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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 条问答 · 搜索 “数字经济”

Q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企业码”建设和应用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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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深化“三服务”工作,加快“企业码”推广应用,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落实“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建设的部署,坚持企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数字经济优势,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打造聚焦精准、服务多元、政企互动、三级联动的“企业码”平台,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支撑。  (二)“企业码”平台定位。“企业码”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服务企业的重要平台。其特征是以二维码为标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托,以企业基础数据仓和涉企数据供应链为数据基础,以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为应用支撑,以企业数据授权获取和使用为切入口,注重公共性、平等性、开放性、便捷性、精准性、安全性,围绕政策直达、公共服务、产业链合作和政银企联动等环节,通过多系统工作协同和数据资源集成利用,实现企业服务的“最多跑一次”。  (三)工作目标。综合集成各涉企服务系统,畅通涉企数据供应链,建立企业授权获取和使用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完善“企业码”平台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推动“三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企业获得感显著增强,做到让企业离不开、政府放不下。  到2022年底,“企业码”平台持续迭代升级,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实现全省涉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扫码快办,构建起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应用格局,形成具有辨识度的企业服务重大标志性成果。  到2025年底,形成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打造全国政府数字赋能企业服务的先行区,为全国政府服务企业工作输出浙江方案、浙江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系统构架。  1.明确功能需求。聚焦打造服务企业的绿色通道、产业合作的协同平台、数据驱动的应用系统,围绕企业发展需求,为企业提供高频刚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围绕具体工作需求,为各地各部门提供涉企服务工作平台。  2.加快综合集成。打破服务孤岛,依托政务服务一张网,根据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需要,加强各涉企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涉企数据的集成共享,建立多业务系统协同机制,推动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和企业服务协同。  3.加快同步发展。着力突出“企业码”(移动端)的便捷使用特点和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电脑端)的深度服务能力,实现同步发展、一体化运营,满足用户不同场景应用需求。  4.加快多码融合。依托“企业码”平台已有的用户体系和基础能力,加强“企业码”与各地、各部门涉企服务码的融合,形成以“企业码”为主要入口、各涉企服务码作为特色子码应用的全省企业服务生态系统。  5.加快整合发展。按照统一用户体系、统一数据接口、统一应用框架,构建省市县三级一体化“企业码”平台,形成涉企服务一张网,避免重复建设。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各类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企业码”平台上尽快建立地方特色专区,实现地方专区县域全覆盖,并不断迭代升级。  (二)创新服务功能。  1.企业数字信息呈现。以公共基础信息和企业授权使用信息为主要内容,形成企业专属个性化数字名片,促进政企互动、商事合作以及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信息互通。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结合“企业码”平台的有关数据,探索开展以正向激励为导向的“企业码”信用积分,对外呈现企业数字信用标识,发挥信用激励作用。  2.涉企政策一站直通。综合集成和及时发布涉企政策,提高政策发布质量,强化政策落地。依托企业数据仓,细化法人和政策标签颗粒度,提升政策及时精准推送能力。依托多部门业务协同,推动普惠政策兑现网上快办。整合各地涉企政策兑现系统,建设全省统一入口的涉企政策兑现系统,实现全省可兑现政策一网查询、一网兑现、一网评价的全闭环。开发“企业码”平台在线兑现功能,为没有建立涉企政策兑现系统的地区提供在线兑现服务,加快推动全省各地涉企政策在线兑现全覆盖。  3.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打通“企业码”平台与各设区市社会诉求办理协同系统、省“三服务”小管家、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海关关企互动平台、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等的业务和数据通道。建立健全涉企诉求办理和监督机制,形成分级分办、属地为主、上下协同的工作机制和快速提交、限时答复、企业评价的工作闭环,畅通诉求办理工作全流程,实现简单诉求一周办结、复杂诉求一月办结。  4.供求信息双向对接。开通产业链供求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企业原材料、设备、工艺、制造能力等供求信息,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开设产业链合作开放平台,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查公司、查法人、查产品、查客户等服务。实施浙江制造拓市场“春雷计划”,探索建立产地直播基地、用户直连制造超级工厂,帮助企业拓市场。围绕十大标志性产业链,梳理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重点配套企业名单,明确企业上下游协同关系和需求,加强信息精准匹配,推进重点产业链企业供求对接。  5.政务扫码深度应用。把扫码应用作为“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主动扫码,引导企业积极亮码用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深化商事领域扫码应用,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探索推动企业在设立、变更、申请、审批等办事环节领码用码。深化“企业码”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探索建立部门规范执法、企业规范整改、在线留痕记录的政企互动新模式。  6.社会应用迭代创新。强化“企业码”平台与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协同作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企业开户、评估和信贷流程,努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服务应用和扫码场景创新,率先在产品标识解析、企业在线展示、电子商务拓展、快递物流合作等领域实现突破。  7.数据信息辅助决策。挖掘利用国内外产业和企业发展大数据,为企业提供经济运行、亩均效益、产业地图、行业动态、园区分布、展览展会、企业发展等动态信息。全面梳理和分析“企业码”平台和企业运行情况,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参考。  (三)健全服务机制。  1.建立运营机制。省经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企业码”平台建设运营有关工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码”平台的统一管理、应用推广和日常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与“企业码”平台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方式,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企业提供技术维护和服务支撑,相关经费按照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要求经项目申报、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各地要加强“企业码”平台实体化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运营机制。  2.创新运营方式。以使用“企业码”平台的活跃度为依据,探索建立企业积分制度,开展积分兑换免费服务产品活动,提高企业使用“企业码”平台的积极性。开通“企业码”直播间,围绕企业关切,及时、全面为企业解读涉企政策、项目申报和经济热点,介绍重点工作、公益活动和服务项目,开展企业经验交流和互动。创新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服务。鼓励各地专区和服务机构通过组织带动优质服务资源,创新特色服务,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3.集聚服务资源。研究制定“企业码”平台社会服务机构和应用产品遴选及动态管理办法,通过“企业码”应用场景大赛等方式遴选一批专业过硬、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应用产品上平台,为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优质优惠服务。加强服务在线评价,建立服务监督机制,接受企业和社会公开监督,提高服务水平。  (四)夯实基础支撑。  1.推进数据开放共享。根据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有关要求,加快建立涉企开放共享数据中枢,形成企业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加强企业授权使用数据监管,严格监控数据流转过程关键节点,确保数据使用严格限定在企业授权用途范围内。  2.建立安全管控机制。加强“企业码”平台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三级认证的要求,制定安全使用规则,落实管理流程控制,把牢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关口。推进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立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根据分类分级原则,实现公开数据、脱敏数据的不同等级安全管理,运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对企业数据的调用、传输、存储、使用等全过程安全管控。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构建安全网络环境。  3.加强运行维护保障。