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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 条问答 · 搜索 “数字经济”

Q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的通知

A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6年5月11日湖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培育“AI+超级个体”新型创业模式,支持OPC(OnePersonCompany,一人公司)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垂直场景应用、产业生态服务,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深度融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措施。一、构建OPC全链条服务生态(一)打造OPC生态社区。鼓励各地以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为契机,盘活闲置楼宇、园区等存量空间资源,打造人工智能OPC生态社区。推动现有产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迭代升级,优化布局灵活化办公空间、共享式研发工位,有效链接低成本算力、高质量数据、专业化技术服务等核心要素,为创业者提供“拎包入驻”的便利化创业环境。支持运营管理机构搭建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政策申报、算力调度、产需对接、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指导、知识产权服务等资源,为OPC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制定OPC生态社区认定管理标准,对服务能力突出、产业集聚效应显著的OPC生态社区分档给予单个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二)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开设OPC专区,整合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开户等核心事项,为OPC提供“210”一站式开办服务(一表申请、一窗发放2个环节,1日内办结,全流程0费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建立OPC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帮助OPC依法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软件产品、研发费用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三)强化OPC人才引育。推动高校构建全覆盖、分层次、有特色的人工智能课程体系,支持高校成立人工智能学院,增设人工智能相关专业,积极申报具身智能等新兴交叉目录外专业。开展校企协同育人试点,共建OPC创业实践基地,将实践成果纳入学分认定体系。建强人工智能领域创业导师队伍,深入高校、创业孵化载体开展政策宣讲、项目诊断、创业沙龙等专场服务。实施OPC创业扶持行动,将符合条件的OPC项目纳入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范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青年OPC人才提供最长3年免租住房或租房补贴。将符合条件的OPC人才纳入“楚才卡”服务范围,提供出行、医疗、文旅等21大类便捷服务。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支持OPC主体按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高效办理参保登记、关系转移、待遇申领等业务。畅通人才发展通道,支持OPC人才参评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职称,择优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战略人才力量“十百千万”行动、省级重点人才工程,按规定落实相应支持保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四)健全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OPC专利申请纳入快速预审通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侵权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与维权快速处置。优化法律服务供给,推动仲裁服务与OPC发展需求精准对接,引导律师事务所聚焦OPC打造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推行涉企公证服务清单并提供定制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OPC参与模式创新、场景应用、生态服务等领域标准制定,并按政策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二、加强OPC要素赋能保障(五)强化算力供给支持。鼓励OPC生态社区、产业园等向OPC提供算力支持,省级首期安排2000万元对OPC生态社区、产业园等平台予以算力支持,单家OPC最高可获得3000元卡时或token免费算力服务。将OPC纳入算力券支持范围,按当年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的30%发放最高10万元算力券。鼓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设立OPC算力券,省级政策可与市州政策叠加。支持OPC申报“上云服务券”,根据上云难度、深度按标准发放最高10万元上云服务券。向符合条件的OPC发行“科技创新券”,对其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发放最高20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OPC加入模数荆楚联合创新工场,依托湖北省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和“东湖大模型”,享受普惠易用的开发工具和算力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六)深化数据要素流通。依托湖北省公共数据开放网设立OPC专区,安全有序供给市场主体、交通、文旅、医疗、教育等公共数据资源。为OPC提供定制化高质量数据,助力开展算法训练、模型优化、场景验证和产品创新。完善公共数据开放规则,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OPC开放定制化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出台政策支持各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向OPC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引导企业聚焦行业需求,开发市场稀缺、行业急需的高质量语料库,加强语料产品定制开发,丰富OPC数据资源供给。(责任单位:省数据局)(七)加快场景培育开放。建设湖北场景创新服务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场景发布厅”,鼓励政府机构、企业、高校、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入驻,分类构建数字经济、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多层次主题场景库,推动场景集约化展示利用。建立政府及企业场景清单,定期发布“场景机会清单”与“OPC能力清单”,推送至湖北场景创新服务平台,为OPC企业新技术、新应用提供试验场。深入开展“数智+”场景育新行动,支持OPC产品服务和标杆案例纳入场景创新应用目录,培育湖北特色数智场景应用标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OPC等中小企业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强化OPC多元资本支撑(八)加强股权投资支持。加大楚天凤鸣科创母基金对符合投资条件OPC项目的支持力度,给予单次最高1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广泛对接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孵化载体及各类赛事平台,建立OPC项目库,常态化举办OPC项目专场路演活动。探索技术入股模式,鼓励OPC以自身拥有的算法模型、核心技术、专利成果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鼓励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地开展试点,将OPC纳入“先补后股”支持范围。支持OPC生态社区、产业园等平台探索“OPC+认股权”模式,加强全过程孵化服务支持,降低创业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九)优化债权融资供给。将符合条件的OPC纳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民营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科技人才贷款支持范围,鼓励银行机构推出“算力贷”等专属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OPC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为符合条件的OPC主体提供最高500万元、最长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十)强化配套金融支持。加强“投、贷、保、补、担”工具组合运用,持续拓宽多元融资路径。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与服务,为OPC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提供针对性科技保险保障,降低企业创新经营风险。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和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OPC提供增信、分险、降费、提额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四、推动OPC成果转化应用(十一)支持OPC参与技术协同攻关。鼓励OPC参与科学大模型、具身智能、通用人工智能等基础理论与算法研究,支持模型训练、微调、部署及推理方法创新。支持OPC参与科技研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申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按规定给予科研项目资金支持。支持OPC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应用,对入选予以支持的工业领域专用模型,按研发费用的8%给予牵头研发单位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十二)支持OPC参与产业创新发展。支持OPC参与“人工智能+”行动,引导OPC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实体经济,激活产业创新潜能。引导龙头企业面向社会发布服务需求,鼓励OPC主动承接、联合攻关,形成“核心聚焦+细分外包”的协同网络,提升产业发展韧性。支持OPC通过调用第三方大模型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或者采用本地化部署等方式,开展垂直细分领域应用,各地可根据API流量、网关流水等给予适当补助。支持OPC加入省算力产业创新联盟、数商联合会等组织,鼓励相关组织面向OPC开展主题培训、场景对接、成果展示、供需撮合、应用推广等常态化服务,帮助OPC深度融入产业生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1湖北
