”。系统已根据发票销售额及扣除额进行预填,若存在未开发票收入或系统未归集的销售额及扣除额,请进行补录或修正,点击【修改】跳转到信息确认与补录界面,选择是否使用一般计税方式,填写好销售额及扣除额,点击【确定】跳转到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申报表(填表式),显示【报表详情】进行查看,有需求可点击右上角【上传附送资料】(条件报送)进行上传附件,点击【一键报】进行申报。二、企业所得税(一)预缴规则1.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再由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并非为所得概念,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2.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3.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需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从【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跳转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界面,输入税款所属期、销售收入,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立即缴款】。三、个人所得税(一)扣缴规则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或分承包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跨省异地劳务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需就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实行该申报方式的,当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操作1.联系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企业信息并办理税费种认定。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登录原有企业后,点击右上角【单位管理】-【添加】,选择单位所在省(市)后添加临时项目的单位税号后点击【保存】。添加税号时注意选择对应省市,且所属的税务机关不相同的,申报密码或实名登录权限也不通用,需要分别获取申报密码或分别授权。3.再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异地扣缴账号后进入系统:①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③申报:据实填写报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④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8:06:34企业所得税
Q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采集成功?(湖北)

A
您好,若您发生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支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在填报记录下方带出信息的,说明采集成功,可以继续点击相应填报记录核对享受的起止时间、选择的扣除年度以及扣除比例、申报方式是否正确。若未采集成功也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界面点击对应的扣除项目,选择年度并采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16采集湖北
Q

离异后在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时选择的是无配偶,但是办理综合所得税汇算提交退税申请后被驳回提示有配偶关系,如何处理?(新疆)

A
您好,建议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先撤销这条退税申请。二、若您为协议离婚已取得离婚证,需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点击【我的】-【家庭成员】,填写配偶信息,填写离婚日期;若您为起诉离婚已取得裁决书或协调书,需携带法院判决书,在民政局变更婚姻状态后,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点击【我的】-【家庭成员】,填写配偶信息,填写离婚日期。三、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信息,上传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基本信息中配偶选有配偶,看能不能带出前配偶信息,点击保存。四、修改成功后更正综合所得税汇算,再发起退税申请。注意:若上传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后,仍提示税务审核不通过,需联系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8:26:34新疆
Q

收到短信提醒我需要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怎么回事?(浙江)

A
您好,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综合所得,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果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也无需补缴税款。综合所得汇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发起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7:24:56个税汇算浙江
Q

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宁夏)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6:16:12工资薪金宁夏
Q

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写被赡养人出生信息后,下一步是灰色的点不了怎么办?(海南)

A
您好,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如采集时无法点击下一步,请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填写正确,被赡养老人是否满足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51:15灰色海南
Q

个人所得税扣缴端申报个税时,系统提醒所申报人员未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未注册APP是否会影响正常申报工资薪金?(海南)

A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会自动核对申报人员是否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并进行提醒。该提醒不会影响个税预缴申报,但可能会影响职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等业务。建议您同步提醒职工完成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确保能及时享受、查询涉税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0:11:44个人所得税海南
Q

离异重组家庭如何享受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新疆)

A
您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4 18:12:53新疆
Q

纳税人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发生的进修、学习、年审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新疆)

A
您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同时证书中列明的批准日期需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在此目录范围外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纳税人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发生的进修、学习、年审等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4 18:12:53新疆
Q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APP显示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实际取得的金额不一致?(新疆)

A
您好,个人所得税APP显示的是应发工资,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未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实际到手工资是扣除这些费用后的金额,因此通常低于个人所得税APP显示金额。若扣除后仍不一致,可能是单位申报有误,可联系单位核实或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进行申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4 18:12:53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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