制定“企业码”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计算、存储、网络联通、隐私保护等技术维护,增强平台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建立故障应急保障预案,实施分类保障措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加快制定“企业码”平台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用户体系建设、数据对接、平台融合等办法,提升平台标准化运行水平,有序推进“企业码”平台迭代升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经信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的“企业码”建设和应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企业码”平台建设和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把“企业码”平台建设作为深化“三服务”工作的重要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表格化清单式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形成建设“企业码”平台和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将“企业码”平台建设列入重大改革事项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码”平台建设。研究支持“企业码”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的具体举措,在人员、资金、技术、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企业码”平台建设和运营平稳有序。  (三)加强晾晒督促。建立由企业为主的评价机制,适时晾晒各地“企业码”平台建设和服务企业情况,以及企业对“企业码”平台服务情况的满意度,实行服务企业闭环管理,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跨地区、跨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经济运行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快试点先行,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通过现场会、座谈会等形式,利用简报、网络媒体等渠道,总结推广各地创新做法、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效,加大对先进工作地区、优秀专区和优秀服务机构的宣传,营造有利于“企业码”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31税务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工作实际,充分体现浙江改革特色,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  打通“报、网、端、微、视、台”全媒体宣传,统筹线上线下渠道,采取政策推送、授课培训、编发指引、答疑互动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业务部门定内容、服务部门做宣传、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人社、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宣传,统一口径,同步行动,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落实减税降费的浓厚氛围。  及时更新维护线上线下减税降费专题专栏;推广“税小蜜”客服7*24小时智能应答前置、人工咨询保障的线上咨询服务模式;在办税服务场所配置专岗专人专办;开展“强化政治监督、深入开展察访、组织专项督查、强化线索处置、严格执纪问责”五大行动,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税费大数据作用。  医保部门加快建设省级集中大数据库。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加强优惠数据共享交互。依托“浙江税务大数据平台”,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确定推送范围、推送内容,主动匹配适用对象,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推送个性化“政策礼包”,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基层、精准触及受惠主体。  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应用税务总局“3+1”减税降费风险模型扫描分析全省“应享未享”“违规享受”疑点信息,形成减税降费风险应对任务,让符合条件的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税费优惠办理手续。  优化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结合长三角一体化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工作,加快推进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取消优惠备案,除依法需要核准的事项外,全面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税费优惠享受方式,率先在全国实现优惠享受“零备案”。  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和社保费优惠减免名单,减免单位在申报缴费环节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生成”“自动享受”,让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在申报时“零审批”“零手续”“零证明”享受减免政策。(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加快审核进度,提高退税效率。充分运用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全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提交申请后平均5个工作日内收到退税款,确保减税红利直达纳税人。(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办理速度。  为纳税人提供标准版“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互联网+便捷退税”等多元化申报渠道。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为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探路先行,争取形成成熟的可复制推广经验。进一步简化结关手续,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出口报关单、企业订单、销售退税、融资等数据共享范围,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全省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速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办理时限。(浙江省税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合并申报。推广应用主税附加税(费)“一表集成”申报功能,纳税人通过填写综合申报表,实现主税及附加税(费)一并申报。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纳税人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落实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研究推进申报表简并优化,减少纳税次数。  进一步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原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浙江省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报送,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探索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由纳税人确认后完成报送。(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  对标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加大部门间数据共享力度,实现数据交换的实时性,通过直接取消、数据查询、部门核验、证明告知承诺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报送资料,依托材料和文书电子化推送,实现纳税缴费无纸化。推进纳税缴费民生事项窗口、网上、掌上三端“一证通办”。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跨部门“一件事”集成联办,深入实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10+N”便利化行动,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地区,医保费收入调整为“地市级”级次。  以“领跑者”为标杆,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即办率、承诺时限压缩比等“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开发电子税务局第三方平台接口,推广财务报表数据转换软件,探索推进财务报表转换申报表工作,实现一键报税。在线上线下多元化、多渠道缴税基础上,拓展支付宝、微信支付、云闪付等移动支付缴费方式,实现指尖缴税(费)、触手可及。持续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数据高铁”建设。2020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税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  围绕浙江“数字经济”建设目标,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功能”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税务、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依申请办理事项100%全纳入和“网上办”“掌上办”功能100%全覆盖。做强系统运行维护和功能完善,建设办税缴费集中处理中心,强化线上办理后台运作支撑。加大电子税务局和征纳沟通平台推广应用,将其打造成为浙江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和宣传咨询的主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综合网上办税率超95%。(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创新。  加快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服务工作任务,全面推进税务总局“16+10”项重点任务落地。在长三角区域发布可复制推广的199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绿色示范区建设,继续在嘉善县开展税收管理服务改革试点,更大力度授权下放审批权限,总结提炼“嘉善经验”探索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助力长三角区域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跨区域涉税业务一网通办。推进长三角区域内咨询联动,探索长三角区域内热线咨询业务互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通跨区域清算缴税功能,探索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缴税模式。(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  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电子发票开具份数占比超60%,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普通发票电子化。