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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2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

江苏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立项备案?

A
您好,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17:13:36加计扣除江苏
Q

海南的企业必须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吗?

A
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以下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一、烟草制造业。二、住宿和餐饮业。三、批发和零售业。四、房地产业。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六、娱乐业。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20 11:21:50高新技术海南
Q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吗?

A
您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26 15:08:42固定资产全国
Q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要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系统自动置灰无法填写,怎么办?(厦门)

A
您好,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申报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填报,第四季度申报时该行自动带出第三季度填报数据,且不可修改,第四季度的数值可以在年度汇算时一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8 14:25:17厦门
Q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行次下的明细行次不能填写,该如何处理?(厦门)

A
您好,请您到《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查看其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这一栏当您使用“2021版”或者“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只需填写总金额。您需要勾选“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才能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行次下的明细行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5 18:49:56厦门
Q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但系统自动带出如何处理?(厦门)

A
您好,若企业当年度不属于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范围,则在基础信息表中“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栏选择“否”;进入表单选择页面,不要勾选表A107012。点击下一步系统弹出提示“您公司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请确认本年度是否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如果发生相关支出,请选择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选择“否”,进入下一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02 17:48:46厦门
Q

电子烟生产企业,发生了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湖北)

A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国家统计局已明确电子烟生产企业属于烟草制造业。因此,电子烟生产企业按规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22 15:17:09税前扣除湖北
Q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行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5 14:35:26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为了研发项目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湖北)