Q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A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5年度起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一、2025年度-2029年度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名单1.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2.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3.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4.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6.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7.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8.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9.河南省拥军优属基金会10.新乡市教育基金会11.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12.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14.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15.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16.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17.河南省银龄基金会18.郑州市嵩山文明研究基金会19.河南省中原文物保护基金会20.河南省心连心公益基金会21.新乡医学院22.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23.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2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6.河南省河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7.河南省慈鑫福利基金会28.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29.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30.河南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1.河南省闽商慈善基金会32.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33.河南省春申文化发展基金会34.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5.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36.河南省晋商会37.河南省投融资协会38.河南上市公司协会39.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40.河南省非公有制青年企业家联合会41.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42.河南省黑龙江商会43.河南省半导体行业协会44.河南省康复医学会45.河南省水土保持学会46.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47.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48.河南省气象学会49.河南省肥料协会50.河南省湖北商会51.河南省中原学生美育中心52.河南省平原商会53.河南省航空业协会54.河南省报业协会55.河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协会56.河南省医药经济学会57.河南省现代农业研究会58.河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59.河南省高校创新创业协会60.河南省快递协会61.河南省糖酒食品流通协会62.河南省健康产业协会63.河南省医学科学普及学会64.河南省博物馆学会65.河南省粮食经济学会66.河南省豫菜文化研究会67.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68.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69.河南省地热协会70.河南省光电产业协会71.河南省地质旅游发展促进会72.河南省高等教育学会73.河南省能效技术协会74.河南省清洁能源供热协会75.河南省社会办医协会76.河南省计算机学会77.河南省抗癫痫协会78.河南省渔业协会79.河南省上海商会80.河南省消防协会81.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82.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83.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84.河南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友会85.河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2025年-2029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1.河南省育人教育发展基金会2.河南省善福缘老龄基金会3.河南省宝桥助学基金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5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4免税资格
Q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十一批)、2022年度(第七批)、2023年度(第六批)、2024年度(第四批)、2025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A
各区县(自治县,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2021年度(第十一批)、2022年度(第七批)、2023年度(第六批)、2024年度(第四批)、2025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附件:2021年度(第十一批)、2022年度(第七批)、2023年度(第六批)、2024年度(第四批)、2025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5年12月9日附件:重庆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2022年度(第七批)、2023年度(第六批)、2024年度(第四批)、2025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一、2021年度(第十一批)1.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协会2.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促进会3.重庆市医师协会二、2022年度(第七批)1.重庆市通信学会2.重庆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三、2023年度(第六批)1.重庆铸造行业协会2.重庆市智慧交通技术协会3.重庆市数字经济产业商会4.重庆市四川眉山东坡商会5.重庆市甘肃商会6.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四、2024年度(第四批)1.重庆市新型显示行业协会2.重庆市四川遂宁蓬溪商会3.重庆市江苏商会4.重庆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5.重庆市湖南商会6.重庆市湖北潜江商会7.重庆市印刷协会8.重庆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9.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10.重庆市水土保持学会11.重庆市调味品协会五、2025年度(第二批)1.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基金会2.重庆市丰都教育基金会3.重庆国际经贸文化促进会4.重庆市冷藏冷链行业协会5.重庆市侨界青年联谊会6.重庆市暖洋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7.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基金会9.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10.重庆体育基金会11.重庆市四川内江商会12.重庆广德公益慈善文化基金会13.重庆市电机工程学会14.重庆市营养师协会15.重庆市健康管理师协会16.重庆市体育舞蹈协会17.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18.重庆辽宁商会19.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0.重庆市四川眉山商会21.重庆市四川眉山仁寿商会22.重庆市垫江县教育发展基金会23.重庆市口腔医学会24.重庆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研究院25.重庆市民间文艺家协会26.重庆市杂技艺术家协会27.重庆市戏剧家协会28.重庆市曲艺家协会29.重庆市舞蹈家协会30.重庆市电影家协会31.重庆市美术家协会32.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33.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34.重庆市慈善联合总会35.重庆市樊代明整合医学基金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9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重庆
Q

为什么说推行数电发票可以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A
您好,数电发票要素数字化、流转无纸化,将有力促进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的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经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继货币电子化支付之后,对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的又一次重大推动,将带来一系列的制度革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此外,发票数据颗粒度细、可信度高,可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基础数据,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在融资信贷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企业发展,提升市场交易效率,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7 18:14:54全国
Q

推行数电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A
您好,数电发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数电发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数电发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性和便捷性方面,由于数电发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有效防范假发票上大大超越了纸质发票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7 18:14:54全国
Q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

A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三)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四)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Q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优惠?