平稳有序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大力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切实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社会化协同应用。  试点应用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稳步落实发票、票据电子化改革,加大电子发票、电子票据推广应用。财政、档案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落实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税务、财政、档案等部门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向单位免费存储、推送或提供批量下载本单位电子发票及电子票据元数据,推进电子发票、电子票据、电子档案深化应用。(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搞收入排名,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减税降费因素,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合理调整预算安排。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建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深入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优化定向询价、税费计算、税费预留、款项划扣、税票开具等流程,在民事执行领域构建高效联动的税务司法协作机制。  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推进网格化内控机制建设,落实税收执法网格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利用监督平台和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自我纠错、风险提醒和预警功能,加强内部控制内生化,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及时更新维护本地税费政策法规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完善分类分级制度,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探索税收征管方式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校验向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探索建立新型动态信用评价、新型纳税人监控等预警,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四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开展线索交换和落实反馈工作。落实“省、市、县”三级错位管理,发挥省级大数据集中优势、市级税警银关联合研判专班作用及区域局稽查和县级公安力量,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  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并扩展适用对象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实现纳税信用修复对生产经营纳税人全覆盖。广泛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开发自主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掌握纳税信用状况,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及时在网站撤出公布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取消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浙江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评估。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适时开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评估,多渠道征集纳税缴费需求,优化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要求。建立服务评价、实时上报、差评回访、整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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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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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总 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推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服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第三条支持产业协同发展。统筹经济区产业联动互补、协同发展。围绕“优布局、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鼓励产业向经济区重点园区集聚。南宁市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北海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海洋高技术、林浆纸等产业。防城港市重点发展金属新材料、粮油加工、大健康、清洁能源、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产业。钦州市重点发展绿色化工、装备制造、林浆纸、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玉林市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生物制药、新材料、服装皮革等产业。崇左市重点发展食品加工、铜锰稀土新材料、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大健康等产业。同时,经济区大力发展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力资源、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第四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属于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五条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第六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二)对经济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项目投资超过10亿元的,由自治区与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和视财力情况对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对中国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港口物流支持政策第七条支持港口航运物流发展。(一)鼓励新开辟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对新增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和运行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三)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1年以上、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的运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四)鼓励货主企业将原以散货形式运输的货物改用集装箱运输。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对产生的增量部分集装箱给予适当补助。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五)鼓励航运企业在北部湾港开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与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签订港口货物装卸协议的航运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大增量部分集装箱补助力度,调减存量部分集装箱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六)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型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视其物流成本和集装箱箱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七)对为北部湾港集装箱业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航运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八)支持北部湾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和安全环境设施建设。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第八条支持公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往返自治区内边境口岸和北部湾港的公路集装箱运输。通过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九条实行物流发展税收优惠。(一)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金融支持政策第十条加快推进金融业发展。(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有效期满后,在经济区内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二)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经济区内注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和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一条提升融资保障能力。充分运用“桂惠贷”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优先将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制服务模式范围。优先支持经济区内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享受普惠型贴息贷款服务。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二)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突出特色,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 实行金融发展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资源要素支持政策第十四条优先调剂安排用地用林指标。