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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自2023年1月1日起综合申报范围包括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50范围天津
Q

天津市企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按期申报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税目”栏次下没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写在按次申报中?

A
您好,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因此,企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且未做“印花税”税(费)种认定的,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新增“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后进行印花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18印花税天津
Q

综合申报方式是什么?(天津市)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您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08:58:11综合申报天津
Q

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采集印花税税源时,没有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可供选择,如何办理?(厦门)

A
您好,若符合“六税两费”普惠性减半政策的,无需在采集印花税税源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会在申报时自动判断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并勾选“普惠减免”。在采集完税源确认后,会在申报卡片页面显示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6:28:02厦门
Q

福建省(除厦门市)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2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印花税纳税期限如下: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4:30:38印花税福建
Q

纳税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做印花税税源采集,在“导入申报”模块下载模板后,发现模板只要有变动均无法正常解析,提示解析失败,怎么办?(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市纳税人,上传失败可能是表格已损坏导致的,建议重新下载模版填写,注意下载模板后,不要修改里面单元格的格式。如重新下载后还是不行,建议换台电脑试一试,可能是本台电脑的excel表格版本低不兼容导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9 11:06:36导入模板北京
Q

继承了父母的房产双方缴纳印花税还是单方缴纳印花税?(青海省)

A
您好,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向立据人征收,但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已死亡,实际征收对象为继承人一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6:44:54印花税青海
Q

北京市印花税营业账簿年报跳转申报后勾选印花税点击申报提示:所选申报表当前属期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请先进行税源采集,如何处理?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请您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到印花税税源采集的界面,先点击【提交税源信息】再点击税源采集页面的【跳转申报】,然后将右上角的税款所属期选择:自选,调整税款所属起止为:2023-1-1至2023-12-31,勾选印花税后点击最下面的【申报】进入新的界面检查信息没有问题继续点击【申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1:35印花税北京
Q

北京纳税人2021年和2022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都没有申报,现在申报有滞纳金吗?(北京)

A
您好,北京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1:31滞纳金北京
Q

之前未认定印花税税种,现在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补报?(青海省)

A
您好,补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按次申报补缴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青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需先在上方【税款所属时间】内选择税款所属期(该时间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再点击【新增税种】操作,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系统会计算应纳税额,完成补报。二、按期申报补缴(需先核定税种)(一)核定税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印花税税种认定或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青海),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办理。(二)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青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新增税种】-【印花税】-【税源采集】-【新增税源】,申报期限类型选择【按期申报】操作即可。注意:补报时需要准确填写合同签订日期、税目、计税金额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8:50:13逾期青海
Q

个人购买新车,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买卖合同,该汽车销售商是否需要就与个人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青海省)

A
您好,只要有一方是个人,就不在“动产买卖合同”的范围内,双方均不交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8:36:30个人青海
Q

如果签订动产买卖合同的双方一方为个人,一方为企业,该个人不交印花税,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青海省)

A
您好,只要有一方是个人,就不在“动产买卖合同”的范围内,双方都不交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8:32:15个人青海
Q

个人依遗嘱继承了父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青海省)

A
您好,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因此,继承房产所书立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7:23:19产权转移书据青海
Q

纳税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进行印花税税源采集模版导入时提示“纳税人税源信息为空,请按模版填写后导入”,如何处理?(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将原模板中的A列手动删除后再导入时会有此问题,请不要手动删除该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6:56:19电子税务局江苏
Q

印花税税源采集中应税凭证书立日期指什么?(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地区的纳税人,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01:13印花税北京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按次申报印花税每次都要税源采集吗?(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市纳税人缴费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因此纳税人按期、按次申报缴纳均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57:40印花税北京
Q

电子税务局中上传印花税模板的时候,没法点击确定,点了确定就成为空白界面了?(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缴费人,电子税务局中上传印花税模板的时候,如果数据过多,建议您汇总申报,明细数据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9:03电子税务局北京
Q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印花税税源采集通过模版导入数据时,界面状态显示“待上传”,如何处理?(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此情况是未点击【确定】的原因,文件选择后需要点击【确定】后才会上传系统,否则只是选中待传的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9:00印花税北京
Q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局按次申报的印花税已经缴款后是否可以更正?(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局,可以对2021年6月以后的按次申报的印花税进行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8:50印花税北京
Q

非直系亲属无偿赠与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厦门)

A
您好,一、增值税: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二、附加税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在地适用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二)教育费附加按3%。(三)地方教育附加按2%。三、土地增值税: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予视同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住房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印花税:万分之五。五、个税:税率20%。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注:小规模纳税人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16:13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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