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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后果是什么?(深圳)

A
您好,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而且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还是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当期1日,不会因登记手续没有履行而影响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注:“当期”1日,指的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按月申报的,就是超标的当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按季申报的,就是超标的当季1日。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6:00深圳
Q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缴纳增值税中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深圳)

A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6:00深圳
Q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前期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在后续补开发票了,在补开发票当期申报时,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深圳))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应按《条例》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申报,补开发票当期无需重复申报,需将冲减负数无票收入汇总到当期的销售收入中,然后按正常流程填写申报表。如果补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更正之前的申报表。注意:申报时若出现比对不符的情况,在核实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可点击提示框中的【强制提交】按钮,并填写当期已开发票和未开发票的销售额信息,点击【强制提交】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异常比对业务或到远程办进行异常比对。远程办办理路径: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我要办】--【远程办】--【企业业务】--【其它】--【增值税申报异常比对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6:00深圳
Q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优惠是什么?(深圳)

A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10:36:00深圳
Q

广西纳税人到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资料有哪些?

A
您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资料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您可点击该链接获取:https://znhd.guangxi.chinatax.gov.cn:8443/znhdzsknsrd/detail?id=537040)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温馨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条件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9 09:58:31资料广西
Q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中没有本期应申报数据应如何处理?

A
您好,纳税人尚未办理纳税申报,但在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中没有本期应申报数据的,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功能页而进入各个需要申报的税费种模块办理申报业务。针对往期可以正常申报,但当前属期无申报提醒事项的情形,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排查: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选择“税费种认定信息”页签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税种认定信息,并核实纳税期限是按“月”、“季”、“年"。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按季度申报,则1月、4月、7月、10月申报期,电子税务局才会有申报提醒事项。对于按次申报的税费种,比如纳税人的买卖合同印花税未办理税费种的纳税期限认定,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则无提醒事项,纳税人直接进入对应模块办理申报即可。二、如未添加税费种或税费种信息有误,可按以下方法办理:(一)新增税费种认定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功能模块,点击【补充税(费)种】下的【新增】按钮进行税费种新增操作。(二)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如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修改税费种申报期限(如增值税按季申报改为按月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功能模块,在展示的税费种上方点击【变更纳税期限】选择对应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后点击【确认】办理期限变更。(三)如您需修改“纳税期限”以外的税费种信息,可通过联系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改。三、确认是否在当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头像处点击【身份切换】-【跨区域办税】切换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后查看是否带出未申报信息。四、如上述问题排查后仍未解决的,请检查是否使用适配浏览器。登录电子税务局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Bdge、Chrome、FireFox和360等主流浏览器最新版本,并清除浏览器缓存后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6:06:38广东
Q

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预征率是1%还是3%?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55广东
Q

广东省纳税人的出口免税销售额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A
您好,出口免税销售额具体填报规则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仅需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五)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栏次。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享受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8-10行“(四)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8-19行“四、免税”相关栏次;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的“出口免税”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 10:41:49广东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并决定在江苏省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如下内容: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xlsx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docx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6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8增值税江苏
Q

怎么申报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黑龙江省)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在新电子税局中进行申报。一、以个人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黑龙江)“自然人业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首先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如已有税源信息,可跳过第二步),已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的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一)填写自然人基本信息,行政区划、所处街乡、所属税务所(科、分局)选择被投资企业的信息。(二)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印花税”,点击【确定】,“印花税”卡片增加成功。(三)将鼠标移动至印花税卡片上,卡片将弹出“查看申报”及“税源采集”按钮,点击【税源采集】,跳转到印花税源明细表界面。(四)采集印花税源明细时,点击【新增税源】,录入税源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印花税税源采集成功后税源信息自动带出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注意:1.“应税凭证名称”:按照签订的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填写。2.“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3.“税目”:选择“产权转移书据”4.“子目”:选择“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5.“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日期。该日期也是按次申报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税款所属期。例如“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2026年5月7日,则申报时“税款所属期起”选择为2026年5月7日,“税款所属期止”选择为2026年5月7日。三、进入印花税申报环节(一)税源采集后,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所有税种卡片,纳税人可以自行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若申报日期与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不是同一天,申报时页面上方的税款所属期起和止需调整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否则不显示已采集的税源,无法进行申报。(二)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三)点击【立即缴款】,缴纳应缴印花税税款,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支付税款。(四)缴款完毕后,可以选择查询扣款信息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供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情况查验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5:40:15电子税务局黑龙江
Q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规定如下: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二、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5.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三、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5:39:19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中没有本期应申报数据应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纳税人尚未办理纳税申报,但在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中没有本期应申报数据的,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功能页面进入各个需要申报的税费种模块办理申报业务。针对往期可以正常申报,但当前属期无申报提醒事项的情形,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排查: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选择“税费种认定信息”页签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并核实纳税期限是按“月”、“季”、“年”。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按季度申报,则1月、4月、7月、10月申报期,电子税务局才会有申报提醒事项。对于按次申报的税费种,比如纳税人的买卖合同印花税未办理税费种的纳税期限认定,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则无提醒事项,纳税人直接进入对应模块办理申报即可。二、如未添加税费种或税费种信息有误,可按以下方法办理:(一)新增税费种认定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功能模块,点击【补充税(费)种】下的【新增】按钮进行税费种新增操作。(二)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如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修改税费种申报期限(如增值税按季申报改为按月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功能模块,在展示的税费种上方点击【变更纳税期限】,选择对应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后点击【确认】办理期限变更。(三)如您需修改“纳税期限”以外的税费种信息,可通过联系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或点击链接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三、确认是否在当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头像处点击【身份切换】-【跨区域办税】切换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后查看是否带出未申报信息。四、如上述问题排查后仍未解决的,请检查是否使用适配浏览器。登录电子税务局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Edge、Chrome、FireFox和360等主流浏览器最新版本,并清除浏览器缓存后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7 15:21:12我的待办广西
Q