A
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以下优惠:一、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政策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6 18:01:40企业所得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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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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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充分发挥数智供应链在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韧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国家数据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联系电话:商务部:010-85093788国家发展改革委:010-68502541教育部:010-66097937工业和信息化部:010-68208016交通运输部:010-65293088农业农村部:010-59191507税务总局:010-63418301国家数据局:010-89062340 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有关部署,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充分发挥数智供应链在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韧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挥供应链领军企业作用,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一链一策”推进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增强需求预测、智能决策、风险感知、自我修复等能力,提升供应链运行效率和韧性,为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优化消费供给水平提供支撑。到2030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数智供应链建设和发展模式,在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基本建立深度嵌入、智慧高效、自主可控的数智供应链体系,培育100家左右全国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二、重点领域(一)提升农业供应链组织水平。发展智慧农业,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促进农业各领域各环节数智化转型,夯实农业数智供应链发展基础。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打通农产品供应链“最先一公里”。鼓励流通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支持发展农产品供应链服务商,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促进农产品产加销储运各环节紧密衔接。建设数智化农产品市场,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智能化水平,支持发展“前置仓+即时配送”模式,建强农业数智供应链网络、节点和末梢。(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制造业供应链智能发展。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推动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领域深度赋能应用,协同打造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加速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专项行动。支持制造业企业借助现代数智技术,建设集物资采购、需求预测、自动排产、库存动态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数智化管理平台,整合供应链运营全生命周期信息,实现生产制造标准化、柔性化和智能化。加强产品主数据生态建设,推进制造业供应链上下游关键产品一致性描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批发业供应链集成能力。支持大宗商品、农产品、消费品等领域批发企业建设数智化平台,引导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发展电子统一结算,促进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充分整合,构建集成开放的供应链服务体系,为上下游客户和产业集群提供原料采购、仓储物流、产品营销、供应链金融、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服务。加强商品市场数智化改造,完善商品集散、分拨、储运等功能,鼓励重点商品市场“走出去”,发展跨境电商和海外仓储物流设施,拓展供应链服务网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零售业供应链供给水平。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发挥优势作用,加强供应链协同,推广集采集配、统仓统配、供应商直配、自动补货等模式,促进供需适配。支持零售企业采用数智技术整合全渠道信息,加快消费端信息向品牌商、制造商的反馈速度,引导开展“个性定制+柔性生产”,优化商品供给水平。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建设智慧商店,打造消费新场景,改善消费体验。(商务部负责)(五)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以数智化协同创新为支撑,推动物流与产业、贸易、消费融合发展,加快机器视觉、智能传感、射频识别等技术应用,推广智能立体仓库、自动导引车、无人配送车等设施设备,实现人、车、货智能调度。支持贸港航一体化发展,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互联共享。鼓励规范性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实现运力资源和物流需求精准匹配,降低空驶、空置、空载率。加快数字托盘、周转箱(筐)在重点领域和环节推广应用,鼓励供应链全链条不倒托、不倒箱(筐)。(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主要任务(六)培育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鼓励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处于关键地位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加快数智技术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整合数据资源,通过制定供应链战略、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建设数智供应链实验室、数智共享平台,加速数据流转和信息交互,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赋能、市场开拓、融资授信等支持,打造紧密耦合、高效协同的供应链集群。(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数智化转型。推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基于数智技术,面向农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领域发展需要,提供智能生产、智慧物流、跨境电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拓展组织变革、流程优化、管理决策等数智化服务,推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与现代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数智供应链对外开放合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合作,支持数智供应链与跨境电商、海外仓储物流协同发展,推动联设施、联数字、联标准。鼓励商品市场、电商平台、供应链服务企业等主体拓展数智供应链业务,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国际物流、跨境结算、信息咨询等服务。(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建设数智供应链控制塔。支持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打造供应链智能管理和决策系统,对供应链活动实现实时洞察、运行分析和智能响应,为辅助决策、风险预警、前摄性调整等提供支撑,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围绕供应链控制塔建设,统筹推动组织、人员、系统等适配性改造,更好发挥控制塔全局调度效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创新数智供应链底层技术。支持供应链相关主体协同创新,深度掌握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云计算、区块链、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快补齐底层技术短板。完善数智基础设施布局,探索推进数智技术商业化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构建契合市场需求、促进数据流动、发挥数据价值的数智供应链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完善技术服务标准体系。鼓励供应链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开展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推动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数据管理、产品主数据、电子单证、成熟度模型、服务流程等一批契合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组织开展数智供应链贯标试点。研究建立供应链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探索推进供应链数据交易。加强供应链数据开放共享、开发利用。鼓励供应链领军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探索数据确权机制,制定数据资产认定、质量评价、流通交易等系列标准,合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不断强化企业数据资产属性,提升企业数智化建设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保障供应链数据流动安全。依法开展数智供应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与安全保护,优先选择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健全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制度。加强数智供应链数据安全评估,通过加密技术、零信任、关键数据备份等措施,保障供应链数据安全。推动数字信息可溯源、多来源信息可互验、多维度信息可校核,避免信息泄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建立供应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供应链领军企业等合作,建立数智供应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动重要产业链供应链数智化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供应链信用数据库,提供公共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服务,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规范发展基于真实贸易的供应链金融。引导领军企业建设数智供应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数据分散、重复投入问题。(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数智供应链人才培育。支持和引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大数智供应链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推进相关特色学院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同育人,增强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数智供应链人才供给。鼓励建立首席供应链官、首席数据官制度。加强对数智供应链相关从业人员工程能力的实践培养,支持建好用好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数字技术领域),订单式培养“高精尖缺”工程技术人才。开展数智供应链水平专业认证。(教育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组织实施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传统批发零售、农产品流通、冷链物流等主体转型升级,发展数智供应链,优化商品和服务供给,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省为单位培育一批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立足主要产业链供应链集群图谱,重点在推动供应链数智化转型、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数智赋能、服务现代产业发展、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高消费供给水平等方面探索工作路径和典型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依托优势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打造全国供应链中心城市,在推动供应链数智化转型、技术攻关和商业化应用、优化配置国内国外资源、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推进全国数智供应链建设进程。(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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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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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2025年2月15日江苏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若干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省在2035年之前提前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主要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绿色低碳轨道的目标,制定以下若干政策举措。一、全面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一)打造世界级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大力培育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前瞻布局氢能、新型储能、零碳负碳、合成生物等未来产业,支持苏州、南京等城市积极争创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到2030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到1.2万亿元左右,打造一批零碳工厂和园区。对符合条件项目给予制造业贷款贴息、专精特新贷、设备担等支持。强化绿色低碳领域重大项目要素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二)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绿色焕新。深入实施传统产业焕新工程,加快传统产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每年实施一批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钢铁、石化、建材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需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到2030年,短流程炼钢占比不低于20%。支持符合条件项目发行转型债券,申报国债资金、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三)培育壮大绿色低碳服务业。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和合同能源管理,探索实行智慧生态管理、环境托管、合同环境管理,培育绿电交易、碳资产管理、碳足迹认证等服务。支持打造一批有全国影响力的绿色服务业集聚区,培大育强绿色低碳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金融机构设置绿色金融专业部门或特色分支机构。推动高水平、国际化碳专业服务机构聚集,逐步完善产品碳标识认证工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加快建设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到2030年,完成500个以上碳标识认证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四)打造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优势。持续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引导数字科技企业绿色发展。推动算力中心、数据中心、基站绿色化建设运行。加快数字技术赋能电力、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化转型。加快建立数字化碳管理体系,推动各类用户“上云、用数、赋智”。深入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建设一批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推进实景三维江苏建设与时空信息赋能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五)加速能源供给低碳转型。推动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探索生物燃料掺烧、绿氨、碳捕集利用封存等技术应用,促进煤电机组碳排放持续下降。加快海上风电建设,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和老旧风机改造升级。拓宽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推动海上光伏规模化、立体式开发。稳步推进核能供热,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加快布局一批可持续燃料项目,积极推进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实施“绿电进江苏”“绿电进园区”“绿电进企业”三大工程。到2030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到25%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六)全面推动能源消费绿色替代。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强化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探索绿氢炼化、氢冶炼。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确保“十五五”时期煤炭消费逐步减少。鼓励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到2030年,高耗能企业绿色电力消费占比达30%以上。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供热、生物天然气、绿氢的市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融合互动”转变,加快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沿海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到2030年,规划建设20个左右新型电力系统应用试点园区,新型储能和抽水蓄能装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左右。落实新型储能价格扶持政策、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和清洁水电送苏落地电价机制,探索体现不同品质电能价值的电力市场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负责〕三、加速推进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八)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提升新建建筑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推动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力度,推广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采用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推进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管理。