(一)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经济区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建设用地通过“三级联审”并取得用地批文的,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在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二)提高经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三)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含),且已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四)支持和指导经济区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创新用地用海审批机制。(一)在经济区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周转效率,降低用地成本。(二)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从事海洋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应。(三)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统筹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用海需求。第十六条保障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生活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第十七条实行优惠地价。(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二)对属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三)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本条(一)、(二)款所述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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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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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和“三个地”的使命担当、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初心使命,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牢牢把握“四对关系”,坚决打赢“五场战役”,严格落实“八大机制”,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以确定性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省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担保需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公司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3个月再担保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四)增加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支持农业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有力保障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产。全面组织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恢复,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调运和供应。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大对本省蔬菜、生猪、水产等的收购力度,支持农贸市场、超市等维持正常营业秩序,确保“菜篮子”产品足量供给、价格稳定。  三、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五)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  (六)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安排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电量2000亿千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0亿元以上。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八)降低交通运输通行费。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将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9.5折优惠幅度扩大到8.5折,实施时长3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6.5折收取。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四、全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运用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  (十一)减免企业贷款利息。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各级财政对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根据各地奖励情况进行补助。金融机构对企业免息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十二)对扩大融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十三)推进债券发行提速增效。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新发企业债发行超过350亿元。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企业杠杆率水平监测预警,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五、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十四)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坚持受控复工,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好返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实施全程管控,确保安全。出台招工引才政策措施。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  (十五)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  六、全力畅通经济循环  (十七)尽快恢复和保障物流畅通。坚持全省一盘棋,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落实防控工作,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对运输从业人员实施隔离观察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车辆通达。加快恢复航空、铁路、港口等正常运营,完善物流集疏运体系。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消费需求。  (十八)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用,可按不高于原补助标准继续补助;对省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十九)加快提振消费。合理安排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营业时间,方便居民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着力提振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文旅、农村消费等扩容提质。出台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按国家规定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十)补齐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系统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物流畅通等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聚焦产业链短板弱项,加快发展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完善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国家统一调配调剂的基础上,建立长三角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保互换机制,推进生活必需品产销余缺调剂。加强跨区域协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作用,引导企业互助共济、共渡难关。  七、全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一)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阿里巴巴、网易等平台公司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  (二十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统筹安排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激励资金等,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加大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力度,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2020年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等。  (二十三)加快生命科学科研和产业化。加大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精准诊疗、快速检测等研发攻关,对企业承担省级主动设计的防疫攻关应急研发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立项启动和首期经费支持同步进行,后续经费根据投入和绩效情况给予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确定。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支持杭州钱塘新区、绍兴滨海新区等创建生物医药“万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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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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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一)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推动1所以上本科高校和20所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鼓励其他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选修课程。