税收政策热点问题202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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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契税补贴如何申请?(河南)您好,契税补贴问题您可咨询房屋所在地政府财政或住建部门了解详情。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怎么交税?(地方补充)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一)单位出租房屋:1.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1.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三)自然人出租房屋:1.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1%。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三、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3%。四、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2%。五、印花税: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对自然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六、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对自然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当地的土地等级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然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自然人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九、减免税(一)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怎么交税?(地方补充)您好,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1%。三、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3%。四、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2%。五、印花税: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六、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当地的土地等级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减免税(一)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地方补充)您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河南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三、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四、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不扣减增值税额。5.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河南)您好,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仅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6.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地方补充)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超过30万),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填写)或者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写)。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一)3%或5%征收率的情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二)1%征收率的情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第4列“本期实际递减税额”。7.附加税费有什么优惠政策?(地方补充)您好,附加税费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河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河南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条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在河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河南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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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能否放弃享受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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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53:14放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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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需要预缴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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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跨区域涉税事项需要预缴税费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税款计算方式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预征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征收率)×预征率。2.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征收率)×预征率。(至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为1%)温馨提醒:1.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如纳税人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如纳税人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二)附加税费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三)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从【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申报】。设置预缴“税款所属期”。系统已根据发票销售额及扣除额进行预填,若存在未开发票收入或系统未归集的销售额及扣除额,请进行补录或修正,点击【修改】跳转到信息确认与补录界面,选择是否使用一般计税方式,填写好销售额及扣除额,点击【确定】跳转到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申报表(填表式),显示【报表详情】进行查看,有需求可点击右上角【上传附送资料】(条件报送)进行上传附件,点击【一键报】进行申报。二、企业所得税(一)预缴规则1.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再由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并非为所得概念,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2.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3.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需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从【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选择“跨区域报验户”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跳转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界面,输入税款所属期、销售收入,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立即缴款】。三、个人所得税(一)扣缴规则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或分承包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跨省异地劳务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需就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实行该申报方式的,当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操作1.联系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企业信息并办理税费种认定。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登录原有企业后,点击右上角【单位管理】-【添加】,选择单位所在省(市)后添加临时项目的单位税号后点击【保存】。添加税号时注意选择对应省市,且所属的税务机关不相同的,申报密码或实名登录权限也不通用,需要分别获取申报密码或分别授权。3.再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异地扣缴账号后进入系统:①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③申报:据实填写报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④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8:06:3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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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纳税人销售动物粪便如何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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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销售动物粪便的具体征收政策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动物粪便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因此,销售动物粪便按照销售一般货物缴纳增值税,不适用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企业销售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8:06:32粪便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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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不动产正在出租,应该按照多少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湖北)

A
您好,按照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32不动产出租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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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木雕加工企业,每单业务涉及的交易金额都较大,年销售额约为6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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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贵公司年销售额600万元已超过该标准,且不属于“非企业单位”,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自然人。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23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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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未开票收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湖北)

A
您好,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分以下情形填写申报表:一、按月申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二、按月申报,月销售额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23未开票收入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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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湖北)

A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2 16:32:22优惠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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