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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6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纳税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选择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或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江苏)

A
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完成“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后,返回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进入申报功能,点击右上角【我要填表】切换至传统表单填报模式。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点击【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页面。(二)在“一、减税项目”-“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中选择对应的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点击【】可添加行次),填入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三)如果需要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则在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减免税(费)额”中填写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税(费)额。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界面: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界面:二、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填入抵减额后,数据应反映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2.进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二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一栏中显示,与第一列增值税税额相加后计征三项附加税费。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七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在第八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填入抵减额后,需手动将抵减额填入主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2.进入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二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一栏中显示,与第一列增值税税额相加后计征三项附加税费。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五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在第六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三、所有申报表填写好后,点击【提交申报】,完成申报。四、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查看申报结果(是否成功),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录入申报日期等信息后,可以查询到申报结果,如有税款缴纳,点击【缴款】,根据提示完成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16 17:16:16增值税江苏
Q

货车司机可以在不同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缴税吗?

A
您好,您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6 17:07:05增值税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专票且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申报增值税时系统提示“比对不通过,需要填写附列资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请问怎么处理?(江西省)

A
您好,此提示为系统常规性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用发票无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直接申报即可,不会影响后续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9 11:59:25增值税江西
Q

定期定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会自动切换页面吗?

A
您好,属于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菜单后,系统将自动展示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适用页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30 09:27:38增值税全国
Q

加工费是否缴纳增值税?(河南)

A
您好,加工费如何缴纳增值税,主要取决于业务类型、纳税人的类型以及适用的税收政策。一、基本规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提供加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二、纳税人类型与税率(一)一般纳税人1.税率: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针对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2.计税方式:采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3.发票类型: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用于抵扣。(二)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计税方式:直接按加工费收入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发票类型: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放弃免税或低税率,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发票开具税率1%或3%缴纳增值税。三.免税情形(一)农业生产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1.初加工定义:包括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冷却、批量包装等初级处理活动,例如轧棉花、羊毛去杂质、果蔬保鲜处理等。2.适用条件必须为自产农产品,即纳税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并对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外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需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二)跨境加工若生产企业且是一般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可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四、注意事项需要区分加工与委托加工:(一)若加工方提供原材料并收取费用,需按“销售货物+加工劳务”分别计税;(二)若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仅收取加工费,则按加工劳务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9 10:50:01增值税河南
Q

湖北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A
您好,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的,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8 14:52:28增值税湖北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