高标准推进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建设。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到2030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可用屋顶面积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九)加快交通运输领域绿色转型。加快“水运江苏”建设,构建特色化多式联运和江海河联运体系,着力提高大宗货物的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加快“交能融合”,枢纽场站、公路及服务区等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加快构建充(换)电站、加氢站、岸电等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城市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构建“轨道+公交+慢行”深度融合的绿色出行体系。加快发展电动乘用车,全面推动公交车、公共服务车辆、货车、船舶、航空器、作业机械等绿色转型,开展纯电动内河集装箱船舶规模化应用试点。到2030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进一步提升。落实和优化公铁水联运、新能源车船税费优惠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有序推动城市更新、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加快燃气、供排水等老旧管网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进城市公园更新提质和功能完善,加快城市设施智能化升级和物联网应用。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和节能降碳改造,到2030年,新增一批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推进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加强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因地制宜推动绿色农房建设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加快推进太阳能、空气能应用。推进农林废弃物、畜禽粪污等与农村有机垃圾等协同处理,合理布局集中式生物质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项目。补齐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户厕改造短板,全域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扎实推动资源全面节约战略(十一)一体化推进节能降碳增效。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重点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审查,推广节能降碳“诊断+改造”模式。鼓励推行“能效论英雄”“亩产论英雄”机制,多层次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有序推动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健全节能验收机制,完善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全过程加强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发展节水产业,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扎实推动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消费各环节节约减损和反食品浪费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化推进存量土地盘活焕新、产业园用地提质增效,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较2020年下降3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全链条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工业、农林、社会源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推动资源回收循环利用产业、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再生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围绕报废汽车、废旧家电拆解、废塑料、废旧纺织品、废旧电池拆解、退役风光设备回收利用等关键环节,加强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打造一批特色循环产业集聚区。到2030年,主要资源产出率比2020年提高45%左右。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五、前瞻布局绿色技术创新赛道(十四)强化绿色技术创新策源。建立前沿颠覆性技术评估机制,聚焦低碳技术迭代、零碳能源革新、负碳技术应用等领域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围绕新型高效光伏电池、全固态电池、先进核能、绿色氢能和新型储能等重点方向,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组织方式,组织实施一批战略需求、市场需求的重大科技项目。聚焦清洁低碳能源、零碳工业、生物固碳等重点领域,加大省级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力度,集中力量攻克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财政奖补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及社会资金投入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快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围绕氢能、新型储能、生物基替代等前沿领域,布局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鼓励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中试环境共享共用,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加速绿色技术应用场景创新,鼓励各方主动开放场景,每年征集发布一批绿色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和典型案例。建立绿色低碳技术成果库,定期发布成果目录。(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十六)加快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系统推进吃、穿、住、行、用、游等各领域绿色转型,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反对铺张浪费、推广“光盘行动”、抵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开展碳普惠行动,实施大型活动碳中和,探索个人碳账户和碳积分激励机制。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到2030年,推动全省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100%建成节约型机关。(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激发绿色消费市场潜力。加大绿色产品供给,鼓励电商、商超设立绿色产品专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和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可再生能源供热发电设备、节水节能厨卫用品、绿色建材等下乡活动。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碳足迹标识农产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加速智能绿色的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积极推行绿色办公,加快线上线下融合的公物仓建设。(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持续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十八)加快绿色标准标识体系建设。服务构建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围绕产品能效、碳减排和清除、回收循环利用等领域,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补充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加快产品碳足迹、零碳园区等标准建设。完善能效、水效标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工作。到2030年,新增牵头和参与绿色发展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00项以上,发布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200项以上。(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十九)完善绿色转型财税价格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政府采购等多种工具支持绿色转型。继续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绿色转型。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和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动态调整农业水价,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激励机制,完善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优化居民用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二十)丰富绿色转型投融资政策。用好绿色产业发展相关基金,引导发展绿色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耐心资本。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大力发展碳中和债、绿色转型债券等产品。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探索将企业绿色绩效作为贷款审批、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信用管理。(省委金融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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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政策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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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近年来,围绕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现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支持制造业特定领域发展、支持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支持制造业投资5个方面,形成了涵盖67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的政策指南,便利广大制造业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新型工业化建设。  目录  一、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普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5.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6.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7.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允许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延长结转年限  (二)鼓励制造业创新升级税费优惠政策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11.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1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13.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1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  1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18.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1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助力制造业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2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至120%  2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23.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24.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2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6.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7.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9.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30.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1.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支持制造业特定领域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32.民用航空发动机税收政策  33.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二)支持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生产税收政策  3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制造业节能环保税费优惠政策  35.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  36.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  3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38.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9.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0.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消费税优惠政策  41.环保、节能、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4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44.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45.核电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制造业节能减排税费优惠政策  4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47.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49.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0.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5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5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免征优惠  五、支持制造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  53.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  5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56.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57.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58.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0.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1.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62.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6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6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66.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6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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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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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28日(本文有删减)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生产性服务业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工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的服务行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为加快推进全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到2027年,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质效明显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5万亿元左右,增速高于GDP增速2个百分点左右;持续提升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万亿级产业规模质效,形成各具发展特色的区域格局,生产性服务业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二、重点任务(一)深化数字赋能,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升级。1.软件信息。加快发展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为重点的高端软件产业,加快推动6G、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等前沿技术产业化。深化省信创产业生态基地建设,建设推广信创优质服务机构资源池。实施领军企业软实力提升行动,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工业操作系统应用。加快工业软件集成验证中心、行业软件应用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一批供需结对创新联合体。到2027年,发布推广优秀工业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首版次软件产品200项以上;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8%。2.产业互联网。聚焦工业互联网、供应链管理平台、农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江苏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平台企业和品牌。