研究制定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积极开展家政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探索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鼓励中小学校将家政内容融入劳动教育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到2022年,全省培育10家左右影响力较大的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4个左右家政领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组建1个省级家政服务业产教联盟。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推动家政企业和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推广常山“阿姨学院”的“政府+高校+龙头家政企业”三位一体培训基地模式,联合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打造一批政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和家政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三)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以家政服务人员、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家政师资人员为重点对象,统筹抓好“春潮”行动和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载体,支持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实训基地等开展家政培训。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2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加大筹资力度,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四)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可参加经济类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工程类职称评审。把家政服务人才纳入我省人才统计范围,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鼓励家政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渠道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学历层次。加大家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和力度,畅通家政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路径。(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二、实施员工制家政企业培育工程(五)加大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社保补贴政策,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数放宽至不少于10人。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支持四大都市区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七)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八)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和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在充分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确定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并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简化审批程序。鼓励家政企业探索推行家政服务人员“AB岗派遣”等灵活服务模式,保障家政服务人员调休时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三、实施家政从业人员从业环境改善工程(九)加强社保补贴等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家政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不超过3年的就业补贴。允许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家政从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单险种试行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十)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合理厘定费率。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实行保费补贴。充分利用已有的“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一)建立严格高效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制度。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建立由基本项目和自选项目构成的家政服务岗前健康体检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全额补贴基本项目费用。完善体检人员信息与体检结果追溯制度,明示收费标准,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二)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统一纳入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维权服务范围,给予法律援助。进一步畅通“12315”等消费者诉求渠道,依托行业协会成立投诉调解中心,建立健全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三)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成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分别推荐和纳入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开展最美家政人、最美家政故事寻找活动,加大典型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四、实施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十五)建立全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共享可公开的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省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评价互动系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十六)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推动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相关信息系统等的有效对接。将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接入“浙里办”平台等赋能端口,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十七)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探索建立定期发布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基于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家政服务联合奖惩体系。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等方面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五、实施家政服务规范管理工程(十八)建立完善家政服务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推动出台浙江省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开展家政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惩处力度。完善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积极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九)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二十)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探索建立覆盖全省的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模式,制定统一的“居家上门服务证”按照“一人一卡一码”,逐步实现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并在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诚信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一)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研究制定家政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动态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二十二)加强家政行业组织建设。加强家政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指导、服务、统计等方面作用。鼓励协会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升省“96365”生活服务平台,完善家政服务政策公布、供需对接、工资指导价位发布等功能,充分吸纳全省家政企业加入平台。培育家政服务业志愿者组织,壮大家政服务志愿者队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二十三)建立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六、实施家政服务创新引领工程(二十四)创新方式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在未来社区打造一批家政服务示范项目,统一标准和标识,统筹设置家政、养老、托育等服务内容。在城市新建小区建设中,引导同步建设或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鼓励把家政、养老等生活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气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二十五)创新家政服务业态。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发挥我省数字经济优势,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家政服务业,大力发展家政电子商务、“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一批家政专业设备、专用工具和智能产品等的研发制造企业,支持研发智能家政机器人,推动家政机器人产品向简单家务、智能管理、智能陪护等应用领域延伸,加快家政服务业提升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二十六)创新家政劳务供需对接机制。