A
一、业务概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对于无税费(种)登记且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只能通过纳税人主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2.本期应申报提醒进入办税功能。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办税功能。4.通过首页热门栏次,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办税功能。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功能菜单。2.进入系统后,系统获取税智撑平台或核心征管的纳税人特征等标签,根据规则进行判断,进入不同的申报模式(确认式申报模式、补录式申报模式、填表式申报模式)。(1)如为确认式申报模式:1)纳税人对税(费)结果进行确认。①左上角确认税款所属期,②作为确认式页面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需要纳税人对预填的数据进行确认(若页面②部分里的数据不对,因不能直接修改,请点击③“我要填表”,进入填表模式在对应数据栏次进行修改)。2)在销售收入模块里面,纳税人需要确认销售额是否正确,特别是纳税人存在有未开票收入的情况,可直接点击销售额输入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销售额栏次进行编辑(注意蓝色框提示,主要是针对未开票收入进行补录),完成后点击【确认】。3)纳税人若在确认式页面认为展示的数据不正确,请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确认后点击【提交】。进入填表模式后,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规则,先对相关附表进行填写,附表填写完成后回到主表再次核实相关栏次数据是否正确反映,特别是本期需要缴纳的税费数据会显示在页面的左下角。4)纳税人如需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报表”进行查看明细报表数据。点击“预览报表”进入申报表预览详情。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后,需要对本次申报的结果进行确认声明,纳税人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报。6)点击【确定】,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2)如为补录式申报模式:1)当纳税人进入功能模块,发现页面存在可以对销售额、进项税额、税额抵减情况可以通过点击输入框进行修改时,即可确定为补录式。若纳税人对存在有未开票收入、其他扣税凭证、税额抵减等情况时,请纳税人分别点击补录项进行详细补录。2)纳税人确认数据预填和补录是否完整正确,若与实际情况不符,请点击修改框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3)纳税人如需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确认后点击【提交】。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申报模式4)纳税人如需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报表”进行查看明细报表数据。点击“预览报表”进入申报表预览详情。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需要纳税人对本次申报结果进行确认声明,纳税人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报。(2)如为填表式申报模式:1)纳税人将直接进入申报表表单填写内容页面,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单样式规范进行填写【税务人适用】。2)纳税人先填写相应的附表之后再检查主表内容是否正确。若需填写减免信息,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输入对应的减免税额信息(性质代码输入框支持模糊查询)。3)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查验本期税款显示无误之后,可选择立即缴款或者预约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3.若纳税人在填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违反表单内部勾稽关系的情况时(产生表间比对),系统将在纳税人点击提交按钮时进行提醒。对于生成的表间比对异常,若是“提示性比对”纳税人可点击“确认提交”,直接进行申报缴费,也可以点击“取消”针对系统比对提示检查修改原表单内容。修改完成之后可再次点击“提交”进行申报缴款。若是“强制性比对(红色)”纳税人需要修改申报表单后才能继续提交报表。4.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1.【税务人适用】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特征标签,动态展示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相应附表,比如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即其他附表仅针对命中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标签的纳税人展示。2.若纳税人满足了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是没有签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对于纳税人申报中近3个月或近一年(不满一年按实际)6%税率占比超50%的纳税人,未备案,系统会在消息提醒界面进行提醒并在进入申报功能时,告知纳税人可以先进行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填写后再进行申报。3.申报提交时出现申报比对异常提示,申报比对规则分为“提示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提示性规则”意味着纳税人申报时,保存报表,系统提示比对异常,可以选择继续保存或者返回修改,选择返回修改进行更正申报无误后,比对异常流程和记录自动消失,选择继续强制保存时,申报表保存成功,比对不通过数据形成后台记录,纳税人申报流程完结。强制性规则时,如果纳税人一份申报表触发的比对规则中只要出现一条属于强制的,就会按照强制规则办理。纳税人申报后会提示有比对不通过的规则,可以返回修改,也可以继续强制保存。4.系统目前也支持对例如附表一中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和普通发票开具销售额等栏次等预填的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请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核实是否正确,确发现有误再进行修改。(修改数据会产生申报比对异常)。5.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分情况,不同情况下申报方式不同。1)例如小规模纳税人8月20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8-01),纳税人申请登记的时间已过8月的申报期,操作的方法只有一种,税费种认定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本季度末(2021年9月30日),从下季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10月1日),此外,2021年9月必须先完成8月属期进项勾选。最后,2021年9月,进项勾选完后,先完成7-9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再申报8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2)小规模纳税人8月5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8-01)。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解决。第一种方法,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上季度末(2021年6月30日),从本李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8月申报时无需勾选进项发票,但在2021年9月申报时必须先完成8月属期进项勾选。2021年8月申报期内完成2021年7月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2021年9月起,先勾选,再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申报。第二种方法与本问中第(1)列操作方法一致。3)小规模纳税人8月20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次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9-01)。税费种认定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本季度末(2021年9月30日),从下季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10月1日),纳税人2021年10月必须先完成9月属明进项勾选。2021年10月申报期内先完成3季度“按季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2021年10月申报期内再完成9月所属期的增值税一股纳税人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7月10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7-01)。税费种认定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上季度末(2021年6月30日)从本季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7月1日)。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8月先完成7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2021年8月申报期内完成2021年7月的“按月”一般纳税人申报。七、常见问题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哪些申报模式?我怎么选择使用哪种模式?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三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2.问:系统给我推荐的申报模式是填表式,我能选择确认式或补录式吗?答:不能。如果系统判断您的业务比较复杂,不符合确认式或补录式的条件,无法为您完整预填相关数据,则不能选择切换到确认式或补录式申报模式。3.我不想用推荐的确认式或补录式申报模式,仍想采用传统表单填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如何操作?答:在确认式或补录式申报模式页面首行,有“我要填表”的显著字样,纳税人点击“我要填表”,即可进入到传统表单填报模式。4.如果系统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答: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按业务规则实现数据预填。对预填结果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况,您在确认式和补录式申报模式时,可点击“销售收入”、“进项税额”等页面补录区域,按实际业务数据进行补录;也可点击“我要填表”切换进入到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修改。
Q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的应税服务,2022年第三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
您好,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第三季度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温馨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1 09:10:00增值税海南
Q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数电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A
(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已按农产品票面金额的9%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已将数电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并已按农产品票面金额的9%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以及已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8 10:48:39增值税全国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A
您好,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4 15:50:01增值税海南
Q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条件?

A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该政策仅在特定时间窗口开放,以税务总局当年公告为准。
12366深圳| 2024-04-08增值税全国
Q

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上海)

A
您好,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5:41增值税上海
Q

广西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个人所得税。分为以下两种征收方式:1.据实征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广西区内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般为1%,如各地市核定征收率有特殊规定,则按各地市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优惠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减按50%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08:17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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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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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366北京| 2024-03-15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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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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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根据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度,分为了确认式和填表式两种申报模式,系统会自动为纳税人匹配适合的申报模式。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会推荐确认式申报,纳税人只需针对系统自动预填的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会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纳税人需对附表及减免明细表进行详细填写后提交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7 14:20:28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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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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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执行。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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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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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清税注销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2)减少分开票机。(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9 11:59:2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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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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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同意,现将《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二)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四)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免费诊断、高端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和融合应用创新等项目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安排9.5亿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围绕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体系,采取定额补助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认定的化工(危化品)企业高风险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五)设立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省财政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力争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企业征信投放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2500亿元,省财政对服务平台给予适当奖补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方面对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补充资本金和中长期资金,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六)统筹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实施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优化政策,支持省内各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七)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电影局)(八)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专项贷款产品,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九)推动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优化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十)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影局)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十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鼓励各地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十三)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开展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鼓励员工早日返岗。鼓励各地对2023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的企业,给予实际包车费用适当补贴;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苏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交通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十四)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十五)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十六)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防动员办(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五、降低物流成本(十七)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十八)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安排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邮政快递业人员发放必要的抗疫物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十九)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纯电动船舶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港口集团)六、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二十)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和促消费工作,持续办好苏新消费四季主题系列购物节,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继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和全省销售竞赛季活动,评出百家优胜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等。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十一)安排9000万元省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融合、赋能乡村、数字文旅等项目,促进文旅企业恢复发展、创新发展。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3年投放的新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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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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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09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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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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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0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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