支持生物医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等优势集群遴选重点平台深度应用。鼓励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等前沿技术提升数据承载、治理与分析水平。到2027年,培育45家以上营收规模达到2亿元、行业影响力突出的平台企业。3.人工智能。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打造一批覆盖范围广、产品能效高的行业级大模型。更大力度实施“算力券”支持,加快万卡级以上集群算力中心和省级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建设。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健康有序发展。到2027年,打造80个左右特色化的垂直领域大模型,建设不少于5家大模型发展服务基地。4.数据产业。加快培育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金融、数据加密等新业态。打造一批立足江苏、覆盖全国、面向国际的标志性数据产品和企业。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设立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到2027年,引育1000家数据企业,建立50个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二)强化创新驱动,促进新兴动能加速涌现。1.科技服务。加快壮大科技服务业,构建全链条贯通式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等新业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鼓励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加大对科技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到2027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000亿元。2.工业设计。完善全产业链工业设计体系,引导工业设计企业(中心)构建“设、研、产、销”综合设计服务生态体系,培育智能设计、虚拟设计、众包设计等新业态。持续提升各类工业设计赛事影响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提升工业设计能力,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机构。到2027年,江苏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新增培育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300家。3.检验检测。聚焦工业软件、低空产业、新能源汽车、氢能等领域,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弱项的机构招引和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展跨境或区域性互认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民营、外资企业等多元主体投资检验检测服务。到2027年,新增15家左右国家和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4.知识产权服务。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等类型以及代理、运营、咨询等业态有序发展,加快发展知识产权经纪、金融、评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全产业链、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到2027年,引培20家知识产权服务龙头机构和100家规模以上机构。(三)夯实功能支撑,增强要素资源集聚能力。1.现代物流。深入推进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网络货运、低空物流等新兴业态,打造长三角低空物流先行区。着力提升国家物流枢纽功能,新开、加密、优化货运航线,以太仓港区、龙潭港区为核心枢纽,淮安、徐州、无锡、宿迁等运河港口为重要节点,加快形成江海河联运通道格局。进一步提升南京禄口机场枢纽能级。提升港航服务能级,着力引培一批从事国际航运交易、海事法律、货运代理等服务的行业重点企业。持续优化覆盖城乡、辐射全国、联通世界的寄递服务网络。到2027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力争下降至12%左右。2.商务服务。深化全省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建设,支持南京、苏州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区。推动新型广告业态发展,搭建全省广告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着力培育总部型事务所,培育一批会计、审计、决策和市场等专业咨询服务骨干企业。大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认定新一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到2027年,规上商务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3.金融服务。积极发展航运金融、跨境金融、绿色金融等新兴业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助力产业科技创新,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补齐金融组织体系短板,争取设立1-2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持续开展“苏慧智融”数字金融品牌建设,支持南京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国家级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到2027年,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与我省高质量发展进程基本适配。4.人力资源服务。鼓励发展猎头服务、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推动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互认。加强国家、省、市三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大数据平台。到2027年,培育10家左右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年产值达2500亿元。(四)推进绿色发展,构建低碳循环经济体系。1.节能环保服务。开展重点领域能效诊断,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扩大绿电消费规模。探索实行智慧生态管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等模式创新。发展共享充电、虚拟电厂等新兴业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优化提升工程。到2027年,规上节能环保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左右。2.低碳服务。加强碳排放管理和碳足迹核算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鼓励建设碳排放服务平台,提供碳资产交易、碳足迹认证等服务。加快全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重点产品碳足迹的国际衔接互认。推动企业开展低碳设计、实施低碳采购、开发低碳工艺、做好低碳回收。到2027年,完成300个碳标识认证应用,打造50家左右(近)零碳工厂和园区。三、六大工程(一)培大育强市场经营主体。遴选15家左右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资源整合力、国际竞争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以及50家左右具有技术先进性、成长爆发性的高成长性企业,形成省地协同共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对入库培育企业,采取动态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给予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支持。(二)深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制造业融合转型步伐,推动原材料零部件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推动现代服务业内部深度融合,支持信息、科技、金融等行业跨界融合、深度渗透,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到2027年,打造100家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单位。(三)提升载体集聚支撑能力。提档升级现有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引领、集聚融合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级特色服务类专业园区。瞄准总部经济、服务经济、科创经济,打造一批年度税收突破亿元的特色楼宇。到2027年,打造30家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新增税收突破亿元的特色楼宇50幢。(四)强化应用场景开放创新。探索编制发布生产性服务业应用场景建设指南和清单,打造可体验、可推广的首用场景样板,推出生产性服务业标杆创新场景,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应用场景IP。到2027年,打造30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五)深化对外开放合作互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对标RCEP、DEPA、CPTPP等国际高水平贸易投资规则和通行做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语言服务等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引进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持续扩大“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等贸易促进品牌全球影响力。(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健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在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支持各设区市大胆创新相关政策举措,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案例。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评估监测,加大对工作突出的地区、部门、企业等的宣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细化推进措施,确保任务落实。(二)完善统计监测。加快完善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和监测预测机制,深入分析研判生产性服务业运行及发展情况,针对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趋势性变化和异常波动,及时制定解决措施。(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平台支持力度,引导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优质金融产品。对省重大项目清单中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强化场景、数据、算力等要素供给,积极配置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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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布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中的非营利组织单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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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21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如下:同济大学江西校友会;江西省餐饮烹任行业协会;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和君职业学院;江西省数字经济学会;江西省地质学会;江西省矿业联合会;江西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江西省青少年体育联合会;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江西省应急管理协会;吉安市红十字基金会;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江西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协会;江西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江西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江西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江西省租赁保理行业协会;江西省云智大数据产业研究院;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江西省健康与体能科学研究会;江西慧健康公益基金会;江西省美好家园公益慈善中心;江西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江西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协会;江西省游泳救生协会;厦门大学江西校友会;江西省经济犯罪侦防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南昌市教育基金会;江西省赣南医学院教育基金会;江西省艺术教会协会;江西省体育发展基金会;江西省宠物诊疗协会;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江西理工大学校友会;江西省慈善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5 16:43:26单位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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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中关于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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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鼓励地方汇聚行业、企业、高校、智库等资源,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生产、营销、支付、物流、售后等各领域的标准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与跨境电商主要市场开展进出口产品标准对接。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修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等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引导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积极推动企业提升绿色化水平,推广可再生、可回收、可降解产品与技术。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多边机制谈判和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在自贸区谈判、双边经贸联(混)委会、贸易畅通工作组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物流快递、支付结算等议题。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领域的经贸合作。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深入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2 16:20:59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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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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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技术等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持续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独立站、海外品牌运营中心,增强品牌培育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四)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性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引导有序竞争,提升维权能力。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主体研究申请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商行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跨境电商行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将相关领域人才纳入人才需求目录和高层次人才目录,结合实际配套出台支持举措。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校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式开设“跨境电商+小语种”相关课程,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提供人才支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五)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优化服务模式,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为跨境电商国内采购提供保险保障。(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营销、仓储、物流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七)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推动头部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更好赋能上下游产业链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在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前提下,积极应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提高数据分析、研发设计、营销服务、供需对接等效率。三、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相关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加强对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支持。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九)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促进中欧班列沿线海外仓建设,积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支持物流企业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特点,加强海运、空运、铁路、多式联运等运输保障能力建设。鼓励物流企业与东道国寄递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最后一公里”履约能力。(十)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更新发布国别合作指南,加强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指导和境外报到登记,引导合规有序经营,实现互利共赢。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入驻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用好合作区电信、网络、物流等配套设施与服务。