A
您好,企业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给员工支出的培训费不属于企业研发活动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因此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6:32:47研发费用扣除湖北
Q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A
您好,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5 11:43:21小型微利企业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7部门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A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5〕23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和市工商联,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以“聚力小微焕新赋能”为主题,细化推出三大类52项服务举措。一、开展“提升服务质效”活动(一)精准宣传辅导,提升惠企服务体验1.梳理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政策,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2.推出“千亿畅融”“一月一链”“益企京彩”服务品牌。组织开展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3.5月份启动“创客北京2025”大赛筹备工作。4.依托“人社大主播”、校园招聘等活动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5.针对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打造定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税费服务宣传场景;广泛动员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收集小微经营主体服务需求,动态优化志愿服务内容。6.对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企业进行税费优惠政策、办税缴费提示提醒等的精准推送。(二)加强协同配合,便利快捷办税缴费7.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跨部门事项场景建设。8.逐步实现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数据通过北京市大数据平台与公积金中心共享。9.通过整合中小微企业服务事项的申报功能,充分利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推动实现全市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线上“一网通办”,实现“一站式”汇聚、“一体化”申办,推动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一件事”集成服务和快捷办理。10.依托征纳互动为线下进厅或线上发起互动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跨区域税费事项办理服务。11.巩固拓展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参保登记业务“一厅联办”,高效利用部门间常态化沟通机制,妥善处理缴费人诉求。(三)多维征集分析,联动高效响应诉求12.深入开展“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惠企政策落实。13.加强小微经营主体诉求联动响应相关工作。14.全力抓好清欠工作,依托现有清欠工作机制做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线索的核实办理,多措并举推动欠款清偿化解。15.充分运用“税企面对面”常态化交流机制,与市工商联及重点行业商会等机构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16.发展改革部门将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收到的民营企业涉税问题,及时转税务部门推动解决。二、开展“护航健康成长”活动(四)维护法治公平,促进主动合规经营17.梳理小微经营主体在办理业务、享受政策、履行义务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面向小微经营主体开展针对性辅导与精准推送。18.在企业梯度培育过程中,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提高企业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19.本市企业可直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申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系统通过企业提供的人员身份证号码可直接精准比对是否符合政策。20.持续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及时宣传典型案例。21.在全市推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亮码执业”。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联合相关部门探索打造网上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公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引导其规范执业、优质服务,带动小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维护法治公平。(五)聚焦重点人群,助力充分创业就业22.面向新办小微经营主体提供跨部门、多维度政策宣传辅导,开展“开业第一课”精准推送。23.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经济动态等信息,帮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技术转化、质量提升等方面提高政策知晓度。24.密切关注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执行情况。25.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提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26.加强与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帮助指导企业申报缴费。27.企业已申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认定结果通过北京市大数据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企业无需自行下载打印。28.通过新媒体平台及线下活动,针对性宣传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29.针对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宣传讲解,并指导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线上申请政策。(六)强化增信激励,增厚守信受益红利30.开展信用提示提醒,引导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持续为连续3年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先服务。31.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共享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信息,为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纳税信用A级小微经营主体实施激励提供数据支撑。32.工商联积极开展与税务部门、金融机构、民营企业间的对接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助力更多纳税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三、开展“助力发展升级”活动(七)激发创新活力,赋能企业提质增效33.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优惠政策,开展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多渠道政策宣传辅导、申报事后“税企双向推送”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服务。探索助力科研成果转化落地。34.发布《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复核申报工作,起草完善《北京市“千帆百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方案》。35.持续做好“小微企业之家、专精特新服务站、示范平台(基地)、专精特新特色园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五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载体的指导、创建、考评工作。36.优化中小企业服务券政策,积极动员优质服务商申报产品,精选通用数字化转型产品,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让更多企业受益于新科技新产品。37.优化落实调整首贷贴息政策,持续对接市财政局,积极争取资金支持。38.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推广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产品,为后续优质“京品”产品出海、技术出海、产能出海做好准备和宣传工作。39.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强化部门间联动协同,聚焦“科技创新提升、财税金融支持、数智转型绿色发展、企业融通发展、人才引进培育、空间和数据支持、企业权益保障、培育服务体系”等重点领域,落实落细各项支持举措。40.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接企业需求,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数据安全认证等免费咨询培训。41.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持续完善“1个市级枢纽平台+17个区级平台+300家示范平台(基地)+辐射2000余家服务商”的“1+17+N+X”立体化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资源“一张网”汇集,为企业做好全方位服务保障。(八)深化政策引导,推动绿色低碳发展42.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强小微供应商绿色管理,引导小微供应商加强绿色低碳改造,创建绿色工厂。43.加强扬尘环保税的精细服务和政策辅导工作。44.联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专题活动,对水源热泵使用者进行水资源回灌和回收利用实施优惠税额。(九)分型分类帮扶,支持个体日益壮大45.按照《北京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工作要求,推进个体工商户完善“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针对性做好降成本、促融资等差异化帮扶措施;做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认定工作,加强宣传推广、跟踪指导和个性化服务。46.完成个转企“一件事”政策制定、系统协同等相关工作。47.持续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市大数据链,便利相关部门及时获取数据信息,进一步缩短跨部门信息共享“时间差”。48.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评测工作,了解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的满意程度、享受帮扶政策等方面情况,征求对分型分类培育意见建议,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帮扶资源的有效性提供服务。(十)赋能跨境经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49.加强与“走出去”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用好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解决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诉求。用好北京市共建“一带一路”直通车综合服务平台,围绕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需求,集成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专业服务资源,提供国际国内政策、国别、市场、专业服务、金融、安全等多领域信息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境外展销展览活动,加强与境外市场资源链接合作。50.持续更新税收指南、税收指引,按期整理报送全球税讯,不断丰富北京“税路通”服务品牌内涵。51.积极宣传跨境电商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52.落实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举措及管理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压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保持积极沟通,强化协同配合,及时跟踪评估;做好成效数据收集,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有序有力有度开展宣传,扎实推进“春雨润苗”行动走深走实。
Q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指什么?

A
您好,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4 17:27:05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至6行、8至15行是灰色的无法填报,怎么办呢?(湖北)

A
您好,请您检查《基础信息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如何选择的。选择2021版时无需填报明细(2021版是简版的,无需填报明细),如需填报明细可以选择2015版(选择2015版可以手动填写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5 15:49:53企业所得税年报湖北
Q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如何加计扣除?

A
您好,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行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8 15:19:23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政策还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吗?

A
您好,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16 15:45:16汇算清缴全国
Q

2024年有研发费用,要享受加计扣除怎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您好,1.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选择要填报的表单,这里我们需要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3.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第7行、第16行、第19行、第23行、第28行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需注意: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部分已整合至主表,纳税人需在主表第22行及子行次中,填报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1:32:27安徽
Q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A
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6 14:34:58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A
您好,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八、如果属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研究开发项目,还应留存备查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9 10:59:49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A
您好,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8 16:03:03加计扣除全国
Q

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A
您好,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7 17:05:09界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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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0春雨润苗北京