支持省内家政企业在我省对口地区、省内加快发展地区等建立家政从业人员培训输出基地,每年组织50家左右家政企业举办现场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为低收入劳动力提供家政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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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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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是中央交给广西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广西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水平建设好广西自贸试验区,服务边疆民族地区,构建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深化与周边国家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政策。一、明确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推动高端产业集聚、跨境产业集聚、功能平台集聚、制度创新集聚、优秀人才集聚,提升产城融合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动能。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体现优先和特殊支持,着力弥补现有片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不优不强等短板,打造广西产业转型升级最具潜力、开放合作最具优势、创新创业最具活力、体制功能最为完善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奋力建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二、赋予片区先行先试改革优先权(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以下称各片区)自主创新,在解决企业发展需求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上先行先试,及时将片区内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试点任务范围。原则上,重大改革创新优先在各片区试点。今后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凡支持力度优于本政策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在各片区普遍适用。设立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奖,对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建立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实施强首府战略、北钦防一体化战略为契机,提升广西自贸试验区汇聚资源、辐射周边的能力,支持各片区互补协作、联动发展,引领广西首府经济、向海经济、沿边经济升级发展。鼓励各片区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拓合作新空间。(二)深入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各片区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凡中央授权自治区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属于中央事权的管理事项,支持各片区优先办理。各片区内属自治区事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减免的可以按规定免收,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全区各级监管和执法部门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优化涉企检查,探索实施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三)准许各片区探索灵活的管理体制机制。属于行政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对紧缺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属于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片区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试行全球化、市场化人才聘用制和年薪制、时薪制。对各片区执行招商招展任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申报出国(境)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和申报经费预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四)实施更为开放的市场准入措施。各片区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以落实试点任务为载体,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公平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五)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扶持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六)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对在各片区内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新落户制造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七)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升级发展。(八)支持发展现代金融。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九)支持贸易类企业发展。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各片区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的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十)支持互联网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发展。结合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支持开展跨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服务、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五、支持跨境产业集聚发展(十一)鼓励构建中国—东盟特色优势跨境产业链。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内外企业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以广西为基地,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打造内联外合、承上接下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确定。对跨境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便利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检验检疫、跨境资金灵活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投资促进中心。(十二)支持设立各类交易平台。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十三)创新跨境金融业务。结合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推进跨境金融制度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各片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各片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各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用于各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南宁市高水平建设中国—东盟金融城,创建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推进区域性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试点开展一定额度内资本项下本外币可兑换业务,实现两园之间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各片区内新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允许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出口商品退运进境业务。(十五)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治区和各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强化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大培育至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空中航线航班、海上航线班轮、陆上班列班车,便利人员、货物往来。加快推进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北部湾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三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主通道建设。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全面推行港口无纸化作业,大力发展港航服务业,发展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大力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跨境运输便利化、旅客出入境便利化。加快推动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宁空港经济区。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六、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十六)着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十七)给予总部经济贡献激励。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加快推动面向中国和东盟两个市场的总部经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七、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十八)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各片区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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