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强与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港口等合作,探索创新国内外产业协同联动的经验做法。四、优化监管与服务(十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加强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试点。(十二)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允许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等应用场景数据有序自由流动。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数据赋能产业链上下游,增强生产企业柔性化供应能力。五、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十三)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鼓励地方汇聚行业、企业、高校、智库等资源,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生产、营销、支付、物流、售后等各领域的标准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协会、企业等参与制定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与跨境电商主要市场开展进出口产品标准对接。(十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修订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等培训力度,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引导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积极推动企业提升绿色化水平,推广可再生、可回收、可降解产品与技术。(十五)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等多边机制谈判和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在自贸区谈判、双边经贸联(混)委会、贸易畅通工作组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物流快递、支付结算等议题。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领域的经贸合作。鼓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等深入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央地协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介跨境电商出口和海外仓建设成效,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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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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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六大工程”、降低物流成本等重点工作任务扎实落地,着力激发需求潜能,畅通经济循环,促进更高水平供需衔接适配,为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1.将钢铁、有色、石化、机械、轻纺等重点行业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改造,纳入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对相应设备购置费用(单项设备购置费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落实中央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资金,围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更新等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设备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促进设备大规模更新。(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3.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住建领域设施更新资金22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供水、供热、供气、排水、安防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4.鼓励已投运生物天然气发电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对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2024-2025年其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补贴至0.75元,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5.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按照“早淘汰多补助、晚淘汰少补助”原则,区分不同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及淘汰时间,根据各市2024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6.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老旧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对更新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根据不同车辆类型、电池规格,给予城市公交企业一次性定额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7.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内河和沿海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拆解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造,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8.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4500万元,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600总吨以上符合条件的老旧内河运输船舶,开展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船舶改造任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9.深入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购置应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4类农机报废,按照单台农业机械不同类型给予定额报废补贴,逐步扩大报废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10.2024年支持改造提升1万家村卫生室,统筹相关资金,为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配备智慧随访设备、康复理疗设备以及必要的体检设备,全面优化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条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11.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支持索道缆车、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动房车、游轮、游艇、旅游车辆等旅游装备更新购置,加快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设施智慧化升级。(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12.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学科评估结果B以上学科、“双高”、“811”建设高校,以及国家、省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更新购置一批教学科研、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在50万元及以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3.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支持重点行业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安排2.65亿元,重点投向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项目、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投资期内,对被投资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双跨或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以上(含)的,给予投资收益的30%-50%让利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14.结合重点行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正处市场推广期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为其购买符合条件的保险,省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聚焦工程机械、农机装备、医疗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分行业制定优质产品和先进设备清单,建立完善评价机制,推荐更多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推广目录。对纳入国家有关目录清单的生产企业,其新上符合条件的扩大产能、技术升级等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16.统筹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山东省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17.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省级筹集资金1.26亿元,按照每个乡镇8万元、每个街道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短板。(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18.推行重点领域绿色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加大对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政府采购力度,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并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19.按照省级奖补,各市发放促消费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在政策期内交售空调、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电脑(限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其中台式电脑显示器与主机为一套)等5类旧家电,并新购上述品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补贴。省财政安排相关资金,根据2024年各市废旧家电回收量同比增长情况和限额以上家电零售额增量贡献等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统筹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平台和拆解再利用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21.对家电生产、销售、回收、处理企业,新建废旧家电回收站、回收运输中转站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做好规划和用地保障;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具备资质拆解企业等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的,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22.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23.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4.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进一步优化代理收费、专用线收费,有效降低铁路运输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25.对通行京杭运河(包括支流航道)山东段的集装箱船舶实施免费过闸。对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通行费、过闸费给予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补助总额度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6.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经山东港口的内贸海运多式联运“一箱制”业务,给予最高600元/标箱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7.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山东港口海铁联运班列出口下水集装箱,给予每标箱350-500元补贴;对2024年支线船公司在山东港口运营的内支线,每运营一个航次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8.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对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统企业,且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9.支持全省惠民流通项目建设,统筹省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补短促融项目、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0.将现代物流业作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安排3000万元左右资金,支持1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1.对国家、省确定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探索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鼓励利用有效载体和多种渠道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支持交通运输枢纽综合立体开发和骨干通道沿线土地物流功能开发,充分利用碎片化闲置低效土地开展物流服务。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32.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各牵头单位同步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推动直达基层、直接惠及经营主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评估,强化一线调研服务,及时解决政策落地中的堵点卡点问题;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力争获得更多国家支持,凝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降低物流成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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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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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基本规定包含了数电票的定义、试点范围、推行意义、使用数电票的优点、全面推广时间、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的区别以及数电票相关知识的了解渠道等常见问题。1.数电票试点纳税人范围是什么?答:您好,根据数电票推广工作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试点纳税人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2.数电票与纸质发票一样有效吗?答:您好,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3.数电票是什么?答: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4.推行数电票的意义是什么?答: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性和便捷性方面,由于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在有效防范假发票上大大超越了纸质发票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5.推行数电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是什么?答:您好,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提供7*24小时全国统一、规范可靠、安全便捷的数电票服务,全程留痕、不可抵赖、不可篡改,让制贩假发票、假票入账等扰乱市场秩序者无处藏身;通过实时采集发票数据、验证开票行为,可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6.推行数电票为什么可以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答: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要素数字化、流转无纸化,将有力促进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的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经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继货币电子化支付之后,对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的又一次重大推动,将带来一系列的制度革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此外,发票数据颗粒度细、可信度高,可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基础数据,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在融资信贷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企业发展,提升市场交易效率,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7.如何运用好数电票数据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答: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将覆盖全行业、溯及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税务部门可充分发挥数电票数据覆盖面广、颗粒度细、时效性强的独特优势,通过对宏观到经济社会、中观到区域产业行业、微观到企业个体个人的各类经济运行分析和宏观政策效应分析,进一步履行好税务部门作为经济社会运行建言者、区域产业行业献策者、企业个体个人服务者的应有职责,更好的服务国家决策、区域发展和微观主体运行。8.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体现在哪里?答:您好,数电票是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电子发票。“全领域”是指覆盖全部票种、全部行业;“全环节”是指发票的开具、交付、入账归档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管理各环节;“全要素”是以数据电文形式采集及应用与税收相关的全部交易信息。9.推行数电票的优点是什么?答:您好,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优点是:(1)领票流程更简化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2)开票用票更便捷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数电票。