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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0 条问答 · 搜索 “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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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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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五条规定,本条废止(财税〔2013〕23号)确定于2013年04月01日失效)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11-2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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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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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11-14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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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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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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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加快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自治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四、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凡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退税的,同时退还其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还。五、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自治区各级国税部门实行就地征收,按缴纳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入自治区、地(市)、县(市、区)级国库,并分别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七、地市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04-25增值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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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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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2-0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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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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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  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  (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4.为了便于增值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市局统一编制《增值税评估异常情况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对评估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上报该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9-23增值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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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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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1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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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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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低品位石灰石,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98号)第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废渣”范围。对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泥熟料,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12-0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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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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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7-18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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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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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促进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加强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第四条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量×单价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第六条会员和客户应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七条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第八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代理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第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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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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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规定,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本文中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8-01-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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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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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沪国税流[2006]84号文规定,对已列入嵌入式软件名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符合财税〔2006〕174号文规定条件的,其已销售的软件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为了便于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经与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调,决定对2006年9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按规定颁布名单,并指明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对未列入名单的软件产品,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增值税退税优惠。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7-01-15增值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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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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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四、关于其他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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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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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5-1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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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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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1-0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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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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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黄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黄金从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  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买卖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费、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量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量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企业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额×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  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代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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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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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信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投融资政策  (内容略)  二、税收政策  (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八)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九)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我省2000年7月l日前兴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限。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不予退库。减免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示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出口与采购政策  (内容略)  四、收入分配政策  (十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二十)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吸引和培养政策  (内容略)  六、软件园建设  (内容略)  七、认定与管理  (二十八)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做好软件企业的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的管理工作。  (二十九)浙江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省级软件行业协会以及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地级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正式公布,报上一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批准后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可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软件产业发展以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或未经年审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一)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三十二)加强软件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软件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认定职能。  (三十三)软件行业协会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也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三十四)加强软件行业统计工作,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省有关部门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三十五)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三十六)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l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1-01-2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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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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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0-10-1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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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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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6-09-0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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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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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税制改革后,国家陆续制定了若干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对1995年底到期政策的清理意见已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批准前,以下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1.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对饲料、农膜、化肥、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对边销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5.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6.对利用废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7.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减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9.对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12-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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