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四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3)入账归档一体化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10.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答:您好,数电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从隐私性来说,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11.数电票的推行计划是什么?答: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由税务总局按试点情况统筹部署,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范围。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自2022年6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等3个地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12.存量纳税人应该如何纳入数电票试点?答:您好,您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试点省份的安排开展试点。13.非数电试点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数电票?答:您好,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才可以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将结合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行范围。14.非数电试点纳税人能否开具数电票?答:您好,根据数电票推广工作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试点纳税人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税务局确定。非试点纳税人暂不能开具数电票。15.哪些纳税人可以接收数电票?答:您好,自2022年6月1日起,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除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16.数电票与纸电发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电子化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赋额制”,纳税人可在给定的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额度与任意份数的发票。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开票人及密文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顺序编码等信息,纸电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纸电票项目有8行的限制,数电票取消了该限制,因而废除了纸电票清单开票模式。四是发票开具平台不同。纸电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具,可以离线开票。数电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具,仅允许纳税人在线开票。五是发票种类构成不同。纸电票仅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通过标签化要素化,数电票设计了显性标签和特定要素,将“7+10”种制式发票统一为电子发票,其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发票,也囊括了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医疗发票等普通发票,其内涵与外延较之纸电票更加丰富。六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纸电票开具后,开票方需将发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OFD等)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人工交付给受票方。数电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并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七是版式文件格式不同。纸电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格式为OFD等格式。数电票电子数据文件增加了国际通行的XML纯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了OFD、PDF等格式。1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纸票与现行纸票有何区别?答:您好,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1)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18.了解数电票的渠道是什么?答: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电票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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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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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4年4月29日关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服务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基金体系,吸引更多资本助力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制定如下措施。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打造股权投资高地到2026年底,力争全省注册基金数量达到2000只以上,基金管理规模每年增长20%,30家以上头部机构落户湖北,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逐步成为具有全国较强资源配置能力、创新策源能力和协同发展能力的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高地。(一)招引头部机构落户。对新设或新迁入满一年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省内有实际投资项目的,所在市(州)政府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扣除省级及以下国有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给予其管理人一次性落户奖励。各地要将招引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纳入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市场化招引力度,吸引境内外头部机构来鄂落地,对招引头部机构有重大贡献的管理人核心团队(高管)、中介机构、行业商协会,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二)做优做强本土机构。支持长江创投、武创投等平台型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激励、项目跟投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对链主企业设立的CVC机构,可比照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扶持。加强与头部机构合作,打造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市场化、专业化、价值化一流基金管理团队。(三)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加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支持武汉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推动襄阳市、宜昌市打造立足本域、辐射周边的产业资本中心,鼓励其他地方结合实际优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空间布局,培育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租金补贴等专项扶持政策,明确“一站式”服务部门,提升信息共享、资源对接、交易撮合、法律咨询等质效。(四)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准入快速通道。优化登记准入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五)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登记试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名义列入所投企业股东名册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二、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六)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债券、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多渠道募资,对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出资我省股权投资机构,且用于投资省内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积极予以出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资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七)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功能。充分发挥200亿元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市县设立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重点聚焦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绿色低碳、军民融合等市场失灵领域和产业,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力争2-3年内,省级政府出资实现10倍以上放大,形成超过2000亿元的政府投资基金群。(八)提高国企投资基金放大效应。探索适合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特点的国资监管和考核办法,构建早期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基金整体核算、市场化估值的绩效评价体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与国企投资基金配套的监察审计制度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500亿元省级国资母基金作用,撬动各方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领域中小企业培育孵化、省级战略性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投资力度。力争2-3年内,省级国企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目标规模达到6000亿元以上。(九)建立健全投资联动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与国企投资基金协同联动,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带动作用,助力赋能我省重大战略部署和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相互参股基金,省政府投资基金对区域分母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上限提高为25%,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比例上限提高到90%,减轻市县政府出资压力,降低社会资本募资难度。(十)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资源。推动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项目,做好与国家级母基金、中央企业基金等的对接服务,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落地提供配套保障。(十一)深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QFLP试点创新,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QFLP试点管理人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三、加大优质项目供给,促进资本赋能实体经济(十二)建立优质项目储备库。围绕我省五大优势产业、九大新兴特色产业,加强优质项目挖掘,梳理建立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等备投企业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承接股权投资落地提供有效载体。建立优质项目储备库信息发布机制,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促进与股权投资机构信息共享、匹配对接。(十三)打造综合服务对接平台。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股权投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联通行业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项目的信息对接。依托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建设创业投资产融对接平台,精准匹配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建立上市后备资源与股权投资机构双向推送机制,引导投资机构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十四)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参股配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风投创投基金。发挥100亿元“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作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其管理机构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健全完善覆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等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推动开展投贷联动,加大综合金融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基金引入招商项目。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引入重大项目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以及通过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各地可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或按实际落地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四、营造行业良好生态,激发投资市场活力(十六)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专业化水平。各地要组织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财务、法律、风控等专业培训,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退出、合规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实施股权投资卓越人才计划,加大对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培育更多懂科技、懂产业、懂金融的复合型投资人才。(十七)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推动相关信息在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的运用。(十八)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建立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大上市辅导服务力度。支持国企、上市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推进实施国资基金份额进场交易。引导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份额转让、被投企业并购重组、实物分配股票等方式退出。(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合伙型创业投资机构,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立完善证监、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机制,做好政策精准推送,简化申请程序。(二十)加强监测评估。强化行业主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备案信息的共享互通,建立全口径统计指标体系。跟踪监测机构展业情况,动态评估、分类施策、扶优限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整体发展情况、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基金运作情况、对市县带动情况进行分类评估。依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编制全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年度发展报告。(二十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统筹协调和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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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大循环)(0407)(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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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大循环”试点阶段常见问题即问即答(30问)【问题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问题2】推行数电票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的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三个地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工作。数电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纳税人范围。【问题3】推行数电票的意义是什么?答:数电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数电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数电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性和便捷性方面,由于数电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对假发票有效防范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问题4】推行数电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答: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提供7*24小时全国统一、规范可靠、安全便捷的数电票服务,全程留痕、不可篡改;通过实时采集发票数据、验证开票行为,可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问题5】数电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答: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问题6】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问题7】数电票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授信制”,纳税人可在给定的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额度与任意份数的发票。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开票人及密文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顺序编码等信息,纸电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纸电票项目有8行的限制,数电票取消了该限制,因而废除了纸电票清单开票模式。四是发票开具平台不同。纸电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具,可以离线开票。数电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具,仅允许纳税人在线开票。五是发票种类构成不同。纸电票仅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通过标签化要素化,数电票设计了显性标签和特定要素,将“7+10”种制式发票统一为电子发票,其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发票,也囊括了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医疗发票等普通发票,其内涵与外延较之纸电票更加丰富。六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纸电票开具后,开票方需将发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OFD等)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人工交付给受票方。数电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并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七是版式文件格式不同。纸电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格式为OFD等格式。数电票电子数据文件增加了国际通行的XML纯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了OFD、PDF等格式。数电票数电票数电票数电票数电票【问题8】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问题9】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问题10】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有何优势?答:一是流程更简化。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纳税人开具数电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是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享受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数电票开具后以XML的数据电文形式自动发送至购销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问题11】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答:数电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从隐私性来说,数电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问题12】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问题13】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问题14】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问题15】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问题16】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问题17】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问题18】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即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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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问三十答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20230705(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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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试点阶段常见问题即问即答(30问)【问题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实现全国统一赋码,系统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发票自动流转交付和数据归集。【问题2】推行数电票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的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三个地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工作。数电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纳税人范围。【问题3】推行数电票的意义是什么?答:数电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数电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数电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性和便捷性方面,由于数电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对假发票有效防范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问题4】推行数电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答: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提供7*24小时全国统一、规范可靠、安全便捷的数电票服务,全程留痕、不可篡改;通过实时采集发票数据、验证开票行为,可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问题5】数电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答: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问题6】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问题7】数电票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赋额制”,纳税人可在系统智能赋予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金额与任意份数的发票。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及密码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顺序编码等信息,纸电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纸电票项目有8行的限制,数电票取消了该限制,因而废除了纸电票清单开票模式。四是发票开具平台不同。纸电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具,可以离线开票。数电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具,目前仅允许纳税人在线开票。五是发票种类构成不同。纸电票仅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票通过标签化要素化,设计了显性标签和特定要素,将“7+10”种制式发票统一为电子发票,其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发票,也囊括了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医疗服务发票等普通发票,其内涵与外延较之纸电票更加丰富。六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纸电票开具后,开票方需将发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OFD等)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人工交付给受票方。数电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并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七是版式文件格式不同。纸电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格式为OFD等格式。数电票电子数据文件增加了国际通行的XML纯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了OFD、PDF等格式。【问题8】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问题9】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问题10】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有何优势?答:一是流程更简化。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纳税人开具数电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是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享受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数电票开具后以XML的数据电文形式自动发送至购销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问题11】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答:数电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从隐私性来说,数电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问题12】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答: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问题13】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问题14】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答: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问题15】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问题16】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问题17】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问题1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即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②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普通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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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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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精神,及时协调解决当前我省工业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好用足财政税费政策  1.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积极落实好制造业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加强宣传辅导,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等推送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持续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减免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扫描识别,及时发现应享未享税收优惠疑点数据,及时核实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监控,实时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超额享受、未足额享受等。(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继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培育、产业链稳链强链和园区高质量发展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11.切实抓好中央专项资金争资争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工业领域争资争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2.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继续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积极争取和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额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倾斜力度;持续深化名单推送型政金企对接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收集并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名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4.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煤电、煤炭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助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电清洁高效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5.推动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贷通专项配套制度。发挥好工业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常态化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有银行积极支持我省先进制造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黔晟国资集团)  三、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16.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加快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一年一调整、一用一调整”的要求,编制2022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做实做细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用户用电需求。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机组利用小时。探索开展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7.落实国家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有效稳定大宗原材料供给和价格。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煤炭、化肥、水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运行调度,切实推进产销对接,协助企业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煤矿、铝土矿、磷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积极提升煤矿、磷矿、铝土矿等生产能力,保障供给稳定。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矿产”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19.完善能源资源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  四、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  20.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用好用活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贵州工业投资公司资金,聚焦新能源汽车及电池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现代能源等重点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发展前景好的示范项目,支持一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支撑项目,支持一批以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主攻方向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集团)  21.加大煤炭、电力领域投入。推动实施煤电扩能增容提升,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2022年煤炭产量达到1.45亿吨。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2022年力争改造煤电机组装机180万千瓦。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2022年天然气管道累计联通71个县。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2022年建成新能源发电装机400万千瓦。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先进煤电机组,加快贵阳、黔南等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建设数字电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2022年实现220千伏变电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  22.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按照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明确目标方向,突出标准引领,严格能效约束,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提高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制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编制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适度超前布局5G基站、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北斗等新型基础设施,引导运营商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转型。(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4.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领域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  25.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不断优化我省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形成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外贸、外资、跨境电商倍增行动计划。支持在境外主要市场布局贵州产品海外仓,推动“贵州制造”出口。加强贵阳改貌铁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沿海、沿边和沿江口岸之间的协作,积极推动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图定班列。加快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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